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最大的迷思:以为「不是医生」就等于「法律上不可以断症」。 香港三个职业由三条不同的条例规管:西医是《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物理治疗师是《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脊医是《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第 161 章第 28(2) 条禁止未注册人士行医,但同一条的第 (3) 款开了豁免,第 (5) 款再写明「治疗」包括「为给予治疗而需要进行的诊断」——界线不是「谁可以断症」,是「谁在哪条条例下注册、做哪一类治疗」。 但要立刻分开两件事。 第 28 条答的是刑事责任:哪些行为不会构成无牌行医罪。它没有答、也答不到第二条问题——临床上你那个情况是不是已经有一个足够的医学诊断。「不犯第 28(2) 条」不等于「等同医学诊断」;「名列某个名册」不等于「已经替你断了症」。 三个人数全部查得到,而且免费公开。 注册脊医 361 人;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第 Ia 部 3,955 人、第 Ib 部 1,594 人、合共 5,549 人;医务委员会的普通科医生名册及专科医生名册亦全部上网并在宪报刊登。 旧说法要改:不是「没有公开名单」。 基层医疗署的基层医疗指南设有「首诊物理治疗服务」筛选;2026 年 8 月 3 日以十八区搜索,物理治疗师纪录 1,293 项,加上该筛选后 58 项。 一个最多人讲错的分工:法例写的和指引写的不是同一批东西。《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 359J 章)第 6(2) 条只写了四条免转介途径;病症限制、10 节/30 日上限、疗程后转介责任,一项都不在第 6 条里面,全部在基层医疗署一份英文临床指引里;而「哪个物理治疗师做得」这个限制同样不在第 6 条,它在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的培训规定里。而且两个病症的限制只绑住第 6(2)(b) 条那一条途径——如果你过去 12 个月内已经有医生或注册中医写下了诊断,你走的是第 6(2)(a) 条,不受两个病症所限。 10 节/30 日的上限不是一个可以自己续期的上限,也不是说「未到这个数就一定做得下去」。 指引第 3.1.18 段写明治疗期间都要定期覆检,一旦病情恶化或出现红旗症状、不典型表现,物理治疗师必须立刻停止治疗、转介医生——这一项不用等到 10 节或 30 日。 本文只讲角色分工和预约前查得到的东西;各条途径在腰背痛个案下的实际运作,〈腰背痛〉一文有完整处理。本文亦不印红旗症状清单(原因见下文)。个别诊断、影像、药物和手术决定由医生决定。
三个名衔,三条条例:先搞清楚谁是谁
这三个职业不是「同一个行业里的三个级数」,而是三套独立的注册制度,各有自己的条例、自己的管理局、自己的名册和自己的法定名衔。
很多人问的其实是同一句:「我腰痛,应该找谁?」但要答这一句,先要知道法律上每一个是什么。
物理治疗师(physiotherapist)。《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附表 1 第 3 项的定义是:受训以治疗用运动、人手治疗及以机械能、热能或电能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的人〔注1〕。换言之,法例写的范围是「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落脚点是身体残疾,不是疾病本身——而且列明四种手段。这条定义本身没有提「疾病诊断」四个字。 同一份附表第 4 项的职业治疗师同样是「残疾」导向,不是「病理诊断」导向〔注1〕。
脊医(chiropractor)。《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的详题写明,脊医是在脊骨疗法专业方面曾受训并符合资格的人,而该专业包括「藉矫正关节(尤指脊椎及周围关节,亦包括骨盆)的方法对人体机能失调的病症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注2〕。一句讲完:条例本身的开场白已经写明,脊医是「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那一行的人;「诊断」两个字是写在条例详题里面的。
和第 359 章附表 1 第 3 项对照,两条定义的语气完全不同——一条讲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另一条讲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这不是本文的演绎,是两份条例自己选的字。
而「脊医」这个字在条例里面的法律定义很窄:第 428 章第 2 条写明,注册脊医指现时名列于名册的人〔注3〕。
西医(注册医生)。 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要求〉页写明,任何有意在本港从事内科、外科或助产科执业的人士,必须根据《医生注册条例》向医务委员会申请成为注册医生〔注4〕。同一页列出普通科医生名册下五个注册分类(正式注册、临时注册、有限度注册、暂时注册、特别注册,即第 I 至 V 部),并写明注册医生可再申请将姓名列入专科医生名册内的某一专科之下。
⚠ 以为「物理治疗师」「脊医」「骨科医生」是三个可以互换的选项的人请注意:三者的法定起点就不同——一条讲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一条讲藉矫正关节对病症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一条讲从事内科或外科执业。你选哪一个,其实是在选你想要哪一种处理。
为什么有三条不同的法例?三个年份讲完整件事
这三条条例不是同一次立法规划出来的,而是相隔十三年、再相隔三十二年逐条加上去,所以它们之间的接口至今仍然要靠豁免条文夹在一起才读得通。
一九八○年。《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生效日期为一九八○年十月一日(1980 年第 274 号法律公告)。条例的适用范围由附表 1 界定,物理治疗师是其中一项。
一九九三年。《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生效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1993 年第 297 号法律公告)。脊医管理局《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的「脊骨疗法-简史」一节记载:香港的脊骨疗法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香港脊医学会于一九六七年成立,并在一九八一年的会议上议决以「脊骨神经科」及「脊骨神经科医生」分别作为 chiropractic 及 chiropractors 的中文名称;随着《脊医注册条例》通过,香港于一九九三年开始实施法定的脊医注册,该条例为亚洲之首〔注5〕。
⚠ 要交代清楚这份《守则》的语言身分。 中文版封面自己印着一句:「(这是中文译本,如文意与英文原文有差异,以英文本为准)」。也就是说,脊医管理局自己声明中文版是译本、英文本为准。本文引述《守则》时照录其中文版原文,同时已对照英文本;两个版本之间有一处实质分歧,见下文。
二○二五年。《2025年辅助医疗业(修订)条例》(2025 年第 33 号)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第 359 章第 1(1) 条现时的中文真确本写明条例可引称为《专职医疗业条例》〔注6〕。
所以:条例现时的名是《专职医疗业条例》,管理局现时的名是专职医疗业管理局。「辅助医疗业」四个字仍然出现在两类地方:一是修订条例本身的名——修订条例自己的标题不会随主体条例改名而改;二是改名生效之后仍然用旧称的政府文件,例如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政府新闻公报。
同一次修订加入了一条新条文,它是整篇文的接驳点。第 359 章第 21A 条写明:获注册的人除非遵守《规例》所订的监督或转介规定,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某一专业〔注7〕。
一句讲完:第 21A 条令「规例里面的转介规定」变成合法执业的条件,不止是一份专业守则。 物理治疗师那条规例就是《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 359J 章)。
⚠ 见到旧文章写「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而怀疑自己找错东西的人请注意:没有找错,是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后改了名。
界线画在《医生注册条例》第 28 条——而关键在第 (5) 款
真正划出「谁可以做什么」的,不是三条条例各自的定义,而是《医生注册条例》第 28 条:先起一道篱笆,再开几道门,然后在第 (5) 款写明门有多阔。
这一节是本文最深那一层,也是任何一个政府网页都不会一次讲完的东西。
第一步,篱笆。 第 28(2) 条订明两条罪:未注册、临时注册或获豁免注册而「从事内科或外科执业」,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 5 年;未注册而「对某人进行任何医学诊断、订明任何医药治疗或施行任何医药治疗(包括外科手术)而导致该人受人身伤害」,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 7 年〔注8〕。
第二步,门。 第 28(3) 款开了八项豁免((a) 至 (h)),与这三个职业直接相关的是两项——以下并非该款全部内容:(d) 在列入第 359 章附表 1 的其中一项专业的执业过程中,由任何根据该条例注册或获特许从事该专业执业的人作出者;(f) 以足病诊疗法、脊骨疗法或骨疗法作出者〔注9〕。
两道门的结构完全不同,而这个分别是实质的。 (d) 扣住的是人——你要是根据第 359 章注册或获特许的人,而且要在该专业的执业过程中。(f) 扣住的是活动——足病诊疗法、脊骨疗法、骨疗法,条文完全没有提注册两个字。
第三步,门有多阔。 这就是读完数字就停会漏掉的一句。第 28(5) 条:在第 (3) 款中,治疗(treatment)包括为给予治疗而需要进行的诊断和订明的医疗方法〔注10〕。
