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的合資格保費可以從應課稅入息中扣除,上限是每名納稅人、每名受保人、每個課稅年度 $8,000——受保人數目沒有上限,所以一家幾口分別受保,額度是逐個人疊上去的。 但扣除額不等於退稅額:$8,000 是從入息裡面扣走的數,不是政府退給你的錢。 最容易蝕本的一格是幾個人合買一份保單:保費由誰付、保單持有人是誰、受保人與你是甚麼關係,三件事一起決定誰扣得到。
甚麼是「認可產品」?為甚麼只有它們的保費扣得到稅?
扣稅的對象不是「醫療保險」,而是一份經醫務衞生局局長核證的保單入面、屬於認可產品那部分的保費淨額。 三個詞要先分開:認可產品(Certified Plan,即經核證的計劃)、自願醫保計劃保單(VHIS policy,即根據認可產品簽發的保單,可以全部或部分)、合資格保費(qualifying premiums,即上述保單入面關乎認可產品那部分的淨款額)。三者不是同一件事,而扣稅只認第三樣。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6I條,中文文本:
「合資格保費 ( qualifying premiums )就某自願醫保計劃保單而言,指根據該保單,為簽訂或續訂該保單而須向保險人繳付的淨款額,但以關乎下述保險計劃的淨款額為限:經醫務衞生局局長核證為符合政府自願醫保計劃所規定者」
同一條對保單的定義:
「自願醫保計劃保單 ( VHIS policy )定義如下:凡簽發保單所根據的保險計劃,是經醫務衞生局局長核證為符合政府自願醫保計劃的規定,該保單即自願醫保計劃保單,而不論該保單是全部或部分是根據該保險計劃簽發」
換言之:一份保單就算「有」自願醫保成分,都不代表成張保單的保費可以扣。條文寫得好死——只認「關乎」認可產品那部分的淨款額。
自願醫保本身是一項政策措施,不是法定計劃。《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2022年7月1日版本)引言,中文文本:
「自願醫保計劃(簡稱「自願醫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政府」)醫務衞生局(簡稱「局方」,前稱「食物及衞生局」)就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推出的一項政策措施。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參與均屬自願性質。」 「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亦不應取代任何法規、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或指引,或與其構成抵觸。」
即是說:自願醫保沒有自己的條例,全個計劃唯一有法律效力的部分,就是稅務扣除——而它寫在《稅務條例》,不是寫在自願醫保的計劃文件度。認可產品分「標準計劃」同「靈活計劃」兩類,兩類都是認可產品,扣稅上一視同仁。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問題22,中文文本:
「截至2026年6月30日,市場上認可產品的數目達100款(包括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合共提供573種方案。」
甚麼人最需要知: 手上有一份「醫保加人壽」或者「醫保加意外」綜合保單的人——你要問保險公司取的不是總保費數字,而是認可產品部分的保費淨額。下面〈甚麼情況扣不到〉一節會講為甚麼。
這項扣稅由哪一個課稅年度開始?為甚麼上限是 $8,000?
上限 $8,000 由 2018 年立法時定死,至今一次都沒有改過;但由哪個課稅年度起計,兩個官方來源講法不同——法例講 2019/20,GovHK 講 2020/21。以法例為準。
先講來歷。政府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自願醫保細則的新聞公報,中文文本:
「正如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公布,政府會修訂法例以在自願醫保下提供稅務扣減,藉此提供誘因鼓勵市民購買自願醫保的認可產品。市民個人及為其受養人繳交的保費均可獲稅務扣減。每年可作稅務扣減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8,000元,而可申請稅務扣減的受養人數目並無上限。」
即是說,$8,000 這個數字與「受養人數目沒有上限」這個設計,在條例通過之前七個月已經由政府自己講明,是一個誘因設定,不是一個成本補償計算。《2018年稅務(修訂)(第8號)條例》其後在 2018 年 11 月 9 日刊憲成為法例,將第4A部第6分部(第26H至26M條)同附表3E加入《稅務條例》。
法例本身講得好清楚。《稅務條例》第26H條,中文文本(《稅務條例》是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樣具法律效力):
「26H. 適用範圍 本分部就以下課稅年度而適用:於201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的所有課稅年度。」
附表3E,中文文本,全文(連標題、條文指引及增補紀錄):
「附表3E [ 第26K 、 26L 、 63CA 及 63E條 ] 為每名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最高扣除額 ( 附表3E 由 2018年第31號第14條 增補)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項 課稅年度 款額 1. 2019/20課稅年度及其後的每個年度 $8,000」
附表3E只有一項。沒有第二行,沒有分年遞減,沒有年份例外。
兩個官方來源對不上。 稅務局撰寫、放在 GovHK 的〈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稅項扣除〉專頁(修訂日期:2026年5月),中文文本寫:
「2020/21 及其後課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8,000元。」
英文版同樣寫 "for the year of assessment 2020/21 onwards"。兩個語言版本一致地講 2020/21,而法例同稅務局自己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6號》(DIPN 56)一致地講 2019/20。DIPN 56 第25段,英文原文(該指引只有英文版,下同):
"For the year of assessment 2019/20 and subsequent years, the maximum deduction for each insured person is $8,000 (subject to any subsequent amendments)."(譯文:由 2019/20 課稅年度起及其後各年,每名受保人的最高扣除額為 8,000 元,並以其後的修訂為準。)
稅務局《個別人士報稅表指南》(4/2025)第9部,中文文本,亦寫:
「這項扣除適用於2019/20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本站的讀法(綜合上述四項來源): 三份稅務局文件(法例、DIPN 56、報稅表指南)加起來指向 2019/20,只有 GovHK 一頁寫 2020/21,而 GovHK 頁面本身沒有引述附表3E。條例文本有法律效力,指引同網頁沒有。所以本文一律用 2019/20。
要留意一點:上面糾正 GovHK 那句的根據,是中文法例本身,不是一份英文文件。 第26H條與附表3E 兩段中文文本都白紙黑字寫住 2019 年 4 月 1 日開始的課稅年度、2019/20 課稅年度;DIPN 56 只是佐證,不是唯一憑據。所以就算你完全不讀英文,都可以自己揭條例核對這一點。這個分歧至 2026 年 8 月 1 日兩邊都仍然掛在網上,稅務局未有公開文件回應此點,亦沒有任何官方文件解釋差異——如果你在 GovHK 看見「2020/21」,你沒有看錯,只是它與法例對不上。
順帶一提,稅務局《個人入息課稅/免稅額、扣除及稅率表》(PAM 61(c),二零二六年六月)的年度表最早一欄是 2020/21,所以它既不證實亦不推翻 2019/20 這個起點。
這一節最用得著的人: 2019/20 年度的追補窗口,其實已經關上了。GovHK 那句 2020/21 會令你以為這個年度根本沒有得扣;法例同報稅表指南先啱——2019/20 確實在扣除範圍之內。但這一點與下面〈報稅時實際要做甚麼〉一節那條 6 年申索期限要一起看:2019/20 課稅年度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完結,6 年期限即 2026 年 3 月 31 日屆滿,早過本文自己的擷取日期(2026 年 8 月 1 日)。也就是說,就算你現在才知道法例其實認 2019/20,都已經追不返——2019/20 這個年度的追補窗口,在本文成文之前已經關上了。想追補的,實際要看的是還沒有過 6 年期限的較近年度。
$8,000 上限實際怎樣計?
