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所有面向消费者的官方摘要都由「第二年 25%」讲起,合约不是这样写的:保单范本写明首个保单年度是「没有保障」。是 0/25/50/100 四级,不是 25/50/100 三级。而那个 25% 的底,中英文本说法不同——不要当成「账单的 25%」。
第一年是「没有保障」,不是「25%」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是唯一写了第一年怎样处理的地方〔注1〕:
| 保单年度 | 赔偿 |
|---|---|
| 首个保单年度 | 没有保障 |
| 第二个保单年度 | 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三个保单年度 | 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五十 |
| 第四个保单年度起 | 按保障限额全数赔偿 |
两份面向消费者的官方摘要都由第二年讲起。 自愿医保网站「计划」页写「保单生效日后提供部分赔偿(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后提供全面赔偿(100%)」;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7 同样由第二年和第三年讲起〔注2〕。
两段都没有讲首个保单年度是「没有保障」。 实务守则释义第 24 项才讲齐:首三个保单年度的赔偿率分别为 0%、25% 及 50%;灵活计划可设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赔偿率。
⚠️ 一句讲完:是 0/25/50/100 四级,不是 25/50/100 三级。 买了之后第一年,如果因为一个你投保时不知、亦理应不知的已有病症入院,标准计划那边是零。
两个关于「保单年度」的细节,都会改变你实际等多久。
首个保单年度可以短过 12 个月,而等候期不会因此延长。 实务守则第 4.16(b) 节写明,受保人在首个保单年度续保后,其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随即可获得 25% 的赔偿,即使首个保单年度不足 12 个月。所以「三个保单年度」理论上可以在不够 36 个月内走完。
⚠️ 转移保单时,等候期由哪一日起计要看条款。 实务守则第 3.4 节列了两种写法:一种按现有保单的生效日期开始计算,一种按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较早日期开始计算〔注3〕。这个分别可以差足三年,签转移之前要问清楚跟哪一条。
顺带讲清楚「未知」怎样界定。保单范本第八部分的定义是:于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前已存在的任何不适、疾病、受伤、生理、心理或医疗状况或机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而在三种情况下,一般审慎人士理应已可察觉——已被确诊、已出现清楚明显的病征或症状、已寻求或获得或接受医疗建议或治疗〔注4〕。
⚠️ 这个定义没有任何回溯年期上限——条文写的是「于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前已存在」,没有写多少年之内。所以坊间流传的「投保前 3 年」这类说法,在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里找不到出处。
「25%」的底是什么?中英文本说法不同
合约的中文本写「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明确锚定在保障限额。英文本同一行只写 “25% reimbursement”,没有讲是什么的 25%。
⚠️ 这不是翻译瑕疵可以放低就算,因为两个版本都是正式版本。 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1 节写明:两者均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两者存有歧义,必须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注5〕。
范本序言第 (9) 段也承认两种语言不是逐字对译,而引言第 8(a) 段保留了局方诠释计划文件及解决两个语言版本之间不一致的最终权利。
所以本文的立场是:两个文本各自照引、不合并、不替政府裁决。同时要讲一句很实际的:不要写、也不要信「账单的 25%」这个说法。英文本没有这样讲,中文本讲的是另一回事。
已披露的已有病症:0/25/50/100 与它无关
四级表只适用于「不察觉、亦理应不察觉」那一种。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在四级表之前那一段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况:所有在投保申请文件中向公司披露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除非受个别不保项目所规限,公司将按条款赔偿该病症的合资格费用;而公司可因应已披露的病症加设个别不保项目〔注6〕。
也就是说:一个你投保时已经知、亦已经申报了的病症,不会走 0/25/50/100 这条路。 它可能一开始就受一项「个别不保项目」规限——而那项不保项目没有年期,不会第四年自动消失。
作为交换,公司在保单生效之后也不可以再加新的个别不保项目(第四部分第 4 节那四种重新核保情况除外)。
附加保费和不保项目本身是容许的: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1 写明,前提是顾客在投保时确诊已患上疾病或有其他健康风险因素,例如吸烟习惯、家族病史或职业病风险。
⚠️ 这里有一种安排只准灵活计划做。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2:若灵活计划的产品设计预设为提供较高级别的既定保障,并同时就已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提供较低级别的保障,而所有保障起码达至标准计划的最低保障要求,有关安排是容许的〔注7〕。
标准计划没有这种分层——它只有「赔」和「个别不保项目」两种状态。 所以一个带着已知病症去比较两类计划的人,看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在标准计划是「有没有被列为不保项目」,在灵活计划还要多问一句「是不是被编入低一层」。
标准计划保障表:12 项,全表
这张表是整个计划的骨——因为灵活计划的底线也是它。 保单范本在表顶自己写明:本保障表适用于所有认可标准计划及代表所有认可灵活计划的最低要求。
| 保障项目(1) | 赔偿限额(港元) |
|---|---|
| (a) 病房及膳食 | 每日 $750;每保单年度最多 180 日 |
| (b) 杂项开支 | 每保单年度 $14,000 |
| (c) 主诊医生巡房费 | 每日 $750;每保单年度最多 180 日 |
| (d) 专科医生费(2) | 每保单年度 $4,300 |
| (e) 深切治疗 | 每日 $3,500;每保单年度最多 25 日 |
| (f) 外科医生费 | 每项手术,按手术表划分的手术分类 — 复杂 $50,000/大型 $25,000/中型 $12,500/小型 $5,000 |
| (g) 麻醉科医生费 | 外科医生费的 35%(5) |
| (h) 手术室费 | 外科医生费的 35%(5) |
| (i)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2)(3) | 每保单年度 $20,000;设 30% 共同保险 |
| (j) 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4) | 每保单年度 $80,000 |
| (k) 入院前或出院后/日间手术前后的门诊护理(2) | 每次 $580,每保单年度 $3,000;住院/日间手术前最多 1 次门诊或急症诊症;出院/日间手术后 90 日内最多 3 次跟进门诊 |
