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自願醫保計劃(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VHIS)由醫務衞生局推行,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接受保險公司註冊及產品認可,2019 年 4 月 1 日全面推出。 最容易寫錯的一點:自願醫保從來沒有立過法。 計劃文件自己寫明「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唯一真正為自願醫保而修訂的法例,是 2018 年那條讓保費可扣稅的《稅務條例》修訂。所以政府認可得到產品條款,卻明言不規管保費。 標準計劃的保障表有 12 個項目,每保單年度總限額 HK$420,000,病房及膳食每日 HK$750,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每年 HK$80,000,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每年 HK$20,000 並設 30% 共同保險。 另一個幾乎所有消費者摘要都漏掉的位: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第一個保單年度是「沒有保障」。 政府網頁和常見問題都由「第二年 25%」講起;明文寫出首年零賠償的官方文本有三份。而「25%」的計算基礎中英文寫法不同——中文寫「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英文只寫「25% reimbursement」,沒有寫以甚麼為基礎。 認可產品數目本身有兩個官方數字對不上(常見問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100 款/573 種方案;認可名單頁面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項點算為 103 項產品/579 個認可編號)。政府沒有公布點算規則,本文兩個都列,各自標明日期和基礎。 本文講制度:計劃是甚麼、怎樣來、怎樣運作、保障表逐項、等候期、續保保證的邊界、標準與靈活的分野、政府保費一覽表怎樣看。本文不評價、不排名、不推薦任何保險公司或產品;你自己適合投保哪一種計劃、健康狀況會被怎樣核保,本文答不到,也不應該由一篇文章來答。

自願醫保是甚麼?為甚麼叫「自願」

自願醫保不是一份保單、不是一間公司的產品,而是政府為「個人償款住院保險」開出的一套認可標準——而這套標準本身沒有法律效力。

先講清楚三個會不斷出現的詞。認可產品(Certified Plan):經醫務衞生局認可為符合自願醫保規定的保險產品。產品提供者(VHIS Provider):向局方註冊後才可銷售認可產品的保險公司。計劃文件(Scheme Documents):局方為此計劃訂立的四份規則文件。

保單範本引言第 1 段這樣定義計劃本身:這是政府醫務衞生局就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推出的一項政策措施,而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參與均屬自願性質〔註1〕。一句講完:保險公司可以不參加,你也可以不買。「自願」不只是指消費者——保險公司同樣是自願的,這一點決定了整個計劃的力度。

同一份範本第 5 段列出四份計劃文件,這份清單是完整的四項:保險公司的註冊規則、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產品的合規規則、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緊接的第 6 段,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一句: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亦不應取代任何法規、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或指引,或與其構成抵觸〔註2〕。

換言之:政府沒有為自願醫保立過任何一條「醫保產品認證標準」法例。 計劃文件的效力,來自保險公司自願註冊時承諾遵守,而不是來自法律。

這裡要先分清楚在講哪一份文件。 產品合規規則的正文規定(不計文件所附的認可申請表格附件)只援引兩條現行法例:第 1.2(a) 節要求認可產品屬兩類保險合約之一,兩類都以《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界定〔註3〕;第 9.6 節指出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自願醫保保單的合資格保費具備條件作稅項扣除。正文除此以外沒有再援引另一條「自願醫保條例」。但「兩條」只計正文:同一份合規規則所附的產品認可申請表格,四度出現援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及 22 條及附表 1 第 6 原則的私隱通知——連表格一併計,合規規則全份文件其實援引三條現行法例。而若把「計劃文件」按上文定義理解為四份文件的集合,援引的法例更加不止這個數:實務守則第 1.5(a) 節另外非窮盡地(「包括但不限於」)列出六條香港法例——除《保險業條例》及《稅務條例》外,還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競爭條例》(第 619 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

政府對計劃的目標,官方網頁「自願醫保計劃」頁(覆檢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列出三項,這是完整清單:提升住院保險產品的保障水平;為市民提供多一個選擇,透過住院保險而使用私營醫療服務;長遠可望減低公立醫院壓力〔註4〕。

而規管關係,同一頁寫得很清楚:所有自願醫保產品提供者均受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的監督及規管;此外,產品提供者必須遵守計劃所訂的規則,包括產品合規要求及實務守則〔註5〕。

這個結構決定了後面所有東西。 監管保險公司的是保險業監管局,用的是《保險業條例》;自願醫保額外加的一層,是產品條款的認可,而那一層非法定。政府因此可以規定一份保單必須寫入哪些條文,卻在保費上明言不介入。

⚠️ 見到「政府認可」四個字就當成「政府擔保」的人請注意:認可的是產品條款符合一套標準,不是政府為保險公司的財務、核保決定或保費水平背書。

由 2014 諮詢到 2019 落地,中間拿走了甚麼

自願醫保今日的樣貌,是 2017 年一次減法之後的產物:原方案中最保護高風險人士的兩項要求,被押後處理,至今未落實。

計劃的源頭更早。立法會 2015 年 1 月 13 日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File Ref.: FH CR 4/1/3822/13 Pt.4)記錄,政府在 2008 及 2010 年就醫療改革做過兩階段公眾諮詢,第一階段提出六個輔助融資方案,因公眾對強制性方案有保留,才形成自願、由政府規管的私營醫保構思(原名 Health Protection Scheme,中文名為「醫療保障計劃(醫保計劃)」),其後易名為自願醫保。同一份文件記錄了一項後來被推翻的設計:原本的建議是,計劃實施後保險公司不得再銷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個人住院保險產品。

2014 年 12 月 15 日展開的公眾諮詢文件,提出了 12 項「最低要求」(英文原文 “12 Minimum Requirements”,載於行政摘要第 10 段)。這是政府唯一一次公布有編號的「最低要求」清單,而它已經被取代。

2017 年 1 月的《自願醫保計劃諮詢報告》第七章,用政府自己的文字交代了改動:高風險池因意見分歧而改為「另行考慮」,並明說這是為免令自願醫保計劃延遲實施〔註6〕;「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及保單「自由行」這兩項最低要求,因為取決於是否設立高風險池,被建議留待較後階段與高風險池一併處理〔註7〕;而不符合最低要求的產品獲准繼續在市場推出和銷售,只是不會獲稅項寬減〔註8〕。「已有病症必須受保」這一項,最終變成一個附帶選項——承保機構可向投保標準計劃的人士提供一個設有個別不承保項目、但保費較低的選擇〔註9〕。

一句講完:原本的設計是——政府補貼一個高風險池,令長期病患、長者、已有病症人士都必定獲得承保,附加保費封頂;落地版本是——沒有高風險池、沒有必定承保、沒有附加保費上限,改為容許保險公司加設個別不保項目換取較低保費。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 2018 年 7 月 3 日的《研究簡報》(2017–2018 年第 3 期)就此提出過批評,指規管機制純屬自願性質並只限於認可產品,市場上現有不符合規定的保單仍然「少有規管」;並指 2017 年諮詢完成後,最低產品要求並無納入高風險池的兩大建議,削弱了自願醫保的整體吸引力〔註10〕。

這裡有一個要提醒讀者的用字落差。 該研究簡報中文版寫「高風險池的『保證續保』」,英文版同一句寫的是 “guaranteed acceptance”(必定承保)。而 2017 年諮詢報告中文版對同一項目用的字是「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保證續保與必定承保是兩回事:前者已經落實,後者從未落實。 以諮詢報告本身的用字為準。

減法做完之後,政府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計劃細則的新聞稿裡,把自己想解決的問題講得最清楚:希望鼓勵更多人透過住院保險使用私營醫療服務,從而長遠減輕公營醫療系統的壓力;並指自願醫保提供了一個基本保障的參考標準,有助推動一些現時保障額較低或保障範圍較有限的住院保險產品提升保障水平〔註11〕。

留意最後那句的用字:「參考標準」。 政府自己的表述,是希望用一個基準去帶動整個市場的產品提升,而不是取締不合規產品——這正是 2017 年那個決定的延伸。

⚠️ 年紀較大、有長期病、以為「政府計劃當然會收我」的人請注意:高風險池從未成立,必定承保從未生效。你的申請要經核保,可以被拒。

「政府認可」實際上認可了甚麼

認可分兩層:公司要先註冊,產品要逐個認可。兩層都認可完,政府仍然不會告訴你市面上有多少款產品——因為它自己兩個數字都對不上。

保單範本引言第 3 段講明程序:保險公司必須先註冊為產品提供者,並就有意推出的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申請認可,方可將產品以認可產品的名義推出市場;局方已由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接受註冊及產品認可申請〔註12〕。第 4 段:本計劃已由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供消費者投購。

註冊之後有一項持續責任,寫在實務守則第 2.3 節:在註冊為產品提供者後,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一個經局方認可的標準計劃予消費者作投保申請〔註13〕。靈活計劃則沒有這個責任——保險公司可選擇是否提供,數目不受限制,推出後亦可自行決定停止接受新投保申請,但必須為已簽發的保單續保〔註14〕。

即是說:標準計劃是一個「長開」的入口,靈活計劃不是。 一款靈活計劃可以隨時停售,已買的人繼續有得續保,但新客進不去。

註冊產品提供者:30 間

自願醫保網站的產品提供者名單(擷取 2026 年 8 月 1 日)載有 30 間已註冊產品提供者,每間附註冊編號及註冊生效日期。當中 22 間的註冊生效日期為 2019 年 2 月 28 日或 3 月 6 日,即計劃全面推行之前;最遲一間為 2021 年 3 月 10 日。

注意:標準計劃名單上出現的公司名稱有 33 個,多過 30,因為三間已取消註冊公司的計劃仍然列在名單上。 數公司要數提供者名單,不要數計劃名單。

認可產品有多少款?兩個官方數字對不上

官方常見問題(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問題 22 寫: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市場上認可產品的數目達 100 款(包括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合共提供 573 種方案〔註15〕。英文版同一條寫的是 100 Certified Plans 提供 573 products——中英文把「款」與「方案」對應到相反的英文字(plans/products)。要引用就引整句,不要只搬名詞。