上限是「每名納稅人 × 每名受保人 × 每個課稅年度」——不是每份保單,不是每個納稅人一世夾埋 $8,000。 第26K(3)條,中文文本:
「不論同一名受保人是根據一份,或是根據多於一份自願醫保計劃保單受保,就某納稅人在某課稅年度為該名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可容許作出的最高扣除額,是 附表3E 就該課稅年度指明的款額。」
一句講晒:買幾多份保單都好,同一個受保人在同一年度,在你手上就是最多 $8,000。
法例沒有設上限的有三樣。DIPN 56 第24段,英文原文:
"Regarding the deduction for qualifying premiums, there is no cap on the number of: (a) specified relatives in respect of whom a taxpayer may claim tax deduction; (b) taxpayers who can make a claim for deduction of premiums for the same insured person; and (c) policies per insured person in respect of which taxpayers can claim tax deduction."(譯文:合資格保費的扣除,在三方面不設數目上限——(a) 一名納稅人可申索扣除的指明親屬數目;(b) 可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扣除的納稅人數目;(c) 每名受保人可獲申索扣除的保單數目。)
超出 $8,000 那部分是「用完即棄」。 DIPN 56 第25段,英文原文:
"Qualifying premiums in excess of the statutory maximum deduction for any year will lapse. The excess of premiums paid cannot be carried forward and claimed as deduction in any subsequent year of assessment."(譯文:任何年度超出法定最高扣除額的合資格保費將會失效,不能結轉到其後任何課稅年度申索扣除。)
計條數(一):一個納稅人、三名受保人,數字全部取自稅務局〈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稅項扣除〉常見問題第1題,設定為 2025/26 課稅年度。 納稅人為自己、配偶、子女各買一份認可產品保單,該年度分別繳付合資格保費 $10,000、$6,000、$2,000(合共 $18,000)。逐名受保人套上限:
- 自己:$10,000 → 封頂 $8,000(超出 $2,000 失效)
- 配偶:$6,000 → 全數 $6,000(未到頂)
- 子女:$2,000 → 全數 $2,000(未到頂)
- 可扣除總額:$8,000 + $6,000 + $2,000 = $16,000
稅務局第1題答案,中文文本,講的正是這個數:
「納税人可於2025/26課税年度申請扣除的總數為16,000元,即他自己的扣除額為上限8,000元,他就配偶及子女的扣除額則分別為6,000元及2,000元。」
留意單位:全部是港元、全部是同一個課稅年度實際繳付的金額,不是保單面值、不是應繳未繳。
失效的部分可以幾大?DIPN 56 例8(英文原文,設定為 2019/20 年度)用六名受保人示範:保費合共 $51,000,其中祖母 $16,000、父親 $12,000、母親 $11,000 三份超出上限:
"the amount of deduction would be $36,000 (i.e. $5,000 + $4,000 + ($8,000 × 3) + $3,000). The excess of $15,000 ($51,000–$36,000) paid would not be carried forward for deduction in subsequent years of assessment."(譯文:可扣除額為 36,000 元,即 5,000+4,000+(8,000 × 3)+3,000;多付的 15,000 元(51,000 − 36,000)不會結轉到其後課稅年度扣除。)
甚麼人最需要知: 為長輩買了高保費靈活計劃的人。一名 70 歲父親一年保費過萬好常見,但扣稅永遠停在 $8,000,餘數即年失效——你不會在下一年取返。
扣稅與「省回多少」不是同一回事
這個是最多人搞錯的一點:$8,000 是從你的應課稅入息度扣走,不是從你要交的稅款度扣走。 稅務局常見問題第11題,中文文本:
「扣減合資格保費是税務條例第4A部的一項「特惠扣除」,意指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淨款額會從有關人士在薪俸税下的應評税入息或在個人入息課税下的入息總額(如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中扣除。餘額則以累進税率(在扣除個人免税額後)或標準税率徵税,亦即是說,如某人以標準税率繳税,他亦符合資格申索扣除為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換言之,同一筆 $8,000 扣除,落到不同人手上換到的稅款差額不一樣,因為每個人適用的稅階不同。這一句同時解答了另一條常見問題:以標準稅率課稅的人一樣可以申索,不會因為不用累進稅率而失去這項扣除。
本文不會為你計你實際慳了幾多稅——實際數要看你那年應課稅入息實額落在哪一個稅階、你選用累進稅率還是標準稅率來評稅,這些是個別情況,由稅務局或專業人士判斷。但不可以話沒有邊際稅率數字可用:稅務局《個人入息課稅/免稅額、扣除及稅率表》(PAM 61(c),下面〈2026/27 會不會加上限?〉一節引過同一份文件)「3. 計算税款」一頁,就刊有完整的累進稅階表:
「最初的 50,000 2% 1,000 / 其次的 50,000 6% 3,000 / 其次的 50,000 10% 5,000 / 其次的 50,000 14% 7,000 / 餘額 17% / 標準税率 15% / 兩級制標準税率 首 $5,000,000 的入息淨額 15% 餘額 16%」
照這張表計,$8,000 這項扣除,在最低的 2% 邊際稅階值 $8,000 × 2% = $160;在最高的 17% 邊際稅階值 $8,000 × 17% ≈ $1,360;以標準稅率 15% 計數的人就值 $8,000 × 15% = $1,200。這個是一個由官方稅階表推出來的示範範圍,不是你個人實際會慳到的數目——你跌在哪一級、有沒有跨級、揀哪種評稅方式,都會令實際慳到的稅款在這個範圍上落,本文不代你計。
甚麼人最需要知: 以為「買了自願醫保就退回 $8,000 稅」的人。這個誤解會令你高估買保險的財務回報很多倍。
幾個人合買一份保單,怎樣分?這一條最容易蝕本
如果一份保單有多過一名保單持有人,法例當所有保單持有人「以相等份額繳付」——實際誰付了多少,一律不計。 第26K(2)條,中文文本:
「(2) 如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有多於一名保單持有人,則根據該保單而在某課稅年度,為每名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須視為由所有保單持有人以相等份額繳付。」
這條不是反避稅條文,亦沒有「可提交證明推翻」的出口。條文用的字是「須視為」。
計條數(二):兩兄弟夾一份保單,數字全部取自稅務局常見問題第3題,2025/26 課稅年度。 兄弟二人一齊為父親買一份認可產品保單,全年合資格保費 $12,000,二人同為保單持有人;納稅人實付 $8,000,兄長實付 $4,000。
- 法定攤分:$12,000 ÷ 2 名保單持有人 = 每人視為繳付 $6,000
- 納稅人:視為付 $6,000,未超過 $8,000 上限 → 可扣 $6,000(實付 $8,000,有 $2,000 扣不到)
- 兄長:視為付 $6,000,未超過上限 → 可扣 $6,000(實付 $4,000,多了 $2,000 可扣)
稅務局第3題答案,中文文本:
「可以。如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有多於一名保單持有人,則根據該保單而繳付的合資格保費,須視為由所有保單持有人以相等份額繳付。納税人及他的哥哥於2025/26課税年度每人可申請6,000元的税務扣除。」
本站的讀法(綜合稅務局第2題與第3題兩個答案): 同樣是兩兄弟、同一位父親、同一年度、同樣合共 $12,000 保費,兩種持有結構的結果不一樣。
| 第2題:兩份獨立保單 | 第3題:一份共同持有保單 | |
|---|---|---|
| 保費 | 弟 $10,000 + 兄 $2,000 | 一份合共 $12,000(弟實付 $8,000、兄實付 $4,000) |
| 各自可扣 | $8,000(封頂)+ $2,000 | $6,000 + $6,000 |
| 合共可扣 | $10,000 | $12,000 |
即是說:分開買,個人層面每人食盡自己的 $8,000,但高保費那份會撞頂;夾埋買,法例強制拉平,總扣除反而沒有損耗,只不過實際多付那個人食虧。稅務局第2題答案,中文文本,講明分開買的上限點運作:
「多於一名納税人可在同一個課税年度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合資格保費的税務扣除。但每名納税人就每名受保人可獲最高的扣除額為8,000元。」
這個對比是本站由兩條官方問答推出來的,不是稅務局自己並列的結論;亦不是建議你點揀——保單持有人安排涉及保險合約、續保、索償等等,本文只講稅務效果。