一句讲完:第 (3) 款讲的「治疗」,包括「为了做那个治疗而需要做的诊断」。 所以第 28(3)(f) 条豁免的不止是「落手做脊骨矫正」,而是连为了做这个治疗而需要进行的诊断一起豁免。这就是为什么第 428 章详题可以大大方方写「作出诊断治疗」而不会和第 161 章打架——两条条例是互相扣住的,只读其中一条会得出相反的答案。
第四步,第 (3) 款的豁免不等于没有人管。 第 428 章第 24 条列出十一项罪行((a) 至 (k)),全部「可处第 5 级罚款及监禁 1 年」。与「未注册而执业」直接相关的四项是 (g) 使用虚假地暗示自己名列名册的名称或称谓、(h) 并非名列名册而从事脊骨疗法专业、(i) 并非有效执业证明书持有人而从事脊骨疗法专业、(k) 并非名列名册而宣传或表示自己是注册脊医〔注11〕。以上并非该条全部。
也就是说:第 161 章放了手,第 428 章接住。未注册而做脊骨疗法,在第 161 章不是罪,在第 428 章是。 同样,第 359 章第 21(1) 条写:除第 20(2)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从事某专业而并无就该专业注册,即属犯罪〔注12〕。
留意这句开头那七个字:「除第20(2)条另有规定外」。 它指着的第 20 条,就是第 359 章对公司(而不是对个人)的规定:第 20(1) 条写明法团不得经营从事某专业的业务,第 20(2) 条再开条件——公司要至少有一名董事就该专业获正式或临时注册,而且所有受雇从事该专业的人都要注册。同一部(第 IV 部「专业的控制」)之前还有两条同样关于处所的:第 18 条要求注册证明书在执业处所显眼处展示,不遵从即属犯罪;第 19 条写明不得在有关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的处所执业。第 18 条是三条里面最贴身那条——你站在诊所里就核对得到。
⚠ 但第 359 章还有一道在注册之外的闸,而它决定了「查到名字在名册上面」代表到多少。 第 16(1) 条写明:获注册的人除非持有有效的某专业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该专业〔注13〕。
也就是说:注册和执业证明书是两件事,两件都要齐。 同一次修订加入的第 13A(7)(b) 及 13B(8)(b) 条亦分别写明,获有限度注册或暂时注册的人是「除第16(1)条及《规例》另有规定外」才可从事有关专业——条例自己把第 16(1) 条当成一道独立的闸。这个结构和脊医那边一模一样:第 428 章第 24(h) 条罚未名列名册而执业,第 24(i) 条另外罚未持有效执业证明书而执业,两条分开写,即是两件事。而第 18(1) 条要求在处所展示的是注册证明书,不是执业证明书,所以墙上那张纸和「他现在还有没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第五条划线条文在第 28 条之外:第 161 章第 32 条「眼疾的治疗」。 该条订明,除注册医生或获临时注册者外,任何人不得显示自己符合资格、有能力或愿意为人类眼疾给予治疗,或订明任何医疗补救方法,或在与治疗眼疾有关方面提供意见〔注14〕。第 (1A) 款只开了两个缺口:非注册医生可以显示自己符合资格测试屈光、视觉敏锐程度及视觉色彩能力,或制造及提供眼镜及其他视光用具;以及根据《中医药条例》(第 549 章)注册或表列的中医。违反第 (1) 款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3 年。这条和第 28 条不同:第 28(3) 款的八项豁免只令第 28(2) 款不适用,不会令第 32 条不适用——而第 32(1A) 款的缺口里面,没有脊骨疗法、没有骨疗法,也没有第 359 章任何一个专业。
⚠ 见到诊所招牌写「脊科」「整脊」「手法治疗」而不知道后面那个人受不受规管的人请注意:界线不是看招牌写什么,是看他名字有没有在相应那个名册上面,加上他有没有一张有效的执业证明书。
三者角色分工:条例自己怎样写
三条条例对同一件事——「你的腰痛」——的切入点不一样,所以你选哪一个,等于选了由哪一套规则处理你。
| 西医(注册医生) | 物理治疗师 | 脊医 | |
|---|---|---|---|
| 规管条例 | 《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 | 《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及《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 359J 章) | 《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 |
| 规管机构 | 香港医务委员会 | 专职医疗业管理局辖下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 脊医管理局 |
| 条例自身的范围用语 | 「从事内科或外科执业」;第 28(2)(b) 条另列「医学诊断」「订明任何医药治疗」「施行任何医药治疗(包括外科手术)」 | 附表 1 第 3 项:「受训以治疗用运动、人手治疗及以机械能、热能或电能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的人」 | 详题:「藉矫正关节(尤指脊椎及周围关节,亦包括骨盆)的方法对人体机能失调的病症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 |
| 未注册而执业是否罪行 | 是——第 28(2)(a) 条,最高监禁 5 年(公诉程序);第 28(2)(b) 条致人身伤害者最高监禁 7 年 | 是——第 359 章第 21(1) 条;另第 16(1) 条:获注册的人无有效执业证明书亦不得从事该专业 | 是——第 428 章第 24(h) 条;未持有效执业证明书而执业另见第 24(i) 条;第 5 级罚款及监禁 1 年 |
| 受保护的名衔 | 第 28(1) 条:故意或虚假地充作已注册、或名列专科医生名册;同款 (b) 更及于「任何称号、名衔、加称或说明以默示」上述身分。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3 年 | 第 359 章按专业注册;注册名册的分部由第 359J 章第 3 条订明——分 4 部(第 I、II、III、IV 部),第 I 部再细分为第 Ia 及 Ib 部,即共 5 个分部 | 第 23(1) 条:「并非名列于名册的人士,不得自称为“注册脊医”。」受保护的是「注册脊医」,围住名册写 |
| 转介是否法定执业条件 | 第 161 章没有任何条文以病人持有转介信为求诊条件 | 是——第 359 章第 21A 条令规例订明的转介规定成为合法执业条件;例外途径见第 359J 章第 6(2) 条 | 第 428 章的二十七条条文标题,以及第 23 至 25 条全文,均未见转介规定 |
| 对处所/业务(不止对个人)的规定 | 本文所引第 161 章条文中未见对应条款 | 第 359 章第 18 条:注册证明书须在执业处所显眼处展示,不遵从即属犯罪;第 19 条:不得在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的处所执业,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入内视察;第 20 条:法团不得经营该专业业务,公司经营须至少一名董事就该专业获正式或临时注册,且所有受雇从事该专业的人均已注册 | 第 23(3) 及 (4) 条:要用「注册脊医」这个称谓,非多界别学科业务须在每个经营地点由一名注册脊医督导(多界别学科业务则须由一名注册脊医全职管理及执掌),而该注册脊医不得同时以相同身分为他人办事 |
一个对比:两个名衔受保护的阔度不一样。 第 161 章第 28(1)(b) 条打击的是「任何称号、名衔、加称或说明以默示」自己已注册或名列专科医生名册——条文里面最阔那两个字是默示,即是不用明讲,暗示都够。第 428 章第 23(1) 条和第 24 条各限肢,全部围住「注册脊医」这四个字和名册本身来写。这不是谁严一点的问题,是两条条例的立法手法不同:一条打击「令人相信你是医生」,另一条打击「令人相信你在名册上」。
脊医管理局自己也处理了名衔问题。《注册脊医专业守则》附录 A 第 4 段列出招牌只可载列的资料,其中包括法定名衔「注册脊医」或「脊医」,以及其他脊医局认可的名衔——而「脊骨神经科医生」附了一个条件:只限于不会令人误以为该脊医是医生的情况下使用〔注15〕。
一处中英文分歧,而它刚好落在本文的题目上面
《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第 II 部「脊骨疗法的范围」最后一段,中文版写「并会适当考虑为协助恢复和维持神经系统完整及体内平衡的急救、康复和物理治疗程序」;同一段的英文原文写的是 “first aid, rehabilitation and physiological therapeutic procedures”〔注16〕。
英文原文用的是 physiological(生理),中文版译成了物理治疗。「物理治疗」在香港是《专职医疗业条例》附表 1 第 3 项所指的法定专业名称,两者不是同一件事。管理局中文版封面已声明以英文本为准,所以本文按英文本理解这一段,不会写「脊医的守则讲明他们做物理治疗程序」。
⚠ 打算靠一份专业守则的中文版来判断两个职业有没有重叠的人请注意:这一处就是反例。
要不要医生纸?三个职业三个答案,加上你的保单就是四份文件
「要不要转介信」不是一条问题。三个职业各有各的法定答案,而你的保单是第四份文件——四个答案不一样,由四份不同的文件话事。
(一)物理治疗:默认要转介,四条例外途径写在规例里面。 第 359 章第 21A 条令规例订明的转介规定成为合法执业条件。那条规例就是第 359J 章。第 6(1) 条订明,除非某人是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各为合资格转介人)转介,否则物理治疗师不得向该人提供服务;第 6(2) 条列出四条例外途径,中英文真确本全文见〔注17〕。
四条路是:(a) 12 个月内由合资格转介人发出、列明诊断的证明书,而物理治疗师只为该已诊断状况提供服务;(b) 该人的状况属获任何临床指引认可、可在没有转介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的种类;(c) 该人获登记加入基层医疗署的跨专业协作安排;(d) 个案情况符合执业守则视作紧急状况或涉及提供社会服务的指明情况。
四条途径之上,还有一个关于「谁做得」的前提
