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香港《醫生註冊條例》下只有兩個名冊:普通科醫生名冊與專科醫生名冊,兩個都公開、都在憲報刊登,你查得到的是「有沒有專科註冊、是哪一科」。 但「專科醫生」四個字在條例裡面與在自願醫保保單範本裡面,指的不是同一批人——範本那一邊闊得多,而且同一句還寫死了一批任何情況下都不賠的人。 轉介信也是三份文件三個答案:公立專科門診要一封三個月內簽發的轉介信,條例對私家求診根本沒有這個要求,而保險看的是「有沒有註冊醫生的建議」。
香港的醫生註冊其實只有兩個名冊——你要查的是哪一個?
條例下有兩個名冊:「普通科醫生名冊」同「專科醫生名冊」;坊間講的「一般註冊」、「專科註冊冊」都不是名冊的正式名。而備存這兩個名冊的,是「註冊主任」,不是醫務委員會。
這一點好易講錯,而條例自己寫得好明白。《醫生註冊條例》第 6 條(標題為「名冊」)中文原文,節錄第 (1) 款開頭同第 (2)、(3)、(4) 款:
(1)註冊主任須安排按其認為合適的格式備存一份稱為普通科醫生名冊的名冊⋯⋯(2)註冊主任須負責保存和保管該普通科醫生名冊。(3)註冊主任須安排按其認為合適的格式備存一份稱為專科醫生名冊的名冊,該名冊須載有獲醫務委員會批准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人士的姓名、地址、資格及經驗,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4)註冊主任須負責保存和保管該專科醫生名冊。
即是說:醫務委員會批准誰入冊(第 20K(8) 條)與命令將誰除名(第 19B(2) 條),但「本簿」是註冊主任那本。 第 2 條的釋義亦寫明,「專科醫生名冊」是「指按照第6(3)條備存的名冊」。第 6 條同時就是創設普通科醫生名冊第 I 至第 V 部的條文——下面醫委會網頁那張分類表,法律根據就在這一條。
這樣「註冊主任」究竟是誰?答案不用去條例以外找,它就在第 6 條對上一條。 第 5 條中文原文,全條:
5.註冊主任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醫生註冊主任一名,即為署長。
而「署長」兩個字,第 2 條的釋義自己界定了:
署長 (Director)指衞生署署長;
兩條駁埋一齊,個定義鏈在條例入面已經完整:註冊主任 → 署長 → 衞生署署長。 換言之,備存兩個名冊那位「註冊主任」,就是衞生署署長本人,他是以當然身分兼任這個法定職位——不是話「註冊主任」是一個隸屬衞生署的下級職位。醫委會《二零二四年年報》第 2.1 段寫的是同一件事(「衞生署署長出任當然醫生註冊主任。」),第 62 頁備註 3 還寫埋一個後果:因為衞生署署長同時是醫生註冊主任、負責保存兩個名冊,所以他不參與紀律研訊。年報是佐證;出處是第 5 條同第 2 條。
醫務委員會〈註冊要求〉頁,中文原文:
任何有意在本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的人士,必須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的規定,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成為註冊醫生。普通科醫生名冊下的註冊分類如下: 正式註冊 (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 臨時註冊 (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I部) 有限度註冊 (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II部) 暫時註冊 (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V部) 特別註冊 (普通科醫生名冊第V部) 註冊醫生可向醫務委員會遞交 專科註冊申請 ,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的某一專科之下。 名列普通科醫生名冊及專科醫生名冊人士的 名單 刊載於醫務委員會網頁,以供公眾參考。有關名單亦於政府憲報內刊登。
換言之:專科醫生名冊不是普通科醫生名冊的替代品,是在它之上多加一層。 一位專科醫生同時名列兩個名冊——他先要是註冊醫生,然後再向醫委會申請將姓名列入某一專科之下。
這度有兩個字要分清楚,因為他們只差一個字而意思不同:在醫委會這一頁上,臨時註冊是第 II 部(Provisional);暫時註冊是第 IV 部(Temporary)。兩者都不是「正式註冊」。
但要講清楚這個分別是哪裡來的,因為條例自己不是這樣寫。 第 6(1) 條的中文原文,兩部都用「臨時註冊」四個字:
(b)在該名冊第II部,須載有根據第12條已臨時註冊但沒有根據第14條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d)在該名冊第IV部,須載有屬臨時註冊的全部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資格,以及註冊主任認為需要的其他詳情;
「暫時註冊」這個叫法來自第 14B 條的條文標題同醫委會網頁,不是來自第 6 條。 所以個分別是真的、亦是醫委會自己的寫法,但你如果照本文的方法去揭條例中文原文第 6 條,你會在第 IV 部見到「臨時註冊」——不要以為自己撞板。英文本沒有這個問題(第 12 條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對第 II 部;第 14B 條 Temporary registration 對第 IV 部)。
三個近義詞亦要先分開,因為下文全部用得着:
- 註冊=名列普通科醫生名冊(任何一部)。
- 專科註冊=姓名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某一專科之下。
- 專科文憑(Diploma)=一張進修證書,同上面兩樣都沒有關係。
法例對一位正式註冊醫生「可以做甚麼」講得很闊。《醫生註冊條例》第 16(1) 條中文原文:
除 第20A條 另有規定外,每名註冊醫生有權從事內科、外科及助產科執業,並有權循適當的法律途徑追討就其向病人給予、作出或提供的專業輔助、意見及出診服務的合理費用,以及追討就其向病人給予、作出或提供的藥物或任何醫療裝置或外科裝置的價值。
一句講晒:條例沒有將註冊醫生的執業範圍按專科限死;它管得最緊的,是「怎樣稱呼自己」。 但要留意引文開頭那句「除第20A條另有規定外」。第 20A(1) 條中文原文:
(1)除本條另有規定外,任何註冊醫生除非持有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或助產科執業或在香港從事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
這一句要留意最後那半截:條例在這一處,而且只是在這一處,講到「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 它講的不是「不可以行某一分科」,而是「沒有執業證明書就連分科執業都不可以」——但這半截字證明了一件事:條例並非完全沒有「分科」這個概念,只不過它是扣在執業證明書度,不是扣在專科註冊度。而第 20A(2) 條寫明註冊主任發出的證明書,是「表明該註冊醫生在該證明書上指明的條件及限制所規限下,有權在香港從事內科、外科及助產科執業」。「條件及限制」這五個字是條文自己的——即是說,限制是可以逐張執業證明書寫上去的;第 16(1) 條講的是一般權利,不是一句「甚麼都做得」。(第 20A(7) 條另有一張五項的不適用清單,逐項是:(a) 第 12 條臨時註冊的人、(b) 憑藉第 29(a) 或 (b) 條當作已註冊的人、(c) 行政長官根據第 30 條給予同意的人、(d) 與第 31 條有關的人、(e) 在緊急情況下施治的合資格人士。留意條文開頭那句「本條適用於任何根據第14、14A、14B或14C條註冊的人」那四條,是這一款的適用範圍,不是它的例外——數例外那陣不可以撈埋他們一齊數。)
甚麼人最需要知:手上有一個醫生名、想上網查他底細但不知道應該查哪裡的人。你要查的是兩張名單——普通科醫生名冊與專科醫生名冊——兩張都在醫委會網頁公開,亦同時在政府憲報刊登。(名冊在法律上是註冊主任備存的,但公眾查閱的入口是醫委會網頁;這兩件事不矛盾。)
一位醫生怎樣才進得了專科醫生名冊,又怎樣會被剔出來?條文次序是七級,不是一條
條例入面「專科醫生名冊」這五個字,一共出現在 14 條條文入面:第 2(釋義)、6(備存名冊)、19B(除名)、20(更改名冊)、20I(教育及評審委員會職能)、20J(資格)、20K(申請)、20L(延續醫學教育)、20M(名銜)、20N(申訴)、21(紀律)、25(命令的送達與生效)、27(藉欺詐而註冊)、28(非法使用名銜)條。 這個數目是本文在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綜合本(綜合本日期 2026 年 6 月 18 日)的中文真確本上逐條數出來的,全份條例連附表一共 41 次。下面按讀者最用得着的次序,講其中七級。讀完第 20M 條就收手,你會以為這條規則沒有牙齒;讀到第 21 條就收手,你會以為除名只是研訊小組先做得。
第一級——邊些資格算數(第 20J 條,標題為「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資格」)。 條文中文原文:
醫務委員會須根據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建議而批准某些資格、經驗及其他特質,而該等資格、經驗及特質是使該醫生有資格名列專科醫生名冊內某一專科之下的。
第二級——怎樣申請(第 20K 條)。 中文原文(第 (1)、(2) 款):
20K.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 (1)任何註冊醫生如意欲將他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須以註冊主任所決定的格式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2)如註冊主任信納任何申請人 ——(a)已 ——(i)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及(ii)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完成有關專科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或(b)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且獲證明他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研究生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則註冊主任須將該項申請轉呈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以供其考慮。
即是說:入專科醫生名冊的正路,是先有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院士名銜;而第 (2)(b) 款就是海外受訓醫生那條路——要由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達到「相當於」院士名銜的專業標準。 不是自動承認。
但上面引的第 (1)、(2) 款只講到「轉呈」為止,不是全條。 第 (2) 款決定的只是註冊主任會不會將份申請交上教育及評審委員會;真正批准的是另外兩款。中文原文(第 (6) 及 (8) 款):
(6)敎育及評審委員會如就註冊主任根據第(2)款作出的轉呈亦信納申請人品格良好,則須向醫務委員會建議將申請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 (8)醫務委員會須就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根據第(6)或(7)款作出建議而對該項申請作出決定,而如醫務委員會批准該項申請,則在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為此目的而建議的費用獲繳付後,醫務委員會須指示註冊主任 ——(a)將該申請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及(b)發出一份由註冊主任決定格式的證明書,述明該申請人的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
所以完整的路是:學歷/院士名銜(第 (2) 款)→ 品格良好(第 (6) 款)→ 醫務委員會作決定(第 (8) 款)→ 繳付費用 → 註冊主任入冊。 三個額外條件——品格良好、一個醫務委員會的決定、一筆費用——全部在條文入面,全部不在「有了院士名銜就自動入冊」這個印象裡面。條例還寫了一條不符合第 (2) 款那陣行的路:第 (3) 款轉呈醫學專科學院核證、第 (4) 款學院不核證則註冊主任須拒絕並述明理由、第 (5) 款申請人可向教育及評審委員會上訴、第 (7) 款上訴獲信納(同樣包括「品格良好」)則建議入冊。
第三級——名銜(第 20M 條,標題為「專科醫生的名銜」)。 條文中文原文,全條:
任何註冊醫生如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由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決定的某一專科之下,則有權 ——(a)以中文稱為該專科的“專科醫生”和以英文稱為該專科的“specialist”;及(b)獲得由醫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權利。
留意這條條文的性質:「則有權」——它賦予名冊上的醫生一項權利,本身沒有禁止任何人做任何東西。 這一點好易看漏,而看漏了就會以為「不准自稱專科醫生」這句東西寫在這度。不在。
緊接住的第 20L 同第 20N 條兩邊都補充了東西:第 20L 條規定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醫生須接受由醫學專科學院決定的延續醫學敎育;第 20N 條則規定教育及評審委員會可以處理有關某醫生是否適合「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從該名冊除去」的申訴。專科註冊不是一次過取完就永遠有效的。
不過第 20N 條講到哪裡為止,要講清楚:第 20N(1)(d) 款只是給教育及評審委員會向醫務委員會「建議」除名。 真正下命令除名那條,是下面第七級講的第 19B(2) 條。一條建議、一條命令,兩條不同條文——只讀第 20N 條,你會以為個故事在建議度就完了。
第四級——用欺詐手段入到名冊,本身就是罪行(第 27 條,標題為「藉欺詐而註冊」)。 這一條排在第 28 條前面一條,而它明文寫住專科醫生名冊。條文中文原文,全條:
任何人欺詐地促致或企圖促致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藉作出或交出或藉導致作出或導致交出口頭或書面的任何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申述或聲明而獲得註冊,或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留意三點,三點都是條文自己寫的:一,它管的不淨止是「獲得註冊」,還明文包括「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二,條文寫的是「促致或企圖促致」,即是不用真是入到名冊都已經在條文範圍之內。三,它寫的是「任何人」——所以幫手做那個虛假申述的人同樣是條文所指的對象。 換言之,用詐騙或失實陳述入專科醫生名冊,不止是下文第六級講的紀律問題,它本身就是一條刑事罪行。
第五級——訛稱的罪行(第 28 條)。 中文原文(第 (1) 款):
- 非法使用名銜等與未經註冊執業 (1)任何人 ——(a)故意或虛假地充作 ——(i)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ii)已註冊;或(iii)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b)故意或虛假地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 ——(i)其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ii)其已註冊;或(iii)其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c)並非已註冊或臨時註冊或並非獲豁免註冊,而自稱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或公布其姓名為正如此執業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
一句講晒:條例真正禁止的東西在第 28(1)(a)(iii) 同 (b)(iii) 條——訛稱自己名列專科醫生名冊,或者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去「默示」這件事。 留意 (b) 款的闊度:它用的字是「默示」,即是不用明明白白講「我係專科醫生」都可以中招。
第六級——紀律(第 21 條)。好多人以為紀律那邊只是在《專業守則》。 第 21(1) 條列出研訊小組可以處分註冊醫生的情況,除了第 (b) 項「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之外,還有一條專門寫專科醫生名冊的理由。中文原文:
(g)(如適用的話)藉詐騙或失實陳述而促致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
而處分權力那邊,第 (iiia) 同 (iiib) 兩項亦是專門寫專科醫生名冊的。中文原文:
(iiia)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iiib)命令將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在該小組認為適當的期間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
即是說:紀律那邊的權力來源不是《專業守則》,而是《醫生註冊條例》第 21 條本身;《專業守則》寫的是行為標準,第 21 條寫的是後果。而用詐騙或失實陳述入到專科醫生名冊,在第 21(1)(g) 條是一條獨立的紀律理由——這一條同上面第 27 條那條刑事罪行是兩回事,兩邊可以各自跑:第 27 條由法庭定罪、判監,第 21 條由研訊小組除名。
至於刊憲,條例分了兩款寫,而分界線是有沒有同時作出第 (1)(iva) 款的命令。第 21(5) 條開頭那句中文原文是「凡作出第(1)款所指的任何命令而沒有同時作出第(1)(iva)款所指的命令」,之後才講上訴期滿後 1 個月內須刊憲;如果 (iva) 款的命令是同時作出的,就改由第 21(5A) 條管,而第 (5A) 款寫的是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刊憲。 兩款都通向刊憲,所以「是公開的」這個結論不變,但時間點不同。
第七級——除名(第 19B 條,標題為「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這一級最易漏,而它是全份條例入面對查醫生的讀者最有用那一條。 條文中文原文,全條:
19B.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 (1)如 ——(a)任何人的姓名根據第19、21或21A條飭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及(b)該人的姓名亦是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的,則註冊主任須在將該人的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的同時,亦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2)醫務委員會可根據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命令將任何註冊醫生的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永遠除去或除去一段為期按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
這一條做了兩件上面六級都沒有做的事:
- 第 19B(1) 款是自動、強制的,而且執行的是註冊主任,不是委員會。 條文用的字是「須」,不是「可」。它亦是本文開頭那句「一位專科醫生同時名列兩個名冊」的法律機制:一失去普通科醫生名冊那邊的註冊,專科那個記項要同時被除去——留意觸發的是第 19、21 或 21A 條三條,不止紀律研訊那條。