保單持有人多過兩個,攤分照樣機械式進行。 DIPN 56 例12(英文原文,2019/20 年度):四名保單持有人共持一份為 N 太太受保的保單,全年保費 $24,000:
"the premiums would be taken to have been paid by Mr. and Mrs. N, Mr. O and Miss P as policy holders in equal shares (i.e. $6,000 would be regarded as having been paid by each of them)."(譯文:該筆保費須視為由四名保單持有人以相等份額繳付,即每人視為繳付 6,000 元。) "Deduction allowable to Mr. O would be restricted to $6,000 (i.e. the amount of premiums taken to have been paid by him)."(譯文:O 先生可獲容許的扣除限於 6,000 元,即視為由他繳付的保費金額。)
$24,000 ÷ 4 = $6,000。O 先生申索 $8,000,被削至 $6,000。
付了錢但不是保單持有人的人,一蚊都扣不到。 稅務局常見問題第6題,中文文本:
「不可以。只有納税人作為保單持有人或其同住配偶才可以申索有關合資格保費的扣除。」
這句是整套規則入面最容易令人白付錢的一句:出錢的資格在於「保單持有人」這個身分,不在於銀行過數紀錄。
但屋企有人報了供養父母免稅額,不會封住其他人的保費扣除。 稅務局常見問題第4題,中文文本:
「申請扣除為指明親屬繳付的合資格保費,與申請該名指明親屬的免税額,兩者之間並無直接關係。即使有納税人(不論該納税人是否其中一名保單持有人)已經就某受保人申請了供養父母免税額,其他保單持有人仍可以就同一受保人申請扣除合資格保費。」
即是說:大哥報了爸爸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其餘保單持有人一樣可以就同一位爸爸申索合資格保費扣除,兩項不用夾、不用讓。這一點同下面〈誰可以申索〉那四個條件並列——供養父母免稅額的歸屬,不是其中之一。
甚麼人最需要知: 兄弟姊妹夾錢養父母保單的家庭。你們在保單上是一個持有人還是幾個持有人、誰是持有人,直接決定了誰扣到、扣多少;出錢多少完全不影響。
誰可以申索?為誰可以申索?一張自我核對清單
四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保費由你或你同住配偶以保單持有人身分繳付;受保人是你自己或你的「指明親屬」;受保人持香港身份證(或符合未滿11歲的父母例外);保費在該課稅年度內實際付出。 第26K(1)條,中文文本(連引言):
「(1) 在符合本條其他條文及 第26L 及 26M條 的規定下,如屬以下情況,則可容許某人( 納稅人 )在某課稅年度,就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在該課稅年度為某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作出扣除 —— (a) 有關合資格保費,是由有關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以保單持有人身分繳付的; (b) 該受保人 —— (i) 是有關納稅人;或 (ii) 在該課稅年度是有關納稅人的指明親屬;及 (c) 該受保人 —— (i) 在該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根據《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 )發出的身分證的持有人( 香港身分證持有人 );或 (ii) 在該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年滿11歲,且並非香港身分證持有人,但本身屬符合以下描述的個人 —— (A) 除非該受保人是受領養者——在該受保人出生時,其生父或生母是香港身分證持有人;或 (B) 如該受保人是受領養者——在該受保人受領養時,其養父或養母是香港身分證持有人。」
注意四個不要混淆的身分:納稅人(申索的人)、保單持有人(付款的法定身分)、受保人(受保障的人)、實際付款人(法律上不相干)。當中兩個是法例定義的詞,第26I(1)條,中文文本:
「受保人 ( insured person )就某自願醫保計劃保單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某名個人:該名個人的風險是由該保單所承保的; 保單持有人 ( policy holder )就某自願醫保計劃保單而言,指該保單的法定持有人;」
一句講晒:保單持有人是「法定持有人」——即保單上寫住的那個,不是出錢那個。納稅人同保單持有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稅務局常見問題第7題確認,配偶並非保單持有人、亦沒有出過一蚊,一樣可以就納稅人所付保費申索(中文版問題明確設定該配偶「有應課稅入息」)。
「香港居民」是醫務衞生局的通俗講法,法定測試是香港身份證。DIPN 56 第22段補充了一個容易誤會的界線,英文原文: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the requirement is only applicable for the purpose of tax deduction. Insurers are free to sell Certified Plans to consumers (be they policy holders or insured persons) with or without HKID cards."(譯文:為免生疑問,此項規定只適用於稅務扣除。保險公司可自由向持有或不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消費者銷售認可產品,不論其為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
即是說:買得到 ≠ 扣得到。
「指明親屬」的完整法定條件
| 關係(你或你配偶的) | 法定條件(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 |
|---|---|
| 配偶 | 無年齡、學業、傷殘或婚姻狀況條件;但如屬一夫多妻婚姻,只有主要配偶計算在內 |
|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年滿 55 歲;或未滿 55 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
| 子女,或兄弟姊妹 | 須未婚,並符合其一:未滿 18 歲;或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能工作 |
第26J(1)–(3)條,中文文本,全文:
「(1) 就某人而言,該人在某課稅年度的指明親屬,是指在該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是該人的以下親屬的個人 —— (a) 配偶; (b)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符合第(2)款所述的條件;或 (c) 子女或兄弟姊妹,且符合第(3)款所述的條件。 (2) 有關條件,是上述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 —— (a) 年滿55歲;或 (b) 未年滿55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3) 有關條件,是上述子女或兄弟姊妹,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婚,且 —— (a) 未年滿18歲; (b)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c)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能工作。」
這個清單是完整的——只有三類。 沒有叔伯姑姨、沒有堂表兄弟姊妹、沒有姪甥、沒有非配偶的同居伴侶。上面表中「你或你配偶的」這個延伸,不是本站加上去的,是第26J(4)條的法定定義本身寫住。第26J(4)條四個定義,中文文本,按條文本身次序全文引錄(連兩條附註):
「(4) 在本條中 —— 子女 ( child )就某人而言 —— (a) 指該人的子女,或該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的子女,不論該子女是否婚生;及 (b) 包括以下兩者共同或各自的領養子女或繼子女 —— (i) 該人; (ii) 該人的配偶或前配偶; 父母 ( parent )就某人而言,指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或母; 附註 —— 參閱 第2(1)條 中,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或母 的定義。 兄弟姊妹 ( sibling )就某人而言,指 —— (a)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或該人的或其配偶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b)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的領養子女(如該人或其配偶是受領養者,則該人或其配偶除外); (c)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繼父或繼母的子女(該人及其配偶除外); (d) 如該人或其配偶是受領養者——該人的或其配偶的養父或養母的親生子女;或 (e) 如配偶已故——若非該配偶已故,則會因(a)、(b)、(c)或(d)段的規定而是該人的兄弟姊妹的個人;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grandparent )就某人而言,指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附註 —— 參閱 第2(1)條 中,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的定義。」
