更新日期:2026-08-31
香港海關自己嘅換算表印得好清楚:1 兩 = 1/16 斤,1 錢 = 1/160 斤。所以「每斤 $280」同「每錢 $280」,係差 160 倍嘅兩件事。消委會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布嘅一宗海關個案入面,一位旅客以為半斤約 $140,店員磨完粉先講單位係「錢」,開價 $22,400——消委會嘅原話係「總價為投訴人原先預期的 160 倍」。⚠️ 關鍵一步係磨粉之前: 海關同消委會都寫明,未確認總金額之前,唔好畀人切片或磨粉。仲有一樣容易漏咗:香港法例要求金、鉑金、天然翡翠、鑽石同五類電子產品必須發收據並列明指定內容,但藥材冇同樣嘅法定收據要求——所以你要自己開口攞。買中成藥就睇編號:HKC- 或 HKP- 開頭嘅係註冊中成藥,HK- 開頭嘅係註冊藥劑製品,三個係唔同註冊制度。本文只講計價單位、收據同投訴途徑,唔講任何藥材嘅療效,亦不提供醫療建議。
「斤、両、錢」係咩制度?
係「司馬制」,同內地嘅「市制」唔同——而香港海關就係執行《度量衡條例》嘅部門。
香港海關喺佢自己嘅度量衡頁面上,解釋《度量衡條例》(第 68 章)嘅作用係:「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法律框架,藉以保護消費者,以免他們於交易時在貨物的數量上受到欺詐或不公平待遇。」同一頁印住「中國制單位」嘅換算:
| 單位 | 海關頁面印住嘅換算 |
|---|---|
| 1 担 | = 100 斤 |
| 1 斤 | = 0.61 公斤(大約) |
| 1 兩 | = 1/16 斤 |
| 1 錢 | = 1/160 斤 |
| 1 分 | = 1/1600 斤 |
一句講晒:同一個價錢牌上面嘅「$280」,寫住「斤」定「錢」,總數就差 160 倍。 海關自己列出嘅常見投訴類型入面就有呢一樣:「有關不良經營手法的投訴一般涉及誤導標價,斤兩混淆,貨品成份或功能與聲稱不符。」⚠️ 海關冇公布呢類個案嘅宗數或比例,本文亦冇聲稱佢常見定罕見。
咩人最需要知: 平時淨係買公斤、買磅嘅人——藥材鋪常用嘅「錢」等於一斤嘅一百六十分之一,好易睇漏。⚠️ 而「錢」都唔係最細嗰個: 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成藥製造商執業指引》寫明本港零售市場「亦慣用**斤(司馬)、兩(司馬)、錢(司馬)、分(司馬)**等作為計量單位」,並列出「1 分(司馬)= 1/1600 斤 = 377.994 毫克」。
內地朋友要特別留神:「市斤」唔等於「斤」
同一個「斤」字,喺內地同香港代表唔同重量。
海關同一頁印住一個對照表:
| 中國內地 | 香港特區 | |
|---|---|---|
| 1 公斤 | = 2 市斤 | 1.65 斤 |
| 1 斤 | = 12.10 市兩 | 16 兩 |
| 1 市斤 | = 10 市兩 | 13.23 兩 |
兩個制度嘅「兩」都唔同:內地一市斤有 10 市兩,香港一斤有 16 兩。 所以喺香港聽到「一斤」,唔可以自動當成家鄉嗰個「斤」。
兩單真實個案:$140 變 $22,400,$300 變 $30,400
兩單嘅共通點唔係價錢高,係「單位未講清楚,貨已經落咗磨粉機」。
個案一:海關拘捕、法庭定罪(消委會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布)
消委會原文:投訴人來港旅遊,於一間藥店選購中成藥,店員推銷一款藥材,「投訴人留意到價錢牌標示『$280』,惟由於其他內容字體較細,未能看清計價單位,遂向店員查詢有關價格是否以『斤』計算,卻不獲店員正面回應。投訴人因而誤以為藥材是以『斤』計價,估算半斤總價約 $140,遂同意購買。店員秤重後沒說明計價單位及總價,便將藥材交予另一名店員磨粉。直至藥材被磨成粉末後,店員始要求投訴人支付 $22,400。」店員之後先解釋單位係「錢」,消委會寫「總價為投訴人原先預期的 160 倍」。⚠️ 留意:$140 係投訴人自己嘅估算,唔係一個報過嘅價。