| (l) 精神科治疗 | 每保单年度 $30,000† |
| 其他限额 | |
| 保障项目 (a)–(l) 的每年保障限额 | 每保单年度 $420,000 |
| 保障项目 (a)–(l) 的终身保障限额 | 无 |
注解,中文本原文,五条完整〔注8〕。而项目 (l) 精神科治疗有一个保障表本身没有写的限制:它只保障在香港进行的住院治疗。 保障表只写金额,地域限制写在另外两处官方文本——自愿医保网站「计划」页写「在本港医院进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疗」,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2 则把它和整体地域范围摆在一起讲,并讲明两类计划都一样〔注9〕。
即是:相等于标准计划那层基本保障,在地域上要求全球通用,唯独精神科治疗只限香港——标准计划如是,灵活计划那层基本保障亦如是。 这不是灵活计划扣减出来的结果,是保障项目本身的范围。
有一样东西不完整,要讲清楚:项目 (f) 外科医生费是按手术表分类决定的,而那份手术表在英文本占文件第 42–57 页、涵盖 13 个身体系统分类下 475 个已分类手术项目。
⚠️ 本文没有转载完整手术表,也不会把任何节录当成完整清单。 要查某项手术属「复杂/大型/中型/小型」哪一级,一定要开保单范本那 16 页自己看。范本也有兜底条款:若手术没有列于手术表内,公司可按政府宪报或相关监管机构、医学组织认可的收费表「合理地决定该手术的分类」。
终身保障限额写「无」,不是写漏。 合规规则第 2.16 节:标准计划不可就计划层面及特定保障项目设有终身保障限额。
至于标准计划可不可以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可以,但范围极窄。合规规则第 2.14、2.15 节:标准计划只可在「其他保障」设有自付费;除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 30% 共同保险外,只可在「其他保障」设有共同保险〔注10〕。
即在表上这 12 个项目里面,标准计划唯一容许的自掏腰包机制,就是项目 (i) 那 30% 共同保险。其余没有。
三个容易读错的位,每个都是表自己写的
一,单位不一样。 (a)、(c)、(e) 是「每日」再加「每保单年度最多 X 日」;(b)、(d)、(i)、(j)、(l) 是「每保单年度」;(f) 是「每项手术」;(k) 是「每次」加「每保单年度」。三种单位混在同一张表,计数时最易出错的就是这里。
二,(g)(h) 不是固定金额,是百分比,而且百分比的底是浮动的。 注 (5) 明写:35% 是计「外科医生费实际赔偿的金额」和「根据手术分类下外科医生费的保障限额」两者较低者。
三,注 (1) 禁止重复计数。 同一笔合资格费用不可以在表上两个项目各赔一次。
顺带要分清两个很易混淆的词,用合规规则附件 III 释义的原文〔注11〕:自付费是定额——保单持有人在每个保单年度必须分担的定额合资格费用;共同保险是按比率——支付自付费后必须按比率分担的合资格费用。
⚠️ 两样都不等于「超出限额那一截」。 释义自己写明,共同保险并非指实际费用超出赔偿限额时保单持有人需支付的差额。超出限额那一截是第三样东西,任何一份保单都要你自己找。这三样分不清,就会计错数。
灵活计划只可以扣减三个位
灵活计划不是「另一款产品」,是「标准计划 + 额外东西」——这是整篇比较的枢纽。
合规规则第 1.5、1.6 节:标准计划的产品设计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条款及保障必须等同认可产品的最低合规要求,简称「基本保障」;灵活计划必须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提供「额外保障」,并符合更佳保障原则——与标准计划相比为客户带来更高的保障,且不会对保单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第 6.5 节所述情况除外)〔注12〕。
第 1.8 节用一张三行表讲死了两者的关系:
| 标准计划 | 灵活计划 | |
|---|---|---|
| 基本保障 | 必须包括 | 必须包括 |
| 额外保障 | 不可包括 | 必须包括 |
| 其他保障 | 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 | 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 |
可以扣减的只有三样〔注13〕:
| 条文 | 可以扣减什么 | 限制 |
|---|---|---|
| 6.2 | 香港以外地区的合资格医疗费用保障 | 不得影响「基本保障」的范围 |
| 6.3 | 入住高于订明级别病房时的应付保障金额 | 不得影响「基本保障」;三种非自愿升级不准扣 |
| 6.4 | 「额外保障」部分按医疗服务提供者作出的限制 | 不得影响「基本保障」的范围 |
第 6.3 节那三种不准扣的升级是:在接受急症治疗时因房间短缺而无法入住订明级别的病房;因病情需要隔离而入住特定级别病房;不涉及保单持有人及/或受保人个人偏好的其他原因。
同样道理,自付费、共同保险、终身保障限额(合规规则 3.16、3.17、3.18)只可设于「额外保障」、「其他保障」或第 6.5 节所述的情况。
⚠️ 第 6.5 节的特批情况不是第四个「不准咬」的项目,恰恰相反:合规规则 1.6 明文将它列为例外——在获局方批准并符合 6.5 全部六项条件的前提下,才准在相等于标准计划那层加入自付费、共同保险及/或终身保障限额。
但要留意,「相等于标准计划那层」本身在地域上已经有一个内建例外:精神科治疗只限香港——这个限制两类计划都有,不是灵活计划用 6.2 扣出来的。
所以就保障内容而言,比较灵活计划唯一有意义的做法,是比较它加了什么、以及它在上面三项里面扣了什么——因为底层那一块,法理上每一份都一样。
什么才算「额外保障」
合规规则第 4.2 节把「额外保障」分两类〔注14〕。第一类是在标准计划的框架上作出提升,涵盖四项:更高的保障限额;额外保障项目(例如住院期间的陪床费用);减少或取消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 30% 共同保险;以及对保单持有人更有利的保单条款及保障的修订,例如减少一般不保事项的范围,或缩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第二类由局方订明,载于附件 I,一共 6 项:器官捐赠者保障、紧急门诊治疗、家居看护、善终及纾缓治疗、门诊肾透析治疗、康复护理。
附件 I 同时加了一条精算门槛:认可产品中的所有「额外保障」及「基本保障」必须占至少 90% 的精算公平价值(以所有年龄和性别的平均值计算)。配对的上限在附件 II:所有「其他保障」(例如身故赔偿、住院现金、身体检查、牙科等 14 项订明项目)不得超过 10%。
一句讲完:一份认可产品,至少九成精算公平价值要落在「基本保障」加「额外保障」这个较阔的类别里面,而那六项订明额外保障本身并不算住院或手术保障;只有「其他保障」才受一成上限规管。这条规则的作用,是阻止用一大堆非住院小恩小惠去撑起卖点。
谁买得到:这个分别只挂在一边
保障内容是灵活计划较阔;但「有没可以买」这一项,制度上的保障是挂在标准计划那边。 这个不对称在任何一张「保障对照表」上面都见不到,因为它不是保障条款。
实务守则第 2.5 节及注 2:保险公司必须考虑香港居民、年龄介乎 15 天至 80 岁人士投保认可产品的申请;若认可产品是专为某年龄阶层而设计,此项要求或可获豁免。合规规则第 2.11 节:保险公司在提供标准计划时,必须考虑年龄介乎 15 天至 80 岁的香港居民作为受保人的投保申请;标准计划不可只以特定年龄组群的客户为销售目标〔注15〕。
紧接下来的第 2.12 节开了一个窄范围例外,而它不关基本保障的事:在获得局方批准的情况下,标准计划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龄组群为销售目标。
即这个例外只给标准计划里面可选择加、可选择不加的「其他保障」部分用;标准计划强制性的「基本保障」层不受它影响。
配套的供应责任和豁免写在实务守则第 2.3、2.4、2.17 节〔注16〕:
| 标准计划 | 灵活计划 | |
|---|---|---|
| 是否必须提供 | 注册后必须提供一个经认可的标准计划供投保申请 | 可选择提供,数目不受限制 |