換言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三個詞,法定定義都包含你配偶那一邊的同類親屬;子女則包括你或你配偶(甚至前配偶)的子女,不論婚生與否,並包括領養及繼子女。至於「領養」為甚麼,第26I(1)條亦有定義,中文文本:
「領養 ( adopted )指以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領養。」
「香港法律所承認」是一道門檻,不是一句概括。 DIPN 56 第21段講明怎樣先算承認,英文原文:
"With effec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option Ordinance (Cap. 290) on 1 January 1973, an adoption order validating the adoption must be made under that Ordinance while adoptions made under Chinese law and custom prior to 1 January 1973 are also recognized. For an overseas adoption, it would be consider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7 or 20F of the Adoption Ordinance, having regard to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譯文:自《領養條例》(第290章)於1973年1月1日實施起,領養必須有根據該條例作出的領養令方為有效;而1973年1月1日之前按中國法律及習俗作出的領養,亦獲承認。至於海外領養,則按《領養條例》第17或20F條,並顧及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
即是說:1973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領養,沒有領養令就不算數。家族之間口頭「過繼」、只改了稱呼而從來沒有入稟法院的安排,不符合「以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條例入面「子女」同「兄弟姊妹」兩個定義都靠這個詞去接住領養關係。
配偶已故,他那邊的父母與祖父母還算不算? 條例只在「兄弟姊妹」一項寫明:第26J(4)條「兄弟姊妹」(e) 段明文保留已故配偶那邊的兄弟姊妹,但「父母」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兩個定義沒有同樣寫法,只留低一條指向第2(1)條的附註。DIPN 56 第18及20段講出了稅務局的讀法,英文原文:
"18. "Parent" means a natural, adoptive or step father or mother of a taxpayer or the taxpayer's living or deceased spouse; whilst "grandparent" means a natural, adoptive or step grandfather or grandmother of a taxpayer or the taxpayer's living or deceased spouse."(譯文:「父母」指納稅人的或其在生或已故配偶的親生、領養或繼父或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指納稅人的或其在生或已故配偶的親生、領養或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20. "Sibling" means a full blood, half blood, adopted or step sibling of a taxpayer or the taxpayer's living or deceased spouse."(譯文:「兄弟姊妹」指納稅人的或其在生或已故配偶的同胞、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領養或繼兄弟姊妹。)
即是說:配偶過身之後,你為外父外母或家翁家姑繳付的認可產品保費,稅務局的立場是他們仍然屬你的指明親屬(父母/祖父母那邊的年齡或傷殘條件、兄弟姊妹那邊的未婚及年齡/學業/傷殘條件,照樣要符合)。這一點同下面幾點一樣,只見於英文版 DIPN 56;法例文本本身沒有在「父母」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兩個定義度寫出「已故」二字,本文亦未查閱該兩條附註所指的第2(1)條定義。
「未婚」這兩個字,好幾份官方文件沒有寫
法例寫明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未婚」;但稅務局兩份報稅指引,以及醫務衞生局兩個消費者頁面,都沒有列出這項條件。
先看法例怎樣寫。第26J(3)條,中文文本:
「有關條件,是上述子女或兄弟姊妹,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婚,且 ——」
「屬未婚」三個字是條件的一部分,而且同年齡/學業/傷殘條件一樣,用的是「在該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這個測試——同上面〈配偶:分居、離婚、同性婚姻、一夫多妻婚姻〉一節講的離婚時序,是同一套邏輯。本站的讀法: 只要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課稅年度入面,曾經有一刻同時符合「未婚」同年齡/學業/傷殘其中一項條件,那個課稅年度他們就仍然是指明親屬;就算同一年入面之後結了婚,都不會即時被踢出那一年的資格——要到下一個課稅年度,先會因為已經結了婚而不再符合。也就是說,一結了婚並不是「即時」不再是指明親屬:分水嶺在課稅年度之間,不在結婚那一刻,同離婚年度全數可扣、離婚之後先不得,是同一個道理。
稅務局《個別人士報稅表 BIR60C 填表說明》(4/2025)第22項,中文文本:
「如指明親屬為子女╱你或你配偶的兄弟姊妹,其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滿 18 歲;或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而無能力工作。」
稅務局《個別人士報稅表指南》(4/2025)第9部,中文文本:
「如指明親屬為子女/你或你配偶的兄弟姊妹,其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滿18歲;或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而無能力工作。」
兩份都由年齡條件講到傷殘條件,都沒有「未婚」。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問題41(覆檢日期:2026年7月9日)同樣沒有列出婚姻狀況條件——中英文版皆然;vhis.gov.hk 的扣稅專頁(覆檢日期:2025年6月23日)更加連年齡同傷殘條件都沒有列。稅務局用來逐名親屬申報的 IR6173 表格,亦沒有「未婚」這個剔項。
目前同時載有完整法定條件的官方來源,只有三個:條例本身、DIPN 56(只有英文版),以及 GovHK 的扣稅專頁。 GovHK 中文專頁,中文文本:
「你或你配偶的子女或兄弟姊妹,並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婚且符合以下條件」
順帶一提,兩份報稅指引的中文本將「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能工作」寫成「因身體或精神問題而無能力工作」,同法例用詞不一樣。
甚麼人最需要知: 為已婚成年子女或已婚兄弟姊妹買了保單、打算報稅時申索的人。你如果只看報稅表說明或者自願醫保網站,會以為只要年齡/學業/傷殘條件符合就可以——法例還要求未婚。
配偶:分居、離婚、同性婚姻、一夫多妻婚姻
法例對「配偶」有兩重不對稱的處理,而這一點只在英文版 DIPN 56 講得清楚。第17段,英文原文:
"If a taxpayer is living apart from the spouse, deduction in respect of qualifying premiums paid for the spouse is allowable so long as their marriage has not been dissolved. If a divorce occurs in a year of assessment (year of divorce), the full amount of premiums paid for the ex-spouse during the year of divorce is allowable for deduction. Any premium paid for the ex-spouse after the year of divorce is not deductible."(譯文:納稅人如與配偶分開居住,只要婚姻未解除,為該配偶繳付的合資格保費仍可扣除。如於某課稅年度離婚,該離婚年度內為前配偶繳付的保費全數可扣除;離婚年度之後為前配偶繳付的保費則不可扣除。)
換言之:分居配偶「所付」的保費你扣不到(第26K(1)(a)條要求同住配偶),但你「為」分居配偶付的保費,在婚姻解除之前仍然扣得到(他仍然是指明親屬)。方向不同,答案不同。稅務局常見問題第9題,中文文本,只講了前一半:
「不可以。納税人不可就非同住配偶繳付的保費申索扣除。」
同性婚姻方面,DIPN 56 第15段引述終審法院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22 HKCFAR 127,英文原文:
"Therefore, a taxpayer, whether in a heterosexual marriage or same-sex marriage, is entitled to claim deduction in respect of the premiums paid by the taxpayer for the taxpayer's spouse."(譯文:因此,不論納稅人身處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均有權就其為配偶繳付的保費申索扣除。)
這句只見於英文版 DIPN 56,沒有任何中文官方文本載述。
一夫多妻婚姻:只認主要配偶。 上面〈指明親屬〉表中「配偶」一行沒有年齡、學業、傷殘或婚姻狀況條件,但「配偶」不等於「所有配偶」。DIPN 56 第16段,英文原文: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shall not, in the case of a marriage which is both potentially and actually polygamous, include marriage between a person and any spouse other than the principal spouse."(譯文:如某段婚姻既屬可能亦屬實際上的一夫多妻婚姻,則「婚姻」的定義,不包括該人與主要配偶以外任何配偶之間的婚姻。)
同段的結論一句:
"Deduction is only allowed in respect of the qualifying premiums paid by a taxpayer for the principal spouse."(譯文:納稅人只可就其為主要配偶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獲得扣除。)
即是說:一夫多妻婚姻之下,只有主要配偶屬指明親屬,為其他配偶繳付的保費扣不到。這一段同上面分居/離婚時序、同性婚姻兩點一樣,只見於英文版 DIPN 56,沒有任何中文官方文本載述,亦沒有出現在稅務局常見問題、報稅表指南或任何消費者頁面。
夫婦之間:可以分,但不可以加大
兩夫婦可以各自申索,但兩個限制同時適用。 第26L(2)條,中文文本:
「(2) 就已繳付保費而言,可根據 第26K條 ,容許有關已婚人士或其配偶,或上述兩者,作出扣除,前提是 —— (a) 他們各自為有關受保人獲容許的扣除,不超過 附表3E 就有關課稅年度所指明的款額;及 (b) 他們獲容許的扣除總額,不超過已繳付保費。」
稅務局常見問題第8題示範了兩種情況:兒子保單全年保費 $14,000。情況一,配偶沒有任何應課稅入息,中文文本:
「由於納税人的配偶沒有任何應課税入息 (即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業務收入),他們不符合資格申請合併評税或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因此,納税人就每名受保人可以獲得的最高扣除額為其個人的上限8,000元。」
情況二,兩人都有應課稅入息,中文文本:
「他們須協商如何分攤扣除總額,納税人及配偶可分別申索扣除8,000元及6,000元或各7,000元的合資格保費。」
$8,000 + $6,000 = $14,000;$7,000 + $7,000 = $14,000。兩個組合都合法,因為各自不超過 $8,000,加埋不超過實付的 $14,000。但 $8,000 + $8,000 = $16,000 就不得,超出實付。
超額申索的後果寫在法例度。第26L(3)至(5)條,中文文本:
「(3) 如就 第26K條 所指的扣除,局長有理由相信有關扣除如獲容許,會違反第 (2)(b) 款的規定,則除非局長信納有關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已達成協議,而且該協議會得出與該款相符的扣除總額,否則不得考慮有關扣除的任何申索。 (4) 在以下情況下,第(5)款適用 —— (a) 某名已婚人士及其配偶,獲容許 第26K條 所指的扣除,而該項扣除違反第 (2)(b) 款的規定;或 (b) 有以下情況 —— (i) 某名已婚人士已獲容許 第26K條 所指的扣除;及 (編輯修訂—— 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 (ii) 在容許該項扣除當日之後的6個月內,該人的配偶申索 第26K條 所指的扣除,而該項扣除如獲容許,會違反第 (2)(b) 款的規定。 (5) 局長可 —— (a) 邀請有關已婚人士及其配偶,達成會得出與第 (2)(b) 款相符的扣除總額的協議;及 (b) 因應 —— (i) 該名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在合理時間內達成的上述協議;或 (ii) 他們未有在合理時間內達成上述協議, 根據 第60條 作出補加評稅。」
換言之:一是兩公婆自己夾好個數,一是局長「不得考慮有關扣除的任何申索」。留意第(4)(b)(ii)款那個6 個月——就算你已經獲批了,配偶在六個月內補交一份令總額超標的申索,兩份都會被翻出來重新處理。DIPN 56 例13示範了協商不成的後果,英文原文:
"In the absence of an agreement, both claims made by Mr. Q and Mrs. Q would not be considered."(譯文: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Q 先生與 Q 太太兩項申索均不獲考慮。)
即是說:搶多過實付,不是「按比例批」,而是兩邊都停住不處理。
甚麼人最需要知: 打算「夫婦各報 $8,000 當賺了」的家庭。這個做法不止不會成功,還會拖住兩份報稅表。
甚麼情況扣不到?
下表是官方來源明文列出的不可扣除情況,就官方文本而言完整。 有一項讀者常問但官方至今沒有處理(保費徵費),見表後。
| 情況 | 結果 | 出處 |
|---|---|---|
| 綜合保單中非認可產品的部分(人壽、意外、住院現金等) | 該部分保費不可扣除 | 第26I條;GovHK;DIPN 56 第10段 |
| 非認可產品(未經核證的住院保險) | 完全不可扣除 | 第26I條定義 |
| 僱主為僱員購買的團體保險 | 不屬自願醫保範圍,完全不可扣除 | 醫務衞生局常見問題第3題 |
| 保費在該課稅年度內未實際繳付(例如3月到期、4月先付) | 撥入實際付款的課稅年度 | 常見問題第12題;DIPN 56 第11段 |
| 付款人不是保單持有人 | 該人不可申索 | 第26K(1)(a)條;常見問題第6題 |
| 由非同住配偶繳付的保費 | 納稅人不可就此申索 | 第26K(1)(a)條;常見問題第9題 |
| 受保人並非納稅人本人,亦不符合第26J條「指明親屬」的條件(配偶以外的親屬,年齡、婚姻狀況、全日制教育或傷殘任何一項不夾) | 不可扣除 | 第26K(1)(b)條;第26J條 |
| 受保人無香港身份證,且不符合未滿11歲的父母例外 | 不可扣除 | 第26K(1)(c)條;DIPN 56 例6 |
| 已獲退還的保費 | 視為按退款額扣減;已申索者須3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 | 第26M條;常見問題第10題 |
| 每名受保人超出 $8,000 的部分 | 當年失效,不可結轉 | 附表3E;DIPN 56 第25段 |
| 局長認為與受保人風險狀況不相稱的保費 | 局長可自行釐定視為已付的金額 | 第26K(4)條 |
幾點要展開講。
綜合保單:折扣之後的淨額先計。 GovHK 中文專頁:
「如一份保單同時包含認可產品及人壽保險計劃,只有與認可產品相關的已付保費方可獲扣除。」
DIPN 56 例1連折扣點計都示範了,英文原文:
"Premiums payable for the VHIS policy were $10,000 ($7,000 for the Certified Plan and $3,000 for the life insurance plan). Mr. A paid the premium annually and was given a 5% premium discount. Net premiums of $6,650 (i.e. $7,000 × 95%) paid for the Certified Plan would qualify for deduction."(譯文:該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應繳保費為 10,000 元,其中認可產品 7,000 元、人壽保險計劃 3,000 元。A 先生年繳並獲 5% 保費折扣。就認可產品繳付的淨保費 6,650 元(即 7,000 × 95%)合資格扣除。)