結果:藥材已磨咗粉,投訴人最終「經議價後以 $11,000 購入近半藥材」。
執法部分(消委會轉述海關): 海關調查後,「發現相關店員在銷售過程中刻意隱藏或以不適時的方式提供計價單位及總價等重要資料,涉及俗稱『斤變両』、『両變錢』的不良營商手法,將 2 名涉案店員拘捕,並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中『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落案起訴負責向投訴人推銷的 1 名店員。經法庭審訊後,該名店員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向投訴人賠償 $11,000。」
個案二:兩→錢(消委會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布)
一家新加坡旅客,店員推銷藥材並提出「買 80 送 5」。消委會原文:「店員在銷售期間沒有提及計價單位,當時在量秤上顯示重量為 0.85,投訴人聲稱見標價為每『両』$380,估算整筆交易金額約為 $300,遂同意購買。店員在未有清楚說明計價單位及總價的情況下,便已將藥材研磨成粉,然後要求投訴人支付 $30,400。」店員之後解釋單位係「錢」,每錢 $380,買 80 錢送 5 錢。
⚠️ 呢單嘅事實有爭議,兩邊講法唔同,消委會兩邊都記錄咗: 藥妝店回覆消委會「指標價牌已列明計價單位是『錢』」,但「A 藥妝店和投訴人均未能提供標價牌的照片」。商戶起初提出「毋須退貨的情況下退回 7 成款項,即 $21,280」,投訴人拒絕;經消委會多番調停,最終全額退款退貨。
同一單另有一個細節值得記住:「店員起初拒絕提供收據,惟投訴人堅持下店員才作罷。」
咩人最需要知: 覺得「有咁大單嘢,梗係磅完先計數」嘅人——兩單個案都係秤完之後、講價錢之前就已經落咗磨粉機。
法律上,藥材鋪一定要畀收據嗎?
唔一定。香港法例明文要求發收據並列明指定內容嘅貨品,係金、鉑金、天然翡翠、鑽石同五類電子產品——藥材唔喺呢張清單上面。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頁面逐項列出《商品說明條例》(第 362 章)下嘅法定收據要求,全部四類貨品加一類產品:
| 貨品 | 零售商法定責任 |
|---|---|
| 天然翡翠 | 供應時須發出發票或收據, 並保留文本不少於三年 |
| 鑽石 | 同上;須以「卡」列明總重量, 不知道則須說明總重量不詳 |
| 黃金及黃金合金 | 同上;須列純度標記及重量 |
| 白金 | 同上;須列純度標記及重量 |
| 五類受規管電子產品 (第 362O 章) | 同上;須列品牌、型號、 售後服務詳情、原產地 |
| 藥材/蔘茸海味 | 同一頁只列出消費建議, 冇同樣嘅法定收據要求 |
呢個分別好實際: 買金你唔開口都有一張列明純度同重量嘅收據;買藥材,你唔開口就可能咩都冇。所以消委會 2026 年 8 月 18 日只可以「建議」業界「完成交易後主動向消費者發出列明貨品名稱、數量、交易日期及金額的正式收據」,同時提醒消費者「購物後應向商戶索取載有商品名稱、數量、計價單位及總金額的正式發票或收據」。
⚠️ 留意消委會嗰句多咗一項:計價單位。 收據上面有「數量」同「金額」都未夠,要有單位——上面兩單個案嘅爭議點正正就係單位。