条例写的是「病人在什么情况下不用转介」,没有写「哪个物理治疗师做得这些个案」。后者由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定,而它是一个前提,不是一个建议。 该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的英文原文写明:物理治疗师在根据第 6(2)(a)、6(2)(b) 及/或 6(2)(c) 条提供物理治疗服务之前,必须修毕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相关课程〔注18〕。
这个前提覆盖三条途径,不止「临床指引」那条。 也就是说:就算你拿着一份 12 个月内的诊断证明、走第 6(2)(a) 条那条途径,对面那位物理治疗师都要是已完成认可培训的人才做得。
第 6 条里面没有的东西,是最多人讲错的那一批
整条第 359J 章(中英文真确本,综合本日期二○二六年一月一日)里面:「腰背」出现 0 次、「膝」0 次、「骨关节炎」0 次、「30日」0 次。 同一份文件里面「转介」出现 6 次、「注册」出现 75 次,英文本 refer 出现 30 次——也就是说,找得到的字是找得到,上面几个是真的没有。条文写的只是「获任何临床指引认可」;哪些病症、多少节、疗程后怎么做,一项都不是由条例定,全部由临床指引定;而「哪个物理治疗师做得」这一项,是由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的培训规定定。
而紧接下来那三款,就是把指引扣回条例里的接口。第 6(3) 条订明,物理治疗师如向第 (2)(b) 款所述情况下的人提供服务,须遵从临床指引所列明的规定;第 6(4) 条订明,如向第 (2)(c) 款所述情况下的人提供服务,须遵从由基层医疗署为有关跨专业协作安排而发布的指引所列明的规定;第 6(5) 条订明名列第 II 部的物理治疗师须在一位名列第 Ia 部的物理治疗师督导下执业〔注19〕。
留意第 (3) 和第 (4) 款是两条不同途径、两份不同文件,但同样是「须遵从」。 所以不要以为「基层医疗署跨专业协作安排」是一条没有附加规定的路——条例明文写了它有自己那份指引要跟。
第 6(6) 条再界定「临床指引」是什么:由参考机关(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基层医疗署或香港中医医院)发布在其网站、内联网或相类似的电子网络,并且述明该指引是就第 (2)(b) 款而发布的。也就是说:指引的内容是指引的内容,但「要跟指引」这件事本身是条例规定的。 这个分别不是咬文嚼字——条例要立法会改,指引可以由参考机关自己更新,而第 6(3) 条令更新后的版本自动生效。
现在生效那一份,是基层医疗署的 Clinical Guideline for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s on Assessment and Cross-disciplinary Management Approach for Common Musculoskeletal Problems in Primary Care Setting(文件自身印 “First published: Dec 2025”,全份 55 页)。⚠ 这份指引没有中文版——55 页里面一个中文字都没有,所以本文引录其英文原文,中文译文放在引号外并注明是本文所作。
两个病症的限制,只绑住第 6(2)(b) 条那一条途径
这一点是本节最重要的一句,也是最容易读漏的一句。 指引第 3.2.9 至 3.2.11 段,排在标题 “II. Clinical care pathway for patients with a condition stipulated by clinical guidelines”(即第 6(2)(b) 条那条途径)之下。
第 3.2.10 段的意思是:在直接使用安排的这一特定情况下,若病人呈现的状况与膝关节骨关节炎、腰背痛,或参考机关所公布临床指引订明的其他状况不一致,首诊物理治疗师必须避免提供直接使用的物理治疗服务,即使该状况可由物理治疗有效及安全地处理。第 3.2.11 段再处理你同时有多于一个问题的情况:首诊物理治疗师只可就指引订明的状况提供治疗,必须避免就其他状况提供直接使用的服务。两段英文原文见〔注20〕。
也就是说:靠第 6(2)(b) 条入场,不是「进去了就整个人交给他看」。 腰和肩膀一起痛、又没有诊断的话,在这条途径之下他只做得腰那边。
对读者来说即是什么? 如果你过去 12 个月内已经有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写下了一个诊断,你走的是第 6(2)(a) 条那条途径——那条途径没有两个病症的限制,条文写的是「只为已诊断状况提供服务」。肩膀、颈、手腕,只要是已诊断状况,一样走得(同样要是已完成认可培训的物理治疗师)。只有在你没有诊断、想靠「临床指引认可」入场的时候,才会撞到「今日只有膝关节骨关节炎和腰背痛」这个界。 这两个状况之中的腰背那一个,〈腰背痛〉一文有完整处理。
10 节/30 日那个上限,在指引里,而且不止绑一条途径
但这个上限不是由零开始倒数的——在讲 10 节/30 日之前,指引还有一段话明治疗期间随时可以叫停。 指引第 3.1.18 段订明:物理治疗疗程全程都应定期检视病人的临床进度,以评估治疗反应和病情变化;一旦病人病情恶化,或出现红旗症状、征象或不典型表现,首诊物理治疗师必须停止治疗,并根据病情的紧急程度尽快将病人转介医生(最好是病人自己的家庭医生)或急症室〔注21〕。
也就是说:这个停手的条件不用等到 10 节或者 30 日——病情转差或者出现红旗,随时都要立刻停、立刻转介。
指引第 3.1.19 段订明直接使用物理治疗服务设有时限,最多 10 节治疗或 30 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注22〕。第 3.1.20 段订明:若完成疗程后病人状况未改善,首诊物理治疗师必须停止提供进一步物理治疗,并转介医生作诊断评估及覆检〔注23〕。第 3.1.21 段处理相反的结果:完成疗程后,若首诊物理治疗师认为病人就同一状况可从进一步物理治疗得益,仍然必须将病人送往医生覆检,并由医生决定是否转介接受进一步物理治疗服务〔注24〕。
三段要一起读,才是完整的规则:治疗期间病情转差或出现红旗,要立刻停、立刻转介(3.1.18);疗程完了、没有好转,要交回给医生(3.1.20);疗程完了、有好转而想继续做,一样要交回给医生覆检并由医生决定(3.1.21)。 只读第 3.1.20 段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以为「做得有效就可以一直做下去」;就算加上 3.1.21 段一起读,都仍然漏了 3.1.18 段这个不用等够 10 节/30 日就要停的条件。所以 10 节/30 日这个上限不是一个可以自己续期的上限,也不是一个「未到这个数就一定做得下去」的保证。
这三段排在指引第 3.1 节,即讲「直接使用」整体那一节,不是只讲第 6(2)(b) 条那条途径——指引讲第 6(2)(a) 条途径的时候(第 3.2.6、3.2.7 段),同样写 “within 30 days or 10 treatment sessions, whichever is earlier”。所以这个上限不应该讲成「临床指引途径才有」。
为什么要分得这么开?因为改的方法不同。 条例要立法会改;指引可以由基层医疗署行政上更新(第 6(6) 条就是这样写)。把指引的内容讲成「第 359J 章第 6 条写明」,是给了一份可以行政修订的文件一个它没有的法定地位——而最直接的后果是:一个已经拿着医生诊断、但问题不是腰背或者膝头的读者,会以为自己要再排一次医生。第 6(2)(a) 条说他不用。
各条途径在腰背痛个案下的实际运作、指引的红旗分层和各项时限,〈腰背痛〉一文有完整处理,本文不重复。
(二)脊骨疗法:所查条文范围内没有转介规定。 这句有个界,而这个界要写明:《脊医注册条例》的二十七条条文标题,以及第 23 至 25 条全文(中英文真确本,综合本日期二○二二年七月一日),当中未见任何以病人持有转介信为条件的条文。 这是关于这些条文的陈述,不是关于整条条例每一条的陈述,也不是关于香港法律的陈述。
(三)西医:第 161 章本身没有讲过病人转介。 同样要讲得准确:《医生注册条例》(综合本日期二○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病人须持转介信才可求诊。 这句是关于这一条条例的陈述,不可以扩阔成「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转介」——公营专科门诊有它自己的行政要求,保险合约有保险合约的要求,两者都不在第 161 章里面。
(四)保险是第四份文件,不在以上任何一份里面。《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标准计划保障表注解 (2) 订明:本公司有权要求有关书面建议的证明,例如转介信或由主诊医生或注册医生在索偿申请表内提供的陈述〔注25〕。注解 (2) 只附于保障表三个项目:(d) 专科医生费、(i)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k) 入院前或出院后/日间手术前后的门诊护理。
也就是说:范本没有将转介列为受保条件,只是给了保险公司一个索取书面建议的证明的权利,而转介信是文件自己列出的两种证明方式之一。个别保单、灵活计划或非自愿医保保单可以另有要求,本文没有任何资料可以就个别保险公司的做法作出陈述。
⚠ 打算「反正法例不用转介,那我直接约」的人请注意:法例不用转介,不代表你的保单不用——这两件事由两份不同的文件决定,而后者你要自己翻。
如果你的问题不是他们那一瓣,他们有没有责任转介出去
三个职业的规管文件都写了「交波」责任,但三份写法不同:一份是「无论有没有转介信都要」,一份是「应在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一份是「可转介,但要对转介去哪里负责」。
| 职业 | 文件和条号 | 原文逐字 |
|---|---|---|
| 物理治疗师 |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 | 「无论病人是否持有转介信,若病人的需要超出物理治疗师的专业范畴,物理治疗师均应通知病人,并协助寻找合适及具资格的人士提供所需服务。」 |
| 脊医 | 《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第 II 部 | 「脊医尤其注重适当的临床诊断,以辨别病症可否以脊骨疗法医治。如病症须以其他方式治疗,脊医应转介有关病人至合适的医护人员处求诊。」 |
| 脊医 | 《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第 11.1 段(该段为第 11 条全部内容) | 「脊医应在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转介病人往其他医护专业人员处求诊。」 |