- 第 19B(2) 款才是執行第 20N 條的那把刀。 教育及評審委員會按第 20N(1)(d) 款建議除名,落命令的是醫務委員會,權力寫在這一款,而且它可以「永遠除去或除去一段為期按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
所以「怎樣會被剔出專科醫生名冊」有三個來源,不是一個:第 21(1)(iiia)、(iiib) 條(研訊小組)、第 19B(2) 條(醫務委員會按教育及評審委員會建議)、第 19B(1) 條(註冊主任,自動)。另外第 25(2) 條就除名的實際生效時間加了一重:一般要等送達命令後 1 個月屆滿、或上訴最終裁定之後,註冊主任先可以將姓名除去。
甚麼人最需要知:見到名片、招牌或者廣告寫住某一科而想知法律上有沒有界線的人。界線是有的,而且不止一重:刑事那邊有第 28 條(訛稱名列名冊)同第 27 條(欺詐地促致姓名列入名冊),紀律那邊在第 21 條,除名那邊還有第 19B 條(其中第 (1) 款是自動的);全部都不在第 20M 條。
「專科醫生」四個字,在保單範本裡面與在條例裡面不是同一批人
《醫生註冊條例》同醫委會《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講的是同一批人——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醫生,沒有其他人;兩者分別在於在做甚麼,不在於圈住誰。真正圈住另一批人、而且闊好多的,是政府的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範本——而買保險那陣看到的就是它。
第一份:《醫生註冊條例》(第 161 章)第 20M 條。 上一節已引全條。範圍最窄:只有名列專科醫生名冊、而且在某一指定專科之下的醫生。
第二份:醫務委員會《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2022 年 10 月修訂版)第 7 節。 中文原文,全節:
7.1 只有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醫生才可稱為專科醫生,並可使用“某專科的專科醫生 ”的名銜。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專科醫生,只可自稱為所屬專科 (而非其他專科 )的專科醫生。 7.2 不在專科醫生名冊上的醫生不能自稱為專科醫生或暗示是專科醫生的身分。非專科醫生不准使用任何令人產生誤解的描述,又或使用暗示屬某特別範疇的專科名銜 (不論是否認可的專科 ),例如 “doctor in dermatology” 或“皮膚醫生”。
這一節做了兩件條例本身沒有做的東西。第一,7.1 第二句管埋名冊上的人:一位已註冊的專科醫生,都只可以自稱他註冊了那一科的專科醫生,不可以自稱第二科。第二,7.2 的括號寫住「不論是否認可的專科」——即是連一個根本不在 66 項之內的「專科」名銜都受管;守則自己舉的例子就是「皮膚醫生」。
第三份:自願醫保計劃標準計劃範本(政府刊發,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 中文原文:
「註冊醫生」、「專科醫生」、「外科醫生」及「麻醉科醫生」 是指符合以下資格的西醫 – (a) 具有正式資格並已按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療註冊條例》在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或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轄區內由本公司絕對真誠及合理地認為具有同等效力的團體註冊;及 (b) 在香港或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轄區,經當地法例許可提供相關醫 療 服 務, 下列人士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包括在内 – 受保人、保單持有人、保險中介人、或保單持有人及 / 或受保人的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除非事先經本公司的書面批准)。若該醫生未能按香港法例或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具有同等效力的團體註冊(由本公司絕對真誠及合理地決定),本公司必須作出合理的判斷,以決定該醫生是否仍被視為符合資格及已註冊。
讀完就會見到重點:這個定義由頭到尾沒有提過「專科醫生名冊」。 範本用同一句東西一次過定義了四個詞——註冊醫生、專科醫生、外科醫生、麻醉科醫生——而四個詞的門檻是同一個:在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或者境外同等團體註冊)的西醫。
但定義的後半截是一張排除清單,而它是全篇最貼身那一段。 範本寫明「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包括在内」的人,包括受保人自己的直系親屬、僱主、僱員或者業務夥伴——即是說,如果幫你診治那位醫生是你的家人、你的老闆、你的員工或者你的生意夥伴,除非事先取到保險公司的書面批准,否則這筆費用不在賠償範圍之內,同他有沒有專科註冊完全無關。這一條是定義的一部分,不是不保事項那一頁的東西,所以好易看漏。
(一個關於文件本身的細節,寫在引文之外:範本那句將第 161 章寫成《醫療註冊條例》,而該條例的正式中文簡稱是《醫生註冊條例》。引文照原文登,差異在這度講。)
一個對比(非計算)——同一句「他係專科醫生」,三份文件怎樣理解:
| 文件 | 「專科醫生」指邊些人 | 這份文件用來做甚麼 |
|---|---|---|
| 《醫生註冊條例》第 20M 條 |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並在某一指定專科之下的註冊醫生 | 賦予名銜(刑責在第 27 及 28 條,紀律在第 21 條,除名在第 19B 及 21 條) |
| 醫委會《專業守則》第 7 節 | 同一批人;第 7 節管的是這批人(和不在名冊上的人)可以怎樣稱呼自己,不是誰屬於這批人 | 行為標準(違反的後果在條例第 21 條) |
| 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範本(定義部分) | 在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或境外同等團體註冊)的西醫——沒有提專科醫生名冊 | 界定保單條款下的賠償對象 |
即是說:你在保單保障表見到「專科醫生費」四個字,範本的定義並沒有要求那位醫生名列專科醫生名冊。 條例同《專業守則》圈住的是同一批人,分別只是一個賦予名銜、一個定行為標準:一位不在名冊上的醫生自稱專科醫生,在《專業守則》那邊是違紀(後果在條例第 21 條),在第 28 條那邊是刑事(而用欺詐手段入到名冊,另有第 27 條)。真正圈住另一批人的,是保單範本——唯獨它沒有提過專科醫生名冊。
甚麼人最需要知:買緊或者已經買了自願醫保、以為「專科醫生費」這一項只賠專科醫生名冊上的醫生的人。範本的定義在「誰算專科醫生」這一邊寫得比你想像中闊,但它同一句入面亦寫死了一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包括的人(自己的直系親屬、僱主、僱員、業務夥伴)。而在轉介這件事上真正卡住你那道關,不是「他是不是專科醫生」,是下文第九節那句「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範本入面還有其他與轉介無關的關卡,例如第六部分第 4 節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本文不處理)。
66、8 652、74、9,896、15——五個數字各自在數甚麼?
這五個數字全部真實,而且全部是官方公布的;但他們數緊五件不同的東西,撈埋一齊講就會計錯。
| 數字 | 由誰公布 | 究竟數緊甚麼 |
|---|---|---|
| 66 | 香港醫務委員會 | 專科醫生名冊下的專科數目。編號由 S01 至 S68,缺 S46 及 S52。當中 S48 臨床藥理學 帶星號,頁面下方註明「沒有醫生於此專科下註冊」。 |
| 8 652 | 香港醫務委員會 |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專科醫生名冊上的註冊醫生人數(《二零二四年年報》第 9.6 段及表10 的印出總計)。該年報同一段所述的專科數目是 65 個,不是今日的 66 項。 |
| 74 |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 該學院網頁 List of Recognised Specialties 一表的專科數目。其中 8 項屬牙科(該表把它們列在牙科醫學院之下)。 |
| 9,896 |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 該網頁按分科學院列出的院士名銜總數(欄名為 Number of Fellowships),並非專科醫生名冊上的醫生人數。同一張表下方註明:有 91 位院士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專科的院士名銜。 |
| 15 |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 | 分科學院(Colleges)數目。該學院並無皮膚科學院——在它自己的專科一覽表中,皮膚及性病科(Dermatology & Venereology)列在內科學院(Physicians)之下;牙科醫學院(Dental Surgeons)是十五間之一,在該頁的分科學院選單中排第三。 |
計條數(兩個機構的數字互相對得上):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 List of Recognised Specialties 有 74 項,其中列在牙科醫學院(Dental Surgeons)之下的有 8 項。74 − 8 = 66,同醫務委員會專科醫生名冊的專科數目完全一樣。兩個數字是由兩個不同機構獨立公布的,而他們在這一點上沒有矛盾——因為牙科專科醫生的專科註冊不在醫務委員會的名冊上,而是由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該會網站及其〈申請名列專科名冊〉頁自稱如此)按《牙醫註冊條例》第 12B 條處理——該條例的章號第 156 章,見下文所引《醫生註冊條例》第 28(3)(a) 條。
這八個牙科專科的中文名,要用牙醫管理委員會自己的寫法,不是學院那張英文表的意譯。 學院網頁只用英文列出這八項;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名列專科名冊〉頁中文原文(該頁本身將八個名逐行排成一張清單,本文照排):
專科名冊現時包括以下八個專科: 牙齒矯正科專科 口腔頜面外科專科 牙周治療科專科 牙髓治療科專科 兒童齒科專科 修復齒科專科 家庭牙醫科專科 社會牙醫科專科
同一頁亦寫低了牙科那邊的入冊條件,而它同醫生那邊不完全一樣。 該頁將《牙醫註冊條例》第 12B(3) 條的條件排成一張多層清單。第一層兩條路,同醫生那邊的第 20K(2) 條同一個形狀:一是已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牙科專科院士的名銜」加相應的學士後牙科訓練及延續教育(留意個名銜是「牙科專科院士」,不是一般院士),一是已獲學院證明達到同等專業標準。而第一層之外還有第二層——一個獨立的第三個條件,中文原文:
該牙醫在有關專科方面具有足夠能力。
這個不是咬文嚼字:是「兒童齒科」、「家庭牙醫科」、「社會牙醫科」,不是「兒童牙科」、「家庭牙醫學」、「社會牙醫學」。 你在牙醫管理委員會的專科名冊上打錯個名,是查不到東西的。同一頁亦獨立印了「八個專科」這個數目本身。
這個計算亦順帶解釋了 9,896 這個數字為甚麼不可以當人數用。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在該表上方用一句話交代了四件事。以下是複述,不是引文,而四件都是該學院自己講的:第一,它講的是院士有資格註冊,不是已經註冊。第二,註冊還要經學院推薦。第三,它講的是超過 9,800 位院士,同下面那個 9,896 不是同一樣東西——後者是院士名銜數目,而該頁在同一張表下方註明,有 91 位院士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專科的名銜。第四,它一次過講的是兩個名冊——香港醫務委員會那個同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那個。
這樣醫委會名冊上實際有幾多人?醫委會自己每年公布。 《二零二四年年報》第 9.6 段中文原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專科醫生名冊內65個專科下共有8 652名註冊醫生。各個專科的註冊醫生人數載於表10。
表10 逐科列出人數。最大的五科是兒科 627、外科 616、麻醉科 571、骨科 545、家庭醫學 539。另一頭,除了下面講的兩個 0 之外,人數在 4 或以下的共有七行:免疫學 4、疼痛醫學 4、臨床毒理科 3、遺傳學及基因組學專科(兒科)3、泌尿婦科 2、遺傳及基因組病理學 2、遺傳及基因組學(內科)1。表10 亦獨立印證了本文上面關於 S48 的一點:臨床藥理學 0 人;同一張表另有母胎醫學科 0 人。
這個 8 652 要跟住三個界線讀,三個都是年報自己講的或者在表10 度數得出來:
- 它是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數字,不是今日的數字。
- 年報同一段講的是 65 個專科,而醫委會今日的專科一覽已經有 66 項——表10 六十五行入面沒有兒童心臟科(S68),所以年報不會有那一科的人數。
- 表10 六十五行相加,剛好等於印出的總計 8 652。 即是說這個總計是「按專科計」的相加:如果一位醫生同時列入多過一個專科,他在這個總計入面會被數多過一次。
- 表10 那六十五行的科名,同醫委會今日那 66 項並不是逐字相同。 對過之後至少有一行不同:表10 第 54 行印的是「兒童免疫及傳染病科」(13 人),而醫委會〈專科註冊〉頁今日同一個位置(第 54 行,專科代號 S56)印的是「兒童免疫、過敏及傳染病科」——同一個專科,年報用的是一個沒有「過敏」二字的舊名。年報是 2024 年的文件,專科名稱本身會改,這一行就是例子;所以請當它是「2024 年那六十五科」,不要當它是「今日六十六科減一」,兩份文件連科名都不完全對得上。至於「兒童心臟科(S68)不在表10」,本文亦已核對過:表10 全 65 行沒有這一科。
醫委會專科醫生名冊下的 66 項專科(完整)
| 麻醉科 Anaesthesiology(S01) | 危重病學 Intensive Care(S02) | 社會醫學 Community Medicine(S03) | 急症科 Emergency Medicine(S04) |
| 家庭醫學 Family Medicine(S05) | 婦產科 Obstetrics & Gynaecology(S06) | 眼科 Ophthalmology(S07) | 骨科 Orthopaedics & Traumatology(S08) |
| 耳鼻喉科 Otorhinolaryngology(S09) | 兒科 Paediatrics(S10) | 病理學 Pathology(S11) | 內科 Internal Medicine(S12) |
| 心臟科 Cardiology(S13) | 深切治療科 Critical Care Medicine(S14) | 皮膚及性病科 Dermatology & Venereology(S15) | 內分泌及糖尿科 Endocrinology, Diabetes & Metabolism(S16) |
| 腸胃肝臟科 Gastroenterology & Hepatology(S17) | 老人科 Geriatric Medicine(S18) | 血液及血液腫瘤科 Haematology & Haematological Oncology(S19) | 腎病科 Nephrology(S20) |
| 腦神經科 Neurology(S21) | 呼吸系統科 Respiratory Medicine(S22) | 風濕病科 Rheumatology(S23) | 精神科 Psychiatry(S24) |
| 放射科 Radiology(S25) | 臨床腫瘤科 Clinical Oncology(S26) | 核子醫學科 Nuclear Medicine(S27) | 外科 General Surgery(S28) |
| 泌尿外科 Urology(S29) | 神經外科 Neurosurgery(S30) | 心胸肺外科 Cardio-thoracic Surgery(S31) | 整形外科 Plastic Surgery(S32) |
| 小兒外科 Paediatric Surgery(S33) | 免疫及過敏病科 Immunology & Allergy(S34) | 感染及傳染病科 Infectious Disease(S35) | 內科腫瘤科 Medical Oncology(S36) |
| 行政醫學 Administrative Medicine(S37) | 公共衞生醫學 Public Health Medicine(S38) | 職業及環境醫學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Medicine(S39) | 解剖病理學 Anatomical Pathology(S40) |
| 化學病理學 Chemical Pathology(S41) | 法醫病理學 Forensic Pathology(S42) | 血液學 Haematology(S43) | 免疫學 Immunology(S44) |
| 臨床微生物及感染學 Clinical Microbiology and Infection(S45) | 紓緩醫學科 Palliative Medicine(S47) | 臨床藥理學 Clinical Pharmacology & Therapeutics(S48)* | 復康科 Rehabilitation(S49) |
| 婦科腫瘤科 Gynaecological Oncology(S50) | 泌尿婦科 Urogynaecology(S51) | 生殖醫學科 Reproductive Medicine(S53) | 母胎醫學科 Maternal & Fetal Medicine(S54) |
| 疼痛醫學 Pain Medicine(S55) | 兒童免疫、過敏及傳染病科 Paediatric Immunology, Aller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S56) | 兒童體智及行為發展學科 Developmental-Behavioural Paediatrics(S57) | 兒童腦神經科 Paediatric Neurology(S58) |
| 臨床毒理科 Clinical Toxicology(S59) | 兒童呼吸科 Paediatric Respiratory Medicine(S60) | 遺傳學及基因組學專科(兒科) Genetics and Genomics (Paediatrics)(S61) | 兒童內分泌科 Paediatric Endocrinology(S62) |
| 遺傳及基因組病理學 Genetic and Genomic Pathology(S63) | 血管外科 Vascular Surgery(S64) | 兒童血液及腫瘤科 Paediatric Haematology & Oncology(S65) | 遺傳及基因組學(內科) Genetics and Genomics (Medicine)(S66) |
| 介入放射科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S67) | 兒童心臟科 Paediatric Cardiology(S68) |
* 醫務委員會該頁註文:「沒有醫生於此專科下註冊」。即是說,S48 臨床藥理學 是一項認可專科,但名冊上沒有人。 這一句就印在個表下面一行,而它改變了個表的意思——66 項專科入面,你實際找得到醫生的是 65 項。
如果你想知某一科屬於邊間分科學院,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在同一版網頁公布了完整的「專科—學院」對照表(見上表出處)。本文不重排那張表,因為當中有三項專科是由兩間學院共同持有,一欄一間學院的版面根本表達不到。三項是邊三項,該頁自己印了:Clinical Toxicology(Emergency Medicine / Physicians)、Rehabilitation(Orthopaedic Surgeons / Physicians)、Palliative Medicine(Physicians / Radiologists)。
甚麼人最需要知:見到「認可專科」或者「74 項專科」這些講法,想知自己那科是否真是在醫委會名冊上的人。上面 66 項就是完整名單,而且是醫委會自己的中英文名——找不到的名,就不是它名冊上的專科。
這樣「普通科醫生」在法律上做得甚麼?