$7,000 × 95% = $6,650。條文講的「淨款額」就是這樣解——折扣要先減。
團體保險不在自願醫保範圍之內。 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第3題列明,僱主為僱員購買的團體保險並非自願醫保涵蓋的產品。它不是認可產品,所以根本不存在「合資格保費」——即使你自付了當中一部分,都不會有得扣。(該題本站所據為英文文本,故以轉述處理;該題亦列出其他不屬自願醫保範圍的產品類別,本站所據的資料只完整錄得團體保險一項,故本文只述此項。)
付款日期定生死。 稅務局常見問題第12題,中文文本:
「不可以。由於納税人在2025/26課税年度並無繳付任何合資格保費,他不可以申請有關的税務扣除。有關保費在2026/27課税年度才繳付,納税人只可在2026/27課税年度申請有關的扣除。」
原題設定是:$8,000 保費 2026 年 3 月 30 日到期,納稅人 2026 年 4 月 2 日先付。差三日,就跨了一個課稅年度。醫務衞生局《保險公司常見問題》(2025年9月25日版)第55題進一步處理年中更換保單持有人的情況:各人只可就他或其配偶擔任保單持有人期間所付的保費申索;如果全年保費在換人之前一次過繳清,新持有人就該年度沒有東西可扣。(該文件為英文版本。)
退款有三個月書面通知責任。 第26M(2)及(3)(a)條,中文文本(第(1)款訂明本條適用情況,第(3)(b)款訂明補加評稅,此處不引錄):
「(2) 有關的已繳付合資格保費,須視為已按退還的款額扣減。 (3) 此外,如有關款項是在某人就已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申索 第26K條 所指的扣除後,方才退還,則 —— (a) 該人須在款項退還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將退款一事以書面通知局長」
GovHK 中文專頁講埋後果:
「如納税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指定期間內就獲退還保費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税務局局長會考慮施行罰則。税務局局長會考慮向納税人徵收罰款或就少徵收税款評定補加税。」
⚠️ 三個月由退款當日起計,不是由報稅日或評稅日起計。
局長有權自行改寫「你付了多少」。 第26K(4)及(5)條,中文文本:
「(4) 如局長認為,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而在某課稅年度,為某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與該受保人的風險狀況並不相稱,則 —— (a) 局長可釐定其認為是與該受保人的風險狀況相稱的合資格保費款額;及 (b) 如上所釐定的款額,須視為有關的已繳付合資格保費。 (5) 局長根據本分部行使其權力時,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行使,並可以只顧及在行使該等權力時局長所管有的資料。」
DIPN 56 第27段講明這條是做甚麼的,英文原文:
"This is an anti-avoidance provision aimed at guarding against any possible abuse of tax deduction by claiming unreasonably high premium for a VHIS policy."(譯文:這是一項反避稅條文,旨在防範以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申報不合理地高的保費而濫用稅務扣除。)
換言之:條文不止容許局長打折你的申索金額,第(5)款還寫明他可以只根據手上已有的資料去做。本文只述這項權力存在,不述它實際點用——本文沒有查閱過任何法院或稅務上訴委員會就此作出的裁決。
保費徵費(保險業監管局徵費):官方至今沒有講過。 本文所據的稅務局來源——GovHK 專頁、稅務局常見問題、DIPN 56、報稅表說明、報稅表指南、PAM 61——沒有一份提及保險業監管局徵費,「徵費」/"levy" 這個詞在當中完全沒有出現過。醫務衞生局的《實務守則》同保費搜尋頁確實有提徵費,但講的是披露要求(保費表要列明「不包括保監局收取的徵費」),不是扣稅資格。所以本文不會講徵費可扣或不可扣——沒有官方文件講過,任何一邊都是推論。
甚麼人最需要知: 一月至三月之間續保、或者年頭啱啱轉了保單持有人的人。這兩種情況最容易報錯年度。
報稅時實際要做甚麼?
扣除在報稅表第9部申報,四個方格;不用夾單據,但要保留六年;保險公司有責任每年四月底或之前發付款證明給你。
| 情況 | 做法 |
|---|---|
| 正常報稅 | 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第9部,方格 116、123、130 及 137 |
| 已交表後才申索 | 填交 IR831 表格,於第14項剔選;為指明親屬申索者須另附 IR6173 |
| 申索期限 | 不遲於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 6 年 |
| 證明文件 | 交表時無須附上;須保留 6 年(由該課稅年度完結起計) |
《個別人士報稅表指南》(4/2025)第9部,中文文本: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在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下可獲扣除。這項扣除適用於2019/20及其後的課稅年度。(方格116 、123 、130 及137) • 填寫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由你或你的配偶為受保人繳付的合資格保費,但須剔除已在你配偶報稅表內申請扣除的同一筆款項。」
GovHK 中文專頁,申索辦法同證明文件:
「申索扣除合資格保費可在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第9部內提出。如你在提交報税表後才打算提出申索,你可填寫並交回IR831表格。不過,此申索須在不遲於有關課税年度結束後的6年內提出。」 「你提交報税表時,無須提交文件證明你的申索,但須保留保費收據及年度保單結單為期6年(由有關課税年度完結起計),以備税務局查核。」
⚠️ 報稅表本身與它的填表說明,由頭到尾都沒有寫過 $8,000。兩者只寫「可獲得的扣除不可超過載於《稅務條例》的指定款額」。只看報稅表報稅的人,在報稅表上是找不到上限數字的——要去 GovHK 專頁、PAM 61 或者條例附表3E。另外,第9部只有四個方格,即報稅表本身容納四名受保人;但法例對親屬人數同保單數目均無上限(DIPN 56 第24段),超出四名的情況要另紙提供資料,IR6173 亦註明超過兩名親屬須以相同格式另紙提交。
保險公司要發甚麼文件給你。 稅務局本身沒有規定保險公司要出甚麼文件;規定寫在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第6.10至6.13段,中文文本:
「6.10 保險公司應提供保費支付證明,以助保單持有人就認可產品的合資格保費申請稅項扣減。該證明必須清楚列明税務局就稅項扣減所要求的資料,包括——(a) 認可產品的產品名稱及認可編號;(b) 保單編號;(c) 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的姓名;(d) 每位受保人扣除折扣後就認可產品繳付的淨保費;(e) 保費涵蓋的保障期;及 (f) 保費繳付日期(即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日期)。 6.11 保費支付證明可以是保費收據或保費年結單。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在每年四月底前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有關證明,以總結該年度三月底前過去12個月內已繳付的保費。 6.12 在保費獲退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在退還保費後的四星期内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相關的保費退還證明。 6.13 以上第6.10節至6.12節所要求的準則可因應稅務局提供的建議作出修訂。」
即是說:付款證明要清楚列齊產品名稱、認可編號、保單編號、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姓名、扣除折扣後的淨保費、保障期與繳費日期六項;保險公司要每年四月底前發出證明;退款要在四星期內另發退款證明;而這些要求本身還可以因應稅務局意見再修訂。
甚麼人最需要知: 想追補舊年度扣除的人。六年期限是由課稅年度結束起計,用 IR831;為親屬申索就要一併交 IR6173,表上逐名親屬要填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關係同申索金額。
2026/27 會不會加上限?