| 西医 | 《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第 17.1 段 | 「任何医生为著病人的利益,可转介病人给另一位注册医生、有限度注册医生或任何依法可提供健康护理服务的人士继续诊断或治疗。在转介病人予专科医生时,必须以该专科医生是否有能力提供病人所需服务为依据,并深信获转介的病人,能获得有效的、符合科学标准及法律规定的服务。」 |
这一句是本文所见写得最阔的一句,值得单独标出来: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那句以「无论病人是否持有转介信」开头——也就是说,他们交波的责任不是只在免转介个案才存在。你拿着医生纸去,他一样要在你的需要超出他专业范畴时通知你并协助你找人。
同一页亦写明首诊物理治疗师与病人的关系怎样成立:当病人在没有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师的转介信下,根据第 359J 章第 6(2)(a)、(b) 及/或 (c) 条,并已作出知情同意,接受物理治疗师的评估及其后治疗服务时,即建立了「首诊物理治疗师—病人关系」〔注26〕。
⚠ 要留意《注册脊医专业守则》自己的两句免责。 第 I 部前言写明,《守则》就脊医专业操守的一般范畴提供指引,但并非一套全面的专业道德守则;同一段稍后又写明《守则》并非法律文件〔注27〕。它是纪律程序的参考——这一点写在《守则》的内封题页:违反《守则》的规定会构成低于注册脊医应有水平的行为,并可令脊医管理局进行纪律处分程序〔注28〕。
为什么本文不给你一张「红旗症状」清单
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权威机构公布过一张完整、封闭的红旗清单,而在一篇讲「应该找谁」的文里面印一张半齐的清单,等于邀请读者用它来排除自己。
这一点在〈腰背痛〉一文已经处理得完整:那篇逐字录了三份来源自己的清单(医务卫生局《基层医疗常见肌肉骨骼问题参考概览》两页摘要的六行表、基层医疗署上述临床指引表 3.1 的缓急分层、英国国民保健署的三层公众清单),逐张列明出处和日期,并且指出三张清单的内容彼此不一致——而 Finucane 等 2020 年(J Orthop Sports Phys Ther 2020;50(7):350-372)写明大部分红旗的诊断准确度并无高质素证据。
本文只讲这一节和「找谁」直接相关那部分,而且要讲清楚方向。
本文不会提供任何可以令你自己排除严重病的特征或规则。 一张清单失效的方式是你的症状不在上面;一条「分辨规则」失效的方式是你的症状刚好落在「令人安心」那一边——后者更差,因为文章主动供了一个错的结论给你。
顺序是单向的:危险的诊断由临床人员先排除,然后才查良性那个。 不可以掉转。「不在清单上」不等于「不紧要」。 三个职业的规管文件都写了交波责任,正正就是因为他们预了会遇到不属于自己范畴的个案。政府新闻公报(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亦写明:物理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必须时刻遵照获认可的临床指引,包括在察觉病人出现特定警示病情症状时及时将个案转介医生诊断和处理〔注29〕。
⚠ 打算对着一张网上清单逐项剔、剔完没有一项中就决定自己去做手法治疗的人请注意:这个做法在本文所见的任何一份来源里面都没有支持——连清单本身的出版者都没有说它是齐全的。要看清单和各自的处理时限,见〈腰背痛〉一文。
预约之前,你其实查得到多少
三个职业都有可以逐个名查的公开名册,全部免费上网;而「首诊物理治疗师没有公开名单」这个说法要改——政府有一个公开、可按地区搜索的指南,而且是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自己那版指路过去的。
先讲三个法定名册
| 名册 | 谁出 | 页面自己写的人数和日期 | 可以查到什么 |
|---|---|---|---|
| 注册脊医名册 | 脊医管理局 | 361 人;页面更新日期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注册编号、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可逐页浏览亦可搜索 |
| 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第 Ia 部 |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专职医疗业管理局) | 3,955 人;更新日期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按注册分部分开列出;「执业限制」一栏印「-」 |
| 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第 Ib 部 | 同上 | 1,594 人;同日 | 同上 |
| 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第 II 部 | 同上 | 该局名单页写明「没有物理治疗师在注册名册第II部分内注册」 | — |
| 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第 III 部(有限度注册)、第 IV 部(暂时注册) | 同上 | 该局注册摘要只列第 Ia、Ib 两部及总数,未印这两部;名单页亦没有这两部的浏览版面 | — |
| 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摘要页总数 | 同上 | 5,549 人;同日(该页只将第 Ia 及 Ib 部相加) | — |
| 普通科医生名册、专科医生名册 | 香港医务委员会 | 本文所查的名册页面未见印出总人数 | 该局〈注册要求〉页写明:「名列普通科医生名册及专科医生名册人士的 名单 刊载于医务委员会网页,以供公众参考。有关名单亦于政府宪报内刊登。」 |
⚠ 名册有五个分部,不是三个——而管理委员会自己那版还写着旧的说法。 第 359J 章第 3 条订明注册名册须分为 4 部(第 I、II、III、IV 部),而第 I 部须细分为第 Ia 及 Ib 部〔注30〕。第 5 条再写明谁入哪一部:第 Ia/Ib 部是按第 359 章第 13 条注册的人;第 III 部是按第 13A 条「有限度注册」的人;第 IV 部是按第 13B 条「暂时注册」的人;第 II 部是按第 15 条「临时注册」的人。第 13A 及 13B 条两条都是由 2025 年第 33 号第 18 条增补的,即是同一次改名的修订加入的。
⚠ 但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格〉页仍然写着「物理治疗师注册名册分为两个部分:第I部分及第II部分,其中第I部分再分为第Ia部及第Ib部」。这句是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前的位置。 同一个站的注册摘要页亦只印第 Ia、Ib 两部和总数。本文照录该页原文,同时指出条例现时的分部——两者不一致,而条例管。
算一次数(以上表已引数字直接相加):3,955 加 1,594 等于 5,549,和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摘要自己印的总数一致(该摘要只计这两部)。而第 Ia 部占 3,955 除以 5,549 等于 71.3%,第 Ib 部占 28.7%。
这个比例有实际意思: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格〉页写明,申请人如在获取资格后取得不少于 1 年的「认可经验」,可申请于注册名册第 Ia 部内注册;如并未持有有关经验,可申请于第 Ib 部内注册。也就是说,Ia 和 Ib 的分别在注册时的认可经验,不是执业范围的分别(注册摘要的「执业限制」栏对两部都印「-」)。
这也解释了首诊培训的报读要求为什么按分部而不同。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订明:第 Ia 部的物理治疗师可直接报读;第 Ib 部的物理治疗师需从雇主获得完成 2,000 小时(来源自己印的是「2 000」)临床经验的证明,并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 11 章)第 12 条所指明的人士面前作出法定声明〔注31〕。留意来源自己印的是「2 000」(中间有空格),也没有写「至少」。 同一段的括号注明:卫生署及民政事务署提供免费的宣誓服务,即是做这份法定声明不一定要付律师费。
再讲「首诊物理治疗师名单」——旧说法要改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本身没有印一份名册。但同一页指了路:物理治疗师应负责保留完成培训机构课程的证明,并在必要时使用该证明,例如直接提交给基层医疗署以更新基层医疗指南,反映其作为首诊物理治疗师的资格〔注32〕。
顺着这句去:基层医疗署的基层医疗指南(apps.pcdirectory.gov.hk)的物理治疗师进阶搜索,设有一个叫「首诊物理治疗服务」的政府基层医疗健康计划筛选。
| 执业类别 | 不设服务筛选 | 加上「首诊物理治疗服务」 |
|---|---|---|
| 私营 | 1,002 项 | 0 项 |
| 非政府机构 | 276 项 | 58 项 |
| 大学 | 15 项 | 0 项 |
| 医院管理局 | 0 项 | 0 项 |
| 四类合计 | 1,293 项 | 58 项 |
算一次数(以上表已引数字直接相加):1,002 加 276 加 15 加 0 等于 1,293,和同一个十八区搜索不加执业类别筛选所得的总数一致——也就是说,在十八区这个范围里面,四个执业类别覆盖了所有物理治疗师纪录。而 58 除以 1,293 等于 4.5%。
⚠ 但这个闭合只在十八区这个范围成立。 完全不设地区筛选搜索,物理治疗师纪录是 1,301 项;同样不设地区筛选、逐个执业类别搜索,四类分别是 1,002、276、15、4,合共 1,297 项。也就是说:有 8 项纪录不落在十八区任何一区,其中 4 项亦不落在四个执业类别任何一类。 所以本文有界的说法是:在十八区搜索这个范围内,四个执业类别加起来等于总数;至于指南整体有没有第五个类别,本文不作陈述。
这个 4.5% 要怎样读,和它不可以怎样读:
分子分母都是执业纪录,不是人数。同一名治疗师有几个执业地址就会出现几次,本文没有去重复。1,293 这个数不可以和 5,549 相除:前者是一个自愿提交的指南里面的纪录数,后者是法定注册名册的人数;两者不是同一个宇宙,相除出来的百分比没有意义。