法例限制的是無牌行醫,不是「非專科醫生行某一科」。一位正式註冊醫生在法律上沒有被限死在某一科;他被限死的是不可以自稱專科醫生。
《醫生註冊條例》第 28(2) 條處理的是未經註冊的人,它劃出了法律上受保護的活動。中文原文(第 (2) 款及第 (5) 款):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並非已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而 ——(a)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即屬犯罪 ⋯⋯(b)對某人進行任何醫學診斷、訂明任何醫藥治療或施行任何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而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即屬犯罪 ⋯⋯
(5)在第(3)款中, 治療 ( treatment )包括為給予治療而需要進行的診斷和訂明的醫療方法。
留意第 (2) 款開頭那句:「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第 (3) 款就是一張豁免清單,而它改變了成段的意思。 中文原文(第 (3) 款,全款):
(3)第(2)款不適用於下述任何治療 ——(a)由《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所指的註冊牙醫或獲臨時註冊的人,或根據該條例當作註冊牙醫的人,以施行牙醫術的方式作出者;(b)由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以配發藥物或毒藥的方式作出者;(c)由列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毒藥售賣商以配發毒藥的方式作出者;(d)在列入《專職醫療業條例》(第359章)附表1的其中一項專業的執業過程中,由任何根據該條例註冊或獲特許從事該專業執業的人作出者;(e)由根據《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獲發牌經營按摩院的人在按摩院以按摩方式作出或在該人督導下作出者;(f)以足病診療法、脊骨療法或骨療法作出者;(g)以急救方式作出者;及(h)由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以中醫方式行醫作出者。
同一條還有第 (6) 款:
(6)在不影響關乎刑事罪行檢控的條例或律政司司長在刑事罪行檢控方面的權力的原則下,就與中醫執業方面有關的任何罪行而提出的檢控,只可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提出。
一句講晒:第 28(2) 條劃出的範圍,並不是「只有西醫先做得診斷同治療」。 註冊牙醫、藥劑師、《專職醫療業條例》附表1 的專業(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等)、足病診療/脊骨療法/骨療法、急救,以及註冊或表列中醫,全部在第 (3) 款的豁免之內;而中醫的檢控更加是第 (6) 款明文交返給《中醫藥條例》。所以第 28 條真正管住的,是沒有任何一種相關註冊的人扮醫生,不是一張「只此一家」的清單。
返返來講註冊醫生自己:條例對已註冊的人,並沒有再按專科切一次。配合上一節的第 16(1) 條同醫委會《專業守則》第 7.2 節,完整的圖是這樣:一位沒有專科註冊的醫生可以替病人看皮膚問題、開藥;他不可以自稱「皮膚科專科醫生」,亦不可以用「皮膚醫生」這類令人產生誤解的描述——守則自己就是用這個例子。
這度亦解釋了「專科文憑」為甚麼不等於專科註冊:第 20K(2) 條要求的是醫學專科學院的院士名銜(或者學院證明達到相當水平),一張文憑不在條文入面。
還有一件事,是「普通科 vs 專科」這個二分法本身的問題:家庭醫學(Family Medicine,S05)本身就是醫委會專科醫生名冊上 66 項專科之一。 換言之,一位家庭醫學專科醫生同時是「你日常經常看的那位醫生」同「一位專科醫生」。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應該看普通科還是專科」,而是「這一次應該由哪一科看起」——而後者是一個臨床問題,不是一個註冊問題。
甚麼人最需要知:一直看一位沒有專科註冊的私家醫生、擔心他「做不做得」的人。法律上他做得的東西很闊;法律管得最緊的是他怎樣稱呼自己。你可以查的,是他有沒有專科註冊、是哪一科。
應該由哪裡開始看?官方自己怎樣寫
醫管局在專科門診的服務指引第一句就寫了答案,而且它是一句關於次序的指引,不是關於症狀的指引。
醫管局〈專科門診〉服務指引,中文原文:
市民如有不適,應先向家庭醫學診所或私家/家庭醫生求診,如需進一步由醫管局轄下的專科門診跟進、診症、治療及檢查,診所的醫護人員會作出轉介安排。病人須帶同以下文件/資料到專科門診診所作新症預約: 香港身份證 (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由本地註冊醫生在最近三個月內簽發的醫生轉介信 住址資料
緊接住上面那三項文件之後,同一版頁面還有一段,講的是一條不用親身去診所排隊遞表的路:
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開始,病人可以透過智能電話流動應用程式「HA Go」內的「預約通(預約專科新症)」單元遞交以下專科的新症預約申請:麻醉科(痛症科門診) 心胸外科 臨床腫瘤科 耳鼻喉科 眼科 婦科 內科 神經外科 產科 矯形及創傷外科(骨科) 兒科 外科
(該頁本身將十二個專科排成一張清單,本文用空位代替換行;「產科」一項之後另有一個「產前檢查服務詳情」連結,屬該頁的導覽元素,不在上引名單之內。)
十二個專科。 對一對下文那個診所搜尋器的 15 個專科名單,就會見到 App 這條路涵蓋了其中十二個——沒有在這張名單上的是牙科、紓緩醫學科同精神科。留意這一段講的是遞交新症預約申請的渠道,不是轉介信本身:轉介信的要求(本地註冊醫生、最近三個月內簽發)沒有變。
同一版頁面另有兩句,寫在專科名單之後:
病人如在輪候專科門診服務期間出現緊急情況,應立即到就近急症室求診。 病人於應診時,請攜同身份証明文件,如有檢驗報告及X光片,請一併帶同。
留意第二句:上面那張「新症預約要帶甚麼」的清單,與這句「應診時要帶甚麼」是兩張不同的清單——後者叫你連檢驗報告同 X 光片都帶埋,而它不在前面那三項之內。
一句講晒:官方公布的路徑是「先家庭醫學/私家或家庭醫生 → 有需要先由診所安排轉介」。
至於「可不可以跳過或者縮短輪候」,醫管局公布了兩條路,不是一條,兩條都寫在〈專科門診分流安排〉同一頁的最後一句(全句下文第七節引足):一條是緊急情況去急症室,另一條是輪候期間病情惡化,病人可以自己聯絡有關的專科門診診所要求提早約見醫生。第二條是病人可以主動做的,它不是急症室,而它一樣是官方寫明的。最後點安排,兩條都是由醫護人員決定。
本文不會列出一張「哪些症狀應該跳過普通科、直接掛某一科專科號」的清單,而這個是一個刻意的決定。 兩個理由,兩個都同讀者有直接關係:
- 沒有一個本文範圍內的來源公布過這種清單。 醫管局〈專科門診〉服務指引、〈專科門診分流安排〉同專科門診常見問答,三份文件都沒有按症狀分科的指引;他們公布的是次序(先基層、後專科)、遞表的渠道(包括 HA Go 十二個專科)、三個分流類別,以及兩條加快的路(急症室,同輪候期間惡化可要求提早約見)。這三份文件是「講得出好多嘢」的文件——他們沒有一張症狀對照表,不是本文找漏了。
- 更重要的是,一張「這些症狀才要緊張」的清單,反過來會被讀者當成「不在這張清單上就不要緊」。 好多嚴重同不嚴重的病,在病人自己描述得出來那個層次上是分不開的。分開他們要靠問診、檢查同檢驗,而不是一張可以在屋企對號入座的表。這個判斷不應該在求診之前由文章代做,亦不應該由病人自己做。
不列出來本身就是一個答案:如果你分不到緊不緊急,這樣「分不分得到」這件事本身就是要找醫生的理由。 而如果情況急,醫管局自己那句寫得好清楚——去就近急症室。
甚麼人最需要知:不舒服緊、想緊「不如慳返一步直接掛專科號」的人。官方公布的次序是先基層醫療;而你需要的不是一張症狀對照表,是一次問診。如果你已經在輪候名單上而病情有變,官方寫明的動作是聯絡返那間專科門診診所要求提早約見(見下一節)。
一封轉介信,在公立系統實際買到甚麼?