但認可名單頁面(頁面自身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項點算的結果並不相同:標準計劃 33 項產品、靈活計劃 70 項產品,合共 103 項;認可編號則為 33 加 546 等於 579 個。若套用該網站「計劃搜尋」工具自己使用的篩選條件(剔除已取消註冊、已下架、只供續保的項目),結果是標準計劃 30 項、靈活計劃 61 項,合共 91 項產品、521 個認可編號。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數目:兩個官方口徑並列。來源:常見問題(頁面覆檢日期 2026年7月9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認可產品名單(頁面自身日期 2026年7月17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standard-plan.html 及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lexi-plan.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每一行的口徑欄已註明該行資料自身的日期。
口徑(附資料自身日期)標準計劃靈活計劃合計
常見問題問題 22 所述「款」/「方案」(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未分拆100 款/573 種方案
認可名單逐項點算,產品項目(2026 年 7 月 17 日)3370103
認可名單逐項點算,認可編號(2026 年 7 月 17 日)33546579
套用網站自身篩選條件後,產品項目(2026 年 7 月 17 日)306191

兩個數字之間相差 17 日,而政府沒有公布點算規則——沒有講明「款」是否包括已停售、只供續保、或已取消註冊公司的產品。所以本文不會揀其中一個當作「正確答案」:兩個都列,各自標明日期和基礎。

為甚麼一款計劃可以有幾十個認可編號?合規規則第 3.7 節寫明,同一個保障框架下不同的保障限額組合(例如病房、半私家房、私家房三個版本)會被視為不同的認可產品,各自獲發不同認可編號;第 3.8 節對可選的額外保障組合亦然。所以「認可編號」數的是條款組合,「產品」數的是市場上的產品名稱,兩者本來就不是同一單位。

一個時間對照:政府 2022 年 9 月 2 日的新聞稿寫,截至該年 8 月 31 日市場上的認可產品有 86 款,包括 32 款標準計劃及 54 款靈活計劃,合共 385 個產品選項。四年之間,計劃款數由 86 增至 100(兩個數字的口徑一致,都出自政府自己的表述),方案/選項則由 385 增至 573。

⚠️ 想「格價比較全部計劃」的人請注意:所謂「100 款」裡面有多少仍然接受新投保,政府沒有公布;名單頁面本身有標示「只供續保」的項目,逐項看會準過看總數。

標準計劃實際保多少錢?完整保障表

標準計劃的保障表是整個計劃的地基:所有認可標準計劃要照跟,所有認可靈活計劃不可以低過它。 保障表自己的說明就是這樣寫的:本保障表適用於所有認可標準計劃,並代表所有認可靈活計劃的最低要求。

自願醫保「標準計劃保障表」(完整 12 個保障項目、兩項其他限額及全部 5 項註解)。來源:《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金額為港元。
保障項目(1)賠償限額(港元)
(a) 病房及膳食每日 $750;每保單年度最多 180 日
(b) 雜項開支每保單年度 $14,000
(c) 主診醫生巡房費每日 $750;每保單年度最多 180 日
(d) 專科醫生費(2)每保單年度 $4,300
(e) 深切治療每日 $3,500;每保單年度最多 25 日
(f) 外科醫生費每項手術,按手術表劃分的手術分類 — 複雜 $50,000/大型 $25,000/中型 $12,500/小型 $5,000
(g) 麻醉科醫生費外科醫生費的 35%(5)
(h) 手術室費外科醫生費的 35%(5)
(i)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2)(3)每保單年度 $20,000;設 30% 共同保險
(j) 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4)每保單年度 $80,000
(k) 入院前或出院後/日間手術前後的門診護理(2)每次 $580,每保單年度 $3,000;住院/日間手術前最多 1 次門診或急症診症;出院/日間手術後 90 日內最多 3 次跟進門診
(l) 精神科治療每保單年度 $30,000
保障項目 (a)–(l) 的每年保障限額每保單年度 $420,000
保障項目 (a)–(l) 的終身保障限額

保障表下方 5 項註解的完整原文,見〔註16〕。以下幾點值得逐一講清楚,因為每一點都會影響實際到手的賠償。

手術分類決定外科醫生費上限。 項目 (f) 不是按實際收費賠,而是先按保單範本的《手術表》把手術歸入複雜、大型、中型、小型四類,再按該類上限賠。手術表在保單範本正文之後,佔英文版文件第 42–57 頁。本文沒有列出整份手術表,任何節錄都不能當成完整分類清單。 若你關心某一項手術屬哪個分類,要開範本原文查。手術表沒有列到的手術,範本第六部分第 3(f) 節訂明由公司按政府憲報或其他相關出版物、包括手術所在地政府及醫學組織認可的收費表,合理地決定其分類〔註17〕。

麻醉科醫生費和手術室費是外科醫生費的百分比,而不是實報實銷。 註 (5) 講明取「實際賠償金額」與「該分類上限」的較低者計 35%。

算一次數:一個中型手術的三條數放在一起。 用保障表自身的數字:中型手術外科醫生費上限 $12,500;若某宗手術的外科醫生費實際獲賠足額 $12,500,則麻醉科醫生費上限為 $12,500 乘 35% 等於 $4,375,手術室費上限同樣為 $4,375,三項合共 $21,250。再假設住院 3 日,病房及膳食 3 乘 $750 等於 $2,250,主診醫生巡房費 3 乘 $750 等於 $2,250。單看這五項,賠償上限合共 $25,750,全部計入每保單年度 $420,000 的總限額之內。注意:以上是限額的計算,不是預測你會拿到多少——實際賠多少要看實際合資格費用、有沒有共同保險、有沒有個別不保項目。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是唯一一項標準計劃硬性設有共同保險的保障。 每年上限 $20,000,並設 30% 共同保險,即該項目的合資格費用你要自付三成。合規規則第 2.15 節寫明,除了這 30% 之外,標準計劃只可以在「其他保障」上設共同保險;第 2.14 節就自付費作同樣限制。

「非手術癌症治療」的範圍是封閉的五項。 註 (4) 用「只包括」,即放射性治療、化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及荷爾蒙治療以外的癌症治療,不屬這個保障項目。同樣,註 (3) 的成像檢測也是「只包括」五類。

⚠️ 見到「每年 $420,000」就當成「私院用多少都有得包」的人請注意:$420,000 是 12 個項目加起來的總封頂,而每個項目自己還有細封頂;病房及膳食每日 $750 這一項,就已經是實際比較的起點。

誰可以投保?「必須考慮」不等於「必須接受」

自願醫保給你的不是承保的權利,是被公平考慮的權利。

實務守則第 2.5 節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考慮香港居民、以及年齡介乎 15 天至 80 歲人士投保認可產品的申請;兩條註腳分別說明「香港居民」包括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及身為香港居民的 11 歲以下兒童,以及若認可產品是專為某年齡階層而設計,此項要求或可獲豁免〔註18〕。常見問題問題 28 用同樣的字。

緊接的問題 29 補上「香港居民」這一限的另一面:非香港居民也可以投保,但受保人必須為香港居民,保單方可申請稅務扣除;而保險公司可根據其業務常規,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非香港居民受保人的申請〔註19〕。

「香港居民」這一限同時決定兩件事,而兩件事的後果不同。 一,它決定「必須考慮」這項責任有沒有:受保人不是香港居民,保險公司沒有考慮的責任,接不接受由公司按其業務常規自行決定。二,它決定該保單的保費可不可以扣稅。所以為一位並非香港居民的親人投保,即使有保險公司肯接受,扣稅那一環是另計的。

而問題 30 講明另一半:參與的保險公司必須根據實務守則所訂的原則,經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後,才可拒絕你的投保申請〔註20〕。即是說:可以拒保,但要經過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才可以拒。

注意實務守則註 2 的豁免——專為某年齡階層設計的產品可獲豁免這項「必須考慮」的責任。這個豁免不適用於標準計劃:產品合規規則第 2.11 節訂明保險公司在提供標準計劃時,必須考慮年齡介乎 15 天至 80 歲的香港居民作為受保人的投保申請,標準計劃不可只以特定年齡組群的客戶為銷售目標〔註21〕。所以一個 75 歲、從未買過醫保的人,有權要求被考慮的,是標準計劃。

但這句「不適用」不是沒有任何例外。 緊接的第 2.12 節訂明,在獲得局方批准的情況下,標準計劃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齡組群為銷售目標〔註22〕。即是說,經局方個別批准,標準計劃裡屬於「其他保障」的部分是可以做年齡篩選銷售的;「必須考慮」這個核心責任沒有被這一條動搖,但「完全沒有任何例外」這句話並不準確。

核保之後,保險公司可以做甚麼,實務守則第 2.8 節列得很直白:可進行核保程序,並可在接受申請時收取附加保費及/或加入個別不保項目條文、拒絕投保申請,或因資料不足而押後處理申請〔註23〕。

附加保費有沒有上限?計劃文件沒有訂。 2014 年方案中的「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原建議為標準保費的 200%)與高風險池一併被押後,至今未實施。

冷靜期:不少於 21 日,而且不適用於續保

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2 節訂明,保單持有人可在冷靜期內取消條款及保障並取回全數已付保費,但若曾獲賠償或將獲得賠償則不獲發還保費,而且這項取消的權利並不適用於續保〔註24〕。實務守則第 4.15 節訂明冷靜期的期限為 21 天,保險公司亦可提供更長的期限。

留意保單範本正文寫的是「輸入一個不少於 21 日的日數」——21 日是下限,實際日數由各公司填,逐份保單可以不同。 計算方法也有兩個位要記住:交付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當日不計入;若最後一日不是工作天,順延至其後首個工作天。

⚠️ 幫父母投保的人請注意:「必須考慮」的年齡上限是 80 歲,過了 80 歲就連被考慮的權利都沒有。實務守則第 2.6 節雖然在中英文版本用了不同連接詞(英文 “or”、中文「及」),但同一節下一句在兩個版本都寫明保險公司「亦可根據其核保準則,不接受符合上述 (a) 及/或 (b) 情況的申請」——即無論怎樣讀那個連接詞,保險公司仍可按核保準則拒絕。同一句同時訂明:拒絕時應向消費者解釋原因、採取一致準則,並至少在公司網站發布相關資料。

投保前已有病症:第一年是「沒有保障」,而 25% 是「25% 甚麼」

這一節是全文最容易被誤導的地方,而誤導來自官方自己的消費者摘要。

先分清兩個詞。已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投保時你已經(或理應)察覺的病症,要在投保申請時申報,保險公司可以據此加設個別不保項目或收取附加保費。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投保時已存在、但你不察覺亦理應不察覺的病症。兩者的處理完全不同,只有後者適用下面的等候期。

保單範本第八部分對「投保前已有病症」的定義沒有時間窗,只寫「於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前已存在」,並列出三種一般審慎人士理應已可察覺的情況:病症已被確診;病症已出現清楚明顯的病徵或症狀;已尋求、獲得或接受病症的醫療建議或治療〔註25〕。