「私营 0 项」是一个关于这个指南的陈述,不是关于私营市场的陈述。 同一个筛选在私营类别返 0,而私营类别本身有 1,002 项纪录——也就是说筛选和类别都运作正常,那个零是真的零。但指南的资料由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交,所以这句只可以讲到:截至二○二六年八月三日,基层医疗指南里面带「首诊物理治疗服务」标示的 58 项纪录,全部属「非政府机构」类别,没有一项属「私营」。
「医院管理局 0 项」不是一个发现。 该类别在十八区搜索、不设服务筛选时本身就是 0 项,所以它加了筛选之后仍然是 0,讲不到任何东西。而完全不设地区筛选搜索,「医院管理局」类别有 4 项纪录——也就是说这个类别本身选得中东西,是那 4 项不落在十八区任何一区。这一格因此是关于十八区搜索没有收录医管局物理治疗师执业纪录,不是关于首诊服务。
指南亦不会证明培训完成——按上引那句,保留培训证明是物理治疗师自己的责任,而提交去基层医疗署也是他自己做。
所以有界的说法是: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本身没有印名册,但同一页指向基层医疗指南,而该指南设有「首诊物理治疗服务」的公开、免费、可按地区搜索的筛选。没有名册的是那一版,不是整个制度。
三个名册之外,还有一格是空的
基层医疗指南的服务提供者类别只有五个:中医、牙医、西医、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没有脊医这一类。 所以你不可以在基层医疗指南查脊医——要查就要去脊医管理局自己那个〈注册人士名单〉,那里可以逐个注册编号和中英文姓名看。
⚠ 已经约好、但不肯定对方受不受规管的人请注意:三个名册都是免费、公开、可以逐个名查;查完之后你至少知道对方在哪个名册上面,以及他受哪个管理局的纪律程序管。但名册答不到另一半——第 359 章第 16(1) 条和第 428 章第 24(i) 条所讲的有效执业证明书——那一项见下文。
一个要留意的冲突:政府自己的指南仍然印着一条已被取代的规矩
同一个政府网站,一版写着旧规矩,另一版指向新安排——而旧那版的页脚日期,比新规矩生效日期早了三年。
基层医疗指南的物理治疗师搜索页和搜索结果页,两版都印着同一句:「根据现行法例及职业治疗师和物理治疗师的专业守则,一般而言,患者须先获得医生转介方可接受职业治疗师和物理治疗师的服务。」该站页脚写着最后更新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两件事和这句对不上,而两件事都有各自的日期。
一,「医生转介」漏了注册中医。 政府新闻公报《注册中医转介病人接受专职医疗业服务的安排生效》(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写明,《2025年辅助医疗业(修订)条例》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将第 359 章重新命名,并为特定专职医疗业人员接受注册中医师转介提供法律基础;同一份公报下半部另写,《条例》容许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接受注册中医的转介,而管理局已通过相关执业守则,同日生效〔注33〕。而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亦以「没有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师的转介信」起句——也就是说,管理委员会自己都当注册中医师的转介信是一封转介信。⚠ 这份公报自己仍然用「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这个旧称,虽然同一份公报的第一段就是公布改名。
二,那句没有提免转介途径。 第 359J 章第 6(2) 条的例外途径同样存在;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自己就是环绕第 6(2)(a)、(b) 及/或 (c) 条写的。
怎样处理这个冲突:两份都是官方文件,两份都有自己的日期,新那份管。 基层医疗指南页脚标示的日期是二○二二年七月一日;修订条例生效日期是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公报日期是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后者较新,所以后者管。 本文不会把旧那句抹走当它没有出现过——因为读者去查名单的时候会亲眼见到那句,如果本文没有提,他会以为自己查错东西。
⚠ 同一版指南的页脚日期只是网站的最后更新日期,不一定是那句话的撰写日期;本文只可以讲到「该站页脚标示的日期为二○二二年七月一日」,不可以讲「该句写于二○二二年」。
下一步应该怎样做
以下每一项都对应回上文一份已引的文件;本文不会就个别治疗师或诊所的优劣作出任何评价。
- 查他在哪个名册上面。 注册脊医查脊医管理局〈注册人士名单〉;物理治疗师查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人士名单〉(并可见他在第 Ia 还是第 Ib 部);医生查医务委员会的普通科医生名册及专科医生名册。三个都是免费上网。
- ⚠ 但名册上有名,不等于对方现在有权执业。 第 359 章第 16(1) 条规定获注册的人还要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才可以从事该专业;第 428 章第 24(i) 条亦将「并非有效执业证明书持有人,但却从事脊骨疗法专业」列为罪行。这一项名册页面不一定显示,可以直接问。
- 如果他自称「脊骨神经科医生」,先确认他在不在注册脊医名册上面。 第 428 章第 23(1) 条保护的是「注册脊医」;「脊骨神经科医生」是脊医管理局认可的另一个名衔,而管理局自己加了条件——只限不会令人误以为他是医生的情况下使用。
- 如果是脊骨疗法诊所:问哪位注册脊医在这个地点督导。 第 428 章第 23(3) 及 (4) 条是关于业务的规定,不只关于个人——非多界别学科业务的每个经营地点都要有一名注册脊医督导,而且那位注册脊医不可以同时以相同身分为他人办事。
- 如果你想免转介看物理治疗:问这位治疗师有没有完成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培训。 这不是加分项,是前提。 培训证明由培训机构发出、由物理治疗师自己保留;管理委员会页面亦写明认可培训机构是香港物理治疗学会及香港理工大学联合提交建议书而获批准。你也可以在基层医疗指南用「首诊物理治疗服务」筛选搜索——但记住那 58 项是二○二六年八月三日、十八区搜索所得的执业纪录,由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交,并非注册名册,也不证明培训完成。
- 看诊所墙上有没有贴着注册证明书。 第 359 章第 18(1) 条要求获注册的人在执业处所的显眼处保持展示注册证明书或其核证副本,第 18(2) 条写明不遵从即属犯罪。⚠ 留意第 18(1) 条要求展示的是注册证明书——第 16 条所指的执业证明书是另一份文件,第 18 条没有要求展示,所以墙上那张纸证明不到执业证明书仍然有效。
- 直接问一句:如果我这个情况不属于你的范畴,你会怎样做。 三份专业守则和规管机构页面都写了交波责任,而物理治疗师那句是「无论病人是否持有转介信」。
- 如果你的问题是腰背痛,先看那一篇。 三份来源自己的红旗清单、各自的处理时限,以及四条途径在这个病症下的实际运作,〈腰背痛〉一文有完整处理,本文不重复。
- 翻一次你的保单。《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只给了保险公司一个索取书面建议的证明的权利,并附于保障表三个项目;个别保单可以另有要求。这一项要看你自己那份保单,本文没有任何资料可以代你答。
常见问题
脊医是不是医生?
脊医不是在《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下注册的医生,而是在《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下注册,法定名衔是「注册脊医」。第 161 章第 28(3)(f) 条将「以足病诊疗法、脊骨疗法或骨疗法作出者」剔出第 28(2) 款的罪行范围,而同一条第 (5) 款写明「治疗」包括「为给予治疗而需要进行的诊断」;第 428 章详题亦写明脊医是受训「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的人。但这是关于刑事责任的答案,不是关于临床是否足够的答案——「不犯第 28(2) 条」不等于「你那个情况已经有了一个足够的医学诊断」。第 161 章第 32 条亦另划一条线:除注册或临时注册医生外,任何人不得显示自己有能力为人类眼疾给予治疗,而第 32(1A) 款的例外只及于屈光及视光用具,和注册或表列中医。
物理治疗师可不可以帮我断症?
《专职医疗业条例》附表 1 第 3 项的法定描述是「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列明四种手段,没有提疾病诊断。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自己那版亦写明:无论病人是否持有转介信,若病人的需要超出物理治疗师的专业范畴,物理治疗师均应通知病人并协助寻找合适及具资格的人士。
我可不可以查到哪个物理治疗师有首诊资格?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本身没有印名册,但同一页指向基层医疗指南;该指南设有「首诊物理治疗服务」筛选,二○二六年八月三日以十八区搜索得 58 项纪录。留意那些是执业纪录、由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交,并非注册名册,也不证明培训完成。
2026 年看物理治疗还要不要医生纸?
法定答案在《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 359J 章)第 6 条:默认要转介,转介人为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四条例外途径见第 6(2)(a) 至 (d) 条。⚠ 另有一个前提不在条例里面: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写明,物理治疗师须先修毕该会认可的培训,才可以根据第 6(2)(a)、(b) 及/或 (c) 条提供服务。而第 359 章第 16(1) 条亦规定,获注册的人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才可以从事该专业。
那「只覆盖膝关节骨关节炎和腰背痛」和「10 节/30 日」又怎样计?