檢查日期 2026 年 8 月 1 日:沒有任何改動,2025/26 與 2026/27 都是 $8,000。 這個不是「暫時未見」——四份文件入面,有三份各自明文寫住 $8,000 這個數字不變(見下面 PAM 61(c) 表、財政預算案演辭附錄同《稅務條例》附表3E);第四份,稅務局〈2026-27 年度財政預算案 - 稅務措施〉頁,本身完全沒有提過自願醫保或健康保險——它對「沒有改動」這個結論的支持,來自七項措施清單裡面找不到自願醫保這一項(以缺席佐證),而不是它明文講過「自願醫保沒有變」。
| 課稅年度 | 上限 |
|---|---|
| 2020/21 及 2021/22 | 8,000 |
| 2022/23 | 8,000 |
| 2023/24 | 8,000 |
| 2024/25 及 2025/26 | 8,000 |
| 2026/27 及期後 | 8,000 |
PAM 61(c) 就最後一欄加註:「# 直至被取代為止」。
2026-27 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免稅額及扣除建議表,中文文本,直接列出這一行:
「合資格自願醫保計劃保單保費 | 每名受保人 8,000 | 每名受保人 8,000 | — | —」
四欄是「現行 / 建議/新增 / 增幅(元)/(%)」,自願醫保那行在附錄的補編(3)裡面。對比之下,相鄰、page break 前一頁的補編(2)入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由 $100,000 加到 $110,000——補編(2)同補編(3)在同一份預算案附錄入面前後緊接,沿用同一組四欄標題,但是兩個分開編號的附表,不是共用一個標題的同一張表——也就是說,這一年政府有動免稅額同扣除,但沒有動自願醫保。稅務局〈2026-27 年度財政預算案 - 稅務措施〉頁(頁面自身更新日期 2026年5月22日)列出七項措施,當中四項(一次性寬減、免稅額調整、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調整、初生嬰兒額外子女免稅額延長)的法例已於 2026 年 5 月 13 日獲立法會通過、5 月 22 日刊憲;該頁完全沒有提及自願醫保或健康保險。而經該次修訂綜合的《稅務條例》文本(綜合日期 2026 年 5 月 22 日)入面,附表3E 仍然只有一項 $8,000,沒有新增年份行、沒有日落條款。
甚麼人最需要知: 想知道「今年報稅與去年有沒有分別」的人——就自願醫保這一項而言,沒有。
官方文件之間對不上的地方,以及為甚麼你要知道
這一節不是挑錯,是因為你可能會撞到其中一份文件,然後同另一份得出不同結論。 至 2026 年 8 月 1 日,以下幾點同時存在於官方網站上:
- 起始年度:法例 2019/20,GovHK 2020/21。 上文已述。法例為準。
- 「未婚」條件:法例有,兩份報稅指引同兩個自願醫保消費者頁面沒有。 上文已述。
- 最詳細的官方指引只有英文版。 DIPN 56(2020年2月)是唯一載有全部十四個計算例子、並處理攤分、分居離婚時序、一夫多妻婚姻同同性婚姻的官方文件。稅務局中文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索引就第56號寫明:
「56. 釋義及執行指引編號56的 英文版 已經發出,請瀏覽本局英文網頁。」 換言之,只讀中文的納稅人接觸不到這份文件的任何一個例子。本文引述它時一律保留英文原文,另附譯文,就是為了令你知道你是在讀一份英文文件的轉述。
- DIPN 56 本身已經過時但未重發。 它全份仍然寫「Food and Health Bureau」與「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而第26I條已經由《2022年第144號法律公告》修訂為「醫務衞生局局長」。引它的解釋可以,引它的局名不可以。
- 同一頁的中英文本講法有落差。 稅務局常見問題第6題,中文答案是「只有納税人作為保單持有人或其同住配偶」,英文答案只寫 "his spouse",沒有了「同住」。這一次是英文版漏了:法例第26K(1)(a)條的中文文本本身就寫住「由有關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以保單持有人身分繳付」,所以中文答案先是同法例對齊那個。只讀英文那版,你不會從這一題知道分居配偶不計。同樣,GovHK 講扣除額時,英文寫 "the qualifying premiums paid"(合資格保費),中文寫「實際支付的款額」——中文本身沒有了「合資格」這個限定,單看中文會以為成張保單的保費都計入上限比較。法例同英文本的讀法先啱。
本站的讀法: 這五點加起來有一個共通結構——越接近讀者的文件,內容越不完整。有法律效力的條例最完整,最詳細的指引是英文,而消費者最可能揭的報稅表說明同保險網站,反而漏得最多。所以這項扣除的實際風險,不是「不知道有得扣」,而是「照著一份簡化過的官方文件去扣,然後扣錯」。
甚麼人最需要知: 所有打算自己填第9部的人。報稅表說明是一份撮要,不是一份完整條件清單。
下一步應該怎樣做
- 先確認你買的是不是「認可產品」。 只有認可產品的合資格保費扣得到稅;僱主買的團體保險不在範圍之內。
- 逐個受保人數,不要逐張保單數。 上限是每名受保人 $8,000,受保人數目沒有上限,一家幾口是疊加的。
- 合買一份保單之前,先講清楚誰付錢、誰做保單持有人。 這兩件事加上受保人與你的關係,一起決定誰扣得到,事後補救不了。
- 不要把扣除額當成退稅額。 $8,000 是從入息中扣走的數,實際省下多少取決於你的稅階與評稅方式。
- 保費要在該課稅年度之內付。 跨年幾天就跨了一個年度,付款日期以繳費當日計。
- 收好保險公司的付款證明。 它要列齊產品名稱、認可編號、保單編號、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姓名、淨保費、保障期與繳費日期。
- 要追補以前的年度,先數清楚 6 年期限。 過了期限就追不回來,較近的年度才是實際可以處理的。
常見問題
每名受保人 $8,000 上限,是不是每份保單計一次?
不是。第26K(3)條講明,不論同一名受保人是根據一份定多過一份保單受保,上限都是附表3E 指明的款額,即 $8,000。同一名受保人買三份,在你手上加埋都是最多 $8,000。
我出了大部分保費,為甚麼只扣到一半?
因為該保單有多過一名保單持有人。第26K(2)條規定,保費須視為由所有保單持有人以相等份額繳付,實際誰付多少不計。稅務局常見問題第3題的例子:$12,000 保單、兩名持有人,一人實付 $8,000、一人實付 $4,000,結果兩人各扣 $6,000。
我幫媽媽供保費但我不是保單持有人,可以扣嗎?
不可以。稅務局常見問題第6題答:只有納稅人作為保單持有人或其同住配偶才可以申索。
大哥已經報了爸爸的供養父母免稅額,我還可不可以扣爸爸的保費?
可以。稅務局常見問題第4題講明,扣除指明親屬的合資格保費同申請該名親屬的免稅額並無直接關係,即使有人已就同一受保人申請了供養父母免稅額,其他保單持有人仍可申索保費扣除。
一夫多妻婚姻,可以為每位配偶扣嗎?
不可以。DIPN 56 第16段講明只有主要配偶計算在內,為主要配偶以外的配偶繳付的保費不獲扣除。該段只有英文版。
我配偶已過身,還可不可以為他那邊的父母扣?
DIPN 56 第18段將「父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定義為納稅人的或其在生或已故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即稅務局的立場是仍然屬指明親屬(年齡或傷殘條件照樣要符合)。該段只有英文版,法例文本本身沒有寫出「已故」二字。
子女已婚,還算不算指明親屬?
要看哪一個課稅年度、甚麼時候結婚。第26J(3)條要求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婚」,並同時符合年齡、全日制教育或傷殘其中一項條件——如果全年都已婚,那年就不算;但如果同一年入面由未婚轉為已婚(例如年中結婚),只要婚前那段時間已經同時符合未婚同其他條件,那個課稅年度仍然算,要到下一個課稅年度先不再合資格(詳見上文〈「未婚」這兩個字,好幾份官方文件沒有寫〉一節)。報稅表說明同自願醫保網站沒有列出「未婚」這項條件,但法例有。
3月到期、4月才過數,計哪個年度?
計實際繳付那年。稅務局常見問題第12題的例子:$8,000 保費 2026年3月30日到期、2026年4月2日繳付,只可在 2026/27 課稅年度申索。
我以標準稅率繳稅,還有沒有得扣?