買到一個分流類別——而按醫管局自己公布的數字,五成到近八成的新症預約落在「穩定」這一級。穩定是三級之中唯一沒有公布「時間目標」那一級,但它不是沒有公布輪候時間:醫管局逐個聯網、逐個專科公布了穩定新症的中位數同第 90 百分位數(最長)。沒有目標,不等於沒有數字。
醫管局〈專科門診分流安排〉,中文原文(分流目標那句):
被列為緊急及半緊急的病人,醫護人員會盡量安排他們於兩星期及八星期內就診。
醫管局〈專科門診穩定新症輪候時間〉(統計期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中文原文,講的是同一件事:
醫管局的目標是把緊急及半緊急新症的輪候時間中位數,分別維持在兩個星期和八個星期之內。
兩份文件都只就緊急同半緊急新症公布數字目標;穩定新症沒有公布任何目標。 這個不是一個小分別,因為穩定就是大多數人會落入的類別。
但「沒有目標」與「沒有數字」是兩件事,而好易撈埋一齊。 醫管局〈專科門診服務輪候時間常見問題〉答 1 逐項列出了它公布緊甚麼,中文原文(輪候時間那一節):
現時公布的資料為專科門診預約新症數目、分流類別比例和輪候時間,包括:⋯⋯輪候時間 緊急(第一優先類別)個案中位數 半緊急(第二優先類別)個案中位數 穩定 (例行類別)個案中位數及第90百分值數(最長)
即是說,穩定類別有兩個公布了的數字:中位數,同第 90 百分位數(該頁叫「最長」)。 同一頁答 2 亦解釋了兩個數字點讀,中文原文:
穩定個案的輪候時間中位數代表了當中一半病人的輪候時間在所列出的數值之內;而第90百分值數是代表了最長的輪候時間。
《專科門診穩定新症輪候時間》那份 PDF 每一頁的註 (1) 講得更死,中文原文:
最長(第90個百分位數)輪候時間,是指有90%的新症可以在早於顯示的輪候時間內就診。
先講分流比例。醫管局自己的開放數據,八個公布了分流資料的專科:
| 專科 | 預約新症數目 | 緊急 | 半緊急 | 穩定 |
|---|---|---|---|---|
| 外科 | 186,075 | 7% | 18% | 75% |
| 內科 | 164,462 | 6% | 18% | 75% |
| 眼科 | 150,517 | 30% | 20% | 50% |
| 骨科 | 108,274 | 14% | 16% | 69% |
| 耳鼻喉科 | 102,323 | 13% | 14% | 72% |
| 婦科 | 60,011 | 12% | 15% | 70% |
| 精神科 | 53,664 | 4% | 17% | 79% |
| 兒科 | 28,313 | 9% | 22% | 68% |
計條數(八個專科的預約新症總數): 186,075 + 164,462 + 150,517 + 108,274 + 102,323 + 60,011 + 53,664 + 28,313 = 853,639 宗,統計期為十二個月,而這個總數按醫管局自己的註 (2)「不包括有待分流的其他個案」。這八個專科的穩定新症比例,最低是眼科 50%、最高是精神科 79%。換言之,在醫管局有公布分流資料的專科入面,一封轉介信最有可能買到的,就是穩定類別。而穩定類別等幾耐,同一套資料一樣有得查——是逐個聯網公布的。
| 專科 | 穩定新症 中位數(七個聯網範圍) | 穩定新症 最長/第 90 個百分位數(範圍) | 最長值最高的聯網 |
|---|---|---|---|
| 外科 | 27–48 星期 | 62–99 星期 | 九龍東、九龍中及九龍西(各 99) |
| 內科 | 27–65 星期 | 50–98 星期 | 九龍中(98) |
| 眼科 | 24–70 星期 | 55–114 星期 | 新界東(114) |
| 骨科 | 23–45 星期 | 53–81 星期 | 新界東及九龍西(各 81) |
| 耳鼻喉科 | 24–54 星期 | 53–84 星期 | 九龍東及九龍西(各 84) |
| 婦科 | 19–58 星期 | 27–94 星期 | 九龍西(94) |
| 精神科 | 19–69 星期 | 69–104 星期 | 新界東(104) |
| 兒科 | 10–25 星期 | 16–38 星期 | 新界東(38) |
這張表要跟住三句一齊讀,三句都是醫管局自己寫的或者是本表整理方法本身的界線:
- 「最長」不是最壞。 按上面引的註 (1),它是第 90 個百分位數——即是一百個新症入面有九十個在這個時間之前就診,餘下那十個更耐,而更耐幾多沒有公布。
- 這些數字不會告訴你你自己會等幾耐。 醫管局同一份常見問答寫明「公布的輪候時間並不等同個別病人的實際輪候時間」(下文再引全句)。
- 本表的「範圍」是本文整理出來的,不是醫管局公布的欄位。 醫管局公布的是逐個聯網的值;它沒有就穩定新症公布任何「醫管局合計」的中位數或最長值,所以本文亦沒有計一個出來。你要查自己那個聯網的實數,去上面兩個來源逐格看。
這一段是本節最值錢的一段,而它很易被「穩定等於沒有公布目標」這句真話蓋過。 沒有時間目標是真的;沒有公布輪候時間是假的。
返返來講上面那張分流比例表:三個界線要跟住那些數字一齊講,因為他們改變了個數字的意思:
- 「預約新症數目」這一欄,醫管局自己加了一個註。 同一套數字的 PDF 版本《專科門診穩定新症輪候時間》,逐個專科那八頁(第 2 至 9 頁)的「預約新症」欄都掛住註 (2),中文原文:「不包括有待分流的其他個案。」即是說,上面八行的數目同 853,639 這個總數,都不包括還未分流的個案;三個百分比亦是在這個已分流的分母上計的。這八頁的註 (3) 另外講明,該頁資料仍然按舊有醫院聯網界線劃分(港島東同港島西已於 2026 年 4 月 1 日合併為香港島醫院聯網)。留意個註的編號在這份文件入面不統一:第 1 頁(即上面那張穩定新症輪候時間表那頁)根本沒有「預約新症」這一欄,它只有註 (1) 同註 (2),而那頁的註 (2) 講的是聯網界線,不是「不包括有待分流的其他個案」。 引這份文件的註,要連頁數一齊引。
- 醫管局這個資料集只涵蓋八個專科。 對比之下,醫委會專科醫生名冊下有 66 項專科,而醫管局〈專科門診〉服務指引的診所搜尋器本身就列出 15 個專科(麻醉科、心胸外科、臨床腫瘤科、牙科、耳鼻喉科、眼科、婦科、內科、神經外科、產科、矯形及創傷外科(骨科)、兒科、紓緩醫學科、精神科、外科)。「有公布輪候數字」是一張比「有服務」細好多的清單。
- 醫管局在專科門診常見問答(頁面自註 2020 年 11 月 6 日更新)自己寫了一句,管住上面每一個數字:
公布的輪候時間並不等同個別病人的實際輪候時間。
而同一頁亦寫低了,當你要那個專科不在這八個之內、或者你想知你自己那間診所的情況那陣可以點做。 答 4 中文原文:
病人於預約專科服務時,可向診所職員查詢有關專科的預計輪候時間。
即是說,「沒有公布」不等於「問不到」——醫管局自己指了一條問的路:在預約那陣向診所職員查詢。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他們會答到幾詳細。
還有一件事是關於「誰寫得這封信」的。醫管局那句寫的是「由本地註冊醫生在最近三個月內簽發的醫生轉介信」——操作的字眼是「本地註冊醫生」,即是《醫生註冊條例》下的註冊醫生。這一點同物理治療那邊的規矩不同:《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 359J 章)第 6 條明文將註冊中醫列為合資格轉介者之一(詳見〈腰背痛〉)。醫管局專科門診那頁只寫「本地註冊醫生」,沒有就註冊中醫的轉介信作任何陳述——本文亦不會代它講。
〈專科門診分流安排〉同一頁、緊接住分流目標那句之後,就是該頁最後一句,亦是本節引到的原文入面唯一一句寫住「你可以做甚麼」的:
若病人的狀況在輪候期間出現惡化,病人可聯絡有關的專科門診診所,要求提早約見醫生,若病情緊急,病人亦可到急症室求診。醫護人員會視乎需要作出安排。
即是說,落了穩定類別不等於沒有東西可以做——同一頁寫明可以聯絡診所要求提早約見,最後點安排由醫護人員決定。
轉介信的三個月期限、跨聯網覆診的代價、輪候期間病情惡化的完整處理,〈公立輪候時間太長?私家、PPP、自費門診選擇〉已經逐句引了醫管局原文處理,本文不重覆。
甚麼人最需要知:啱啱取了轉介信、以為「有信就快」的人。信買到的是一個由收信那邊評定的類別;而按醫管局自己公布的比例,大多數人買到的是穩定類別。落了穩定類別之後,醫管局同一頁亦寫明病情惡化可以聯絡診所要求提早約見。
私家那邊呢?法例根本沒有要求病人有轉介信
《醫生註冊條例》全份條文,沒有一條規定病人要有轉介信先可以求診——包括看專科醫生。而在私家收費上,多一次求診就是多一筆診金,不是慳了;至於「專科診金一定貴過普通科」這句東西,各院自己公布的價目並不一致——有一間就沒有分別(該院專科那頁的備註加了一個普通科頁沒有的條件:要指定駐診醫生的話,計價按那位醫生的開診時段,見第八節)。
先講法律。《醫生註冊條例》(第 161 章,電子版香港法例綜合本日期 2026 年 6 月 18 日)全份條文(連同附表)入面,「病人」兩個字一共出現 11 次,而 11 次都與「病人求診要不要轉介信」無關。逐項數:
- 8 次是「病人組織」或《病人組織選舉規例》——第 2 條的兩項界定、第 3(2)(ga) 條由病人組織選出的三名業外委員、第 3(5AA) 條出缺時的補選安排、第 4(2) 條會議法定人數那句所引的「選舉呈請」,以及附表5〈審裁員列表〉將病人組織列為提名當局(業外審裁員最少 2 名、最多 10 名)。
- 1 次是第 3(5AA)(b) 條——出缺不足一年時,委任一名常任秘書長認為「代表病人權益」的人士填補。
- 2 次是第 16(1) 條——註冊醫生有權向病人追討合理費用及藥物、裝置的價值。
沒有任何一條條文將轉介信設為求診的前提。 這個是關於一條條例的陳述,不是關於香港法律整體的陳述。
醫委會《專業守則》有講轉介,但它是寫給醫生的,不是寫給病人的。第 17 節中文原文:
17.1 任何醫生為著病人的利益,可轉介病人給另一位註冊醫生、有限度註冊醫生或任何依法可提供健康護理服務的人士繼續診斷或治療。在轉介病人予專科醫生時,必須以該專科醫生是否有能力提供病人所需服務為依據,並深信獲轉介的病人,能獲得有效的、符合科學標準及法律規定的服務。
即是說:條文用的字是「可轉介」,而它加上去的責任是在轉介那位醫生身上——揀哪一位專科醫生,要以對方有沒有能力提供所需服務為依據。 對病人一方,它沒有設任何條件。
這樣私家轉介在錢那邊點計?
私家醫院各自在自己網站公布日間普通科/一般門診的診金。十一份醫院自己公布的收費文件,數字如下——留意每份的生效日期都不同,最早同最遲那兩份相差近三年,所以這個範圍是十一個日期上的價錢,不是同一個時點的市場快照。
表之前有三件關於這些文件本身的事:
- 養和那兩行來自同一份文件。 養和醫療集團的〈醫生診症收費表〉是一份文件、兩行價目:一行是「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的 24 小時門診,另一行是「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除外)」的首次診症/覆診。第二行是一個集團層面、跑馬地以外通用的價錢,不是養和東區醫療中心自己一間的價目——該中心並沒有自己公布一張門診診金表。所以下表雖然有十二行,但文件是十一份。
- 有兩行不是普通科,而是急症門診。 香港中文大學醫院那行來自〈急症醫學中心〉價目表,仁安醫院那行來自〈急症門診中心〉價目表。這兩個是另一類服務,同其餘各行的普通科/一般門診不完全可比,已在「該院列明的服務及時段」一欄逐行標明。
- 播道醫院那個服務,該院自己的中文頁叫「全科門診」。 下表照該院原文寫。各院用的字不統一——寶血醫院寫「普通科」,聖保祿醫院寫「二十四小時門診部(普通科)」,播道醫院寫「全科門診」。
| 私家醫院/中心 | 公布診金 | 該院列明的服務及時段 | 收費表日期(按文件自己的標示) |
|---|---|---|---|
| 香港港安醫院-荃灣 | $270 | 一般門診,該表列出三個時段同價:星期一至四 09:00–20:30、星期五 09:00–17:00、星期日 09:00–16:30(該表列明星期六及醫院假期除外)。同一份收費表另列「急診中心」星期一至五 08:00–19:59 $480、20:00–23:59 $800、00:00–07:59 $950,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08:00–23:59 $800、00:00–07:59 $950(共五格) | 生效日期 2026-08-01 |
| 寶血醫院(明愛) | $280 | 普通科,星期一至六 08:00–19:59;同一張表另列星期一至六 20:00–22:00 $390,以及星期日、公眾假期、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及黑色暴雨警告 $390(共三格)。該表另以項目形式列明「65歲以上長者,一律減收20元」——該表印的是一個適用於全部三格的 $20 減免,不是某一格的長者價;同一組項目另列「由駐院醫生應診」及「覆診跟進與上述時段收費相同」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 聖保祿醫院 | $280 | 二十四小時門診部(普通科),門診部駐院醫生,星期一至六 08:00–19:59;同一張表另列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08:00–19:59 $350、星期一至六 20:00–翌日 07:59 $43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20:00–翌日 07:59 $470(共四格) | 該頁沒有印生效日期 |
| 播道醫院 | $285 | 全科門診,星期一至六(年滿 65 歲九折 $257);同一張表另列全科門診星期日及公眾假期(農曆新年假期除外)$395($356),以及當懸掛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更高颱風訊號 $395($356)(共三格) | 生效日期 2025-01-02 |
| 嘉諾撒醫院 | $388 | 普通科門診,星期一至五 08:00–17:59;同一張表另列同日 18:00–23:59 $500、00:00–07:59 $800,星期六 08:00–12:59 $388、13:00–23:59 $500、00:00–07:59 $8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08:00–23:59 $500、00:00–07:59 $800(該表共八格,本欄只取平日日間那一格) | 生效日期 2026-04-01 |
| 香港浸信會醫院 | $400 | 24 小時門診「醫生診費」,星期一至五 08:00–18:00;同一張表另列星期一至五 18:00–20:00 $600、20:00–22:00 $600、22:00–翌日 08:00 $900,星期六 08:00–13:00 $400、13:00–22:00 $600、22:00–翌日 08:00 $900,星期日/公眾假期/惡劣天氣 08:00–22:00 $600、22:00–翌日 08:00 $900(共八格) | 更新日期 2026-07-01 |
| 香港中文大學醫院 | $400 | 急症醫學中心(門診及急診服務),星期一至五 08:00–17:59;同一張表另列星期一至五 18:00–21:59 $600、22:00–翌日 07:59 $800,星期六 08:00–12:59 $400、13:00–21:59 $600、22:00–翌日 07:59 $800,星期日、公眾假期及惡劣天氣 08:00–21:59 $600、22:00–翌日 07:59 $800(共八格) | 生效日期 2026-02-01 |