| 可否停收新申请 | 只要仍是注册产品提供者就不可 | 可自行决定随时停收 |
| 可否只做指定人群 | 不可只以特定年龄组群为销售目标 | 经局方批准可以,并可拒绝不符合定义者的申请 |
| 已发出的保单 | 两类都须按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续保 | |
⚠️ 而由头到尾,「必须考虑」都不等于「必须受保」。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0:参与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实务守则所订定的原则,经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后,才可拒绝您的投保申请。
所以如果你年纪较大、或者第一次投保,要记住你有权要求被考虑的那一份,是标准计划。
第 6.5 节的特批:两份官方文件讲到不同的事
这一节最技术,但对选有自付费的灵活计划的人最实际——因为两份官方文件对同一个豁免,列出了不同的条件。
合规规则第 6.5 节列出六个条件〔注17〕;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9 讲同一个豁免,中文本只列三项。
两份对不上,而且两边各有对方没写的东西:
- 常见问题 (b) 加了一个合规规则没写过的绝对下限 2,000 万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额的 4 倍,以较高者为准」);合规规则 6.5(f) 只讲「最少达至每年保障限额的 4 倍」。
- 常见问题完全没有提合规规则 6.5(c)——即每个保单年度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加起来不可以超过每年保障限额 3% 那个封顶。这是一项只在《合规规则》出现、不在常见问题出现的消费者保障。
- 常见问题 (c) 略去了 6.5(b) 里面「个别自付费及/或共同保险」那半截。
- 常见问题没有提 6.5(d):保单生效前必须给你一个「零自付费、零共同保险」的选项。
- 反方向也有一项:常见问题问题 9 三项之后紧接一段,讲了合规规则第 6.5 节没有明文写的东西——保单持有人可于保单续保时,在无需重新核保的情况下,选择转移至标准计划;即使达到终身保障限额,仍可继续获得标准计划的保障〔注18〕。这段讲的范围是所有灵活计划,不止设终身保障限额那一批。
留意合规规则 6.5(e) 讲的是另一件事——在同一份产品之内转去「没有自付费、没有共同保险」那个选项;两者不可以互相取代。
日期上,常见问题(2026 年 7 月 9 日覆检)比合规规则(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新。但《合规规则》才是计划文件、是产品认可所依据的工具;保单范本引言第 7 段自己讲明,常见问题这类补充资料「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本文两份都照录、各自标明日期,不会替政府选哪份为准。
⚠️ 实际怎样用:如果你看的是一份有计划层面自付费的灵活计划,6.5(c) 那个 3% 封顶和 6.5(d)(e) 那两个「可以转去没有自付费版本」的权利,是只看常见问题不会知道的——要开《合规规则》。反过来,「续保时应可毋须重新核保转去标准计划、用爆终身限额后仍有标准计划那层保障」这一项,是只看《合规规则》不会知道的——要开常见问题问题 9。两份都要看。
认可产品不是法例——这解释了为什么保费没人管
要看得懂这三类产品的分别,第一件要知的事是:自愿医保不是一条法例,而是一套政府订立、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规则。 这个结构性事实解释了之后几乎每一个奇怪之处。
保单范本引言第 5 段列明产品提供者必须遵守四份「计划文件」:注册规则、保单范本、产品的合规规则、实务守则。跟着第 6 段一句话定了整个计划的性质:各计划文件并非法定文件〔注19〕。
真正的法定关口只有两道——合规规则第 1.2(a) 节要求认可产品属两类保险合约之一:属于《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3 部类别 2(疾病)、提供弥偿性质利益的保险合约,或根据同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3 段合并长期业务与类别 2 额外业务的合约,即附加在人寿保单上面的医疗附加契约。而唯一为自愿医保真正立过的法例,是 2018 年的税务扣减修订。没有「自愿医保条例」这样东西。
规则怎样咬到保险公司?靠合约。 保单范本第 5 段写明所有认可产品的条款及保障必须以此范本为基础,而产品要先经医务卫生局认可才可以用「认可产品」名义推出。即规则不是透过刑责执行,是透过「不跟就不认可、不认可就不准叫认可产品、亦没有税务扣减」执行。
这个结构直接解释了保费为什么没人管。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4 答得很直接:医务卫生局不会规管认可产品的保费,但参与计划的保险公司需公布其保费表以方便消费者查阅和比较〔注20〕。
一句讲完:政府管条款,不管价钱;它用「公开让你自己比较」代替「订价」。所以后面你会见到同一份保障表、保费可以差成倍——那不是漏洞,是设计。
引言第 7 段还加多一重:局方可以用常见问题等形式作补充解释,但那些资讯「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唯对计划文件的诠释或阐述具引导作用」。这句在上文第 6.5 节那一段已经变得很重要。
⚠️ 以为「政府认可」等于「政府订价」或者「政府担保」的人要留意:政府订的是最低条款,不是价钱,也不是承保责任。
2014 年方案被削掉的两项
今日的自愿医保,是一个 2014 年方案被削过之后的版本;知道被削了什么,才解释到为什么有些人买不到、又为什么没有「保单自由行」。
源头是 2008 及 2010 年两阶段医疗改革公众咨询。2015 年 1 月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记录:市民对强制性方案有保留,所以政府改为提出自愿、由政府规管的私人医保方案。
2014 年 12 月的咨询文件提出了 12 项「最低要求」——这是唯一列出过编号清单的政府文件。2017 年 1 月的《自愿医保计划咨询报告》第七章交代了哪两项被押后:由于实行「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及保单「自由行」,取决于是否设立高风险池,这两项「最低要求」在较后阶段才与高风险池一并处理〔注21〕。
⚠️ 即「必定承保」和「保单自由行」两项,在 2017 年被抽起,一直没有实施。 所以今日买认可产品是没有保证受保的,转公司也要重新核保。
不过「没有保证受保」不代表两类计划的门槛一样——制度上,「必须考虑你的申请」这项责任锚在标准计划那边。
同一份报告也交代了为什么市场上仍然有非认可产品:建议准许承保机构推出和销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个人住院保险产品,以满足部分消费者的需要;为免生疑问,不符合自愿医保计划规定的产品不会获税项宽减。
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 2018 年 7 月 3 日的《研究简报》第 4.3 节,是目前找到唯一一份对这个安排提出质疑的官方文件,它提出三点:规管机制纯属自愿性质,市场上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仍然"少有规管"」;最低产品要求并无纳入「保证续保」和「保单自由行」两大建议,削弱整体吸引力;以及第三点——认可产品所订的最低要求「并非全新建议,当中部分要求早已见于现行个人医保产品」〔注22〕。(该节其后尚有第四、第五点,本文未引录。)
⚠️ 手上有一份 2019 年前买下的旧医保、想着「政府后来规管了,我那份旧的是不是自动升级」的人:答案是不会——非认可产品可以继续合法销售及续期,自愿医保的规则不会追溯上去。但同一段第三点也讲了反方向的一句:所以「旧保单一定样样都差过认可产品」这个假设,同样没有官方支持。 研究简报没有讲是哪些要求、也没有讲多少份旧保单有。要知你那份有没有,只可以拿条款逐项对回上面那张保障表。