留意:條文只寫「保單生效日前」,沒有任何回溯年期。 坊間常見的「投保前 3 年」說法,在保單範本、實務守則、產品合規規則及官方常見問題中都找不到對應條文。

陷阱一:第一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的等候期表寫明四級: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第二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五十;第四個保單年度起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註26〕。

而自願醫保網站「認可產品的主要產品特點」,同一件事是這樣寫的: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保單生效日後提供部分賠償(第二年 25%、第三年 50%),其後提供全面賠償(100%)〔註27〕。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7 亦然〔註28〕。

兩段消費者摘要都由「第二年」講起,都沒有寫首年零賠償。 把首年寫出來的官方文本,除了保單範本正文,還有兩份:實務守則詞彙表第 24 項,以及產品合規規則詞彙表第 25 項——同一段文字、同樣的 0%/25%/50%,只是兩份文件裡編號不同〔註29〕。即是說,明文寫出首年零賠償的官方文本一共有三份,並非兩份。

一句講完:等候期是三個保單年度,賠償率 0%、25%、50%,第四個保單年度起全數。

這條階梯不止用在「未知的已有病症」一項。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8(f)(ii) 把「先天性疾病治療」寫成受同一套賠償安排規限,即年滿 8 歲或以後才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同樣要走完這三個保單年度。

有一個技術細節反而對投保人有利,但要留意它的觸發條件。實務守則第 4.16 節開首訂明,只有在投保人提出要求並獲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首個保單年度才有機會不足 12 個月;在這個情況下,第 4.16(b) 節訂明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不應受影響,即受保人在首個保單年度續保後隨即可獲 25% 的賠償,即使首個保單年度不足 12 個月〔註30〕。即是說,「三個保單年度」數的是保單年度,不是 36 個月;若投保人自己要求並經保險公司同意縮短首個保單年度,等候期照樣走完一格,不會因為首年短了而被拖長——但這個安排本身要投保人主動提出並獲保險公司同意,不是一項自動適用的規則。

陷阱二:「25%」是 25% 的甚麼?中英文寫法不同

這一節必須把兩種語文並列,因為兩個版本並非同樣精確,而兩個版本同樣是正式版本

英文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的表,四格分別寫 no coverage、25% reimbursement、50% reimbursement、full coverage〔註31〕。英文本只寫「25% reimbursement」,沒有寫 25% 是以甚麼為基礎。 中文保單範本同一格寫的是「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明文把百分比錨定在保障限額

範本第二部分第 1 節的詮釋條文訂明,中文及英文版本兩者均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兩者存有歧義,必須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註32〕。範本前言第 (9) 段亦承認翻譯採取務實而非字面直譯的方式〔註33〕。

所以:不要寫、也不要信「賠單據的 25%」。 英文本沒有這樣說,中文本說的是另一回事。中文本是兩者之中較精確的一個。

算一次數:兩種讀法差多少。 用保障表的病房及膳食項目,每日限額 $750。假設一名受保人在第二個保單年度因一項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住院 5 日,病房及膳食實際收費每日 $1,500,5 日合共 $7,500;該項目的保障限額為 5 乘 $750 等於 $3,750。按中文本的寫法(按保障限額賠 25%),是 $3,750 乘 25% 等於 $937.5。若按「賠實際費用的 25%」這個讀法,是 $7,500 乘 25% 等於 $1,875,但仍受 $3,750 限額所限,得出 $1,875。兩個讀法在這條數上相差一倍。

本文不代局方裁定哪個讀法正確。 保單範本引言第 8 段訂明,局方對詮釋各計劃文件、處理中英文歧義,以及在特殊情況下容許豁免遵守部分規定,保留最終決定權〔註34〕。而上面引過的詮釋條文則訂明,歧義須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兩句同時有效:實際爭議點由局方最終裁定,而裁定之前,條文本身要求向有利保單持有人的方向讀。

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

同一節的最後一段訂明,若投保人被要求披露而沒有披露一項當時已察覺或理應察覺的投保前已有病症,保險公司有權宣告條款及保障無效、追討已付賠償及/或拒絕提供保障——然後是關鍵一句:本公司必須就此情況負上舉證的責任〔註35〕。而對於真正未知的病症,同一節寫明保險公司無權因此重新核保或終止條款及保障。

⚠️ 剛剛買了保單、第一年就發現自己有病的人請注意:若屬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首個保單年度是零賠償;若屬投保時已知而沒有申報,保險公司要自己舉證。兩種情況的分野在於投保當時你察覺或理應察覺甚麼,而不在於病甚麼時候確診。

一般不保事項:14 項,逐項要自己看清楚

保障表告訴你賠多少,不保事項告訴你有沒有得賠——後者對實際體驗的影響往往更大。

保單範本第七部分列出 14 項一般不保事項。以下表格是本站為方便閱讀而寫的標題式撮要,並非逐字條文;14 項的數目是完整的,但每項的確切範圍、例外及但書必須看範本原文。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第七部分「一般不保事項」14 項(標題式撮要,非逐字條文)。來源: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擷取:2026年8月1日)
編號撮要
1非醫療所需的治療、程序、藥物、檢測或服務
2純粹為接受診斷程序或專職醫療服務而住院(設例外)
3保單生效日前已感染或出現的 HIV 及其相關傷病(設五年推定期及例外)
4藥物/酒精/毒品依賴或影響、自殘、企圖自殺、非法活動、性病及其後遺症
5美容或整容服務(因意外受傷並於意外後 90 日內接受的必要醫療服務除外);可用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的視力問題(含 LASIK)
6預防性治療及預防性護理(設三項例外)
7牙科治療及口腔頜面手術(意外引致的住院急症治療及手術除外)
8產科狀況及其併發症、節育、變性、不育治療、性機能失常
9購買耐用醫療設備及儀器(住院或日間手術當日租用者除外)
10傳統中醫治療及各類另類治療
11實驗性或未經證實醫療成效的技術或程序
12受保人年屆 8 歲前發病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
13已獲法律、政府、僱主或第三方的醫療或保險計劃賠償的費用
14戰爭、內戰、侵略、叛亂、革命、軍事政變等所致的治療

其中三項的原文特別值得逐字讀,因為它們最常引起「以為包但不包」——第 6 項(預防性治療及預防性護理,連同三項例外)、第 10 項(傳統中醫治療及另類治療的完整清單)及第 12 項(8 歲界線),全文見〔註36〕。

第 12 項與計劃的宣傳點是一體兩面。 官方常見問題把「先天性疾病治療」列為保障擴展的一項,指年滿 8 歲或以後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受保;不保事項第 12 項就是它的另一面——8 歲前發病或確診的,不保。兩句話劃同一條年齡界線,只是一句從保障講、一句從不保講。

但年齡界線不是全部——同一句宣傳文字後面,還有一個賠償比率的條件。 常見問題問題 8(f)(ii) 的英文本在句末寫明 “subject to the same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that applies to unknown pre-existing conditions”,指向的就是上文那套安排〔註37〕。即是說:一項在受保人年滿 8 歲或以後才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按常見問題的寫法,同樣要走上文那條三年階梯——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第二、三個保單年度 25% 及 50%,第四個保單年度起才全數。 而自願醫保網站中文的「認可產品的主要產品特點」一欄,只寫「保障範圍包括於年滿 8 歲或以後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並沒有寫這個條件;只寫「受保」,沒有寫「甚麼時候開始全數受保」。

兩點要同時記住:這個「同一套賠償安排」的說法只見於常見問題,保單範本正文並沒有為先天性疾病另設一張等候期表;而按範本引言第 7 段,常見問題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只對計劃文件的詮釋具引導作用。本文照錄常見問題的寫法,不代為判定它在個別保單條款下如何運作——要問的是承保公司,而不是宣傳單張。

⚠️ 打算用醫保去做身體檢查或篩查的人請注意:第 6 項明文把無症狀下的一般身體檢查、定期檢測及篩查程序剔除。醫保是住院及手術的償款保險,不是體檢計劃。

「保證續保至 100 歲」保證了甚麼,沒有保證甚麼

保證的是保險公司不可以趕你走;沒有保證的是你供不供得起。

保單範本第四部分開首訂明,條款及保障在繳交保費後於保單生效日起生效,並按第四部分條款在每個保單年度續保,保證續保受保人至年齡一百歲〔註38〕。

第四部分第 2 節寫出續保時的兩面:不論公司在續保時有否修訂條款及保障,公司都有權按當時採用的標準保費表向所有同一類別保單調整標準保費;但在每個保單年度內及續保時,公司不得因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變化而增加附加保費率或增加個別不保項目〔註39〕。

第四部分第 4 節的標題是「除指定情況外不可重新核保」,正文訂明: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起發生任何變化,在條款及保障生效期間,公司無權重新核保〔註40〕。

重新核保的例外,範本自己列出四種情況,其中兩種是可選條文。 (a) 保單持有人自己要求重新核保以減低附加保費或取消個別不保項目——即使公司拒絕或持有人不接受結果,公司亦「無權終止或不續保」;(b) 保單持有人要求增加額外保障或轉換為更佳保障的計劃(重新核保只限該部分)。另外兩種以【如適用】方括號形式載於範本,即由各公司決定是否採用——【如適用】(c) 當受保人改變居住地、【如適用】(d) 當受保人改變職業,兩者都要符合一系列前提(投保核保時已考慮該因素、投保時已通知持有人、公司備有相關核保指引、重新核保只可考慮該項改變),而範本明文寫明結果「對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而言,可以是有利或不利」。所以「終身不再核保」這句話並不準確:搬屋和轉工,在採用了這兩段可選條文的保單下,是可以觸發重新核保的。

(c) 及 (d) 兩段的末句,同時把一項責任放在保單持有人身上:範本訂明公司有責任要求保單持有人在續保時通知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別於上一個續保日,而保單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後有責任通知公司相關改變。職業一段的寫法相同。

而重新核保之後可以發生甚麼,同一節的 (f) 段寫得很直接:在重新核保後,公司可終止條款及保障、徵收附加保費、調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以及修訂或取消原有的個別不保項目〔註41〕。