有。稅務局常見問題第11題講明,合資格保費扣除屬《稅務條例》第4A部的「特惠扣除」,先從應評稅入息扣減,餘額再按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徵稅,以標準稅率繳稅的人一樣符合資格。
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 起始年度的官方分歧未經解決。 GovHK 寫 2020/21、法例同 DIPN 56 寫 2019/20,兩者至 2026 年 8 月 1 日均在線。本站按條例採用 2019/20,但未曾就此向稅務局查詢,亦未見任何官方文件解釋差異。
- 保險業監管局徵費是否屬合資格保費,官方從未處理。 稅務局所有相關文件均無提及徵費。本文不就此作任何一邊的陳述。
- 政府沒有公布任何自願醫保保費的整體統計。 沒有平均數、中位數,亦沒有按年齡或性別的分布。醫務衞生局公布每個認可產品自己的保費表,但明文不就整合結果的準確性、有效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證,並表明局方不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本文因此不提供任何跨計劃的保費比較表:這類表只能靠拼合個別產品各自的保費表得出,並非政府公布的數字,官方亦無可供替代的整體保費統計。個別計劃的保費表應查閱 vhis.gov.hk 該計劃自己的保費表文件。
- 本文不計算任何人實際可慳多少稅款。 稅務局 PAM 61(c)「3. 計算税款」一頁本身刊有完整的邊際稅率及稅階數字(見〈扣稅同「慳返幾多」不是同一回事〉一節,$160 至約 $1,360 的示範範圍);本文沒有做的是把這張表套到個別讀者身上,計他實際省下多少——那個數取決於個人全年入息、免稅額及評稅方式,屬個別情況,由稅務局或專業人士判斷。
- DIPN 56 只有英文版,且自 2020 年 2 月起未曾重發。 其十四個計算例子全部只有英文;文件內仍使用已於 2022 年更名的「食物及衞生局」。
- 沒有查閱過任何法院或稅務上訴委員會就第26H至26M條的裁決。 第26K(4)條(局長可就與風險不相稱的保費自行釐定金額)是一項未見適用先例的條文,本文只述其存在,不述其實際運用。
- 沒有查閱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文件或會議紀錄,故本文不解釋 $8,000 這個水平如何釐定,亦不陳述立法時有否考慮過與通脹掛鈎。
- 沒有任何數字說明有多少納稅人實際申索此項扣除,或此項扣除的稅收成本。 本文所據的來源均無此數據。
- 「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定義各附有一條指向《稅務條例》第2(1)條的附註,本文沒有查閱該條。 本文就已故配偶一方的父母及祖父母所述,是 DIPN 56 第18及20段所載稅務局的讀法,並非第2(1)條的文本。該兩段只有英文版。
- 本文對醫務衞生局三份文件採用轉述而非引錄。《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第3題及第41題、vhis.gov.hk 扣稅專頁、《保險公司常見問題》,本站所據的資料只錄有英文文本。當中《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同一份文件的第22題本身有中文版)同 vhis.gov.hk 扣稅專頁(本身有中文網址版本),都另有中文版本;但《保險公司常見問題》——本站遍查找不到任何中文版本,似乎只以英文發布,並非「本站得返英文本」,而是這份文件根本沒有中文版。為免以譯文充當引文,上述三項在文中一律以轉述處理,未加引號。同一份《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的第22題,以及《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第6.10至6.13段,本站所據的資料錄有中文文本,故這兩項以引錄處理。
資料狀態:《稅務條例》、稅務局及醫務衞生局公開文件整理,所有數字均註明出處及日期。
資料來源
-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 26H–26M 條及附表3E(適用年度、合資格保費及保單持有人定義、指明親屬、$8,000 上限、多名保單持有人相等份額、局長釐定權、已婚人士申索及超額處理、退款通知),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gov.hk/hk/cap112,2026年5月22日綜合本(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稅項扣除〉,GovHK(扣除資格、指明親屬定義含「未婚」、可獲容許的扣除額、綜合保單、退款罰則、申索辦法、證明文件):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vhis.htm,修訂日期:2026年5月(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稅項扣除〉常見問題(第1、2、3、4、6、7、8、9、10、11、12題;2025/26 課稅年度計算例子):https://www.ird.gov.hk/chi/faq/vhis_qp.htm,修訂日期:2026年5月4日(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6號(修訂本)》,2020年2月,只有英文版(第10、11、15、16、17、18、20、21、22、24、25、27段;例1、例6、例8、例12、例13):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56.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中文索引(載明第56號只發出英文版):https://www.ird.gov.hk/chi/ppr/dip.htm(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個別人士報稅表指南》(4/2025)第9部(方格 116/123/130/137、適用於2019/20及其後年度、指明親屬條件):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cguide.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報稅表 BIR60C 填表說明》(4/2025)第22項(指明親屬條件,未載「未婚」):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C_notes.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 IR831 表格(11/2024)第14項(交表後申索):https://www.ird.gov.hk/chi/pdf/ir831c.pdf;IR6173 表格(12/2022,中英合璧,逐名親屬申報資料):https://www.ird.gov.hk/eng/pdf/ir6173.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個人入息課稅/免稅額、扣除及稅率表》PAM 61(c),二零二六年六月(2020/21 至 2026/27 各年度上限均為 8,000;「3. 計算税款」一頁另載累進稅階、標準稅率及兩級制標準稅率表,見〈扣稅同「慳返幾多」不是同一回事〉一節引用):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61c.pdf(擷取:2026年8月1日;累進稅階表覆核擷取:2026年8月9日)
- 二零二六至二七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附錄(免稅額及扣除建議表:自願醫保保費上限維持每名受保人 8,000 元):https://www.budget.gov.hk/2026/chi/pdf/c_budget_speech_2026-27.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稅務局〈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 - 稅務措施〉(七項措施,不包括自願醫保;相關法例 2026年5月13日通過、5月22日刊憲):https://www.ird.gov.hk/eng/tax/budget.htm,頁面更新日期:2026年5月22日(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2022年7月1日版本)引言(自願醫保的性質、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聞公報〈政府公布自願醫保計劃細則〉,2018年3月1日($8,000 上限及受養人數目不設上限的原始公布):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3/01/P2018030100434.htm(擷取:2026年8月1日)
- 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問題3(僱主為僱員購買的團體保險不屬自願醫保範圍)、問題22(截至2026年6月30日,100款認可產品、573種方案)及問題41(指明親屬定義,未載「未婚」):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覆檢日期:2026年7月9日(擷取:2026年8月1日)
- 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 - 稅務扣除〉專頁(消費者版指明親屬說明):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tax-deduction.html,覆檢日期:2025年6月23日(擷取:2026年8月1日)
- 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第6.10至6.13段(付款證明六項內容、每年四月底前發出、退款後四星期內補發、要求可因應稅務局意見修訂),中文文本: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cop_20200709.pdf(擷取:2026年8月9日);英文文本: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cop_20200709.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醫務衞生局《保險公司常見問題》(2025年9月25日,只有英文版)第55題(年中更換保單持有人):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insurer_faq.pdf(擷取:2026年8月1日)
-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22 HKCFAR 127(同性婚姻配偶的扣除權,經 DIPN 56 第15段引述)
延伸閱讀
- 本平台:〈自願醫保完全指南〉
本文由編輯團隊根據《稅務條例》及政府公開文件整理,所有規則及數字均註明出處;本文屬資訊整理,並非稅務意見,個別情況由稅務局或專業人士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