这些全部不在第 6 条里面——整条第 359J 章没有「腰背」「膝」「骨关节炎」「30日」这几个字。它们在基层医疗署那份英文临床指引里。而且两个病症的限制只绑住第 6(2)(b) 条(指引第 3.2.9 至 3.2.11 段排在 “II. Clinical care pathway for patients with a condition stipulated by clinical guidelines” 之下);如果你过去 12 个月内已经有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写下了诊断,你走的是第 6(2)(a) 条,不受两个病症所限。 10 节/30 日的上限在指引第 3.1.19 段,适用于直接使用服务整体,但这个上限不是由零计起才可以停:第 3.1.18 段写明治疗期间都要定期覆检,一旦病情恶化或出现红旗症状、不典型表现,首诊物理治疗师必须立刻停止治疗并转介医生,不用等够 10 节或 30 日。疗程完结之后的去向由第 3.1.20 及 3.1.21 两段一起写:没有好转要交回给医生,有好转而想再做也要交回给医生覆检并由医生决定。另外,如果你同时有多于一个状况,第 3.2.11 段写明首诊物理治疗师只可就指引订明的状况提供直接使用服务。
那保险那边呢?
要分开看你的保单。《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没有将转介列为受保条件,但保障表注解 (2) 给了保险公司一个索取书面建议的证明的权利,只附于 (d)、(i)、(k) 三个项目,而转介信是文件自己列出的两种证明方式之一。
为什么基层医疗指南写着「患者须先获得医生转介」?
该站页脚标示的最后更新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早于《2025年辅助医疗业(修订)条例》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生效日期;该句亦没有提注册中医作为合资格转介人,而政府新闻公报(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写明《条例》容许物理治疗师接受注册中医的转介。两份都是官方文件,新那份管。
我对着红旗清单逐项剔,没有一项中,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去做手法治疗?
本文不会提供清单,也不会提供任何可以令你自己排除严重病的规则。没有任何一个权威机构公布过一张完整封闭的红旗清单,各来源列出的项目彼此不一致,而 Finucane 等 2020 年写明大部分红旗的诊断准确度并无高质素证据。不在清单上,不等于不紧要。 各来源自己的清单和各自的处理时限,见本站关于腰背问题的专文。
注释:官方原文
〔注1〕《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附表 1 第 3 项:「物理治疗师 — 受训以治疗用运动、人手治疗及以机械能、热能或电能就身体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的人。」同附表第 4 项:职业治疗师为「受训采用智能、体能或社交活动就因疾病或伤患造成的残疾予以评估与医治,使残疾者在日常生活尽可能可以自立的人」。
〔注2〕《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详题:「本条例旨在对脊医(即在脊骨疗法专业及其中所包括的藉矫正关节(尤指脊椎及周围关节,亦包括骨盆)的方法对人体机能失调的病症加以预防并作出诊断治疗的专业方面曾接受训练并符合资格的人)的注册、注册脊医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与该等注册及纪律管制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
〔注3〕 同上,第 2 条:「注册脊医(registered chiropractor)指现时名列于名册的人」。
〔注4〕 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要求〉:「任何有意在本港从事内科、外科或助产科执业的人士,必须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的规定,向医务委员会申请成为注册医生。」同页:「注册医生可向医务委员会递交 专科注册申请 ,将其姓名列入专科医生名册内的某一专科之下。」(「专科注册申请」前后的空格为该页把该几个字做成连结所致,照录如原文。)
〔注5〕 脊医管理局《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第 I 部前言「脊骨疗法-简史」:「在香港,脊骨疗法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香港脊医学会(前称“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于一九六七年成立,业内人士开始组织起来。在一九八一年的会议上,该会议决以“脊骨神经科”及“脊骨神经科医生” 分别作为“chiropractic” 及“chiropractors” 的中文名称。」及「随著《脊医注册条例》的通过,香港于一九九三年开始实施法定的脊医注册。赋予脊医法定的医疗专业地位,该条例为亚洲之首。该条例制定后,只有名列于注册脊医名册的脊医可从事脊骨疗法专业,并使用获法律认可的“注册脊医”中文名衔及“registered chiropractor”英文名衔。」
〔注6〕《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1(1) 条:「1. 简称及适用范围 (1)本条例可引称为《专职医疗业条例》。 (由2025年第33号第4条修订)」
〔注7〕 同上,第 21A 条:「21A. 从事专业受监督或转介规定所规限 — 获注册的人除非遵守《规例》所订的监督或转介规定(视情况所需而定),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某一专业。(由2025年第33号第27条增补)」
〔注8〕《医生注册条例》第 28(2) 条:「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并非已注册、临时注册或获豁免注册而 ——(a)从事内科或外科执业,即属犯罪 ——(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3年;或 (由1996年第7号第34条修订)(i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或 (由1996年第7号第34条修订)(b)对某人进行任何医学诊断、订明任何医药治疗或施行任何医药治疗(包括外科手术)而导致该人受人身伤害,即属犯罪 ——(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或 (由1996年第7号第34条修订)(i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由1986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注9〕 同上,第 28(3) 款(节录两项,非该款全部):「第(2)款不适用于下述任何治疗 —— (d)在列入《专职医疗业条例》(第359章)附表1的其中一项专业的执业过程中,由任何根据该条例注册或获特许从事该专业执业的人作出者;(由2025年第33号第188条修订) (f)以足病诊疗法、脊骨疗法或骨疗法作出者; (由1999年第47号第164条修订)」
〔注10〕 同上,第 28(5) 条:「在第(3)款中,治疗(treatment)包括为给予治疗而需要进行的诊断和订明的医疗方法。」
〔注11〕《脊医注册条例》第 24 条(节录四项,非该条全部):「(g)并非名列于名册,但却接受或使用任何虚假地暗示其名列于名册的名称、英文缩写字样、名衔、头衔或称谓;(h)并非名列于名册,但却从事脊骨疗法专业;(i)并非有效执业证明书持有人,但却从事脊骨疗法专业;(k)并非名列于名册,但却宣传或表示自己是注册脊医,或明知而容许他人宣传或表示他是注册脊医。」
〔注12〕《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21(1) 条:「除第20(2)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从事某专业而并无就该专业注册,即属犯罪。」
〔注13〕 同上,第 16(1) 条:「16. 获注册的人无执业证明书不得执业 (1)获注册的人除非持有有效的某专业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该专业。 (由2025年第33号第23条代替)」
〔注14〕《医生注册条例》第 32(1) 条:「尽管第31条另有规定,及在第(1A)款的规限下,任何人除非是注册医生或获临时注册,否则不得显示自己符合资格、有能力或愿意为人类眼疾给予治疗,或订明任何医疗补救方法,或在与治疗眼疾有关方面提供意见。」
〔注15〕《注册脊医专业守则》附录 A 第 4 段(节录):「(b) 法定名衔“ 注册脊医”(Registered Chiropractor) 或“ 脊医” (Chiropractor);(c) 其他脊医局认可的名衔,包括“脊骨神经科医生”(只限于不会令人误以为该脊医是医生的情况下使用);」
〔注16〕《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第 II 部最后一段,中文版:「脊医在医治病人时,会顾及环境、营养和心理社交等因素,并会适当考虑为协助恢复和维持神经系统完整及体内平衡的急救、康复和物理治疗程序。」英文原文:「Patient care is conducted with due regard for environmental, nutritional and psycho-social factors, as well as first aid, rehabilitation and physiological therapeutic procedures designed to assist in the resto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neurological integrity and homeostatic balance.」(译文:病人照顾会适当顾及环境、营养及心理社交因素,以及旨在协助恢复及维持神经系统完整与体内平衡的急救、康复同生理治疗程序。译文为本文所作,非管理局文字。)
〔注17〕《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 359J 章)第 6(1) 及 (2) 条,中文真确本:「(1)除非某人是由下列任何人士转介(各人皆为合资格转介人),否则物理治疗师不得向该人提供该物理治疗师专业的任何服务 ——(a)注册医生;(b)注册中医。 (2)然而,如有以下情况,则第(1)款不适用 ——(a)有关物理治疗师 ——(i)已取得或获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证明书(或其他书面文件) ——(A)由合资格转介人在不超过12个月前发出;及(B)列明对有关的人的状况的诊断(已诊断状况);及(ii)只为已诊断状况提供服务;(b)该人的状况属以下说明的种类:获任何临床指引认可,可在没有转介的情况下,就该状况提供物理治疗师专业的服务;(c)该人获登记加入基层医疗署的跨专业协作安排,而于该安排下,物理治疗师可在没有转介的情况下,向该获登记的人提供物理治疗师专业的服务;或(d)有关个案的情况符合执业守则视作紧急状况或涉及提供社会服务的指明情况,而根据执业守则,在该等情况下,可在没有转介的情况下提供物理治疗师专业的服务。」英文真确本:「(1) A physiotherapist must not provide any service of the physiotherapist's profession to a person unless the person is on referral by any of the following persons (each an eligible referrer)— (a)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b) a 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2) However, subsection (1) does not apply if— (a) the physiotherapist— (i) has obtained, or has been provided with, a certificate (or other document in writing)— (A) that was issued by an eligible referrer not more than 12 months earlier; and (B) that sets out the diagnosis of the person's condition (diagnosed condition); and (ii) provides services only for the diagnosed condition; (b) the condition of the person is of a kind that is recognized by any clinical guideline as a kind for which the service of a physiotherapist's profession may be provided without a referral; (c) the person is enrolled in a cross-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arrangement of the Primary Healthcare Commission under which a physiotherapist may provide the service of the physiotherapist's profession to an enrolled person without a referral; or (d)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fall within any of the specified circumstances in the Code of Practice that are considered an emergency situation, or that are considered to involve the provision of community services, in which, under the Code of Practice, the service of the physiotherapist's profession may be provided without a referral.」