換言之:一旦搬屋或轉工觸發了重新核保,公司可以加附加保費、加個別不保項目,甚至終止條款及保障。 健康狀況變化永遠不能觸發重新核保——這一層保障是絕對的;可以觸發的,是那兩段【如適用】的居住地與職業條文,而觸發之後的結果,範本自己說「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而保單本身有自動終止的情況,第二部分第 15 節列出三個,以最先者為準: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保費;受保人身故翌日;公司不再獲《保險業條例》授權承保或繼續承保本保單〔註42〕。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3 對同一件事的答法窄得多:問「我的認可產品保單會否不獲續保」,答「不會,除非您未能準確及全面地提供投保所需的資料」〔註43〕。

常見問題只講了不獲續保的一種情況,但保單範本涵蓋兩層不同的東西,不可以混為一談。 一是保單本身自動終止的三個情況(第二部分第 15 節);二是續保被中斷的另一個途徑——保單持有人自己在續保前以書面通知公司決定不續保(第四部分第 1(a) 節)。兩份都是官方文本,但條款寫在保單範本,常見問題只是局方的說明:引言第 7 段明文寫明這類補充資訊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只對計劃文件的詮釋或闡述具引導作用。

保證與不保證,一個對比:

自願醫保保證的事項與不保證的事項。來源:《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15節、第四部分第1、2、4節、第六部分第4節(2022年7月1日版本),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24、30(頁面覆檢日期 2026年7月9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
計劃保證的計劃不保證的
續保至受保人 100 歲,不論健康狀況變化(第四部分開首)——但「不可重新核保」設有例外,見下一行你的投保申請會獲接受(常見問題問題 30)
不得因健康狀況變化加附加保費率或加個別不保項目(第四部分第 2 節)附加保費的幅度上限——計劃文件沒有訂
不得因健康狀況變化重新核保(第四部分第 4 節,其標題為「除指定情況外不可重新核保」);改變居住地或職業則可能觸發重新核保,視乎保單有否採用該兩段【如適用】條文投保時已加設的個別不保項目會否解除;以及一次獲准的重新核保會得出甚麼結果——第四部分第 4 節 (f) 容許公司終止條款及保障、徵收或調高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
續保時不可減少賠償限額、不可增加共同保險或自付費(第四部分第 1 節)保費水平——「醫務衞生局不會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常見問題問題 24)
不披露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第六部分第 4 節)年滿 100 歲之後的安排——範本的終止條文(第二部分第 15 節)沒有提及

⚠️ 靠「保證續保至 100 歲」做長遠打算的人請注意:這句保證針對的是保險公司的權利,不是你的成本。保費會隨年齡上移,也可以按整個同類保單組合上調,兩者都不受這句保證約束。

標準計劃與靈活計劃:官方定義和界線

分別不止在於「貴一點便宜一點」,核心是一條規則:靈活計劃必須在「基本保障」之上加東西(即「額外保障」),這一層基本保障原則上不可以被削弱——但「不可以減」不是沒有任何例外。 合規規則第 6.2 至 6.4 節容許在三種指定情況下調低(海外地域保障、病房級別調整、額外保障按醫療服務提供者選擇的限制),第 6.5 節還有一條經局方個別批准才可以走的路,讓合資格的靈活計劃連基本保障層面都可以加設自付費、共同保險和終身保障限額。

產品合規規則第 1.5 節訂明標準計劃的產品設計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條款及保障必須等同認可產品的最低合規要求,簡稱「基本保障」;第 1.6 節訂明靈活計劃必須在基本保障的基礎上提供「額外保障」,設計必須符合「更佳保障原則」,即與標準計劃相比會為客戶帶來更高的保障,並且不會對保單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第 6.5 節所述情況除外)〔註44〕。

第 1.8 節的三行表把界線畫得最清楚:基本保障——標準計劃必須包括,靈活計劃必須包括;額外保障——標準計劃不可包括,靈活計劃必須包括;其他保障——兩者皆可選擇包括或不包括。即是說,一款計劃不是「多了東西就叫靈活」——沒有額外保障就不可以叫靈活計劃,有額外保障就不可以叫標準計劃。

甚麼算「額外保障」?第 4.2 節分兩類:第一類是在標準計劃框架上作出的提升,包括更高的保障限額、額外保障項目、減少或取消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 30% 共同保險,以及對保單持有人更有利的條款修訂(例如減少一般不保事項的範圍,或縮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第二類由局方訂明,載於附件 I〔註45〕。

留意第一類的第 (iv) 項:等候期可以縮短。 上文那個三年階梯是標準計劃的底線,靈活計劃可以做得更好——實務守則詞彙表第 24 項亦明文寫「靈活計劃可設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賠償率」。買靈活計劃之前值得直接問:等候期和賠償率是不是跟標準計劃一樣。

靈活計劃可以減甚麼?合規規則第 6.2 至 6.4 節列出三種——香港以外地區合資格醫療費用的保障可以調低;有訂明病房級別的計劃可在受保人入住更高級別病房時調整保障金額(但因急症房間短缺、因病情需要隔離,或其他不涉及個人偏好的原因而升級,不得作出調整);額外保障部分可按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選擇作出限制。三種都附同一句限制:不得影響相等於標準計劃的「基本保障」〔註46〕。

而「必須在保單條款及細則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這一句,不止在病房那一段出現——6.2、6.3、6.4 三段末尾都有幾乎一樣的一句,是可以直接用的一項權利,不止一項。 病房級別的調整規則,連同「所有病房級別的定義」(規則寫明至少要包括香港的醫院)是 6.3(b) 段;海外地域限制的定義和保障調整規則是 6.2 段;最新獲批准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名單是 6.4 段。三者都必須在保單條款及細則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即是說,不止「住進高過訂明級別的病房會扣多少」,還有「海外看病實報上限多少錢」、「誰才算網絡內醫療服務提供者」,全部都不應該是靠銷售員口頭解釋的數字,應該白紙黑字寫在你收到的文件裡;三項裡面找不到任何一項,就要求對方指出寫在哪一頁。

自付費與共同保險亦然:第 3.16、3.17 節只准靈活計劃在「額外保障」、「其他保障」或第 6.5 節所述情況設自付費及共同保險;第 3.18 節則除第 6.5 節外不准設終身保障限額。

消費者版本的說法,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1:標準計劃提供相當於最低合規要求的條款及保障,由於採用劃一的條款,除了極少量允許的輕微改動外,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標準計劃大致相同;靈活計劃則提供相等於標準計劃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具彈性的附加保障〔註47〕。

兩項底線值得記住:常見問題問題 10 指出所有認可產品的基本保障(包括整份標準計劃,以及靈活計劃中相等於標準計劃的部分)提供自由選擇醫院及醫生;問題 12 指出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的基本保障須提供全球保障,精神科治療除外(限於香港)。靈活計劃的附加保障可以綁定醫療網絡或限制地域,基本保障那一層不可以。

標準與靈活的逐項比較,見〈VHIS 標準計劃 vs 靈活計劃〉一文。

⚠️ 聽到推銷員講這個計劃是自願醫保、政府認可就放心的人請注意:「基本保障不可以被削弱」這句不是沒有任何例外。一般來說認可產品的基本保障確實不可以打折,但第 6.5 節開了一道經局方個別批准的門——合乎六項條件(包括自付費加共同保險每年封頂在保障限額的 3%)的靈活計劃,可以在計劃層面為基本保障加入自付費、共同保險及/或終身保障限額。附加保障那一層的網絡限制、地域限制、自付費、病房級別調整,全部是各公司自己設計的,計劃之間可以差天共地——不過網絡限制、地域限制的定義和保障調整規則,以及病房級別的定義和調整規則,三者都規定必須寫入保單條款及細則及/或保障表,你有得逐條問、逐條看。

保費:政府自己有一覽表,但政府不規管保費

這兩句話同時成立,而且它們正是計劃的核心設計:政府用透明度取代價格管制。

常見問題問題 24 寫明:醫務衞生局不會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但參與計劃的保險公司需公布其認可產品的保費表以方便消費者查閱和比較,而所有認可產品的保費表可於自願醫保計劃的官方網站查閱〔註48〕。

透明度的具體要求寫在實務守則第 4.10 節,五項完整見〔註49〕:按年齡、性別及其他因素分級的標準保費表(最少必須透過公司網站提供);「年齡」的定義(上次生日年齡、下次生日年齡或最近生日年齡);保費折扣的運作(如適用);保監局收取的徵費;其他費用的收費(如適用)。

換言之:保費表要按年齡和性別分級、要上公司網站、要講明「年齡」怎樣計、要交代折扣和徵費——條文管的是披露,不是價錢本身。

除了各公司自己的保費表,醫務衞生局亦自行編製一份跨公司的一覽表:《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提供男、女兩份檔案,檔案內自身標示「截至 2026年7月17日」。表內按 0 至 100 歲逐歲列出年度標準保費,共 43 個資料欄,覆蓋 30 間產品提供者——一間公司可以佔多過一欄,因為有些公司分「獨立保單」與「附加契約」兩種形式定價,有些則把不同投保年齡範圍分欄。

該表自己的「讀者注意事項」有一段是消費者最需要記住的:標準保費通常按年齡釐定,並在續保時作出調整,這表示保費表中比你現時年齡較高的相應標準保費,於你達至該等年齡時可能會有調整〔註50〕。同一段亦寫明該表不應被理解為醫務衞生局向任何人推薦任何特定產品或保險公司,以及該表不包括保險業監管局徵收的保費徵費、不同支付方式的差額、保費折扣、吸煙與非吸煙的差額,和因較高健康風險而收取的附加保費。

換言之:表上的數字是「標準保費」,不是你最終會付的金額。

下表是兩間產品提供者的逐歲標準保費。這是一個單一度量的數據矩陣——每一格都是同一種東西(年度標準保費),橫向的年齡是這張表存在的理由,所以它保留全部年齡欄並在可橫向捲動的容器內呈現;拆走任何一欄都會拆走一個已公布的數字,把一行拆成兩張表則會毀掉同一個投保人由 0 歲到 80 歲的比較。

兩間產品提供者的標準計劃年度標準保費(港元,不包括保險業監管局徵費)。來源: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檔案自身日期「截至 2026年7月17日」,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Female.xlsx 及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Male.xlsx (擷取:2026年8月1日)。列出的兩間公司的數字已與其各自在自願醫保網站刊登的認可計劃標準保費表對核。
公司及形式性別0 歲30 歲40 歲50 歲60 歲70 歲80 歲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獨立保單2,5083,586.44,625.66,337.68,354.414,04823,091.2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附加契約2,336.83,464.84,639.26,178.47,747.212,470.420,452.8
保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獨立保單1,8602,1002,8204,2125,3528,77211,964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獨立保單3,1322,324.82,959.24,804.88,466.414,22823,315.2
保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獨立保單1,7521,6562,3043,6125,5689,38412,792