「保证续保」有例外:改变居住地或职业可能触发重新核保
政府自己列过认可产品加了什么。2019 年 3 月 29 日全面推行的新闻公报列出五项〔注23〕,第 (i) 项是「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改变均保证续保至 100 岁(不可重新核保)」。
上面是政府自己的摘要。合约原文没有这么绝对——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4 节的标题本身就写着有例外:「除指定情况外不可重新核保」。
健康那一层保障是绝对的: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自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起发生任何变化,在本条款及保障生效期间,本公司无权重新核保。
即健康变差、确诊新病、住了院,全部都不可以成为重新核保的理由。这一点政府的摘要没有讲错。 但同一节接着列出四种公司有权重新核保的情况〔注24〕:
| 情况 | 内容 |
|---|---|
| (a) | 保单持有人自己在续保时要求重新核保,借此减低附加保费或取消个别不保项目——即使公司拒绝,或持有人不接受结果,公司都无权终止或不续保 |
| (b) | 保单持有人要求增加额外保障,或转换去一份提供更佳或额外保障的计划(重新核保只限涉及更佳或额外保障那部分) |
| 【如适用】(c) | 当受保人改变居住地 |
| 【如适用】(d) | 当受保人改变职业 |
(b) 还有反方向。 范本在 (b) 之下另设两个子项:不论何时,保单持有人要求取消新增的额外保障,或转换为另一份较低或较少保障的保险计划,公司无权重新核保,惟可按惯常做法接受或拒绝该要求;即使公司拒绝或持有人不接受结果,公司亦无权终止或不续保。
⚠️ (c) 和 (d) 是范本里面用【如适用】方括号标示的可选条文——即个别产品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要开回你自己那份保单条款才知有没有。 两段各附五项前提:投保核保时已考虑过该因素、递交投保申请文件时已通知续保时需就此重新核保、公司备有并可供查询的核保指引、重新核保时只可考虑该项改变,以及第五项——范本自己写得很白:重新核保的结果,对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而言,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两段同时把一项责任放在保单持有人身上:公司有责任要求持有人在续保时通知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别于上一个续保日,而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后有责任通知公司。职业那段写法一样。
而一次获准的重新核保之后可以怎样,同一节的 (f) 段:公司可终止条款及保障、征收附加保费、调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以及修订或取消原有的个别不保项目。
⚠️ 所以「终身不会再核保」这个说法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三句:健康变化永远不可以触发重新核保;改变居住地或职业有可能触发,视乎那张保单有没有采用那两段【如适用】条文;触发之后的结果,范本自己讲「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三类产品的制度性分别
| 项目 | 标准计划 | 灵活计划 | 传统医保(非认可产品) |
|---|---|---|---|
| 条款来源 | 必须以《保单范本》为基础;产品设计「基本上是固定的」(合规规则 1.5) | 必须包含全套「基本保障」,再加「额外保障」(合规规则 1.6) | 没有统一范本。立法会研究简报(2018)称市场上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仍然"少有规管"」 |
| 谁人可以投保、何时可以投保 | 公司只要仍是注册产品提供者,任何时候都必须有一份经认可的标准计划供新申请(实务守则 2.3);标准计划不可只针对特定年龄层,并必须考虑 15 天至 80 岁香港居民的申请(合规规则 2.11、实务守则 2.5 及注 2)。「必须考虑」不等于「必须受保」(常见问题问题 30) | 公司可提供亦可不提供;推出后可自行决定停止接受新申请(实务守则 2.4)。经局方批准,可只针对指定年龄层或客户群,并可不考虑不符合该定义的申请(实务守则 2.17)。已发出的保单仍须按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续保 | 没有统一规定 |
| 保证续保至 100 岁 | 是,但条文由「除…外」开首:公司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本条款及保障、或保单持有人自行通知不续保,均不在自动续保安排之内(第四部分第 1(a) 节;第二部分第 15 节列明公司失去该授权时保单自动终止)。公司只是终止自愿医保注册而仍持有该授权,则仍须自动续保(第 1(b)、1(c) 段)。另外,「不可重新核保」设有例外:第 4 节标题为「除指定情况外不可重新核保」——健康状况变化不能触发,改变居住地或职业则可能触发,视乎保单有否采用该两段【如适用】条文;第 4 节 (f) 容许重新核保后征收或调高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以至终止条款及保障(见上一节) | 同左(同一范本) | 自愿医保推出时被政府列为认可产品的新增特点;官方文件没有统计传统产品的续保条款 |
| 终身保障限额 | 不可设(合规规则 2.16) | 一般不可;符合第 6.5 节六项条件并获局方批准者可设(合规规则 3.18、6.5) | 没有统一规定 |
| 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 | 0%/25%/50%/100% 四级等候期(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 | 至少同等;「更短的等候期」属「额外保障」(合规规则 4.2(a)(iv)) | 没有统一规定 |
| 投保时已披露的已有病症 | 不设四级等候期;可受「个别不保项目」规限,亦可收取附加保费(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第一段;常见问题问题 31) | 同左,另可采用「已知已有病症编入较低保障层」的产品设计——此设计只准灵活计划采用,且该层仍不得低于标准计划的最低保障(常见问题问题 32) | 没有统一规定 |
| 自付费/共同保险 | 只可设于「其他保障」;另设订明诊断成像检测 30% 共同保险(合规规则 2.14、2.15) | 只可设于「额外保障」、「其他保障」或第 6.5 节情况(合规规则 3.16、3.17) | 没有统一规定 |
| 每年保障限额 | 保障项目 (a)–(l) 每保单年度 $420,000 | 不得低于标准计划;第 6.5 节豁免要求每年保障限额最少 500 万港元 | 没有统一规定 |
| 冷静期‡ | 「不少于 21 日」(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2 节;实务守则 4.15:「21 天(保险公司亦可提供更长的期限)」)。只适用于新造保单,不适用于续保 | 同上(同一范本),同样不适用于续保 | 不在自愿医保实务守则的适用范围内 |
| 税务扣减 | 可(2018 年 3 月 1 日新闻公报:「每年可作税务扣减的保费上限为每名受保人8,000元」) | 可 | 不可。《咨询报告》7.4:「不符合自愿医保计划规定的产品不会获税项宽减」 |
| 保费资料公开 | 各公司保费表 + 政府跨公司《标准保费一览表》 | 各公司保费表(实务守则 4.10) | 没有此项要求 |
| 病房级别 | 「不可只局限于指定病房级别」(合规规则 2.13) | 可订明病房级别并就升级调整保障,但不得影响「基本保障」(合规规则 6.3) | 没有统一规定 |