〔注18〕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英文原文:「Physiotherapists must fulfill th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s published by the Board by attending relevant course(s) accredited by the Board, prior to providing physiotherapy services under sections 6(2)(a), 6(2)(b) and/or 6(2)(c)」(译文:物理治疗师在根据第 6(2)(a)、6(2)(b) 及/或 6(2)(c) 条提供物理治疗服务之前,必须修毕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相关课程,以符合该会公布的培训规定。译文为本文所作,非管理委员会文字。)
〔注19〕 第 359J 章第 6(3)、(4) 及 (5) 条:「(3)物理治疗师如向在第(2)(b)款所述的情况下的人,提供该物理治疗师专业的任何服务,则须遵从临床指引所列明的规定。 (4)物理治疗师如向在第(2)(c)款所述的情况下的人,提供该物理治疗师专业的任何服务,则须遵从由基层医疗署为有关跨专业协作安排而发布的指引所列明的规定。 (5)名列第II部的物理治疗师须在一位名列第Ia部的物理治疗师的督导下执业,否则不得执业。」
〔注20〕 基层医疗署临床指引第 3.2.10 段:「Notably, under this specific circumstance within the direct access arrangement, in case if the patient's presenting condition is not consistent with osteoarthritis of knee, low back pain, or any other conditions stipulated by a clinical guideline published by a referencing authority,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 must refrain from providing direct access physiotherapy service, even if the condition can be effectively and safely managed by physiotherapy.」第 3.2.11 段:「Likewise, in case if the patient presents with more than one condi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 can only provide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for osteoarthritis of knee, low back pain, or any other conditions stipulated by a clinical guideline published by a referencing authority. He/she must refrain from providing direct access physiotherapy service to the patient's other condition(s), even if the condition can be effectively and safely managed by physiotherapy.」(两段译文见正文,为本文所作,非基层医疗署文字。)
〔注21〕 同上,第 3.1.18 段:「Regular review of the patient's clinical progress should be carried out throughout the course of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for evaluation of treatment response, as well as changes in the patient's condition. Whenever the patient's condition deteriorates, or red flag symptom/sign or atypical feature emerges,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 must discontinue treatment and promptly refer the patient to a medical doctor (preferably the patient's own family doctor) or emergency department for further care, according to the urgency of the condition (Table 3.1).」(译文为本文所作,非基层医疗署文字。)
〔注22〕 同上,第 3.1.19 段:「Notably, direct access physiotherapy service is time-defined, limited to a maximum of 10 treatment sessions or 30 days, whichever occurs first.」(译文为本文所作。)
〔注23〕 同上,第 3.1.20 段:「If the patient's condition has not improved upon completion of the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course,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 must refrain from providing further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and refer the patient to a medical doctor, preferably the patient's own family doctor, for diagnostic assessment/review, to guide prescription of the most appropriate management.」(译文为本文所作。)
〔注24〕 同上,第 3.1.21 段:「Upon completion of the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course, should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 consider that the patient can benefit further from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for the same condition,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y must send the patient to a medical doctor, preferably the patient's own family doctor, for review and decision for referral to further physiotherapy service.」(句中 “the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y must send” 为文件自身用语,照录如原文。译文为本文所作。)
〔注25〕《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标准计划保障表注解 (2),中文原文:「(2) 本公司有权要求有关书面建议的证明,例如转介信或由主诊医生或注册医生在索偿申请表内提供的陈述。」英文原文:「(2) The Compan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sk for proof of recommendation e.g. written referral or testifying statement on the claim form by the attending doctor or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范本中英文版本均为正式版本;本文引录两者原文,没有作任何翻译。
〔注26〕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该页字间空格已移除):「当病人在没有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师的转介信下,根据《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359J章)第6(2)(a)、(b)及/或(c)条,并已作出知情同意,接受物理治疗师的评估及其后治疗服务时,即建立了「首诊物理治疗师—病人关系」。」
〔注27〕《注册脊医专业守则》第 I 部前言:「《注册脊医专业守则》(下称“《守则》”)适用于所有注册脊医,《守则》就脊医专业操守的一般范畴提供指引,但并非一套全面的专业道德守则。」及「《守则》并非法律文件,对其条文应作出公正合理的释义以达致相关条文之目的。」
〔注28〕 同上,内封题页(目录之前,第 I 部之外):「遵守《注册脊医专业守则》是每名注册脊医的专业责任。违反《守则》的规定,会构成低于注册脊医应有水平的行为,并可令脊医管理局进行纪律处分程序。」
〔注29〕 政府新闻公报,2025 年 3 月 19 日:「物理治疗师或职业治疗师必须时刻遵照获认可的临床指引,包括在察觉病人出现特定警示病情症状时及时将个案转介医生诊断和处理。」
〔注30〕 第 359J 章第 3 条:「(2)注册名册须分为4部分,即第I部、第II部、第III部及第IV部。 (3)第(2)款所提述的第I部须细分为2部分,即第Ia部及第Ib部。(2025年第33号第159条)」
〔注31〕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字间空格已移除):「报读要求: 第 Ia 部的物理治疗师 第 Ib 部的物理治疗师需从雇主获得完成2 000小时临床经验的证明,并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2条所指明的人士面前作出完成2 000小时临床经验的法定声明(即太平绅士、公证人、监誓员或其他获法律授权监誓的人,均可按第14条订定的方式监理和接受任何人在其面前作出的声明)。(注:卫生署及民政事务署提供免费的宣誓服务)」
〔注32〕 同上:「物理治疗师应负责保留完成培训机构课程的证明,并在必要时使用该证明。例如,直接提交给基层医疗署以作更新基层医疗指南,反映其作为首诊物理治疗师的资格。」
〔注33〕 政府新闻公报《注册中医转介病人接受专职医疗业服务的安排生效》,2025 年 12 月 11 日:「《2025年辅助医疗业(修订)条例》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该条例将《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59章)重新命名为《专职医疗业条例》(《条例》),并对《条例》作出多项修订,当中包括为特定专职医疗业人员接受注册中医师转介提供法律基础。」同一份公报:「此外,《条例》容许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接受注册中医的转介。」及「为配合上述发展,中医组一直与辅助医疗业管理局保持紧密沟通,并知悉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已通过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的执业守则,容许他们可为注册中医师转介的病人提供专职医疗服务,有关修订同样于今日(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本文不作陈述的事项
- 本文不列任何物理治疗、脊骨疗法或西医门诊的收费。 本文所依据的来源之中没有任何第一手的价目资料。
- 「《脊医注册条例》未见转介规定」一句的范围,限于该条例的二十七条条文标题及第 23 至 25 条全文(中英文真确本,综合本日期二○二二年七月一日)。这个范围以外的条文,本文不作陈述。
- 《脊医注册条例》二○二二年七月一日之后有没有修订,本文没有独立查证。 本文所用的是律政司综合本,该综合本日期为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 本文没有任何关于第 428 章第 24 条或第 161 章第 28 条下实际检控或裁决的资料。 一宗已判的案例会是本文最有力的材料,本文没有取得。
- 本文没有任何关于个别保险公司实际要求的资料。 上文只引述《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文件自印「2022 年7 月1 日版本」);范本订明的是最低要求,灵活计划或非自愿医保保单可以另有要求。
- 该范本自二○二二年七月一日版本之后有没有更新,本文没有独立查证。 本文所引为医务卫生局网站现时提供的中英文版本,两者均为文件自印的同一版本日期。
- 本文没有医务委员会名册的总人数。 该局按专科分页刊载名册,本文所查的页面未见印出总人数;而即使逐个专科相加亦不会得出人数,因为一名医生可以在多于一个专科下注册。
- 《注册脊医专业守则》中文版是译本。 该版封面自行声明「如文意与英文原文有差异,以英文本为准」。本文引述其中文原文,并已对照英文本;第 II 部最后一段的「物理治疗程序」与 “physiological therapeutic procedures” 分歧已于正文标出,本文按英文本理解该段。
- 培训规定那句,本文引录的是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首诊物理治疗师〉页的英文原文,并自作译文。 该页有中文版,但本文所据的来源纪录没有存下该句的中文原文;本文不会自行把中文译文当作该会的中文原文引录。该页中文版的相应字句,本文不作陈述。
-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网站的「更新日期」是全站日期,不是逐页日期。 该站每一版(包括〈首诊物理治疗师〉、〈注册资格〉和名册各页)的页脚日期都由同一个全站共用档案填入,现时为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所以本文只可以讲「该站页脚日期为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不可以讲「该页在那日修订过」。该站中文在每个字之间插入空格,本文引述时已移除该空格,此处一并说明。