這是 30 間產品提供者之中的兩間,不是市場範圍。 列出它們,是因為這兩間的數字可以與各自刊登的認可計劃保費表逐格對核(其中一間以月繳刊登,年化後完全吻合)。

跨公司的差距有多大?以政府這份一覽表為準,在同一年齡上所有已填列欄位之間:30 歲女性有 34 個已填列欄位,由 $2,070(利寶國際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至 $4,230(大新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30 歲男性 34 個欄位,由 $1,620(安我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至 $4,104(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獨立保單);50 歲女性 34 個欄位,由 $4,212(保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至 $8,488(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50 歲男性 34 個欄位,由 $3,524(安我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至 $7,718(藍十字(亞太)保險有限公司,獨立保單)。

為甚麼本文只講 30 歲和 50 歲? 因為 60 歲之後,表上填列的欄位數目開始上升(60 歲 35 個、70 歲 39 個、80 歲 43 個)——多出來的是「只供續保」的欄位。以 60 歲為例,35 個已填列欄位當中,已經有一欄的「新單投保年齡」寫 0-59、「保單續保年齡」寫 60-99,即該欄在 60 歲的數字是續保價而不是新投保價。一覽表同時載有每欄的「新單投保年齡」與「保單續保年齡」,在較高年齡直接取表上的最高與最低值,會把只供續保的價錢同新投保的價錢混為一談。要比較 60 歲以上的新投保保費,必須逐欄先看該欄的新單投保年齡範圍。

另一個比較陷阱:年齡的定義本身不統一。 一覽表的表頭顯示,大部分欄位的新單投保年齡寫「0-80」,但亦有寫「最接近一個生日之已屆年齡 0-81」及「下次生日年齡 1-81」,另有公司分成「0-59/60-69/70-80」或「0-64/65-70/71-75/76-99」等多個年齡段。實務守則第 4.10(b) 節要求各公司披露年齡定義,正正因為不同定義下的「60 歲」不是同一批人

兩點必須寫在這裡。 一,標準計劃的基本保障按規則劃一,保費差異不等於保障差異。二,本站不評價、不排名、不推薦任何保險公司或任何產品,以上數字只為說明政府公布的資料怎樣看。

一項名稱記錄:本文所引一覽表及自願醫保網站中文頁面的公司名稱為「大新保險有限公司(前為「大新保險(1976) 有限公司」)」;該網站的英文版名單頁面同時顯示 “Dah Sing Insurance Co (1967) Ltd” 的括號年份。兩個寫法在 2026 年 8 月 1 日同時存在於政府網站,本文只作記錄,不代為判定。

⚠️ 打算用價錢做比較的人請注意:標準計劃的條款既然劃一,價錢確實可以直接比;但要比就要比同一種形式(獨立保單或附加契約)、同一個年齡定義、同一個新投保或續保身分,而且記住表上的數字不含徵費、不含附加保費。

兩份官方文件對同一項豁免講法不同

這是本文找到最清楚的一處官方內部矛盾,而且矛盾的方向對消費者不利。

背景:標準計劃與靈活計劃原則上都不准設終身保障限額(合規規則第 2.16、3.18 節)。但第 6.5 節開了一道門——經局方批准,某些靈活計劃可以在計劃層面加入自付費、共同保險及/或終身保障限額,條件有六項,全文見〔註51〕:每年保障限額最少 500 萬港元;12 個保障項目中至少 10 個沒有個別保障金額限額、個別自付費及/或共同保險;每個保單年度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總自付金額不得超過每年保障限額的 3%;保單生效前必須提供沒有任何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選項;生效後必須提供至少一次不需重新核保的轉換機會;終身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每年保障限額的 4 倍。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9(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就同一項豁免,列出的卻只有三項〔註52〕。

終身保障限額豁免條件:產品合規規則第 6.5 節(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與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9(頁面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對照。來源: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及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
項目產品合規規則第 6.5 節常見問題問題 9
每年保障限額下限500 萬港元500 萬港元(相同)
終身保障限額下限每年保障限額的 4 倍2,000 萬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額的 4 倍,以較高者為準
12 個保障項目中至少 10 個沒有個別保障金額限額、個別自付費及/或共同保險不設個別項目保障金額限額(未提自付費及共同保險)
自付費+共同保險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每年保障限額的 3%沒有提及
保單生效前須提供無自付費、無共同保險的選項必須(第 6.5(d) 節)沒有提及
生效後至少一次不需重新核保的轉換機會必須(第 6.5(e) 節)常見問題另述可於續保時轉為標準計劃

最要緊的一格是自付費上限。 合規規則第 6.5(c) 節那個「不得超過每年保障限額的 3%」是一項直接的消費者保障:以規則自身的例子,每年保障限額 500 萬港元,全年自付費加共同保險封頂 15 萬港元。常見問題完全沒有提到這一項。

哪一份為準?保單範本引言第 7 段自己答了:局方會不時審視及修改計劃文件,亦有機會不時以常見問題等方式釐清或闡述部分內容,但有關資訊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只對計劃文件的詮釋或闡述具引導作用〔註53〕。

產品合規規則是計劃文件,常見問題不是。 但常見問題那一頁的覆檢日期(2026 年 7 月 9 日)比合規規則的版本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新四年,而常見問題加了一項規則沒有的 2,000 萬港元下限。本文兩份都列,並指出計劃文件才是規則本身;本文不宣稱知道哪一份反映局方現時的實際做法。

⚠️ 正在考慮一款設有自付費、聲稱「高保障額」的靈活計劃的人請注意:問清楚該計劃是否屬第 6.5 節的豁免產品。如果是,全年自付費加共同保險的封頂是多少、生效前有沒有提供過無自付費的選項、生效後那一次免核保轉換是甚麼時候。這四點都是規則寫明的權利。

稅務扣除:自願醫保唯一真正立過的法

整個計劃唯一經立法會通過的部分,就是扣稅。

政府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計劃細則的新聞稿寫明:政府會修訂法例以在自願醫保下提供稅務扣減,市民個人及為其受養人繳交的保費均可獲扣減,每年可作扣減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 8,000 元,而可申請扣減的受養人數目並無上限〔註54〕。

法例本身:《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於 2018 年 10 月 31 日獲立法會通過,此前於 2018 年 5 月 18 日刊憲。保單範本第 4 段訂明,在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購買認可產品支付的保費,可合資格作稅項扣除。而 2017 年諮詢報告第 7.4 段亦寫明反面:不符合自願醫保計劃規定的產品不會獲稅項寬減。

扣除是扣除,不是回贈。 上限為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的合資格保費,實際少交的稅取決於你的邊際稅率,本文不代任何人計算個人稅款。

還有一個新聞稿沒有寫、常見問題才寫明的條件:受保人本身要是香港居民。 問題 29 寫「但受保人必須為香港居民,有關保單方可申請稅務扣除」。新聞稿只寫「市民個人及為其受養人繳交的保費均可獲稅務扣減」,沒有把受保人的居民身分列出來。兩句一起讀才完整:受養人數目沒有上限,但每一名要計扣稅的受保人,都要是香港居民。

實際有多少人用到?醫務衞生局在 2024 年 12 月 4 日立法會第五題的答覆,列出了三個課稅年度的納稅人數目、合資格保費總額,以及全數獲扣除的受保人比例(約 74%)——三個年度的數字全文見〔註55〕。

同一份答覆亦交代了計劃的規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認可產品的保單數目約為一百三十四萬張,其中 97% 受保人購買「靈活計劃」;在所有受保人當中,超過一半(約 53%)為 40 歲以下人士,約 35% 為 40 至 59 歲人士,約 12% 為 60 歲或以上人士〔註56〕。同一份答覆對成效的立場是:計劃推出至今約五年,其中三年橫跨新冠疫情,目前斷言計劃成效言之尚早〔註57〕。

兩個數字放在一起看,就見到計劃的實際重心。 保單 134.1 萬張,其中 97% 受保人買的是靈活計劃——即是說,本文用相當篇幅逐項拆解的標準計劃,實際上是絕大多數人不會買、但卻是他們那份保單下限的那一份。 標準計劃的真正功能,是做所有靈活計劃不可低於的地板,以及做每間公司必須長期開放的入口。

至於索償表現,最近一次官方公布是 2022 年 9 月 2 日的新聞稿,數據年份為 2021 年:絕大部分(93%)的索償個案均可成功索償,其中獲全額償付的約佔 39%,償付比率達九成或以上的約佔 65%,償付比率達八成或以上的約佔 78%,全年整體償付比率平均約為 89%〔註58〕。

這組數字是 2021 年的,發布於 2022 年 9 月。自願醫保網站的新聞稿名單顯示,之後再沒有公布過同類統計。 讀的時候要記住它的分母:全年所有索償個案,不分計劃類別、不分年齡。

⚠️ 為父母投保而想計扣稅的人請注意:上限是按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合資格保費計,受養人數目沒有上限;但受保人本身必須是香港居民,該保單方可申請扣除。實際扣減額仍以實付合資格保費為準,而 74% 那個比例說的是 2022/23 課稅年度全數獲扣除的受保人比例,不是你的個案。

下一步應該怎樣做

  1. 先確認你買的是不是認可產品。 只有認可產品才適用本文所述的全部規則,也只有認可產品的保費可以扣稅。市場上仍然合法地銷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個人住院保險——那是 2017 年的政策決定,不是漏洞。
  2. 如果你被拒保或被加附加保費,記住兩件事。 一,公司必須經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才可拒絕,並應向你解釋原因;二,附加保費沒有上限,因為那項上限與高風險池一併被押後,從未實施。
  3. 問清楚等候期。 標準計劃是首年 0%、第二年 25%、第三年 50%、第四年起全數。靈活計劃可以更短或更高,這是規則明文容許的額外保障,值得直接問。
  4. 如果你在考慮設有自付費的靈活計劃,問四條問題。 這款是不是第 6.5 節的豁免產品;全年自付費加共同保險封頂多少(規則是每年保障限額的 3%);生效前有沒有提供過無自付費的選項;生效後那一次免核保轉換是甚麼時候。
  5. 搬屋或轉工之前,翻一次保單。 看你的保單有沒有採用那兩段【如適用】的居住地與職業條文。如果有,這兩件事可以觸發重新核保,而結果範本自己說「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6. 比較保費時對齊三件事。 同一種形式(獨立保單或附加契約)、同一個年齡定義、同一個新投保或續保身分。60 歲以上要先看每一欄的「新單投保年齡」範圍,否則會把續保價當成新投保價。
  7. 扣稅要記住兩個限。 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合資格保費,受養人數目無上限;但每一名要計扣稅的受保人本身必須是香港居民。
  8. 要查認可名單和保費表,用自願醫保官方網站;逐項比較標準與靈活兩類計劃的文章,連結在下方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自願醫保是不是法例規定的?