| 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 =香港養和醫院 24 小時門診 | $400 | 24 小時門診,星期一至五 09:00–19:00(該表以「#」註明這是「24小時門診正常診症時段」);同一張表另列星期一至五 19:00–00:00 $600,星期六 09:00–13:00 $400、13:00–00:00 $6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08:00–00:00 $600,另有兩格跨欄價:「上午8時至9時 $600」(橫跨星期一至五及星期六兩欄)及「凌晨12時至上午8時 $800」(橫跨全部三欄)——共七格。該表另註「以病人取票時間為準」 | 生效日期 2026-08-01 |
| 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除外) =同一份文件的集團通用價,養和東區醫療中心適用 | $400 | 首次診症/覆診(該表在此只印一格,不按時段細分) | 生效日期 2026-08-01 |
| 仁安醫院 | $420 | 急症門診中心,星期一至五 09:00–17:59(年滿 60 歲 $370);同一張表另列星期一至五 08:00–08:59 $700、18:00–21:59 $900、22:00–01:59 $1,100、02:00–07:59 $1,500,星期六 08:00–08:59 $700、09:00–12:59 $450、13:00–17:59 $600、18:00–21:59 $900、22:00–01:59 $1,100、02:00–07:59 $1,5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08:00–08:59 $700、09:00–17:59 $600、18:00–21:59 $900、22:00–01:59 $1,100、02:00–07:59 $1,500,長公眾假期 08:00–17:59 $800、18:00–01:59 $1,100、02:00–07:59 $1,500(共十九格,另設年滿 60 歲的一欄)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15 |
| 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 | $450 | 全科(該表原文),星期一至五 $450;同一格另列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550 | 生效日期 2026-07-07 |
| 明德醫院 | $590 | 普通科門診診症,08:00–20: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同一張表另列普通科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08:00–20:00 $800、夜間普通科任何日子 20:00–00:00 $900、夜間普通科任何日子 00:00–08:00 $1,000(共四格) | 生效日期 2026-02-01 |
計條數(同一間醫院、同一份收費表、同一個生效日期): 香港港安醫院-荃灣的門診收費表(生效日期 2026 年 8 月 1 日)同一份文件入面,一般門診平日日間診金是 $270;專科及服務一欄(該欄標題自己寫明是「預約掛號」,即是要預約,不是即到即看),皮膚科是 $650、骨科是 $500–800、腫瘤科是 $1,200–2,000。
- 直接掛皮膚科:$650。
- 先看一般門診,再去皮膚科:$270 + $650 = $920。
即是說,在同一間醫院的公布價目上,「先看普通科再轉介」是多了 $270,不是少了。 這條數要跟住幾個界線一齊讀:兩個數字都是診金,該收費表自己註明「以上費用不包括醫生治療費、藥費、物料、化驗等費用。」,而緊接那一句就是該院自己給的出路:「本院登記處及病房備有詳細價目表及醫院假期列表,以供閣下參考。如有疑問,請與本院登記處聯絡,電話:2275 6888」——即是說這一頁不是全份價目表,全份要問登記處取。它沒有講輪候時間,它亦沒有講你那次求診到底需不需要看專科——如果一般門診處理得掂,總數就是 $270 而不是 $920。這條數證明的是一件事:私家轉介的價值不在「慳診金」度。
但這條數是一間醫院的數,不可以當成一條通則——因為另一間醫院的公布價目就沒有這個差價。 聖保祿醫院在兩張不同的收費頁上,印住完全相同的一格價錢。〈二十四小時門診部(普通科)〉頁,表頭「門診部駐院醫生收費」,中文原文:
上午8時至晚上7時59分 星期一至六 $28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350 晚上8時至上午7時59分 星期一至六 $43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470
〈專科門診部〉頁,表頭「專科門診部醫生收費」,中文原文:
上午8時至晚上7時59分 星期一至六 $28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350 晚上8時至上午7時59分 星期一至六 $43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470
同一組數字,一組印在普通科那頁,一組印在專科門診部那頁。 換言之,在該院公布的價目上,看駐院醫生的診金不會因為你行入的是專科門診部而不同;該院的專科溢價,首先出現在各中心的專科醫生收費(駐院醫生 $680)同客席醫生那幾行(由 $680 起至 $1,000 起——留意這兩個數字表上印的都是「起」,即是下限,不是封頂價,讀法同下文講「起」字那段一致)。這兩行還未計晒——落多一段,還有第三個同專科掛鉤的價錢,不在表入面,印在表下面的備註。不過專科門診部那頁的備註加了一個條件,普通科那頁沒有:中文原文「如需指定之駐診醫生應診,醫生收費則以該指定醫生開診時段為準。請參閱醫生診症時間表。」——即是說,上面那四格價是按時段行的,你如果要指定邊位醫生,計價看的是那位醫生的開診時段,不是你行入去那刻;而該院同一句就寫低了怎樣知邊位醫生幾時開診(「醫生診症時間表」在該頁上是一個連結,本文只引該頁自己印出的文字,沒有引連結目的地的內容)。所以本文只講一句:「先看普通科再轉介會多一筆診金」這件事,在荃灣港安的收費表上成立;「專科診金一定貴過普通科」這句東西,在聖保祿的收費表上不成立。 兩張表都是醫院自己公布的。
而在這兩張表下面一行,同一份備註還印住第三個價錢,它不在表入面。 兩頁的備註中文原文,同一句:
於星期一至六晚上7時至早上8時前,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非當值駐院專科醫生回院應診之費用為一千元。
即是說,除了表上那四格($280/$430/$350/$470)之外,還有一個叫一位不當值的駐院專科醫生返來應診的價錢:一千元。這句寫在表下面的備註,不在表入面,最易看漏。同一份備註亦寫明「醫生診症費不包括檢查、治療、藥物及醫療儀器用品之費用」。
而且,公布的專科價錢,經常不是你最後俾的價錢
私家門診的帳單通常不止一部分。嘉諾撒醫院那一頁的標題本身就講了它是一張表:中文原文「普通科門診及專科門診收費表:-」——同一張表包住普通科同專科,所以上面表格入面嘉諾撒那個 $388 同下面這個 $1,200–$2,000,是同一份文件的兩截。 專科那截中文原文,按該頁本身的排列:
專科門診 專科醫生診金 (預約時間上午8:00 至 晚上8:00) $1,200 - $2,000 另收設施費 (根據登記時段如下) : - 設施費
- 上午8:00 時 至 下午5時59分 $200
- 下午6時 至 午夜11時59分 $330
- 午夜12時 至 上午7時59分 $400
-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全日) $400 備註: 不包括藥物,醫療用品,實驗室或其他特殊治療。 歡迎您聯繫我們諮詢(門診部電話:2825 5805)。 價錢只供參考之用,醫生診金及具體收費視乎不同專科及個別情況而定,詳情請向本院職員查詢。
個備註共三項,上面三句就是全部三項,按該頁本身的次序。 而生效日期不在備註入面,是該頁另外一句:
服務費從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即是說:醫生診金同醫院設施費是兩筆錢,而該院自己講明診金只供參考。 按這張表,一次日間專科門診的公布價目最少是 $1,200 診金加 $200 設施費,而診金本身是一個 $800 闊的範圍。明德醫院的門診程序收費表(生效日期 2026 年 2 月 1 日)索性將這件事印成兩欄——同一行項目分別列出醫院費同醫生費,例如縫合為醫院費 $1,200 加醫生費 $4,500,拆線為 $450 加 $1,200。
再者,私家醫院的收費表,不一定涵蓋幫你看病那位醫生。 醫院自己會分開「本院那一批」與「不屬本院那一批」,而三間醫院用的是三個不同的名(其中一間自己就有三層),本文照各院自己的寫法:
-
聖保祿醫院不止兩層,是三層。 該院網站的「本院醫生」選單自己就分了三項:本院醫生、客席醫生、榮譽顧問醫生;而〈專科門診部〉收費頁的外科中心一表,就在「駐院醫生 $680」下面直接印住「榮譽顧問醫生 $800 up」。所以下面講「三間醫院用的是三個不同的名」那句,講的是三間醫院之間;在聖保祿一間醫院的同一頁上面,已經有三個層級。
-
聖保祿醫院用「客席醫生」/「客席專科醫生」。 該院〈專科門診部〉收費頁一方面寫住「如欲查詢有關客席專科醫生時間及收費,煩請與本中心職員聯絡。」,另一方面又確實公布了部分客席醫生的診金:綜合專科中心客席醫生皮膚科 $1,000、內分泌及糖尿病科 $800 起、腦神經科 $950 起、風濕病 $1,000 起;耳鼻喉中心客席醫生 $680 起。留意「起」字——公布的是下限,不是價錢。同一頁的駐院醫生就是公布了實數的:專科門診部駐院醫生 $280(見上),耳鼻喉中心、綜合專科中心、外科中心的駐院醫生各 $680。留意眼科中心那張表不同:該表兩欄是「服務/收費」,行名印的是「診金*」$680(該表下面另有一句「* 不包括藥費」),沒有「駐院醫生」這一行——同是 $680,但該頁沒有將這個價繫於駐院醫生。所以在這間醫院,「多少錢」這個問題的答案,主要不是看你看哪一科,是看你看的是駐院定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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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浸信會醫院用「非駐院醫生」,而它講的不是收費,是文件。 該院〈醫療報告及病人資料申請費用〉頁備註中文原文:「本院並不會處理非駐院醫生的保險賠償表及醫療報告書,請自行聯絡有關醫生。詳情請聯絡病歷檔案部」——最後那句是該院自己給的出路,不要漏埋:即是說,你買保險索償要那張表可能不是醫院幫你搞,但該院同一句寫下了找哪個部門問。
-
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用「非本院駐診醫生」,而它公布的是醫院自己那筆。 該院門診診金收費表(生效日期 2026 年 7 月 7 日)中文原文:
由2021年10月1日起,非本院駐診醫生之診症(特別診症),將按每30分鐘收取「設施費」港幣$500;若診症或治療涉及特殊儀器輔助,則另加「設施費–程序」港幣$1,500。
同一段備註的第一句,先講了一件管住成張收費表的事,中文原文:
上述診金僅供參考,所需費用須視乎病人實際情況及個別醫生和治療師而定。
即是說,上表那個 $450 是該院自己講明「僅供參考」的。而這兩句之間,該備註還有一句本文原先沒有印的,同樣是該院自己給的下一步,中文原文:
其他費用如小手術、藥費、化驗費等另計,歡迎向門診收費處查詢其他項目收費。
上面三句是同一段備註,按該頁本身的次序:先講診金僅供參考,再講其他費用另計與去哪裡問,跟著才是非本院駐診醫生的設施費。但要講清楚個分母:這一段備註按該頁本身的標記一共有五項,本文上面印了頭三項。 第四項是該院自己保留改價的權利,中文原文:
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保留修訂收費表、單張內容、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任何的收費表調整將會根據法定的通知期提前發出通告和作出宣布。其他與收費表以外的相關修訂,則可能不作另行通知,閣下於使用本院服務前查閱最新資訊。
第五項就是本文在上表同一行用的生效日期,中文原文:「生效日期:7/7/2026(以最新版本為準)」。
第四項不是例行字句,它是該院寫給一個正在度照住這張表計預算的讀者看的:這張表是可以改的。 它亦講埋改的方式——調價會按法定通知期預先公布,但收費表以外的相關修訂就可能不會另行通知,所以用服務之前要自己再查一次。本文照登,因為這一句是該院自己對上表的整體保留。(該項原文將醫院名寫成「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用的是一個較長的破折號;引文照原文,本文自己行文則用「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
至於設施費,兩筆都是醫院收的,而且是兩筆:每 30 分鐘 $500 的設施費,加上涉及特殊儀器時再加 $1,500 的「設施費–程序」。兩筆都不包括那位醫生自己收幾多——後者該收費表沒有印。
這個就是公布價目同實際帳單之間的缺口,而它是公布方自己講出來的。 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私家醫院的專科醫生有多少比例不是該院僱員」,所以本文不講。
一個公營的參照點:醫管局自己的非資助服務收費表(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門診診治費用」一項的收費欄中文原文是:
首次診治 : 每次診症1,090元 - 2,580元,覆診 : 每次診症950元 - 2,350元
該項掛住的註 6,中文原文:
非資助門診診治收費不包括憲報(2025年第44期憲報)非資助服務收費表第3 - 7段所列的診斷或治療服務。藥物及義製人體器官須按成本另行收費,或由病人自行購買。
(這個是公立醫院非資助服務的收費,同上面私家醫院自己公布的診金一樣,都是「診金一項、其他另計」的結構。政府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中文新聞公報〈醫院管理局公布優化醫療費用減免機制下的申請安排〉,原文寫的是:「⋯⋯非資助服務收費將按收回成本的原則並參考市場價格調整。這些服務不會獲得公帑資助。」(該句在原文入面不是由句號開始的:前半截是「非符合資格人士的收費將根據二○二三至二四年度服務成本水平調整,而⋯⋯」,本文只取同非資助服務有關那半截,故加省略號。)合資格人士的公立收費屬另一個收費類別,見〈公立醫院 2026 新收費〉。)
甚麼人最需要知:以為「私家轉介會便宜一點與快一點」的人。在公布的收費上,多一次求診就是多一筆診金;至於快不快,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見文末〈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保險看到「專科醫生」四個字的時候,實際在看甚麼?