- 基层医疗指南的 1,293 及 58 项均为执业纪录,非人数,本文没有去重复。 该指南由服务提供者自行提交,并非注册名册。两个数字均为二○二六年八月三日的即时搜索结果,会随资料更新而变。
- 「私营类别 0 项首诊物理治疗服务」是关于该指南的陈述,不是关于私营市场有没有首诊物理治疗师的陈述。
- 「医院管理局类别 0 项」讲不到任何关于首诊服务的东西,因为该类别在十八区搜索、不设服务筛选时本身亦为 0 项;完全不设地区筛选时该类别有 4 项。
- 本文不列红旗症状清单,亦不列任何缓急分层。 原因见正文;各来源自己的清单及处理时限见本站关于腰背问题的专文。
- 基层医疗署那份首诊物理治疗师的临床指引没有中文版(文件自己的英文名称见正文及下列来源)。该文件 55 页之内没有任何中文字。本文引录其英文原文,中文译文一律放在引号之外并注明为本文所作;文件名称亦以英文原名引述。
- 本文没有引录该指引的红旗分层表(表 3.1)及各项时限。 原因见正文。
- 本文没有查证基层医疗署有没有就第 6(2)(b) 条发布过膝关节骨关节炎及腰背痛以外的临床指引。 第 6(6) 条容许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基层医疗署及香港中医医院四个参考机关发布临床指引;本文只读过基层医疗署那一份。
- 本文没有比较三个职业的疗效。 本文所依据的来源全部是条例、专业守则和注册机构页面,没有一份是疗效研究。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资讯用途,并不构成医疗建议。如需诊断或治疗,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注册医生。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medical advice. Consult a qualified Hong Kong-registered doctor for diagnosis or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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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中英文真确本(第 28(1) 条名衔罪行;第 28(2)(a)、(b) 条无牌行医罪行及刑罚;第 28(3)(d)、(f) 条豁免;第 28(5) 条「治疗」包括为给予治疗而需要进行的诊断;第 32 条眼疾的治疗及第 32(1A) 款之例外),香港法例电子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61(综合本日期:2026 年 6 月 18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专职医疗业条例》(第 359 章),中英文真确本(第 1(1) 条简称及 2025 年第 33 号第 4 条之修订;附表 1 第 3 项物理治疗师定义、第 4 项职业治疗师定义;第 13A 条有限度注册(连同第 13A(7)(b) 条)、第 13B 条暂时注册(连同第 13B(8)(b) 条)、第 15 条临时注册;第 16(1) 条获注册的人无执业证明书不得执业;第 18 条注册证明书展示、第 19 条处所、第 20 条公司经营;第 21(1) 条;第 21A 条),香港法例电子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59(综合本日期:2026 年 1 月 1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程序)规例》(第 359J 章),中英文真确本(第 3 条注册名册分部;第 5 条各部的列入规则;第 6(1)、(2) 条转介规定及四条例外途径;第 6(3) 条须遵从临床指引;第 6(4) 条须遵从基层医疗署为跨专业协作安排发布的指引;第 6(5) 条第 II 部物理治疗师须受督导;第 6(6) 条「临床指引」及「参考机关」定义),香港法例电子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59J(综合本日期:2026 年 1 月 1 日;修订注:2025 年第 33 号第 159、161、162 条;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脊医注册条例》(第 428 章),中英文真确本(详题;第 2 条「注册脊医」定义;第 23(1)、(3)、(4) 条名衔及业务规定;第 24 条罪行及罚则),香港法例电子版: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28(综合本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2025年辅助医疗业(修订)条例》(2025 年第 33 号)(第 4 条之改名;第 27 条增补第 21A 条;第 188 条修订第 161 章第 28(3)(d) 条)——修订条例名称保留旧称,见上列第 359 章及第 161 章条文之修订注
-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专职医疗业管理局)〈首诊物理治疗师〉(首诊物理治疗师—病人关系;「无论病人是否持有转介信」之交波责任;培训要求——该页英文版写明须于根据第 6(2)(a)、6(2)(b) 及/或 6(2)(c) 条提供服务前修毕认可课程,本文引录英文原文并自作译文;第 Ia/Ib 部报读要求及 2 000 小时法定声明;卫生署及民政事务署免费宣誓服务;提交培训证明至基层医疗署以更新基层医疗指南):https://www.ahp-council.org.hk/pt/tc/content.php?page=fcp 及英文版 https://www.ahp-council.org.hk/pt/en/content.php?page=fcp(该站页脚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属全站日期;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格〉(该页「注册名册分为两个部分」之表述;第 Ia/Ib 部之「认可经验」分别;第 II 部临时注册已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截止):https://www.ahp-council.org.hk/pt/tc/content.php?page=reg_quareg(该站页脚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属全站日期;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注册人士名单〉及注册摘要(第 Ia 部 3,955 人、第 Ib 部 1,594 人、总数 5,549 人;「执业限制」栏印「-」;第 II 部无人注册):https://www.ahp-council.org.hk/pt/tc/content.php?page=reg_reg 、 https://www.ahp-council.org.hk/hkifd/summary.php?search=PT&lang=zh 、 https://www.ahp-council.org.hk/hkifd/browse.php?search=PT1&lang=zh 及 https://www.ahp-council.org.hk/hkifd/browse.php?search=PT2&lang=zh 、名单索引页 https://www.ahp-council.org.hk/pt/tc/html/srh.html(「没有物理治疗师在注册名册第II部分内注册」一句在此页)(该站页脚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属全站日期;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脊医管理局〈注册人士名单〉(注册脊医 361 人;注册编号及中英文姓名逐项刊载):https://www.chiro-council.org.hk/tc/content.php?page=reg_reg 及名单页 https://www.chiro-council.org.hk/hkifd/browse.php?search=CC&lang=zh(页面更新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脊医管理局《注册脊医专业守则》中文版(第 I 部前言,包括「并非一套全面的专业道德守则」、「《守则》并非法律文件」及「脊骨疗法-简史」;第 II 部脊骨疗法的范围;第 11.1 段转介;附录 A 第 4 段名衔):https://www.chiro-council.org.hk/file/pdf/CC%20Code%20of%20Practice_Jan_2017%20(Chin).pdf 及英文版 https://www.chiro-council.org.hk/file/pdf/CC%20Code%20of%20Practice_Jan_2017%20(Eng).pdf(该局网站标示「由 2017 年 1 月起生效」;中文版封面声明以英文本为准;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基层医疗署 Clinical Guideline for First-contact Physiotherapists on Assessment and Cross-disciplinary Management Approach for Common Musculoskeletal Problems in Primary Care Setting(第 3.1.18 段治疗期间定期覆检及病情恶化/红旗症状即时停止治疗并转介之规定;第 3.1.19 段 10 节/30 日上限;第 3.1.20 段疗程后未改善之转介;第 3.1.21 段疗程后可再受益者亦须送返医生覆检;第 3.2.9 至 3.2.11 段两个病症限制、其所属途径及同时多于一个状况之处理):https://www.healthbureau.gov.hk/phcc/rfs/assets/pdf/home/discipline-based_guidelines/clinical_guideline_on_first_contact_assessment_and_cross-disciplinary_management_approach_for_common_msk_problems.pdf(文件自身:First published: Dec 2025;全份 55 页,无中文版;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医务卫生局《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标准计划保障表注解 (2)「书面建议的证明」;注解 (2) 所附之 (d)、(i)、(k) 三个保障项目):中文版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英文版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文件自印版本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要求〉(普通科医生名册五个注册分类;专科医生名册;名单刊载于委员会网页及政府宪报):https://www.mchk.org.hk/tc_chi/registration/registration_requirement.html(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中文版(第 17.1 段转介病人):https://www.mchk.org.hk/tc_chi/code/files/Code_of_Professional_Conduct_(Chinese_Version)_2022.pdf(2022 年 10 月修订;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医务卫生局基层医疗指南——物理治疗师进阶搜索(「首诊物理治疗服务」筛选;十八区搜索结果 1,293 项及 58 项;按执业类别分项 1,002/276/15/0;服务提供者类别只设中医、牙医、西医、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五类;「患者须先获得医生转介」一句;页脚最后更新日期):https://apps.pcdirectory.gov.hk/Public/TC/AdvancedSearch?ProfID=RPT(页脚标示最后更新日期: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政府新闻公报《注册中医转介病人接受专职医疗业服务的安排生效》(《2025年辅助医疗业(修订)条例》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生效并将第 359 章改名;管理局通过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执业守则,2025 年 12 月 11 日生效;⚠ 该公报行文仍用「辅助医疗业管理局」旧称):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12/11/P2025121100448.htm(2025 年 12 月 11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政府新闻公报(警示病情症状之转介责任):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3/19/P2025031900427.htm 及英文版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3/19/P2025031900434.htm(2025 年 3 月 19 日;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Finucane LM, et al.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Red Flags for Potential Serious Spinal Pathologies. J Orthop Sports Phys Ther 2020;50(7):350-372(大部分红旗诊断准确度并无高质素证据)(PMID 32438853)
本文根据上列来源编写;资料日期:2026 年 8 月 3 日。本文属一般资讯,不构成医疗建议。个别诊断、影像、药物及手术决定由医生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