不是。保單範本引言第 6 段明文寫「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保險公司自願註冊、消費者自願投購;保險公司本身受保險業監管局按《保險業條例》規管。唯一為自願醫保而立的法,是 2018 年 10 月 31 日通過的《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內容是保費扣稅。

未知的已有病症第一年賠多少?

零。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的表寫明「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第二、三個保單年度分別為 25% 及 50%,第四個保單年度起全數。政府網頁及常見問題的摘要由「第二年」講起,沒有寫首年。

第二年那個 25%,是賠單據的 25% 還是賠限額的 25%?

中文保單範本寫「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即以保障限額為基礎;英文本只寫「25% reimbursement」,沒有寫基礎。兩個版本同為正式版本、效力相同;範本訂明歧義須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而兩個版本之間的不一致由醫務衞生局最終裁定。本文不代為裁定。

先天性疾病是不是一到 8 歲就立刻全數受保?

不是。8 歲是不保與受保的分界(不保事項第 12 項不保 8 歲前發病或確診者),但常見問題問題 8(f)(ii) 同時寫明,年滿 8 歲或以後出現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受與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相同的那套賠償安排規限,即同樣走首年 0%、第二年 25%、第三年 50%、第四年起全數這條階梯。這個條件只見於常見問題,保單範本沒有為先天性疾病另設等候期表;而常見問題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

我不是香港居民,買不買得到?

常見問題問題 29 寫「可以」,但兩點要分開:保險公司對非香港居民受保人沒有「必須考慮」的責任,接受與否由公司按其業務常規自行決定;而受保人必須為香港居民,該保單方可申請稅務扣除。

市面上究竟有多少款認可產品?

官方常見問題(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說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有 100 款、573 種方案;認可名單頁面(頁面自身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項點算則為 103 項產品、579 個認可編號,套用該網站自己的篩選條件後為 91 項。政府沒有公布點算規則,兩個數字對不上,本文兩個都列。

「保證續保至 100 歲」是不是代表保費不會加?

不是。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2 節訂明,保險公司有權按當時採用的標準保費表向所有同一類別保單調整標準保費;不得做的是因個別受保人健康狀況變化而加附加保費率或加不保項目。常見問題問題 24 亦明言「醫務衞生局不會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

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等候期一不一樣?

不一定。三個保單年度、0%/25%/50% 是標準計劃的規定;產品合規規則第 4.2(a)(iv) 節容許靈活計劃「縮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作為額外保障,實務守則詞彙表第 24 項亦寫明「靈活計劃可設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賠償率」。逐份計劃要自己看。

註釋:官方原文

〔註1〕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引言第 1 段:「自願醫保計劃(簡稱「自願醫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政府」)醫務衞生局(簡稱「局方」,前稱「食物及衞生局」)就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推出的一項政策措施。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參與均屬自願性質。」

〔註2〕 同上,第 6 段:「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亦不應取代任何法規、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或指引,或與其構成抵觸。」

〔註3〕 產品合規規則第 1.2(a) 節:認可產品須屬 (i)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3 部類別 2(疾病)、提供彌償性質利益的保險合約,或 (ii)「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 章)附表1 第1 部第3 段,合約合併長期業務及與性質屬類別2(疾病)的額外業務(例如同時包括人壽保險及醫療保險的保險保單,或附加到人壽保單並成為合約一部分的醫療保險附加契約)」。第 9.6 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 章),有關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的合資格保費具備條件作稅項扣除。」

〔註4〕 自願醫保計劃官方網頁「自願醫保計劃」頁(覆檢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提升住院保險產品的保障水平/為市民提供多一個選擇,透過住院保險而使用私營醫療服務/長遠可望減低公立醫院壓力」。

〔註5〕 同上:「正如所有其他保險業務一樣,所有自願醫保計劃的產品提供者均受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的監督及規管。此外,自願醫保計劃的產品提供者必須遵守計劃所訂的規則,包括產品合規要求及實務守則。」

〔註6〕 《自願醫保計劃諮詢報告》(2017 年 1 月)第 7.6 段:「鑑於市民對設立高風險池的建議和「最低要求」的修訂意見分歧( 請參閱下文第7.7 至7.10 段),我們認為較審慎的做法,是再研究和重新評估高風險池的影響和財政模式。為免令自願醫保計劃延遲實施,我們建議採取分階段的做法,另行考慮高風險池的建議及立法的需要。」

〔註7〕 同上,第 7.7 段:「我們提出對原建議的「最低要求」作出若干修訂。具體而言,由於實行「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及保單「自由行」,取決於是否設立高風險池,我們建議這兩項「最低要求」在較後階段才與高風險池一併處理。」

〔註8〕 同上,第 7.4 段:「就此,有回應者建議准許承保機構銷售可能不完全符合「最低要求」的產品。有意見認為消費者的選擇相當重要,也不應完全禁止現有保險計劃在市場出售。為了在保障消費者的同時,也讓消費者得到充分的選擇,我們建議准許承保機構在市場推出和銷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個人住院保險產品,以滿足部分消費者的需要。[…] 為免生疑問,不符合自願醫保計劃規定的產品不會獲稅項寬減。」

〔註9〕 同上,第 7.8 段:「我們仔細考慮收集所得的意見,並權衡消費者保障、產品選擇和保費負擔後,建議承保機構在接納投購「標準計劃」的人士投保時,可向投保人士提供另一個設有個別不承保項目、但保費較低的選擇(即避免繳付承保機構因要為投保前已有病症提供保障而可能收取的附加保費)。這項放寬安排讓健康欠佳的保單持有人,即使沒有原建議(設有高風險池)中必定承保的規定,也能夠投保和獲得保障,因此有需要予以實施。」

〔註10〕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研究簡報》2017–2018 年第 3 期(2018 年 7 月 3 日)第 4.3 段前兩點:「然而,社會上存在自願醫保能否達成上述目標的關注。首先,規管機制純屬自願性質,並只限於自願醫保下的認可產品。至於市場上現有不符合規定的保單,仍然"少有規管"。醫療承保機構仍可銷售這些產品,而毋須正視上文提及的產品局限。其次,在2017 年的公眾諮詢完成後,自願醫保的最低產品要求並無納入高風險池的"保證續保"和"保單自由行"兩大建議,削弱自願醫保的整體吸引力。」

〔註11〕 政府新聞稿「政府公布自願醫保計劃細則」,2018 年 3 月 1 日:「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自願醫保希望鼓勵更多人透過住院保險而使用私營醫療服務,從而長遠減輕公營醫療系統的壓力。」」及「發言人說:「自願醫保將提供多項標準化的產品特點,以增強消費者購買住院保險的信心,以便他們在需要時使用私營醫療服務。此外,終身續保保證可鼓勵市民於年輕時購買住院保險。自願醫保提供了一個基本保障的參考標準,有助推動一些現時保障額較低或保障範圍較有限的住院保險產品提升保障水平。」」

〔註12〕 保單範本引言第 3 段:「本計劃由局方執行和管理,保險公司如有意推出符合自願醫保規定的產品,必須先註冊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並就有意推出的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如適用)申請認可為符合自願醫保規定的認可產品,方可將有關產品以認可產品的名義推出市場。局方已由2018 年12 月1 日起接受保險公司的註冊及產品認可申請。」

〔註13〕 實務守則第 2.3 節:「在註冊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後,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一個經局方認可的標準計劃予消費者作投保申請。」

〔註14〕 同上,第 2.4 節:「保險公司可選擇是否提供靈活計劃,而提供的計劃數目亦不受限制。在推出認可的靈活計劃後,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停止接受該産品的新投保申請,但必須根據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第四部分所列的要求,為相關認可產品已簽發的保單續保。」

〔註15〕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2:「有多少認可產品可供投保? 截至2026年6月30日,市場上認可產品的數目達100款(包括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合共提供573種方案。」英文版:「there were 100 Certified Plans available in the market (including Standard Plan and Flexi Plans) which altogether offered 573 products.」

〔註16〕 標準計劃保障表下方 5 項註解全文:「(1) 同一項目的合資格費用不可獲上述表中多於一個保障項目的賠償。(2) 本公司有權要求有關書面建議的證明,例如轉介信或由主診醫生或註冊醫生在索償申請表內提供的陳述。(3) 檢測只包括電腦斷層掃描(“CT”掃描)、磁力共振掃描(“MRI”掃描)、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掃描)、PET–CT 組合及PET–MRI 組合。(4) 治療只包括放射性治療、化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及荷爾蒙治療。(5) 此百分比適用於外科醫生費實際賠償的金額或根據手術分類下外科醫生費的保障限額,以較低者為準。」

〔註17〕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3(f) 節:「若需進行的手術並無列於手術表內,本公司可按照政府刊登的憲報或其他相關出版物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進行該手術的所在地,其政府、相關監管機構及醫學組織認可的收費表,合理地決定該手術的分類。」

〔註18〕 實務守則第 2.5 節:「保險公司必須考慮下列人士投保認可產品的申請 – (a) 香港居民1;及 (b) 年齡介乎15 天至80 歲2。 1包括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及身為香港居民的11 歲以下兒童。 2若認可産品是專為某年齢階層而設計(例如較年輕的人士),此項要求或可獲豁免。」

〔註19〕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9:「假如我並非香港居民,我可不可以投保認可產品? 可以。但受保人必須為香港居民,有關保單方可申請稅務扣除。根據自願醫保計劃的規則,若受保人為香港居民及年齡介乎15天至80歲,參與計劃的保險公司必須考慮有關受保人投保認可產品的申請。儘管如此,保險公司可根據其業務常規,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非香港居民的受保人之投保申請。」

〔註20〕 同上,問題 30:「認可產品是否保證承保? 參與的保險公司必須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下的實務守則所訂定的原則,經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後,才可拒絶您的投保申請。」