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範本入面,同「轉介」直接有關那道關不是「他是不是專科醫生」,而是「有沒有一位註冊醫生寫下建議」——而這句東西是寫在保障項目的定義入面,不是一條附註。而且要求不止一層:上面有一條管住整個第六部分的總條件,下面才是逐個項目的條件。
先講最上面那一層,因為它管住下面全部。 第六部分第 2 節(住院及非住院保障),中文原文:
按本條款及保障,當受保人在本條款及保障生效期間因傷病,並在註冊醫生的建議下 – (a) 住院;或 (b) 接受任何日間手術、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或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本公司將按本第六部分第3 節所列明的保障項目,賠償合理及慣常的合資格費用。
而第 3 節開頭第一句就寫明它是從屬於第 2 節的:
本第六部分第2 節所保障的合資格費用,必須按下列保障項目作賠償 –
即是說:「在註冊醫生的建議下」這個條件,是加在所有住院同所有日間手術上面的,不止加在下面那三個項目。 一個想住自己直接入院或者直接做日間手術的人,在這一層已經要有醫生的建議。
標準計劃範本第六部分第 3 節,三個保障項目自己的條文,中文原文。(d) 專科醫生費:
若受保人在住院期間内任何一日,在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下接受專科醫生(並非本第六部分第3(c)節所指的主診註冊醫生)的診治,本保障將賠償由該專科醫生就巡房或診症收取的合資格費用。
這一項就是本節標題那四個字,所以它賠幾多要一併講。 同一份範本的標準計劃保障表,(d) 行中文原文是「(d) 專科醫生費 (2) 每保單年度$4,300」。每保單年度 $4,300,不是每次,亦不是每日。 對一對隔離幾行就見到這個數字是甚麼量級:(c) 主診醫生巡房費是「每日 $750 每保單年度最多180 日」,(e) 深切治療是「每日 $3,500 每保單年度最多25 日」(該表把限額分兩行印在同一格內,本文用空位代替換行)。同一張表最下面還有一個管住全部的上限,中文原文:「保障項目(a) – (l) 的每年保障限額 每保單年度$420,000」(終身保障限額一欄印住「無」)。
所以「範本沒有要求他名列專科醫生名冊」這件事,與「這一項賠得多少」是兩條不同的問題,而第二條的答案印了在同一份文件。 標準計劃是最低要求,個別靈活計劃可以高過這個數——本文沒有來源可以講個別公司實際賠幾多。
(i)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
本保障將賠償受保人在住院期間,或在為日症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設備下,因檢查或治療傷病進行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所收取的合資格費用,有關檢測必須在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下進行。本保障需按本第六部分第5 節及保障表列明的共同保險作出賠償。
((i) 項那句「共同保險」不是空話:保障表 (i)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那行印住「每保單年度 $20,000 設30% 共同保險」——即是說這一項就算賠,都有三成是你自己找。)
(k) 入院前或出院後/日間手術前後的門診護理。這一項要引足兩個分項,因為兩個分項的要求不同,而這個分別很重要。 中文原文:
(k)⋯⋯本保障將賠償以下合資格費用 – (i) 受保人在住院或日間手術前所需的門診或急症診症(包括但不限於診症、處方西藥或診斷檢測);及 (ii) 受保人在出院或日間手術後,由主診註冊醫生提供或書面建議的跟進門診(包括但不限於診症、處方西藥、敷藥、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言語治療或診斷檢測)。有關門診必須在保障表列明的期間進行,並與需要住院或進行日間手術的傷病(包括其併發症)直接有關。
三件事要看清楚,三件都是條文自己寫的:
- 第 (i) 分項——即是入院前那一次門診或急症診症——完全沒有提「書面建議」四個字。 它寫的是「所需的」。所以如果有人告訴你「入院前那次門診沒有書面建議就不賠」,範本這一句不是這樣寫。(第 2 節那個「在註冊醫生的建議下」的總條件仍然管住整個住院/日間手術,這一點沒有變。)
- 第 (ii) 分項寫的是「提供或書面建議」,是一個「或」字,不是「而且」。 由主診註冊醫生自己提供那次跟進門診,本身已經符合,不用另外存在一份書面建議。
- 第 (ii) 分項尾那句還加了兩個條件:門診要在保障表列明的期間內進行,而且要同需要住院/日間手術那個傷病(包括其併發症)直接有關。
同一份範本的標準計劃保障表,在這三個項目上加了同一個註解(註 (2)),中文原文:
(2) 本公司有權要求有關書面建議的證明,例如轉介信或由主診醫生或註冊醫生在索償申請表內提供的陳述。
一句講晒:凡範本真是要求「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那些情況——即是 (d) 專科醫生費同 (i)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轉介信只是證明這個建議的兩種列明方法之一,另一種是主診醫生或註冊醫生在索償申請表上作出陳述。 這個註解 (2) 在保障表上是附在 (d)、(i)、(k) 三行上;但註解只是講「有權要求證明」,而證明緊的是條文本身要求的東西——(k) 那兩個分項要求的東西,如上所述,同 (d)、(i) 不一樣。 換句話講:不要因為註解 (2) 出現在 (k) 行上,就以為入院前那次門診要一封轉介信先賠得。
還有一個建議條件,而它要求的不是註冊醫生,是專科醫生。 第六部分第 3(l) 節(精神科治療),中文原文:
本保障將賠償受保人在專科醫生建議下,在香港境内住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所收取的合資格費用。
這一項同上面幾項不同在三點,全部是範本自己寫的:一,建議要由專科醫生作出,不是任何一位註冊醫生。二,地域寫死了是香港境內——第六部分第 1(a) 節將保障地域範圍分了兩個方案:方案A(該範本自註「適用於所有標凖計劃及不設保障地域範圍限制的靈活計劃」)寫「除本第六部分第3(l) 節的精神科治療外,本條款及保障内所有保障均全球適用。」;方案B(該範本自註「適用於經政府批准可設有保障地域範圍限制的靈活計劃」)寫的不是全球適用,而是「必須受本條款及保障[請列明有關章節]所列明的地域範圍所規限」。兩個方案都將第 3(l) 節排除在外,但講「全球適用」的只有方案A;而標準計劃行的正正就是方案A。三,保障表 (l) 精神科治療那行的上限是「每保單年度 $30,000」,而第 3(l) 節寫明這項保障是「取代」第 3(a) 至 (k) 節的賠償,不是加上去。
同埋,「建議」這個要求還有一層,它不在保障條文入面,而是在定義入面。 範本第八部分對「住院」的定義,中文原文開頭:
「住院」是指受保人在醫療所需的情況下,按註冊醫生的建議以住院病人身份入住醫院以接受醫療服務。
即是說,「按註冊醫生的建議」這個要求已經寫死在「住院」這個詞本身入面——你就算跳過第六部分第 2 節那句,只要保單講「住院」,它講的已經是一次有醫生建議的入院。所以本文不用「一共有幾多個建議條件」這種數法:條文、保障表註解同定義三處都有,個數目取決於你點數。
另外兩件同轉介直接有關的界線,都在同一份範本:
- 保障表 (k) 項的上限本身就寫死了次數:中文原文「每次$580,每保單年度$3,000 • 住院 / 日間手術前最多1 次門診或急症診症 • 出院 / 日間手術後90 日內最多3 次跟進門診」。即是說,標準計劃入面唯一同門診有關的保障,是綁住一次住院或日間手術來計的。
- 標準計劃是下限,不是上限。 保障表開首的說明,中文原文:「本保障表適用於所有認可標準計劃及代表所有認可靈活計劃的最低要求。」一份靈活計劃或者一份不屬自願醫保的保單,可以要求得更多。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個別保險公司實際要求甚麼。
- 本節只講「建議/轉介」這一道關,不是賠償的全部條件。 同一份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另有「投保前已有病症」的一套規則(包括個別不保項目同一個逐年遞增的賠償比率),第七部分另有一張一般不保事項清單。兩樣都與「有沒有轉介信」無關,本文不處理;詳見〈自願醫保完全指南〉。
甚麼人最需要知:有自願醫保、想住自己直接掛專科號再去索償的人。你要問的不是「要不要轉介信」,是「這次診治,有沒有註冊醫生的建議(住院與日間手術那一層)、有沒有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專科醫生費與訂明診斷成像檢測那一層),以及我證不證明得到」。出院後那些跟進門診,範本寫的是主診註冊醫生「提供或書面建議」,二擇其一即可;入院前那一次門診或急症診症,範本根本沒有要求書面建議。 如果是精神科住院,問的還要是「有沒有專科醫生的建議」。另外記住 (d) 專科醫生費這一項的限額是每保單年度 $4,300。標準計劃詳情見〈自願醫保完全指南〉。
求診之前,你自己查得到甚麼、查不到甚麼?
兩個名冊都是公開的,而且同時在政府憲報刊登;你查得到的是「有沒有專科註冊、是哪一科」,查不到的是收費同輪候。
查得到:
- 一位醫生有沒有註冊、有沒有專科註冊。 醫委會〈註冊要求〉頁中文原文:「名列普通科醫生名冊及專科醫生名冊人士的 名單 刊載於醫務委員會網頁,以供公眾參考。有關名單亦於政府憲報內刊登。」
- 他註冊了的是哪一科。 這一點比「是不是專科醫生」更有用,因為《專業守則》第 7.1 節寫明,一位專科醫生「只可自稱為所屬專科 (而非其他專科 )的專科醫生」。所以要對的不只是「有沒有在名冊上」,還有「是不是你那一科」。
- 一個名銜是否一項認可專科。 用本文上面 66 項的完整名單對一對。找不到的名,就不是醫委會名冊上的專科——而《專業守則》第 7.2 節的括號寫得好清楚,「不論是否認可的專科」都受管。
- 每一個專科之下有幾多位醫生。 這個數字不在名冊索引頁,而是在醫委會自己的年報入面(見上文第四節的 8 652 同表10)。
- 公立專科門診八個專科、七個聯網的穩定新症輪候時間。 中位數同第 90 個百分位數(醫管局叫「最長」)都有公布,逐格查得到(見上文第七節)。這一項好多人以為查不到,因為「穩定」沒有時間目標——但沒有目標不等於沒有數字。 八個專科以外的專科,醫管局自己給的路是在預約時向診所職員查詢。
查不到(而這些不是你找漏了):
- 今日這一刻、名冊上的醫生人頭數目。 醫委會按專科分開公布名單、再按英文字母分頁,專科索引頁及名冊索引頁都沒有印一個即時總數。有公布的是年報的截止數字: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8 652 名(詳見上文第四節,連同該數字自己的三個界線——當中包括它是按專科相加、多科註冊會重複計)。
- 私家普通科或專科診金在香港整體的分布。 香港沒有一個現行、官方、關於私家門診診金分布的數據集(見〈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上面那張表是十一份醫院自己公布的收費文件,不是一個調查。
甚麼人最需要知:手上有醫生名、想在求診前自己對一對的人。對兩樣:有沒有專科註冊,同是否你要那一科。
下一步應該怎樣做
- 查醫生,要查兩張名單。 普通科醫生名冊與專科醫生名冊都是公開的,也都在憲報刊登;你查得到的是有沒有專科註冊、是哪一科。
- 對科,不只是對「是不是專科醫生」。 保單範本要的是「該專科」的專科醫生,所以要對的還有「是不是你那一科」。
- 公立求診,先備一封三個月內簽發的轉介信。 醫管局專科門診要的是本地註冊醫生在最近三個月內簽發的轉介信。
- 私家求診,法例沒有要求你有轉介信。 條例對此沒有設任何條件;真正卡住你的是保單那一句「有沒有註冊醫生的建議」。
- 問保險的時候,問對那句話。 不是「要不要轉介信」,而是這次診治有沒有註冊醫生的建議、有沒有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以及你證不證明得到。
- 看私家收費表的時候,看清楚它涵蓋誰。 醫院公布的價目不一定涵蓋替你看病那位醫生,駐院與客席是兩個價,而備註那一行最易看漏。
常見問題
醫生名片寫住「Diploma in Dermatology」,是否等於皮膚科專科醫生?
不是。《醫生註冊條例》第 20K(2) 條要求的是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院士名銜,或者學院證明達到相當於院士名銜的專業標準;一張進修文憑不在條文入面。醫委會《專業守則》第 7.2 節亦明文禁止非專科醫生使用暗示屬某特別範疇的專科名銜,它自己舉的例子就是「doctor in dermatology」同「皮膚醫生」。
看專科是否一定要轉介信?
看你講的是哪個系統。醫管局專科門診新症預約要一封由本地註冊醫生在最近三個月內簽發的轉介信;《醫生註冊條例》(綜合本日期 2026 年 6 月 18 日)全份沒有一條規定病人求診前要有轉介信;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範本的要求分兩層——第六部分第 2 節先要求所有住院同日間手術都是「在註冊醫生的建議下」,然後第 3 節下面,(d) 專科醫生費同 (i)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要求「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並給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這個建議的證明——轉介信是兩種列明證明方法之一。(k) 入院前或出院後/日間手術前後的門診護理要分開看:第 (i) 分項(入院前那次門診或急症診症)沒有要求任何書面建議,第 (ii) 分項(出院後的跟進門診)寫的是主診註冊醫生「提供或書面建議」,二擇其一即可,另加「與需要住院或進行日間手術的傷病(包括其併發症)直接有關」這個條件。 第 3(l) 節精神科治療則要求「在專科醫生建議下」。另外,(d) 專科醫生費這一項保障表印住的限額是每保單年度 $4,300。
家庭醫生是否等於普通科醫生?
不一定。家庭醫學(S05)本身就是醫委會專科醫生名冊 66 項專科之一。所以一位家庭醫學專科醫生,同時是名冊上的專科醫生;而一位沒有專科註冊的醫生,法律上可以行醫,但不可以自稱專科醫生。
轉介信有沒有有效期?
醫管局專科門診的要求寫明是「由本地註冊醫生在最近三個月內簽發」。過期就要再找醫生開新的。其他系統(私家、保險)沒有在本文引用的文件度設同樣的期限。
海外受訓的專科醫生在香港會不會自動獲承認?
不會自動。《醫生註冊條例》第 20K(2)(b) 條要求由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證明該醫生已達到相當於學院頒授院士名銜所承認的專業標準,並完成相當於學院建議的研究生程度醫學訓練及符合延續醫學教育規定,再由註冊主任將申請轉呈教育及評審委員會考慮。而轉呈之後還有三關:教育及評審委員會要「亦信納申請人品格良好」先會向醫務委員會建議(第 20K(6) 條),醫務委員會要作出決定(第 20K(8) 條),而且要繳付教育及評審委員會建議的費用之後,醫務委員會先會指示註冊主任入冊。 如果連第 (2) 款都不符合,條例另有一條路:註冊主任按第 (3) 款轉呈醫學專科學院核證,學院不核證則按第 (4) 款拒絕並須述明理由,申請人可按第 (5) 款向教育及評審委員會上訴。
專科註冊取了之後是否一世?
不是。《醫生註冊條例》第 20L 條規定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醫生須接受由醫學專科學院決定的延續醫學教育;第 20N 條則處理有關某醫生是否適合列入名冊或「從該名冊除去」的申訴。除此之外,除名的權力來源有三個,不止一個:研訊小組可按第 21(1)(iiia)、(iiib) 條命令將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永久或一段期間);第 19B(2) 條給醫務委員會按教育及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命令「永遠除去或除去一段為期按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第 20N(1)(d) 條那個建議,就是在這一款度執行的;而第 19B(1) 條是自動的:一旦姓名根據第 19、21 或 21A 條被飭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註冊主任「須」同時命令將他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 第 21(1)(g) 條另外將「藉詐騙或失實陳述而促致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列為獨立的紀律理由;有關命令按第 21(5) 條(或如同時作出第 21(1)(iva) 款的命令,則按第 21(5A) 條)須在憲報刊登,而第 25(2) 條就實際除名的時間另加一個等候期。同一件事在刑事那邊另有第 27 條:欺詐地促致或企圖促致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3 年。
轉介信如果被分流做「穩定」,我是否連等幾耐都查不到?