收據唔啱數又點? 消委會 2025 年 9 月 15 日另一單:一位內地旅客買咗一盒 6 瓶裝藥水,收據卻印住「1 盒 12 瓶裝、售價 $170」。商戶解釋係收銀系統出錯、6 瓶裝確實賣 $170,最終經調停退回一半貨款。⚠️ 投訴人自己去其他店查到同款 6 瓶裝「普遍為 $40 至 $50」——呢個係投訴人自己嘅查價,唔係消委會嘅價格調查。
磨粉之前要停低
海關同消委會兩邊都寫咗同一句話,位置都放喺「付款之前」。
香港海關對買蔘茸海味嘅消費者建議(原文):
在購物前應詳細詢問貨品的售價,特別是怎樣從量計單位計算出來; 留意價錢牌上標示的價格和量計單位; 如無必要應在購物前向店員說明不要將藥材切片或磨碎; 揀選貨物後要清楚理解有關計算金額才付款; 如使用信用卡付款 簽帳時要先看清楚有關金額; 切勿在未填上金額的單據上簽署; 核對購貨單據上的交易資料並保留有關的單據及貨品。
消委會 2026 年 8 月 18 日嘅講法:「在未完全確認最終金額及同意購買前,不應讓商戶將藥材切片、磨粉或進行其他加工程序,以免引起爭議。」
點解呢一步咁重要? 因為上面兩單個案都係磨咗粉之後先開價——藥材一旦加工,就好難退返。第一單投訴人最終「經議價後以 $11,000 購入近半藥材」。
海關亦有一段講「呃秤」嘅提醒:「『呃秤』的欺詐手法一般涉及使用不準確的量度器具,或直接誇大貨品的重量」,並建議「在秤量之前,注意量重器具的指標或讀數是否顯示『0』」、「利用『公磅』查核所購物品的重量」,並指「食物環境衛生署所管理的街市一般均設有『公磅』,供市民使用。」
買中成藥:HKC-、HKP-、HK- 三個編號點分?
三個編號,兩個註冊制度——唔好當成同一樣嘢。 HKC- 同 HKP- 都係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藥組嘅中成藥註冊編號(HKP- 屬過渡性註冊,可轉為 HKC-);HK- 係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嘅註冊藥劑製品編號,屬另一個制度。
| 編號格式 | 代表咩 | 邊個管 |
|---|---|---|
| HKC-XXXXX | 已獲發「中成藥註冊 證明書」嘅中成藥 | 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中藥組 |
| HKP-XXXXX | 中成藥過渡性註冊編號 | 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中藥組 |
| HK-XXXXX | 註冊藥劑製品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
法律基礎: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嘅頁面寫明,《中醫藥條例》(法例第 549 章)規定符合定義嘅「中成藥」必須向中藥組申請註冊,「在《條例》第 119 條生效後,所有中成藥必須經中藥組註冊,方可進口、在本港製造和銷售。」
⚠️ 但要知道有「可獲豁免註冊的中成藥」。 中藥組《【中成藥註冊】申請手冊》第一章列出多項豁免情形,當中有兩項涉及為指定病人配製嘅中成藥——由註冊或表列中醫為佢直接治理嘅病人,在其執業處所或監管下合成嘅中成藥(第 158(6)(a) 條);以及在有效零售商牌照所指處所、按註冊或表列中醫處方為一名病人配製或合成嘅中成藥(第 158(6)(b) 條)。即係話:你喺舖頭買一盒現成中成藥,包裝應有註冊編號;但醫師睇完症、按你嗰張處方為你調配嘅藥,屬另一種情況。
HKC- 同 HKP- 有咩分別? 同一頁解釋:1999 年 3 月 1 日時已經喺香港製造或銷售嘅中成藥,可以喺指定申請期(200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內申請過渡性註冊,獲發通知書者「根據《條例》當作已獲得非過渡性(正式)註冊」,並須喺外盒標籤標示 HKP-XXXXX;新遞交申請並獲批嘅,就會獲發「中成藥註冊證明書」並附有 HKC-XXXXX。