「传统医保」一栏只反映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所支持的内容;该等文件没有统计市场上传统产品的实际条款。
⚠️ 冷静期只适用于新造保单。 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2 节在列出「不少于 21 日」的条件之后,紧接一句:上述取消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续保。同一节亦写明若曾获赔偿或将获得赔偿,则不获发还保费。实务守则第 4.14 节注 7 讲明这个例外包括转移安排下的续保〔注25〕。
即由一份旧保单转移或续保入认可产品那种情况,不会再有一次 21 日反悔期——这一点对「转不转」的人最实际。
三点要讲清楚,不可以由上表推论出去。
一,「保证续保」是保证那间公司不可以赶你走,不是保证你供得起。 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2 节同时写明公司有权按当时保费表向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标准保费;第二部分第 15(a) 节则规定保费过了宽限期未缴,保单自动终止。
而「不可以赶你走」本身也有前提:第四部分第 1 节的句子由「除…外」开始〔注26〕。公司只是终止自愿医保注册而仍然持有《保险业条例》授权那种情况,仍然要求自动续保;但公司失去该项授权那种,不在自动续保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二部分第 15 节亦把它列为保单自动终止的情况之一。
二,「必定承保」不存在。 这项 2014 年提过的要求在 2017 年被押后,至今未实施。
三,传统产品千差万别。 手上一份 1990 年代的旧保单,有可能在某些项目上比标准计划松手,也有可能差很远。本文引用的官方资料没有对传统产品做过任何普查,所以本文不会讲「传统医保一般怎样怎样」。要比较,只可以拿你自己那份保单条款,逐项对回上面那张保障表。
保费:政府公布了什么、又没有规管什么
政府不订保费,但它真的出了一份跨公司的标准计划保费一览表——而很多人不知道有这样东西,因为它只在一个页面底部以 Excel 连结形式出现。
那份文件叫《自愿医保标准计划标准保费一览表 (港元)》,分女性、男性两个档案,文件内自身标明「截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覆盖 0 至 100 岁每一个年龄、30 间自愿医保产品提供者共 43 个资料栏(同一间公司如果分开独立保单/附加契约定价,或分开投保年龄组别,就会占超过一栏)。
下表是该一览表在选定年龄上,全部有数字的栏之中最低和最高的已公布年度标准保费。这里只报范围,不会排名、不会点名哪间高哪间低。
| 年龄 | 性别 | 最低(港元/年) | 最高(港元/年) |
|---|---|---|---|
| 30 岁 | 女 | 2,070 | 4,230 |
| 30 岁 | 男 | 1,620 | 4,104 |
| 40 岁 | 女 | 2,767 | 5,994 |
| 40 岁 | 男 | 2,267 | 4,914 |
| 50 岁 | 女 | 4,212 | 8,488 |
| 50 岁 | 男 | 3,524 | 7,718 |
上列六行,每一行有数字的栏数都是 34。栏数少于 43,是因为部分栏只适用于特定投保年龄组别(例如某些栏的新单投保年龄范围是 60–69 或 65–70),在其他年龄没有数字。数字为年度标准保费,不包括保险业监管局征费。
⚠️ 上表只列到 50 岁,这是刻意的。 在 30、40、50 岁三个年龄,每一个已填列栏位的数字都落在该栏自己的「新单投保年龄」范围之内。到 60 岁,已填列栏位增至 35 个,而当中已有一栏的「新单投保年龄」写 0-59、「保单续保年龄」写 60-99,即该栏在 60 岁的数字是续保价而不是新投保价。直接取 60 岁的最高最低值,会把只供续保的价钱与新投保的价钱混为一谈,所以本文不列。
这些数字要怎样读。
同一份保障表、同一个年龄,最高值大约是最低值的两倍至两倍半,其中 30 岁男性那格($1,620 至 $4,104,约 2.53 倍)稍高过两倍半。这个差距不是保障差距——所有认可标准计划用的是同一张保障表。差的是定价。
⚠️ 「同一个年龄」这句话本身有伏。 实务守则第 4.10(b) 节要求每间公司披露「年龄」的定义(上次生日年龄、下次生日年龄或最近生日年龄)。一览表本身就见到有栏写「最接近一个生日之已届年龄 0-81」、有栏写「下次生日年龄 1-81」、也有栏写「0-80」。用「60 岁」横向比较,比较的可能不是同一日出世的人。选之前要看回每一份保费表自己的年龄基准。
⚠️ 今日表上「70 岁」那格,不是你 70 岁时会付的钱。 一览表自己的〈读者注意事项〉写得很白:保费通常按年龄厘定并在续保时作出调整,保费表中比阁下现时年龄较高的相应标准保费,于阁下达至该等年龄时可能会有调整〔注27〕。
同一份注意事项也声明了那份表本身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本表不应被理解为医务卫生局向任何人推荐任何特定的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应仅依赖此表选择保险产品。
至于加价的约束,官方有两个说法,都照录: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6 说调整幅度必须与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内、同一年龄/性别群组的其他客户相同;而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2 节的合约用语是按「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而「同一类别保单」在第八部分定义为所有具备相同条款及细则及保障表、并经政府认可为认可产品的保单。两个不是同一个单位,「同一类别保单」是阔的那个。 两者都是现行官方文本,本文两个都记下,不调和。
灵活计划的保费本文没有列表——因为灵活计划的保障各家各不同,政府也没有出过灵活计划的跨公司一览表;实务守则第 4.10 节只要求各公司自己披露。没有一个共同基准,任何跨公司灵活计划保费表都没有意思。
计一条数:单位先搞清楚
这一段全部用上文已经引过的数字,同时示范最容易计错的东西——单位。
例一:标准计划住院 10 日(其中 3 日深切治疗)+一项「大型」手术。 用保障表的限额逐项砌(这里计的是逐项上限,实际赔多少视乎实际合资格费用)。
⚠️ 先讲一句要紧的:以下各项不可以直接加起来成一个总数。 保障表注 (1) 写明同一项目的合资格费用不可获多于一个保障项目的赔偿——住院 10 日当中那 3 日深切治疗,同一日的同一笔费用不可以在 (a) 病房及膳食和 (e) 深切治疗两边各赔一次。怎样分配要看保单条款,官方文件没有出过示例,本文也不会自己补一个。
| 保障项目 | 限额的单位 | 计法 | 上限 |
|---|---|---|---|
| (a) 病房及膳食 | 每日 $750,每保单年度最多 180 日 | $750 × 住院日数;注 (1) 下,与 (e) 重叠的日数不可以两边各计一次 | 10 日全数计为 $7,500(未扣除与 (e) 重叠部分) |
| (e) 深切治疗 | 每日 $3,500,每保单年度最多 25 日 | $3,500 × 3 日 | $10,500 |
| (c) 主诊医生巡房费 | 每日 $750,每保单年度最多 180 日 | $750 × 10 日 | $7,500 |
| (b) 杂项开支 | 每保单年度 $14,000 | 不按日计 | $14,000 |
| (f) 外科医生费(大型) | 每项手术 | 手术表分类「大型」 | $25,000 |
| (g) 麻醉科医生费 | 外科医生费的 35% | $25,000 × 35% | $8,750 |
| (h) 手术室费 | 外科医生费的 35% | $25,000 × 35% | $8,750 |
| 合计 | 本文不设合计。注 (1) 禁止同一笔合资格费用在两个保障项目各赔一次,而 (a) 病房及膳食与 (e) 深切治疗在那 3 日是重叠的;怎样分配属保单条款的事,本文不作推算。各项最终赔多少,全部计入保障项目 (a)–(l) 每保单年度 $420,000 的总限额之内。 | ||