查得到。「穩定」是三個分流類別之中唯一沒有公布時間目標那一級(緊急兩星期、半緊急八星期),但醫管局有公布穩定新症的輪候時間——逐個專科、逐個醫院聯網的中位數同第 90 個百分位數(該局叫「最長」),見上文第七節那張表同兩個來源。要留意「最長」不是最壞:按該文件註 (1),它是指有 90% 新症在這個時間之前就診。而醫管局同一份常見問答亦寫明「公布的輪候時間並不等同個別病人的實際輪候時間」。
如果幫我看病那位醫生是我親人或者生意夥伴,自願醫保賠不賠?
標準計劃範本在「註冊醫生/專科醫生/外科醫生/麻醉科醫生」的定義下半段寫明,有一批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包括在内」,其中包括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人的僱主、僱員、直系親屬或業務夥伴,除非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批准。所以這一關同對方有沒有專科註冊完全無關。個別保險公司實際點做,本文沒有來源可以講。
牙科專科醫生查不查得到?他們在不在醫委會那 66 項入面?
不在。牙科專科註冊由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按《牙醫註冊條例》第 12B 條處理,該會自己的專科名冊現時有八個專科:牙齒矯正科專科、口腔頜面外科專科、牙周治療科專科、牙髓治療科專科、兒童齒科專科、修復齒科專科、家庭牙醫科專科、社會牙醫科專科。用返這些名去查,不要用意譯。
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 「私家普通科醫生可處理約 X% 的求診情況」。 本文範圍內沒有任何來源量度過這個比例,因此本文完全不列出這類數字。
- 一張「哪些症狀應該直接看哪一科」的清單。 醫管局〈專科門診〉服務指引、〈專科門診分流安排〉及專科門診常見問答都沒有公布按症狀分科的指引;本文亦刻意不自製一張(理由見上文第六節)。
- 私家轉介可以快幾多。 沒有任何本文引用的文件講過私家轉介的預約時間,因此本文不講「一封轉介信可以即日/幾日內見到專科」這類說法。
- 個別病人的實際輪候時間,同「穩定」類別以外或八個專科以外的輪候時間。 上文第七節引的是醫管局按專科、按聯網公布的統計值;醫管局自己寫明這些數字「並不等同個別病人的實際輪候時間」,而它只就八個專科公布。八個以外的專科,該局給的路是在預約時向診所職員查詢,本文沒有來源可以講會查到幾多。
- 私家普通科及專科診金在香港整體的分布。 香港醫務委員會、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及醫務衞生局的統計,均沒有一個現行、官方、關於私家門診診金分布的數據集。本文上面那張表是十一份私家醫院自己公布的收費文件所列的價目(其中養和兩行出自同一份集團文件),不是一個調查,亦不涵蓋私家診所。
- 專科醫生名冊上的醫生人頭數目——今日的,以及不重複計算的。 兩樣本文都取不到,不是略去。醫委會的名冊索引頁按專科分開公布名單、再按英文字母分頁,沒有印即時總數;本文引用的 8 652 是醫委會《二零二四年年報》第 9.6 段及表10 的截止數字,而表10 六十五行相加剛好等於印出的總計,所以它是「按專科計」的相加——一位同時列入多過一個專科的醫生會被數多過一次。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一個不重複計算的人頭數;見上文第四節。
- 第 27 條或第 28(1)(a)(iii) 條下的判例。 本文沒有引用任何一宗以訛稱名列專科醫生名冊、或以欺詐促致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為案由的裁決;本文只陳述兩條罪行的條文內容同法定刑罰。
- 「私家專科診金一定高過普通科診金」。 本文沒有作出這個一般化的陳述。上文只做了一條數:香港港安醫院-荃灣同一份收費表上,一般門診 $270、皮膚科 $650。相反的情況同樣有醫院自己公布——聖保祿醫院的二十四小時門診部(普通科)同專科門診部,駐院醫生的公布診金是同一組數字(但這個相等有一個該院自己加的條件:專科頁備註寫明「如需指定之駐診醫生應診,醫生收費則以該指定醫生開診時段為準。」,普通科頁沒有這一句,所以本文亦不講「兩邊完全一樣」)。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香港整體的情況是哪一邊。
- 醫管局專科門診收不收註冊中醫的轉介信。 醫管局那頁只寫「本地註冊醫生」,沒有就註冊中醫作出任何陳述(無論肯定或否定)。本文只陳述該頁寫了甚麼。
- 個別保險公司的實際要求。 上文引用的是政府刊發的標準計劃範本,而範本自己寫明它是所有認可靈活計劃的最低要求。
- 醫管局八個公布分流資料的專科以外,其他專科的輪候情況。 該資料集只涵蓋八個專科。
- 「輪候期間要求提早約見」實際上會不會獲批。 醫管局〈專科門診分流安排〉寫明病人可以聯絡診所要求提早約見,並寫明「醫護人員會視乎需要作出安排」;本文沒有任何來源可以講獲批的比例或條件。
- 私家醫院的專科醫生,有幾多比例不是該院僱員。 本文引用的醫院文件各自講了自己怎樣分「本院/客席/非駐院」,但沒有一份公布過比例,因此本文不講「很多時不是該院僱員」這類說法。
- 牙科專科醫生名冊上的人數。 本文只引用了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八個專科名稱及數目,沒有引用任何人數。
- 哪一位醫生比另一位好。 本文不就任何個別醫生或機構作出比較。
延伸閱讀
- 本平台:公立輪候時間太長?私家、PPP、自費門診選擇(轉介信三個月期限、跨聯網覆診、輪候期間病情惡化可以點做)
- 本平台:自願醫保完全指南
- 本平台:公立醫院 2026 新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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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平台:腰背痛(物理治療的轉介規矩,同醫生轉介不同)
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用途,並不構成醫療建議。如需診斷或治療,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註冊醫生。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medical advice. Consult a qualified Hong Kong-registered doctor for diagnosis or treatment.
資料來源
- 《醫生註冊條例》(第 161 章)第 2、5、6、16(1)、19B、20、20A、20I、20J、20K、20L、20M、20N、21、25、27、28 條(第 2 條「專科醫生名冊」的釋義,及同條「註冊主任 (Registrar)指醫生註冊主任;」與「署長 (Director)指衞生署署長;」兩項釋義;第 5 條全條「為施行本條例,現設醫生註冊主任一名,即為署長。」——本文第一節「註冊主任由誰出任」一語即據第 5 條連同第 2 條「署長」的釋義,定義鏈在條例本身之內閉合,不需外求;第 6 條由註冊主任備存及保管兩個名冊、普通科醫生名冊第 I 至第 V 部的法定內容,包括第 6(1)(b) 及 (d) 款兩處均用「臨時註冊」一詞;註冊醫生的執業權利及執業證明書上的條件及限制,連同第 20A(1) 條「或在香港從事內科或外科的任何分科的執業」一語及第 20A(7) 條的五項不適用情況(該款的段標記為 (a) 至 (e),本文按 XML 標記逐段點算;該款開首「本條適用於任何根據第14、14A、14B或14C條註冊的人」所列的四條是適用範圍,不是例外,不計入);專科名冊資格、申請、延續醫學教育、名銜、除名;第 20K(3)–(8) 款的核證、拒絕、上訴、「品格良好」、醫務委員會決定及費用;第 19B 條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第 (1) 款由註冊主任自動執行、第 (2) 款由醫務委員會按教育及評審委員會建議作出;第 20I 條教育及評審委員會的職能;第 20 條更改名冊;第 25(2) 條除名生效前的等候期;第 21(1)(b)、(g) 條的紀律理由及第 21(1)(iiia)、(iiib) 條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名的權力、第 21(5) 條的憲報刊登及其「而沒有同時作出第(1)(iva)款所指的命令」的開首條件、第 21(5A) 條的「須盡快」刊登;「專科醫生名冊」一詞在全份條例中文真確本連附表共出現 41 次,其中 38 次在上列 14 條條文之內,另 3 次在第 IIIC 部的部名「專科醫生名冊、名列專科醫生名冊和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名」之內(附表內 0 次;條文的 XML 標記中另有 1 次為釋義標籤的屬性值,非正文,不計),本文按該綜合本逐條點算;第 27 條藉欺詐而註冊或促致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的罪行及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監禁 3 年;第 28(1) 條非法使用名銜的罪行及第 6 級罰款和監禁 3 年;第 28(2) 條未經註冊而作醫學診斷或訂明治療的罪行,連同第 28(3) 款的八項豁免清單(段標記 (a) 至 (h))及第 28(6) 款關於中醫檢控的規定。本文所有「條例沒有寫」一類的陳述,其搜尋範圍是整份綜合本,不是某幾條:「轉介」在中文真確本的正文中出現 0 次(英文本的 referral/Referral 共 8 處,全部是委員會之間的轉交程序——第 20I(f)、20K(4)、20K(6)、20Q(c)、20T(1)(d)、20T(2)、第 20Y 條標題,及附表過渡條文一處——沒有一處關乎病人求診);「文憑」在正文中出現 1 次,在第 9(4) 條的「資格檢定文憑」,指註冊資格,與本文所講的進修專科文憑無關。另外,本文所引的條文引文一律略去綜合本的修訂註記(例如第 6 條內的「(由1996年第7號第7條增補)」、第 19B(1) 條內的「(由2018年第15號第10條代替)」),全文其他部分逐字照錄):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61(中英文真確本,綜合本日期:2026 年 6 月 18 日;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該網址是一個須以瀏覽器執行 JavaScript 才會載入條文的入口頁,本身不直接送出條文檔案;本文所引條文取自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綜合本檔案,綜合本日期同為 2026 年 6 月 18 日)
- 香港醫務委員會〈醫生註冊 > 註冊要求〉(普通科醫生名冊第 I 至第 V 部的五個註冊分類,其中第 II 部標「臨時註冊」、第 IV 部標「暫時註冊」——此一區分出自本頁及條例第 14B 條的條文標題,不出自第 6 條;兩個名冊同時於政府憲報刊登):https://www.mchk.org.hk/tc_chi/registration/registration_requirement.html 及英文版 https://www.mchk.org.hk/english/registration/registration_requirement.html(頁腳自註修訂日期:中文頁「二零二二年二月」、英文頁「January 2022」——兩版所印的月份不同,本文按中文頁;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醫生名單 > 專科註冊〉(專科醫生名冊下 66 項專科的完整中英文名稱及專科代號 S01–S68;S48 臨床藥理學的註文「沒有醫生於此專科下註冊」):https://www.mchk.org.hk/tc_chi/list_register/specialist_list.php 及英文版 https://www.mchk.org.hk/english/list_register/specialist_list.php(頁腳自註修訂日期:二零二六年八月/August 2026;擷取:2026 年 8 月 7 日)
- 香港醫務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年報》第 2.1、5.3、9.6 段、表10 及第 62 頁備註 3(第 2.1 段末句「衞生署署長出任當然醫生註冊主任。」,第 62 頁備註 3「衞生署署長亦為醫生註冊主任,負責保存普通科醫生名冊及專科醫生名冊,故此不參與紀律研訊。」——這兩處是佐證,不是出處:本文第一節「註冊主任由誰出任」的依據是條例第 5 條連同第 2 條「署長」的釋義,年報只是把同一件事以行政語言複述,並補上一個條例沒有明言的後果(署長因兼任註冊主任而不參與紀律研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專科醫生名冊內 65 個專科下共 8 652 名註冊醫生;表10 逐科人數共 65 行,含臨床藥理學 0 及母胎醫學科 0,印出總計 8 652,本文逐行加總亦得 8 652;表10 第 54 行印「兒童免疫及傳染病科」,與〈專科註冊〉頁今日第 54 行 S56「兒童免疫、過敏及傳染病科」不同;表10 並無「兒童心臟科」一行):中文 https://www.mchk.org.hk/files/annual/files/2024/Annual_Report_2024_Chi.pdf;英文 https://www.mchk.org.hk/files/annual/files/2024/Annual_Report_2024_Eng.pdf(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牙醫註冊 > 申請名列專科名冊〉(該會的名稱;《牙醫註冊條例》第 12B 條及該頁所列第 12B(3) 條的條件,包括「頒授醫學專科學院牙科專科院士的名銜」及第三項條件「該牙醫在有關專科方面具有足夠能力。」;「專科名冊現時包括以下八個專科」及八個專科的中文名稱,該頁將八個名稱逐行排成清單):https://www.dchk.org.hk/tc/registration/application_sr.html,並見〈註冊牙醫名單〉專科名冊索引 https://www.dchk.org.hk/tc/list/index.html(頁面沒有自註日期;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第 7 節(專科名銜)及第 17 節(轉介病人):中文版 https://www.mchk.org.hk/tc_chi/code/files/Code_of_Professional_Conduct_(Chinese_Version)_2022.pdf;英文版 https://www.mchk.org.hk/english/code/files/Code_of_Professional_Conduct_(English_Version)_(Revised_in_October_2022).pdf(2022 年 10 月修訂版;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Recognised Specialties and Fellows Register〉(74 項認可專科及其所屬分科學院,其中由兩間分科學院共同持有的三項為 Clinical Toxicology、Rehabilitation 及 Palliative Medicine;牙科醫學院下的 8 項專科;15 間分科學院;按學院列出的院士名銜數目合計 9,896;該頁在同一表下方註明,有 91 位院士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專科的院士名銜;該表上方一句所述的四點):https://www.hkam.org.hk/en/recognised-specialties-and-fellows-register(頁面自註 Last updated: 17 Jun 2026;擷取:2026 年 8 月 7 日)