消委會 2025 年 9 月 15 日亦提過註冊編號:「所有香港的註冊中成藥產品標籤上均附有註冊編號,格式為『HKC-XXXXX』(「XXXXX」為一組五位數字),如欲選購中成藥應注意產品的包裝上是否印有上述註冊編號。」⚠️ 留意呢句只寫咗 HKC-。 中藥組 2025 年 6 月嘅《中藥通訊》寫嘅係:「所有已註冊的中成藥於產品標籤上須附有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C-XXXXX』或『HKP-XXXXX』。」本文以中藥組嘅寫法為準,兩種格式都要識睇。
至於「同心儀品牌差一個字」嘅問題: 消委會 2025 年 9 月 15 日記錄咗一單——一位內地旅客買咗 3 盒某款丸劑,約 $2,640,返到內地先發現包裝同外觀與心儀品牌高度相似,「但生產商名稱卻相差一個字」。⚠️ 呢單消委會寫嘅係「懷疑屬假冒或影射貨品」,而藥房「沒有回應該藥品是否影射其他品牌」,最終安排全額退款。本文冇判斷該產品真偽,亦冇點名任何品牌或商戶。
消委會另外提到一個可以留意嘅標示:「留意店舖門外或收銀處是否貼有『正版正貨』標籤。標籤有效期為 1 年,消費者應留意標籤所示年份」。
幫你執藥嗰位係咩身分?先睇舖頭張牌照
⚠️ 先分清楚:企喺櫃枱後面幫你執藥嗰位,唔一定係中醫。 中藥組《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二零二五年十月第五次修訂)分開三種角色:負責人(喺零售商牌照申請中獲提名負責監管配發嘅人或其副手)、配劑員(根據中醫處方負責調配和供應藥材飲片嘅人)同售貨員。配發須在負責人監管下進行,而零售商亦須把中藥材零售商牌照張貼喺顯眼位置。
所以門口嗰一分鐘,先睇舖頭有冇張中藥材零售商牌照;至於「註冊中醫」定「表列中醫」,係睇為你診症、開處方嗰位。
兩種中醫身分要展示嘅文件唔同——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嘅名單頁面寫明:
- 註冊中醫「可使用『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及『註冊中醫師』名銜。註冊中醫須於執業處所或診所內明顯的地方展示註冊中醫執業證明書,以便市民識別。」
- 表列中醫「可使用『表列中醫』及『表列中醫師』名銜。表列中醫須在診所張貼表列中醫通知書,以便市民識別。」
名單本身係法定刊載:「現根據《中醫藥條例》第 53 條,刊載名列於中醫註冊名冊的人士名單。此名單分為兩部份,(甲)部份為根據第 69 條註冊的註冊中醫,而 (乙)部份為根據第 85 條註冊的有限制註冊中醫。」
有懷疑點做?衞生署喺 2025 年 7 月 18 日就天灸療法發出嘅新聞公報入面,寫咗一句適用面較闊嘅提醒:「市民如對香港中醫的執業資格有疑慮,可要求有關人士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註冊及表列中醫名單已上載至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頁(www.cmchk.org.hk),供公眾查閱。」
消委會 2025 年 9 月 15 日亦有一句直接嘅提醒:「購買中藥應向註冊中醫求診並按藥方配藥,切勿輕信非註冊人士的『診斷』。」
咩人最需要知: 喺藥材鋪畀店員「睇下」然後即場執藥嘅人——店員唔一定係中醫,佢可能係售貨員或配劑員;舖頭應張貼中藥材零售商牌照,中醫嘅註冊證明書或表列通知書亦應掛喺明顯位置,睇唔到就可以要求出示。
出事去邊度投訴?