〔註21〕 產品合規規則第 2.11 節:「保險公司在提供標準計劃時,必須考慮年齡介乎15 天至80 歲的香港居民作為受保人的投保申請。標準計劃不可只以特定年齡組群的客戶為銷售目標。」

〔註22〕 同上,第 2.12 節:「在獲得局方批准的情況下,標準計劃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齡組群(例如較年輕的年齡組群)為銷售目標。」

〔註23〕 實務守則第 2.8 節:「保險公司可就所有認可產品的投保申請進行核保程序,並可在接受申請時收取附加保費及/或加入個別不保項目條文、拒絕投保申請,或因資料不足而押後處理申請。」

〔註24〕 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2 節:「(b) 若曾獲賠償或將獲得賠償,則不獲發還保費。上述取消的權利並不適用於續保。」實務守則第 4.15 節:「冷靜期的期限為21 天(保險公司亦可提供更長的期限)」。

〔註25〕 保單範本第八部分:「「投保前已有病症」 是指受保人於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前已存在的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在以下情況發生時,一般審慎人士理應已可察覺到投保前已有病症 – (a) 病症已被確診;或 (b) 病症已出現清楚明顯的病徵或症狀;或 (c) 已尋求、獲得或接受病症的醫療建議或治療。」

〔註26〕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原文為兩欄表格,此處以「|」分隔兩欄):「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第二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五十/第四個保單年度起|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

〔註27〕 自願醫保網站「自願醫保計劃」頁「認可產品的主要產品特點」:「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 — 保單生效日後提供部分賠償(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後提供全面賠償(100%)」

〔註28〕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7:「根據產品的條款和細則,所有認可產品會由保單生效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就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提供部分保障,分別為25%和50%的賠償,而在第四年開始提供全面賠償,即100%的賠償。」

〔註29〕 實務守則詞彙表第 24 項(產品合規規則詞彙表第 25 項載有同一段文字):「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 自願醫保保單簽發後,投保人在此等候期內若因不察覺亦理應不察覺在投保前已有的病症而索償,保險公司會不作部分或全部賠償。以標準計劃而言,等候期為三個保單年度,首三個保單年度的賠償率分別為0%、25%及50%。靈活計劃可設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賠償率。」

〔註30〕 實務守則第 4.16(b) 節:「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不應受影響(即受保人在首個保單年度續保後,其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隨即可獲得25%的賠償,即使首個保單年度不足12 個月。)」第 4.16 節開首訂明,只有在投保人提出要求並獲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首個保單年度才有機會不足 12 個月。

〔註31〕 英文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原文為兩欄表格,此處以「|」分隔兩欄):「First Policy Year|no coverage/Second Policy Year|25% reimbursement/Third Policy Year|50% reimbursement/Fourth Policy Year onwards|full coverage」

〔註32〕 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1 節:「本條款及保障備有中文及英文版本。兩者均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兩者存有歧義,必須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

〔註33〕 同上,前言第 (9) 段:「由於中文與英文語言結構不同,本保單範本在一種語言版本所用的詞彙、用語及句子結構未必跟另一種語言版本完全相同。因此在翻譯時,亦需採取務實而非字面直譯的方式來選擇詞彙、用語及句子結構…」

〔註34〕 保單範本引言第 8 段:「局方對以下保留最終決定權 – (a) 詮釋各計劃文件,包括當同一份計劃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義時,對計劃規則作出詮釋決定並處理有關歧義;及 (b) 在特殊的情況下,容許豁免遵守計劃文件內部分的規定。任何由局方作出的決定將為最終決定。」

〔註35〕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末段:「本公司必須就此情況負上舉證的責任。」同節另訂:「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在遞交投保申請文件…時不察覺,及理應不察覺該投保前已有病症,本公司將無權因此重新核保或終止本條款及保障。」

〔註36〕 保單範本第七部分,第 6、10、12 項全文:「6. 預防性治療及預防性護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並無症狀下的一般身體檢查、定期檢測或篩查程序、或僅因受保人及/或其家人過往病歷而進行的篩查或監測程序、頭髮重金屬元素分析、接種疫苗或健康補充品。為免存疑,本第6 節並不適用於– (a) 為了避免因接受其他醫療服務引起的併發症而進行的治療、監測、檢査或治療程序;(b) 移除癌前病變;及 (c) 為預防過往傷病復發或其併發症的治療。」「10. 傳統中醫治療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中草藥治療、跌打、針灸、穴位按摩及推拿,以及另類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催眠治療、氣功、按摩治療、香薰治療、自然療法、水療法、順勢療法及其他類似的治療。」「12. 受保人年屆八 (8) 歲前發病或確診的先天性疾病所招致的醫療服務費用。」

〔註37〕 官方常見問題英文頁問題 8(f)(ii):「Treatment of congenital conditions - Cover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congenital conditions which have manifested or been diagnosed from the age of 8, subject to the same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that applies to unknown pre-existing conditions.」中文版同一條寫「償款安排與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相同」。

〔註38〕 保單範本第四部分開首:「本條款及保障會在繳交保費後於 保單生效日 起生效,並按本第四部分條款在每個保單年度續保,保證續保受保人至年齡一百(100)歲。」

〔註39〕 同上,第 2 節:「不論本公司在續保時有否修訂本條款及保障,本公司將有權按當時採用的標準保費表向所有同一類別保單調整標準保費。為免存疑,若附加保費 設定為標準保費的某個百分比(即附加保費率),應付的附加保費金額將會按標準保費的變動自動調整。 在每個保單年度內及續保時,本公司不得因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變化而增加附加保費率(或在附加保費是以定額而非設定為標準保費某個百分比的情況下,增加其附加保費的定額),或增加受保人的個別不保項目。」

〔註40〕 同上,第 4 節(標題「除指定情況外不可重新核保」):「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起發生任何變化,在本條款及保障生效期間,本公司無權重新核保本條款及保障。」

〔註41〕 同上,第 4 節 (f) 段:「在重新核保後,本公司可終止本條款及保障、徵收附加保費、調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以及修訂或取消原有的個別不保項目。」同節 (c)、(d) 兩段末句訂明公司「有責任要求保單持有人在續保時通知本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別於上一個續保日(或保單生效日,如屬首次續保)。保單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後,有責任通知本公司相關改變。」

〔註42〕 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15 節:「本保單將在以下情況時自動終止,以最先者為準 – (a) 按本第二部分第13 節或第三部分第3 節規定,保單持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保費;或 (b) 受保人身故翌日;或 (c) 本公司不再獲《保險業條例》授權承保或繼續承保本保單。」

〔註43〕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3:「我的認可產品保單會否不獲續保? 不會,除非您未能準確及全面地提供投保所需的資料(例如投保時的已有疾病)。」

〔註44〕 產品合規規則第 1.5、1.6 節:「1.5 除了允許的輕微改動外,標準計劃的產品設計基本上是固定的。標準計劃提供的條款及保障,必須等同自願醫保下認可產品的最低合規要求,簡稱為「基本保障」。 1.6 靈活計劃必須在「基本保障」的基礎上,提供根據第4 節定義的「額外保障」。靈活計劃的概念是鼓勵產品的創新和競爭,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靈活計劃的設計必須符合「更佳保障原則」,即與標準計劃相比,其條款及保障會為客戶帶來更高的保障,並且不會對保單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第6.5 節所述情況除外)。」

〔註45〕 同上,第 4.2 節:「(a) 第一類「額外保障」按照「標準條款及細則」和「標準保障表」的內容,在標準計劃的框架(即住院和手術保障)上作出提升,涵蓋以下內容 – (i) 更高的保障限額(例如附加額外醫療保障);(ii) 額外保障項目(例如住院期間的陪床費用);(iii) 減少或取消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30%共同保險;及 (iv) 對保單持有人更有利的保單條款及保障的修訂,例如減少一般不保事項的範圍,或縮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及 (b) 第二類「額外保障」由局方訂明,主要考慮到這些保障能與標準計劃的保障產生相當的協同效應。訂明的保障項目載於附件I。」

〔註46〕 同上,第 6.2 至 6.4 節:「6.2 靈活計劃可調低在香港以外地區的合資格醫療費用的保障,惟有關限制不得影響靈活計劃內「基本保障」的範圍,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此外,相關資料包括有限制地域的定義和保障調整規則等,必須在保單條款及細則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6.3 有訂明病房級別的靈活計劃,可於受保人入住高於訂明級別的病房的情況下調整應付的保障金額。惟有關調整不得影響靈活計劃內的「基本保障」,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並須符合以下要求 – (a) 以下情況的病房升級不得作出保障調整 – (i) 在接受急症治療時,因房間短缺而無法入住訂明級別的病房;(ii) 因病情需要隔離而入住特定級別病房;或 (iii) 不涉及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人個人偏好的其他原因。(b) 相關資料包括所有病房級別的定義(至少包括香港的醫院)和保障調整的規則,必須在保單條款及細則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6.4 靈活計劃的「額外保障」部分,可按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選擇作出限制,惟有關限制不得影響靈活計劃內「基本保障」的範圍,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此外,相關資料包括最新獲批准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名單等,必須在保單條款及細則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

〔註47〕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1:「標準計劃提供相當於自願醫保計劃的最低合規要求的條款及保障。由於標準計劃採用劃一的條款及保障,除了極少量允許的輕微改動外,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標準計劃大致相同。 靈活計劃提供相等於標準計劃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具彈性的附加保障,例如更高的保障額及更闊的保障範圍(內容會因應不同產品及不同保險公司而有別)。」

〔註48〕 同上,問題 24:「認可產品的保費是由醫務衞生局訂定嗎? 醫務衞生局不會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但參與計劃的保險公司需公佈其認可產品的保費表以方便消費者查閱和比較。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所有認可產品的保費表可於自願醫保計劃的官方網站查閱。」

〔註49〕 實務守則第 4.10 節:「就每一認可產品,保險公司應提供以下保費資料 – (a) 按年齡、性別及其他因素(例如吸煙習慣)分級的標準保費表(顯示的保費不包括保監局收取的徵費)。此標準保費表最少必須透過公司網站提供;(b) 「年齡」的定義(上次生日年齡、下次生日年齡或最近生日年齡);(c) 保費折扣(例如無索償折扣)的運作,如適用;(d) 保監局收取的徴費(或相關網頁的連結);及 (e) 其他費用的收費(或相關網頁的連結),如適用。」