三个单位陷阱,每个都会令你计错。
(b) 杂项开支是「每保单年度 $14,000」,不是「每次入院 $14,000」。 同一个保单年度入两次院,两次一起夹用这 $14,000。上表如果当它是按次计,就会高估。
(g)(h) 的 35% 不一定是计 $25,000,而且底数不是「医生单据收费」。 注 (5) 明写是计「外科医生费实际赔偿的金额」和分类限额两者较低者——这里讲的是实际获赔的金额,不是医生单据上写的收费,两者未必相等。 举个例:假如外科医生单据收费 $18,000(低过「大型」手术 $25,000 那个分类限额),而这笔费用全数属合资格费用、亦全数获项目 (f) 赔足,那 35% 才会计 $18,000 而不是 $25,000,即 $6,300 而不是 $8,750。如果那笔 $18,000 收费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全数获赔,实际赔偿金额会更低,35% 的底也要跟着降低。
注 (1) 禁止同一笔费用在两个项目各赔一次。 这就是上表不设合计的原因。在自己那张 Excel 上把 (a) 和 (e) 两行加足,是最常见的那个高估。
例二: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 30% 共同保险。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8(f)(iv) 自己出了个示例:以合资格费用 $5,000 为例,保单持有人分担 30%,即 $1,500;保险公司赔 70%,即 $3,500。
⚠️ 要补一句官方示例没有讲的:项目 (i) 还有一个「每保单年度 $20,000」的限额。 所以要分两步看——先看那笔费用有没有超出年度限额,再看共同保险。如果同一个保单年度已经用了 $20,000,之后那笔就不是「赔七成」,是「不赔」;超出限额那一截不属于共同保险。
例三:第 6.5 节的 3% 封顶,实际是多少钱。 合规规则 6.5(c) 自己出了个数:每年保障限额 500 万港元 × 3% = 15 万港元,就是那个保单年度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加起来的上限(包括订明诊断成像检测那 30% 共同保险)。年度限额愈高,这个封顶按比例愈高——1,000 万的话就是 30 万。
⚠️ 注意单位:这个 3% 是「每个保单年度」的总自掏腰包上限,不是「每次入院」。 而且它只适用于获局方特批、符合 6.5 全部条件的灵活计划。
例四:第二个保单年度的「25%」,不要当成「账单的 25%」。 用中文本的写法配合保障表:假设第二个保单年度因为一个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而用到项目 (l) 精神科治疗(这项只保障在香港进行的住院治疗),该项目每保单年度限额 $30,000,按中文本的写法,赔偿上限就是 $30,000 × 25% = $7,500。
英文本同一行只写 “25% reimbursement”,没有讲基数;如果按「账单的 25%」去理解,一张 $50,000 的账单会得出 $12,500 ——和上面 $7,500 不同。 本文不会替政府选哪一个。
⚠️ 这个计算还有一层官方没有答过的东西:如果一宗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索偿,同时涉及要收 30% 共同保险的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究竟 25% 是在共同保险之前还是之后计,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没有任何一份讲过。本文也不会自己推算。
下一步应该怎样做
- 先问自己:这一年会不会用到。 未知的已有病症,首个保单年度标准计划是零,不是 25%。
- 不要用「账单的 25%」去估第二年。 中文本锚定在保障限额;英文本没有写基数。两个都是正式版本。
- 投保时已经知道的病,走的是另一条路。 四级表不适用;问的是有没有被列为个别不保项目,而不保项目没有年期。
- 比较灵活计划时,只比两件事:它加了什么「额外保障」,以及它在境外保障、病房升级、医疗网络这三个位扣了什么。底层那块法理上每份都一样。
- 年纪较大或第一次投保,记住你有权要求被考虑的那一份是标准计划。 但「必须考虑」不等于「必须受保」。
- 看到「高自付费、平保费」的灵活计划,开《合规规则》第 6.5 节,核对 3% 封顶和那两个「可以转去没有自付费版本」的权利——常见问题没有写。
- 拿报价对照官方一览表。 标准计划有跨公司一览表;灵活计划没有,也不会有。
- 由旧保单转移过来,先问两件事:等候期由哪一日起计,以及没有 21 日冷静期这回事。
常见问题
未知的已有病症,第一年赔多少?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写明: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实务守则释义第 24 项亦写明首三个保单年度赔偿率为 0%、25%、50%。所有面向消费者的官方摘要都由第二年讲起,这是最常见的误解来源。
「赔偿百分之二十五」是计账单还是计限额?
中文本写「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英文本同一行只写 “25% reimbursement”,没有写基数。两个版本均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范本订明有歧义时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而局方保留最终诠释权。本文不作裁断,但不要当成「账单的 25%」。
我投保时已经知道并申报了的病,是不是挨三年就全数赔?
不是。0/25/50/100 四级表只写「不察觉、亦理应不察觉」那一种。已披露的已有病症由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第一段处理:可受「个别不保项目」规限,亦可收取附加保费(常见问题问题 31),而不保项目没有年期,不会第四年自动消失。
标准计划的订明诊断成像检测,限额和共同保险怎样计?
保障表项目 (i) 写「每保单年度 $20,000;设 30% 共同保险」。要分两步看:先看那个保单年度有没有用尽 $20,000 年度限额,再计 30% 共同保险;超出限额那一截不属于共同保险。
深切治疗每日赔多少、最多几日?
项目 (e):每日 $3,500,每保单年度最多 25 日。
标准计划保障表有没有「订金」这一项?
没有。保障表一共 12 个保障项目 (a)–(l),加两行「其他限额」,本文已全部列出;当中并无任何以「订金」为名的项目。
精神科治疗那 $30,000,在外国住院用得到吗?
用不到。自愿医保网站「计划」页写「在本港医院进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疗 — 包括在保障范围内,每保单年度可获最高30,000港元赔偿」;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2 亦讲明相等于标准计划那层基本保障要求全球通用,唯独精神科治疗只限香港,标准计划和灵活计划的基本保障层都一样。
由旧保单转移入认可产品,有没有 21 日冷静期?
没有。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2 节在 21 日条件之后写明「上述取消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续保」;实务守则 4.14 注 7 讲明这个例外包括转移安排下的续保。同一节亦写明若曾获赔偿或将获赔偿,不获发还保费。
哪一类计划,公司有责任考虑我的投保申请?
实务守则 2.5 和合规规则 2.11 订明必须考虑 15 天至 80 岁香港居民的申请,而这项责任锚在标准计划——标准计划不可只针对特定年龄层,公司注册期间亦必须长期供新申请(实务守则 2.3)。灵活计划可经局方批准只做指定年龄层或客户群并拒绝考虑其他人(2.17),亦可随时停收新申请(2.4)。「必须考虑」不等于「必须受保」(常见问题问题 30)。
灵活计划可不可以赔得少过标准计划?