兩條線,性質唔同:消委會做調停,海關做執法。
| 機構 | 做咩 | 聯絡(按各自網頁) |
|---|---|---|
| 消費者委員會 | 以調停人身份處理投訴 | 電話投訴 2929 2222; 樂齡消委會熱線 2110 2288 星期一至五 09:00–17:30 |
| 香港海關 (商品說明) | 執法; 誤導性遺漏、虛假商品說明 | 24 小時舉報熱線 2545 6182 |
| 香港海關 (一般查詢) | 度量衡、商品說明等查詢 | 24 小時一般查詢熱線 2815 7711 |
⚠️ 兩個號碼都係海關嘅舉報渠道。 海關「舉報罪案」頁一齊列出:「舉報熱線 (852) 182 8080 / (852) 2545 6182」。消委會 2026 年 8 月 18 日嘅新聞稿寫「即時致電香港海關 24 小時熱線(182 8080)舉報」;海關「商品說明」頁則印 2545 6182。兩者並列,唔係互相矛盾。海關另設 24 小時一般查詢熱線 2815 7711(度量衡、商品說明等查詢)。
罰則有幾重? 海關頁面: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條文者,「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 $500,000 及監禁 五年;以及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 $100,000 及監禁 兩年。」
舉報之後會唔會知道結果? 海關同一頁講明:「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 17(2) 條,本署不能披露於調查個案時所獲得的資料,包括結案的考慮因素。」
已經返咗內地/澳門/外地先發現有問題? 消委會有一個跨境機制:「本會與內地、澳門及下列的亞洲國家簽署合作協議書。根據協議,一方所在地的消費者與對方所在地的商戶發生糾紛時,可於回到自己居住地後,向當地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作出投訴,投訴將轉介至相關商戶處理。」上面提到嘅幾單個案,投訴人分別嚟自內地、澳門同新加坡——呢條路正正係為佢哋而設。
投訴量有幾多? 消委會 2026 年 2 月 23 日公布嘅 2025 年數字,喺撇除三大內地網購平台內地消費者投訴後嘅 35,969 宗本地相關投訴入面,「藥物及中藥」類別為 1,138 宗(2024 年 1,034 宗,升 10%),涉及總金額 $6,520,753。⚠️ 呢個係「藥物及中藥」呢個投訴類別嘅全年數字,分母係 35,969 宗,唔係全年整體 38,187 宗。
問清楚呢幾樣
喺秤之前、磨粉之前、俾錢之前——三個時間點,六條問題:
- 個價係每斤、每両定每錢? 講一次唔夠,叫店員指住價錢牌講一次。
- 秤之前,個磅係咪顯示「0」?盤上有冇其他嘢?(海關嘅提醒)
- 秤完之後,總共幾多錢? 唔好等磨完粉先問。
- 未講掂數之前,唔好切片、唔好磨粉。(海關同消委會兩邊都寫咗)
- 張收據有冇寫貨品名稱、數量、計價單位同總金額? 消委會嘅版本包含「計價單位」——法例冇要求藥材鋪出收據,所以要你自己攞。
- 買中成藥,包裝有冇 HKC- 或 HKP- 編號?(HK- 係註冊藥劑製品,係另一個制度;而按中醫處方為你個人配製嘅藥,屬可獲豁免註冊嘅情形。)
用信用卡嘅話,海關再多一句:「切勿在未填上金額的單據上簽署。」
常見問題
- 1 斤等於幾多錢? 香港海關嘅換算表印住 1 錢 = 1/160 斤、1 兩 = 1/16 斤。即係一斤有 160 錢、16 兩。
- 內地嘅「斤」同香港嘅「斤」一樣嗎? 唔一樣。海關印住:1 公斤 = 內地 2 市斤,等於香港 1.65 斤;1 斤 = 12.10 市兩 = 16 兩;1 市斤 = 13.23 兩。
- 藥材鋪法例上要唔要畀收據? 冇同樣嘅法定要求。海關「商品說明」頁列出設有法定收據要求嘅貨品為天然翡翠、鑽石、黃金及黃金合金、白金,以及五類受規管電子產品;藥材及蔘茸海味喺同一頁只有消費建議。消委會則建議業界主動發出列明名稱、數量、日期及金額嘅正式收據。
- 已經磨咗粉,仲有冇得拗? 消委會記錄嘅個案中,藥材磨粉後投訴人最終「經議價後以 $11,000 購入近半藥材」;另一單店員研磨後開價 $30,400,經消委會多番調停才全額退款退貨。兩單都顯示加工後處理難度較高——所以海關同消委會都把提醒放在加工之前。
- 「斤變錢」會唔會犯法? 消委會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布嘅海關個案中,海關以《商品說明條例》中「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落案起訴 1 名店員,該店員被裁定罪名成立,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償 $11,000。罰則方面,海關頁面列明最高可罰款 $500,000 及監禁五年(公訴程序)。
- HKC-、HKP- 同 HK- 有咩分別? HKC- 是中成藥註冊證明書的編號,HKP- 是中成藥過渡性註冊編號(可轉為 HKC-),兩者同屬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藥組的中成藥註冊制度;HK- 是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註冊藥劑製品編號,屬另一個制度。即三個編號、兩個制度。
- 「註冊中醫」同「表列中醫」點分? 註冊中醫須於執業處所或診所內明顯的地方展示註冊中醫執業證明書;表列中醫須在診所張貼表列中醫通知書。兩者可用的名銜亦不同,名單載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頁。
- 我已經返咗內地/澳門先發現有問題,仲投唔投訴到? 消委會與內地、澳門及多個亞洲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機構簽有合作協議書,消費者可於回到居住地後向當地機構投訴,再轉介相關商戶處理。
同一系列仲有:
- 睇中醫要幾錢、註冊同表列點分:〈香港中醫醫院收費怎樣看?全方位拆解兩條收費軌、十八區診所改名,與 $120 對 $180 的真正分別 2026〉
- 保健品有冇證據、法律身分係咩:〈補充劑哪些有證據?香港的法律身分、衞生署自己那張名單,與大型試驗查到的結果〉
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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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聲稱「斤變錢」呢類手法喺市場上常見定罕見。 海關只列出投訴一般涉及嘅類型,冇公布宗數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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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列出全部可獲豁免註冊嘅中成藥情形。 中藥組申請手冊列出多項豁免,本文只引用其中兩項涉及為指定病人配製嘅豁免;一切以法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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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引用《度量衡條例》(第 68 章)嘅條文原文。 電子版香港法例嘅條例頁面喺 2026 年 8 月 30 日只顯示一個等待載入嘅版面。斤、両、錢嘅換算,本文引用執行該條例嘅香港海關自己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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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引用《選擇》598 期正文。 該文正文喺 2026 年 8 月 30 日開啟時冇顯示內容;所有個案細節取自消委會同期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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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引用任何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嘅人數。 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嘅名單頁同搜尋頁喺 2026 年 8 月 30 日都冇印出任何總數或截至日期,所以本文冇引用人數,亦冇引用坊間流傳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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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引用坊間報道嘅投訴增幅數字。 本文只用消委會自己公布嘅 2025 年數字(藥物及中藥 1,138 宗,2024 年 1,034 宗),並註明其分母。其他來源嘅「按年升幾多成」數字冇第一手出處,本文冇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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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判斷任何產品嘅真偽,亦冇點名任何品牌、商戶或藥房。 消委會嘅個案本身以 A、B、C、D 代稱商戶;本文照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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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就兩個海關舉報熱線號碼作優次判斷。 海關「舉報罪案」頁把 182 8080 及 2545 6182 一併列為舉報熱線,本文照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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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比較任何藥材嘅價格是否合理。 個案中「同款 6 瓶裝普遍為 $40 至 $50」係投訴人自己去其他店查到嘅價,唔係消委會嘅價格調查,本文已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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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冇講任何藥材或中成藥嘅療效、適應症或用法。 本文只處理計價單位、收據、註冊編號同投訴途徑,不提供醫療建議;用藥問題應向註冊中醫或醫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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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 2025 年 7 月 18 日嘅新聞公報,本文按其原本語境引用。 該公報係關於天灸療法,當中關於查核中醫執業資格嘅一句,本文已註明出自該份公報。