〔註50〕 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讀者注意事項」:「與市場上常見的醫療保險產品一樣,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的標準保費通常按年齡釐定,並在續保時作出調整。這表示保費表中比閣下現時年齡較高的相應標準保費,於閣下達至該等年齡時可能會有調整。閣下應考慮此項因素,因為醫療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長期保障。」同段另載:「在任何情況下,本表不應被理解為醫務衞生局向任何人推薦任何特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其任何產品特點)或保險公司…」

〔註51〕 產品合規規則第 6.5 節六項條件全文:「(a) 每年保障限額最少達至500 萬港元(按計劃層面計);(b) 根據標準計劃框架(即「標準保障表」的(a)至(l)項)規定的12 個保障項目中,至少10 個沒有個別保障金額限額、個別自付費及/或共同保險;(c) 計劃內每個保單年度的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總自付金額(包括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共同保險)不得超過每年保障限額的3%(例如每年保障限額為500 萬港元,則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不得超過15 萬港元);(d) 就同一產品,在保單生效前,必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沒有任何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選項(按計劃層面計);(e) 在保單生效後,必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至少一次機會,在不需重新核保的情況下,轉換到同一產品沒有任何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選項(按計劃層面計)。轉換的安排可以根據年齡、年份或完成若干保單年度等來訂定,相關細節必須在保單生效前已訂明於保單條款及細則内;及 (f) 終身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至每年保障限額的4 倍(按計劃層面計)。」

〔註52〕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9:「(a) 每年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500萬港元; (b) 終身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2,000萬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額的4倍,以較高者為準; 及 (c) 根據標準計劃框架規定的12個標準保障項目中,至少10個不設個別項目保障金額限額。」

〔註53〕 保單範本引言第 7 段:「在有需要時,局方會不時審視及修改/更新各計劃文件。局方亦有機會不時釐清或闡述計劃文件的部分内容(例如以常見問題的方式發布)。有關資訊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唯對計劃文件的詮釋或闡述具引導作用。」

〔註54〕 政府新聞稿「政府公布自願醫保計劃細則」,2018 年 3 月 1 日:「正如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公布,政府會修訂法例以在自願醫保下提供稅務扣減,藉此提供誘因鼓勵市民購買自願醫保的認可產品。市民個人及為其受養人繳交的保費均可獲稅務扣減。每年可作稅務扣減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8,000元,而可申請稅務扣減的受養人數目並無上限。」

〔註55〕 立法會五題:自願醫保計劃(醫務衞生局局長代理答覆),2024 年 12 月 4 日:「根據稅務局現存的最新資料,在二○二○/二一至二○二二/二三的三個課稅年度申請稅務扣除的納稅人數目分別為247 000、329 000及404 000名,涉及合資格保費總額為16.93億、23.55億及29.87億元。以最新二○二二/二三課稅年度的數字為例,約74%受保人均可獲全數稅務扣除,我們認為目前扣稅上限仍屬合適水平,並會視乎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不時作出檢視。」

〔註56〕 同上:「截至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自願醫保認可產品的保單數目約為1 341 000張,其中97%受保人購買「靈活計劃」,反映市場上不少消費者均期望得到較高醫療保障。在所有受保人當中,超過一半(約53%)為40歲以下人士,約35%為40至59歲人士,約12%為60歲或以上人士。」

〔註57〕 同上:「自願醫保計劃推出至今約五年,其中三年橫跨新冠疫情,期間香港市民使用私營醫療服務大受影響,其使用量及就醫的地方亦有別於新冠疫情前的狀況,故此目前斷言計劃成效言之尚早。」

〔註58〕 政府新聞稿「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數目突破百萬」,2022 年 9 月 2 日:「最新數據亦顯示,二○二一年絕大部分(93%)的索償個案均可成功索償,其中獲全額償付的約佔39%,償付比率達九成或以上的約佔65%,償付比率達八成或以上的約佔78%。綜合全年的索償個案,整體償付比率平均約為89%。」同一份新聞稿另載:「截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市場上的認可產品有86款,包括32款標準計劃及54款靈活計劃(即有關產品提供超出標準計劃的保障),合共385個產品選項供市民選擇。」

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 認可產品的「正確」數目。 常見問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與認可名單(頁面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兩個官方數字對不上;政府沒有公布點算規則(例如是否計入已停售、只供續保或已取消註冊公司的產品)。本文並列兩者,不作調和。
  • 四份計劃文件之一無從查閱。 保單範本、產品合規規則及實務守則的引言均把「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註冊規則」列為計劃文件之一,但該文件在自願醫保網站的計劃文件頁、業界專區規則頁及表格頁均沒有刊登。本文因此無法陳述該文件的任何內容。
  • 《手術表》。 本文沒有列出手術表全文,只引用了範本對未列出手術的處理條文。任何節錄都不能當作完整分類清單。
  • 自願醫保網站的統計公布在 2022 年 9 月之後中斷。 該網站新聞稿名單中,2022 年 9 月 2 日之後至 2025 年 6 月之間沒有任何公布,其後兩則均為防詐騙提示而非計劃統計。本文引用的 2024 年數字來自立法會答覆,不是自願醫保網站。
  • 標準計劃各項保障限額的釐定理據。 政府 2018 年委聘的顧問研究(《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文件自身日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只有行政摘要公開,並無逐項解釋病房每日 $750、雜項 $14,000、每年 $420,000 等數字如何得出;本文不就此作任何陳述。
  • 先天性疾病的賠償安排在保單條款層面如何運作。 「與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相同的賠償安排」這個條件,在官方常見問題的中英文版本(問題 8(f)(ii))都有出現,兩者意思一致;但保單範本正文並沒有為先天性疾病另設等候期表,中文的「認可產品的主要產品特點」一欄亦沒有寫出這個條件。本文照錄常見問題的寫法並指出它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不推斷個別保單條款會如何寫。
  • 25%/50% 賠償與 30% 共同保險的先後次序。 若一宗索償同時涉及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與訂明診斷成像檢測,兩個百分比先後如何套用,在保單範本、實務守則及常見問題中均無說明,本文不推斷。
  • 按年齡分層的核保結果。 沒有官方來源公布按投保人年齡劃分的接受率、附加保費幅度或拒保率。本文不提供任何「多少歲會被加多少保費」的數字。
  • 索償流程的時限。 預先批核、免找數安排、索償審批所需時間等,在本文所依據的官方文件中沒有統一規定,本文不列出任何天數。
  • 保險業監管局的投訴統計。 該局網站的投訴統計檔案在本次資料整理中未能取得,本文不引用任何相關數字,亦不宣稱該局公布按保險公司或按自願醫保產品劃分的投訴數據。
  • 公司名稱的括號年份差異。 自願醫保網站英文名單頁與中文頁面/保費一覽表對同一間公司的舊稱年份記載不同(1967 與 1976),兩者在 2026 年 8 月 1 日同時存在。本文只作記錄,不代為判定何者正確。

資料來源

  •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2022年7月1日版本;引言、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六部分第4節、第七部分、第八部分、標準計劃保障表、手術表處理條文):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規規則》(2022年7月1日版本;第1.2、1.4–1.8、2.11–2.19、3.7、3.8、3.16–3.18、4.2、6.2–6.5、9.6節及附件I):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及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第1.5(a)、2.3、2.4、2.5、2.8、4.10、4.15、4.16節及詞彙表第24項):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cop.pdf 及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cop.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官方網站「自願醫保計劃」頁(計劃目標、認可產品主要產品特點、規管關係),頁面覆檢日期 2022年7月27日:https://www.vhis.gov.hk/tc/about_us/scheme.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官方網站「常見問題」(問題8、9、10、12、17、21、22、24、28、29、30、33),頁面覆檢日期 2026年7月9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及 https://www.vhis.gov.hk/en/consumer_corner/faqs.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認可標準計劃及認可靈活計劃名單(產品項目及認可編號點算、頁面自身日期 2026年7月17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standard-plan.html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lexi-plan.html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lans.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
  • 已註冊自願醫保產品提供者名單(30間,附註冊編號及註冊生效日期):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roviders.html (擷取:2026年8月1日)
  • 醫務衞生局《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檔案自身日期「截至 2026年7月17日」(女性)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Female.xlsx 、(男性)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Male.xlsx (擷取:2026年8月1日)
  •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認可標準計劃標準保費表(S00013-01-000-02):https://www.vhis.gov.hk/doc/certifiedplan/sp/S00013/S00013-01-000-02-StandardPremium-Bilingual.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保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認可標準計劃標準保費表(S00023-01-000-03):https://www.vhis.gov.hk/doc/certifiedplan/sp/S00023/S00023-01-000-03-StandardPremium-Bilingual.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聞稿「政府公布自願醫保計劃細則」,2018年3月1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3/01/P2018030100434.htm (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聞稿「自願醫保計劃下周一全面推行」,2019年3月29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3/29/P2019032900568.htm (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聞稿(《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獲通過),2018年10月31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10/31/P2018103100706.htm ;刊憲公布,2018年5月18日: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5/18/P2018051800295.htm (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聞稿「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數目突破百萬」,2022年9月2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9/02/P2022090200450.htm (擷取:2026年8月1日)
  • 立法會五題:自願醫保計劃(醫務衞生局局長代理答覆),2024年12月4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12/04/P2024120400319.htm (擷取:2026年8月1日)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自願醫保計劃(File Ref.: FH CR 4/1/3822/13 Pt.4),2015年1月13日衞生事務委員會:https://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panels/hs/papers/hs20150113-fhcr41382213pt4-c.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legco.gov.hk/yr14-15/english/panels/hs/papers/hs20150113-fhcr41382213pt4-e.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公眾諮詢文件》(2014年12月15日展開諮詢;行政摘要第10段載12項「最低要求」):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onsultation_full_chn.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consultation_full_eng.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自願醫保計劃諮詢報告》(2017年1月;第七章7.4、7.6、7.7、7.8節):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VHIS_full_report.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VHIS_full_report.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研究簡報》2017–2018年第3期「香港的個人醫療保險」,2018年7月3日(第4.3段及註40):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718rb03-health-insurance-for-individuals-in-hong-kong-20180703-c.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english/1718rb03-health-insurance-for-individuals-in-hong-kong-20180703-e.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 食物及衞生局委聘顧問研究行政摘要《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文件日期 2018年9月28日: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vhis_study2018_es3.pdf (擷取:2026年8月1日)

本文根據上述官方文件及政府公布編寫,資料日期:2026年8月1日。本文屬制度資訊,並非保險建議,亦不構成對任何保險公司或產品的推介;個人投保決定應自行考慮,或諮詢保險業監管局持牌的保險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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