- 醫院管理局〈專科門診〉服務指引(先向家庭醫學診所或私家/家庭醫生求診;新症預約須帶的三項文件,包括由本地註冊醫生在最近三個月內簽發的轉介信;輪候期間出現緊急情況應到急症室;應診時請攜同身份証明文件及檢驗報告、X 光片一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起可透過「HA Go」內「預約通(預約專科新症)」遞交新症預約申請的 12 個專科一段;診所搜尋器所列的 15 個專科):https://www.ha.org.hk/visitor/ha_view_content.asp?Content_ID=10053&Lang=CHIB5&Dimension=100&Ver=HTML 及英文版同一 Content_ID(頁面沒有自註修訂日期;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醫院管理局〈專科門診分流安排〉(三個分流類別及其「第一優先/第二優先/例行」名稱;緊急及半緊急的兩星期及八星期目標;該頁最後一句:輪候期間病情惡化,病人可聯絡有關專科門診診所要求提早約見醫生,病情緊急亦可到急症室,醫護人員會視乎需要作出安排):https://www.ha.org.hk/visitor/ha_view_content.asp?Content_ID=214169&Lang=CHIB5&Dimension=100&Ver=HTML(頁面沒有自註修訂日期;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醫院管理局〈專科門診服務輪候時間常見問題〉(答 1 所列現時公布的資料,包括「穩定 (例行類別)個案中位數及第90百分值數(最長)」;答 2「穩定個案的輪候時間中位數代表了當中一半病人的輪候時間在所列出的數值之內;而第90百分值數是代表了最長的輪候時間。」及「公布的輪候時間並不等同個別病人的實際輪候時間」;答 4「病人於預約專科服務時,可向診所職員查詢有關專科的預計輪候時間。」):https://www.ha.org.hk/visitor/ha_view_content.asp?Content_ID=282825&Lang=CHIB5&Dimension=100&Ver=HTML(頁面自註:2020 年 11 月 6 日更新;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醫院管理局《專科門診穩定新症輪候時間》(共 9 頁。第 1 頁為 8 個專科 × 7 個醫院聯網的穩定新症「中位數」及「最長」表,本文第七節的範圍表即由此頁及開放數據同一組數值整理;註的編號在文件內並不一致:第 1 頁只有註 (1) 及 (2),其中 (2) 為醫院聯網界線的說明;第 2 至 9 頁(逐個專科)才有註 (1)、(2)、(3),其中「預約新症」欄掛的是註 (2)「不包括有待分流的其他個案。」,(3) 才是聯網界線說明。註 (1) 每頁均有:「最長(第90個百分位數)輪候時間,是指有90%的新症可以在早於顯示的輪候時間內就診。」醫管局就緊急及半緊急新症中位數所訂的兩星期及八星期目標;穩定新症沒有公布目標;耳鼻喉科一頁的 102,323 宗及 13%/14%/72%):https://www.ha.org.hk/haho/ho/sopc/dw_wait_ls.pdf(統計期: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次更新日期:2026 年 10 月 30 日;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醫院管理局專科門診輪候時間開放數據(288 筆記錄。八個專科「醫管局合計」的預約新症數目及緊急/半緊急/穩定比例;另有「穩定新症 - 中位數」及「穩定新症 - 最長」各 56 筆,即 8 個專科 × 7 個醫院聯網,該資料集並無穩定新症的「醫管局合計」中位數或最長值;本文第七節的範圍表為本文按此 112 個數值所作的整理):中文 https://www.ha.org.hk/opendata/sop/sop-waiting-time-tc.json;英文 https://www.ha.org.hk/opendata/sop/sop-waiting-time-en.json(統計期: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自願醫保計劃標準計劃範本(「註冊醫生」、「專科醫生」、「外科醫生」及「麻醉科醫生」的定義,連同該定義下半段「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包括在内」的排除名單;第六部分第 2 節「在註冊醫生的建議下」的總條件及第 3 節開首「本第六部分第2 節所保障的合資格費用」一句;第 3 節 (d)、(i) 項的「主診註冊醫生的書面建議」及 (i) 項的共同保險句;第 3(k) 節兩個分項的全文,包括第 (i) 分項並無書面建議要求、第 (ii) 分項的「提供或書面建議」及其「與需要住院或進行日間手術的傷病(包括其併發症)直接有關」的結尾條件;第八部分「住院」的定義所含「按註冊醫生的建議」一語;第 3(l) 節精神科治療的「在專科醫生建議下」、香港境內及取代條款;第六部分第 1(a) 節的方案A 及方案B 全文——方案A(適用於所有標凖計劃)為「全球適用」,方案B(適用於經政府批准可設有保障地域範圍限制的靈活計劃)並非全球適用;兩者均以第 3(l) 節為例外;標準計劃保障表註 (2)、(d) 專科醫生費每保單年度 $4,300、(c) 及 (e) 項的每日限額、(i) 項每保單年度 $20,000 設 30% 共同保險、(k) 項限額、(l) 項每保單年度 $30,000、「保障項目(a) – (l) 的每年保障限額 每保單年度$420,000」及終身保障限額一欄的「無」,及保障表開首的最低要求說明;並見第六部分第 4 節「投保前已有病症」及第七部分「一般不保事項」的存在,本文只指出其存在而未引其內容):中文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英文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 359J 章)第 6 條(註冊中醫為合資格轉介者之一):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59J!zh-Hant-HK/s6(綜合本日期:2025 年 7 月 25 日;擷取:2026 年 8 月 23 日)
- 醫院管理局「醫療收費」(非資助服務收費表的門診診治費用 1,090–2,580 元/950–2,350 元及註 6):https://www.ha.org.hk/visitor/ha_view_content.asp?Content_ID=10045&Lang=CHIB5&Dimension=100&Ver=HTML 及英文版同一 Content_ID(頁面列明生效日期:2026 年 1 月 1 日;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政府新聞公報〈醫院管理局公布優化醫療費用減免機制下的申請安排〉(「非資助服務收費將按收回成本的原則並參考市場價格調整。這些服務不會獲得公帑資助。」):中文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10/31/P2025103100372.htm;英文 HA announces application arrangements under enhanced medical fee waiving mechanism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10/31/P2025103100494.htm(2025 年 10 月 31 日;本文引中文原文;擷取:2026 年 8 月 3 日)
- 私家醫院自己公布的門診收費表(日間普通科/一般門診診金;客席/非駐院/非本院駐診醫生及設施費的說明),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一點關於這批 PDF 的通則:荃灣港安、香港浸信會、仁安三份收費 PDF 的文字層都不含醫院名稱,三份的名稱都只印在頁首的信頭圖像之內(本文逐份抽出圖像核對:荃灣港安「香港港安醫院・荃灣」、浸信會的「香港浸信會醫院」連「Hong Kong Baptist Hospital」、仁安的「仁安醫院」連「UNION HOSPITAL」)。只抽文字層就斷言文件沒有印出出版者,是錯的,本文的歸屬一律以信頭為準 —
嘉諾撒醫院(該頁標題「普通科門診及專科門診收費表:-」,同一頁載普通科門診按時段的八個收費格——星期一至五 $388/$500/$800、星期六 $388/$500/$8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500/$800——及專科門診診金與設施費;該頁備註按其
<ul>標記共三項,依次為「不包括藥物,醫療用品,實驗室或其他特殊治療。」、「歡迎您聯繫我們諮詢(門診部電話:2825 5805)。」及「價錢只供參考之用,醫生診金及具體收費視乎不同專科及個別情況而定,詳情請向本院職員查詢。」,本文三項全印;「服務費從2026年4月1日起生效。」在該備註清單之外,是該頁另一段文字)https://www.canossahospital.org.hk/tc/service/24_hours_out_patient_services/fees_and_charges(生效日期:2026 年 4 月 1 日); 香港中文大學醫院急症醫學中心 https://www.cuhkmc.hk/f/page/1021/25636/Website%20poster%20-%20EMC%20(17072026%20PDF%20clean%20version).pdf(生效日期:2026 年 2 月 1 日); 播道醫院(該院中文頁的服務名稱為「全科門診」)https://www.evangel.org.hk/zh-hant/charges/price_list/(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養和東區醫療中心〈服務收費〉 https://www.hksh-emc.com/zh-hant/fees-and-charges/(該頁是一個連結目錄,本身沒有印出任何診金,亦沒有印出生效日期;上表「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除外)」一行的 $400 及生效日期 2026 年 8 月 1 日,出自下列養和醫療集團同一份〈醫生診症收費表〉,不是出自本頁); 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備註按該頁<ul>標記共五項,依次為:「上述診金僅供參考,所需費用須視乎病人實際情況及個別醫生和治療師而定。」、「其他費用如小手術、藥費、化驗費等另計,歡迎向門診收費處查詢其他項目收費。」、非本院駐診醫生設施費一段、該院保留修訂收費表及條款之權利一段(「香港港安醫院—司徒拔道保留修訂收費表、單張內容、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任何的收費表調整將會根據法定的通知期提前發出通告和作出宣布。其他與收費表以外的相關修訂,則可能不作另行通知,閣下於使用本院服務前查閱最新資訊。」——該項原文的醫院名用的是 U+2014 破折號,本文引文照原文,正文則用該院其他頁面的「-」寫法),及「生效日期:7/7/2026(以最新版本為準)」。本文五項全部印出或引述)https://www.hkah.org.hk/tc/fees-and-charges/out-patient-consultation-fee/out-patient-consultation-fee-2(生效日期:2026 年 7 月 7 日); 香港港安醫院-荃灣(一般門診 $270 涵蓋星期一至四 09:00–20:30、星期五 09:00–17:00、星期日 09:00–16:30 三個時段,星期六及醫院假期除外;同一份文件另列急診中心 $480/$800/$950,及「專科及服務」一欄標明「By appointment 預約掛號」;該表末兩行註記依次為「以上費用不包括醫生治療費、藥費、物料、化驗等費用。」及「本院登記處及病房備有詳細價目表及醫院假期列表,以供閣下參考。如有疑問,請與本院登記處聯絡,電話:2275 6888」)https://www.twah.org.hk/storage/media/Fee%20Schedule/4%20OPD_2026_updated%20on%2020%20%20July%202026-3.pdf(中英文同一份文件;生效日期:2026 年 8 月 1 日。該 PDF 頁首印有醫院自己的信頭,圖中印有 Adventist Health 港安 標誌、英文 Hong Kong Adventist Hospital · Tsuen Wan 及中文 香港港安醫院・荃灣,另有 Joint Commission 認證標誌;該信頭是一幅嵌入的圖像(1555 × 241 px),不在文字層之內,所以只抽文字層會誤以為文件沒有印出醫院名稱——本文的歸屬依據是這個信頭本身,該院網域 twah.org.hk 及表內查詢電話 2275 6888 為佐證); 香港浸信會醫院〈24小時門診〉價目表(該頁本身是一個價目表目錄,門診「醫生診費」八格印於該頁所連結的收費表 PDF 內,本文的數字取自該 PDF)https://www.hkbh.org.hk/fees-charges/general-services-charges/ 所連結之 https://www.hkbh.org.hk/wp-content/uploads/2026/06/price-list-website-version-2026-07-01-001-opc.pdf(該 PDF 自註「更新日期:01/07/2026」); 香港養和醫院 24 小時門診 https://www.hksh-hospital.com/en/fees-and-charges/price-list/24-hour-outpatient-clinic(中文版同一路徑/zh-hk/…;該頁的價目不在網頁文字之內,而是以 JPEG 頁圖登出——頁內引用www.hksh.com/global/pricelist/zh-hant/Outpatient Family Medicine and Primary Care; PageN; L-HV.jpg系列;本文所用的〈醫生診症收費表 Consultation Charges〉在第 1 頁,該頁自印「2026年8月1日生效」及「Effective from 1 August 2026」,並在同一頁分別列出「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24小時門診」的七格價目及「養和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中心(跑馬地除外)」的首次診症/覆診一格 $400;第 2 頁為疫苗注射服務,不是門診診金表。該站對不帶瀏覽器 User-Agent 的請求回應 HTTP 403,這是取檔工具的問題,不是網站或頁面的狀態;帶瀏覽器 UA 時兩頁均回應 200,圖檔亦可讀); 明德醫院 https://www.matilda.org/zh-hk/fees-and-packages/hospital-fees(生效日期:2026 年 2 月 1 日); 寶血醫院(明愛)https://www.pbh.hk/wp-content/uploads/2025/08/002_%E9%96%80%E8%A8%BA%E6%9C%8D%E5%8B%99%E6%94%B6%E8%B2%BB%E8%A1%A8-V4-2025.pdf(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1 日); 聖保祿醫院二十四小時門診部(普通科)(「門診部駐院醫生收費」四格:$280/$430/$350/$470;備註三句,包括「非當值駐院專科醫生回院應診之費用為一千元」)https://www.stpaul.org.hk/tc/charges/detail/24-hour-outpatient-department-general 及專科門診部(「專科門診部醫生收費」印出相同的四格;耳鼻喉中心、綜合專科中心、外科中心的「駐院醫生」各 $680;眼科中心一表則不同——該表兩欄為「服務/收費」,行名印的是「診金*」$680(該表下方另印「* 不包括藥費」),該表並無「駐院醫生」一行;外科中心一表另印「榮譽顧問醫生 $800 up」,而該院網站「本院醫生」選單自身分為本院醫生/客席醫生/榮譽顧問醫生三項;客席專科醫生的查詢指示及綜合專科中心、耳鼻喉中心客席醫生的公布診金;專科門診部頁備註另有一句普通科頁沒有的:「如需指定之駐診醫生應診,醫生收費則以該指定醫生開診時段為準。請參閱醫生診症時間表。」,其中「醫生診症時間表」在該頁上為一個連結;兩頁備註同載「非當值駐院專科醫生回院應診之費用為一千元」及診症費不包括檢查、治療、藥物、儀器用品一句)https://www.stpaul.org.hk/tc/charges/detail/specialist-outpatient-department(兩頁均沒有印生效日期); 仁安醫院〈急症門診中心〉https://www.union.org/appassets/For-Health-Professionals/Budget-Documents/PriceTransparancy_CN_Version_6.8.pdf(該節自註「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5日」;同一份 6.8 版文件各節的最後更新日期並不相同); 香港浸信會醫院〈醫療報告及病人資料申請費用〉(「本院並不會處理非駐院醫生的保險賠償表及醫療報告書,請自行聯絡有關醫生。詳情請聯絡病歷檔案部」)https://www.hkbh.org.hk/fees-charges/medical-report-other-administration-fees/(頁面自註 Last updated: 1 Jul 2026)。
本文根據上列來源編寫;資料日期:2026 年 8 月 9 日。本文屬一般資訊,不構成醫療建議。緊急與否、應由哪一科處理,由醫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