資料狀態:法定機構公布、執法部門網頁及註冊制度資料整理,所有數字均就近註明出處及該頁自己印住嘅日期。
資料來源
- 香港海關,「度量衡」(消費者權益)(頁面冇自印日期):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consumer-protection/weights-measures/index.html(擷取 2026-08-30)
-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消費者權益)(頁面冇自印日期):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consumer-protection/trade-desc/index.html(擷取 2026-08-30)
- 香港海關,「聯絡我們」(消費者權益)(頁面自印修訂日期 2022 年 5 月 20 日):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consumer-protection/contact-us/index.html(擷取 2026-08-30)
- 消費者委員會新聞稿,598 期「藥品、藥材和保健產品」投訴,2026 年 8 月 18 日:https://www.consumer.org.hk/tc/press-release/p-598-drug-medicine-supplement-complaints(擷取 2026-08-30)
- 消費者委員會新聞稿,587 期藥房及藥店投訴,2025 年 9 月 15 日:https://www.consumer.org.hk/tc/press-release/p-587-pharmacy-drugstore-complaints(擷取 2026-08-30)
- 消費者委員會新聞稿,2025 年全年投訴數字,2026 年 2 月 23 日:https://www.consumer.org.hk/tc/press-release/p-2025-year-ender(擷取 2026-08-30)
- 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及查詢途徑」(頁面冇自印日期):https://www.consumer.org.hk/tc/complaints-and-services/complaint-and-enquiry-channels(擷取 2026-08-30)
-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藥組,《中成藥製造商執業指引》(文件自印「二零二五年十月」;修訂紀錄:二零零三年四月制定,二零二五年十月第四次修訂;附錄 2 重量計量換算表):https://www.cmchk.org.hk/pcm/pdf/guide_manu_c.pdf(擷取 2026-08-31)
-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藥組,《【中成藥註冊】申請手冊》(可獲豁免註冊的中成藥一節):https://www.cmchk.org.hk/pcm/pdf/reg_handbook_bfver_c.pdf(擷取 2026-08-31)
-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藥組,《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文件自印:二零零三年四月制定,二零二五年十月第五次修訂):https://www.cmchk.org.hk/pcm/pdf/guide_retail_bfver_c.pdf(擷取 2026-08-31)
-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藥組,《中藥通訊》2025 年 6 月號:https://www.cmchk.org.hk/pcm/pdf/pcm_newsletter2506bw.pdf(擷取 2026-08-31)
- 香港海關,「舉報罪案」(頁面冇自印日期):https://www.customs.gov.hk/tc/contact-us/report-information/index.html(擷取 2026-08-31)
-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名單」及「表列中醫名單」(頁面冇自印日期):https://www.cmchk.org.hk/cmp/chi/main_rdoctor_choice.htm、https://www.cmchk.org.hk/cmp/chi/main_ldoctor_choice.htm(擷取 2026-08-30)
-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成藥名單」(頁面冇印更新日期):https://www.cmchk.org.hk/pcm/chi/main_listpcm_2023.htm(擷取 2026-08-30)
-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香港註冊藥劑製品搜尋」(頁面冇自印日期):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search_drug_database.html(擷取 2026-08-30)
- 政府新聞公報,「衞生署提醒市民天灸療法應由合資格中醫師進行」,2025 年 7 月 18 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7/18/P2025071800337.htm(擷取 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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