只可以在三个位扣减:香港以外地区的保障(6.2)、高于订明级别的病房升级(6.3,三种非自愿升级除外)、「额外保障」部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限制(6.4)——这三样都不得影响相等于标准计划那层「基本保障」。获局方特批并符合第 6.5 节全部六项条件的灵活计划是唯一例外:合规规则 1.6 明文将 6.5 列为该原则的例外,在这个情况下才准在这层加入自付费、共同保险及/或终身保障限额。
「保证续保至 100 岁、不可重新核保」是不是绝对的?
健康那一层是绝对的:健康状况变化不可以触发重新核保。但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4 节的标题是「除指定情况外不可重新核保」,并列出四种情况,其中改变居住地和改变职业两段是【如适用】的可选条文,要看你那份保单有没有采用。一旦触发,该节 (f) 段容许公司征收或调高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以至终止条款及保障;范本自己写明重新核保的结果「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本文不作陈述的事项
- 手术表本文只作节录处理,没有转载完整内容。 保障表项目 (f) 外科医生费要靠这份手术表分类,而该表在英文本占 16 页、涵盖 13 个身体系统分类下 475 个已分类项目。本文只列出分类名称和计算方法,任何节录都不应该当成完整清单。要查具体手术属哪一级,须查阅保单范本原文。
- 市场上认可产品/方案的数目,本文不作定论。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2(页面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写「截至2026年6月30日,市场上认可产品的数目达100款(包括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合共提供573种方案」;而认可产品登记册(页面自身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项怎么办则为标准计划 33 项加灵活计划 70 项、合共 103 项产品,认可编号为 33 + 546 = 579 个。两者对不上,政府亦没有公布怎样计。本站《VHIS 完全指南》一文完整交代了这个差异和各自的基数;本文只点出有此差异,不采用任何单一数字。
- 为什么限额订在 $750/$14,000/$420,000 这些数,本文没有解释到。 政府 2018 年委托的顾问研究《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文件自身日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就是处理这条问题的文件,本文只确认了它的存在和位置,未有阅读其内容,因此不就限额的厘定理据作任何陈述。
- 传统医保(非认可产品)的一般条款,本文不作概括。 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没有对市场上的传统产品做过任何普查或统计。对照表「传统医保」一栏只反映官方文件明文讲过的事,其余一律写「没有统一规定」。唯一一句官方对现行产品内容的一般性描述,是立法会研究简报第 4.3 节第三点,本文已于上文照录;该句没有讲是哪些要求,亦没有任何比例或数量。
- 未知已有病症的 25%/50% 与 30% 共同保险的先后次序,没有官方说法。 本文引用的保单范本、实务守则、合规规则和官方常见问题,都没有处理过这个组合。
- 60 岁及以上的保费范围,本文不列。 理由见保费一节:该年龄起,一览表中已有栏位的数字是续保价而非新投保价,直接取最高最低值会把两者混为一谈。
- 本文不推介任何保险公司或任何一个计划,亦不会就个别人士的健康或财政状况作建议——那些要找持牌保险中介人和医生。
注释:官方原文
〔注1〕《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版本日期 2022 年 7 月 1 日)第六部分第 4 节,中文本原文:
「至于保单持有人或受保人在递交投保申请文件(若本公司在第一部分第8 节提出要求,则包括相关所需资料的任何更新及改动)时不察觉,及理应不察觉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本公司将按本条款及保障,并以下述的等候期与赔偿比率赔偿合资格费用 – 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 第二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按保障限额全数赔偿」
〔注2〕两份消费者摘要。自愿医保网站「计划」页(覆检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
「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 — 保单生效日后提供部分赔偿(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后提供全面赔偿(100%)」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7:
「根据产品的条款和细则,所有认可产品会由保单生效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就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提供部分保障,分别为25%和50%的赔偿,而在第四年开始提供全面赔偿,即100%的赔偿。」
实务守则释义第 24 项:
「以标准计划而言,等候期为三个保单年度,首三个保单年度的赔偿率分别为0%、25%及50%。灵活计划可设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赔偿率。」
〔注3〕实务守则第 4.16(b) 节:「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不应受影响(即受保人在首个保单年度续保后,其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随即可获得25%的赔偿,即使首个保单年度不足12 个月。)」第 3.4 节的两种写法:
「(iv) 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应按现有保单的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在等候期之后即可按转移后的产品条款获得保障;及/或」
「(v) 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应按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较早日期开始计算,在等候期之后即可按转移后的产品条款获得保障;及」
〔注4〕保单范本第八部分的定义:
「「投保前已有病症」 是指受保人于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前已存在的任何不适、疾病、受伤、生理、心理或医疗状况或机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一般审慎人士理应已可察觉到投保前已有病症 – (a) 病症已被确诊;或 (b) 病症已出现清楚明显的病征或症状;或 (c) 已寻求、获得或接受病症的医疗建议或治疗。」
〔注5〕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1 节:
「本条款及保障备有中文及英文版本。两者均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两者存有歧义,必须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
范本序言第 (9) 段:「由于中文与英文语言结构不同,本保单范本在一种语言版本所用的词汇、用语及句子结构未必跟另一种语言版本完全相同。因此在翻译时,亦需采取务实而非字面直译的方式来选择词汇、用语及句子结构,务求有效及准确地表达本范本内容的含义、目的及原意。」英文本第二个保单年度一行只写 “25% reimbursement”(译文只作说明用:25% 的赔偿;英文本没有写明是什么的 25%)。引言第 8(a) 段保留了局方诠释计划文件及解决两个语言版本之间不一致的最终权利。
〔注6〕已披露已有病症,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第一段:
「所有在投保申请文件或任何其后就相关申请提交予本公司的资料或文件(若本公司在第一部分第8 节提出要求,则包括相关必需资料的任何更新及改动)中,向本公司披露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除非受个 别 不 保 项目(如有)所规限,本公司将按本条款及保障赔偿该病症的合资格费用。本公司可因应在投 保 申请文件或任何其后就相关申请提交予本公司的资料或文件(…)中披露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或影响可保性的因素,对本条款及保障加设个别不保项目。在保单签发日 或 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后,除在第四部分第4 节列明的情况外,本公司将无权再加设任何个别不保项目。」
〔注7〕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1:
「可以,前提是顾客在投保时确诊已患上疾病或有其他健康风险因素,例如吸烟习惯、家族病史或职业病风险。」
问题 32:
「若灵活计划的产品设计预设为提供较高级别的既定保障,并同时就已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提供较低级别的保障,而所有保障起码达至标准计划的最低保障要求,有关安排是容许的。」
〔注8〕《标准计划保障表》注解,中文本原文,五条完整:
(1) 同一项目的合资格费用不可获上述表中多于一个保障项目的赔偿。 (2) 本公司有权要求有关书面建议的证明,例如转介信或由主诊医生或注册医生在索偿申请表内提供的陈述。 (3) 检测只包括电脑断层扫描(“CT”扫描)、磁力共振扫描(“MRI”扫描)、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扫描)、PET–CT 组合及 PET–MRI 组合。 (4) 治疗只包括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免疫治疗及荷尔蒙治疗。 (5) 此百分比适用于外科医生费实际赔偿的金额或根据手术分类下外科医生费的保障限额,以较低者为准。
〔注9〕精神科治疗的地域限制。自愿医保网站「计划」页:
「在本港医院进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疗 — 包括在保障范围内,每保单年度可获最高30,000港元赔偿」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2:
「可以。灵活计划的附加保障可适用于若干地区。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内相等于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均必须提供全球保障(除精神科治疗外,相关保障只限于香港境内)。」
〔注10〕合规规则第 2.14、2.15 节:
「2.14 标准计划只可在「其他保障」设有自付费。 2.15 除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30%共同保险外,标准计划只可在「其他保障」设有共同保险。」
第 2.16 节:「标准计划不可就计划层面及特定保障项目设有终身保障限额。」
〔注11〕合规规则附件 III 释义:
「3. 共同保险 是指保单持有人在支付毎个保单年度的自付费后(如有),必须按比率分担的合资格费用。为免存疑,共同保险并非指在实际费用超出本认可产品的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额。」 「4. 自付费 是指在保险公司赔偿余下的合资格费用前,保单持有人在毎个保单年度必须分担的定额合资格费用。」
〔注12〕合规规则第 1.5、1.6 节:
「1.5 除了允许的轻微改动外,标准计划的产品设计基本上是固定的。标准计划提供的条款及保障,必须等同自愿医保下认可产品的最低合规要求,简称为「基本保障」。 1.6 灵活计划必须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提供根据第 4 节定义的「额外保障」。灵活计划的概念是鼓励产品的创新和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灵活计划的设计必须符合「更佳保障原则」,即与标准计划相比,其条款及保障会为客户带来更高的保障,并且不会对保单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第 6.5 节所述情况除外)。」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1 的消费者语言版本:
「标准计划提供相当于自愿医保计划的最低合规要求的条款及保障。由于标准计划采用划一的条款及保障,除了极少量允许的轻微改动外,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计划大致相同。 灵活计划提供相等于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具弹性的附加保障,例如更高的保障额及更阔的保障范围(内容会因应不同产品及不同保险公司而有别)。」
〔注13〕合规规则第 6 节:
「6.2 灵活计划可调低在香港以外地区的合资格医疗费用的保障,惟有关限制不得影响灵活计划内「基本保障」的范围,即相等于标准计划的保障。」 「6.3 有订明病房级别的灵活计划,可于受保人入住高于订明级别的病房的情况下调整应付的保障金额。惟有关调整不得影响灵活计划内的「基本保障」,即相等于标准计划的保障」——以下三种升级不准扣:「(i) 在接受急症治疗时,因房间短缺而无法入住订明级别的病房;(ii) 因病情需要隔离而入住特定级别病房;或 (iii) 不涉及保单持有人及/或受保人个人偏好的其他原因。」 「6.4 灵活计划的「额外保障」部分,可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作出限制,惟有关限制不得影响灵活计划内「基本保障」的范围」
第 3.16、3.17、3.18 节:
「3.16 灵活计划只可在以下保障或情况,就计划层面及特定保障项目设有自付费 –(a)「额外保障」;(b)「其他保障」;或 (c) 第6.5 节所述的情况。」 「3.17 除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30%共同保险外,灵活计划只可在以下保障或情况,就计划层面及特定保障项目设有共同保险 – (a) 「额外保障」 ; (b) 「其他保障」;或 (c) 第6.5 节所述的情况。」 「3.18 除第6.5 节所述的情况外,灵活计划不可就计划层面及特定保障项目设有终身保障限额。」
〔注14〕合规规则第 4.2 节,完整:
「4.2 「额外保障」在原则上可分为两类。个人偿款住院保险包含任何一类「额外保障」,均可成为灵活计划 – (a) 第一类「额外保障」按照「标准条款及细则」和「标准保障表」的内容,在标准计划的框架(即住院和手术保障)上作出提升,涵盖以下内容 – (i) 更高的保障限额(例如附加额外医疗保障); (ii) 额外保障项目(例如住院期间的陪床费用); (iii) 减少或取消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30%共同保险;及 (iv) 对保单持有人更有利的保单条款及保障的修订,例如减少一般不保事项的范围,或缩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及 (b) 第二类「额外保障」由局方订明,主要考虑到这些保障能与标准计划的保障产生相当的协同效应。订明的保障项目载于附件I。」
附件 I 的精算门槛:
「认可产品中的所有「额外保障」(包括第4.2(a)节所定义或本附件所订明的保障)及「基本保障」必须占至少90%的精算公平价值(以所有年龄和性别的平均値计算)。」
附件 II 对应的上限:所有「其他保障」「不得超过10%的精算公平价值(以所有年龄和性别的平均値计算)」。
〔注15〕实务守则第 2.5 节及注 2:
「2.5 保险公司必须考虑下列人士投保认可产品的申请 – (a) 香港居民1;及 (b) 年龄介乎15 天至80 岁2。」 「2若认可产品是专为某年齢阶层而设计(例如较年轻的人士),此项要求或可获豁免。」
合规规则第 2.11 节:
「保险公司在提供标准计划时,必须考虑年龄介乎15 天至80 岁的香港居民1作为受保人的投保申请。标准计划不可只以特定年龄组群的客户为销售目标。」
第 2.12 节:
「2.12 在获得局方批准的情况下,标准计划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龄组群(例如较年轻的年龄组群)为销售目标。在提交产品认可申请时,必须列明目标年龄组群和相关产品设计。」
〔注16〕实务守则第 2.3、2.4、2.17 节:
2.3 「在注册为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后,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个经局方认可的标准计划予消费者作投保申请。」 2.4 「保险公司可选择是否提供灵活计划,而提供的计划数目亦不受限制。在推出认可的灵活计划后,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停止接受该产品的新投保申请,但必须根据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第四部分所列的要求,为相关认可产品已签发的保单续保。」 2.17 「在获得局方批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推出以特定年龄的组群(例如较年轻的人士)或客户组群(例如同一协会的成员)为销售目标的灵活计划。在此情况下,有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未符合相关组群定义的人士的投保申请,惟在续保时,不论保单持有人或受保人是否仍然符合相关年龄组群或客户组群的定义,保险公司亦必须根据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第四部分所列的要求,为相关认可产品已签发的保单续保。」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0:
「参与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下的实务守则所订定的原则,经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后,才可拒绝您的投保申请。」
〔注17〕合规规则第 6.5 节,六个条件,完整:
「6.5 在获得局方批准的情况下,第3.16 至3.18 节所述对灵活计划的限制可获局部放宽,以允许在计划层面加入自付费、共同保险及/或终身保障限额(这些限制在标准计划和灵活计划一般不获允许),惟有关灵活计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每年保障限额最少达至500 万港元(按计划层面计); (b) 根据标准计划框架(即「标准保障表」的(a)至(l)项)规定的12 个保障项目中,至少10 个没有个别保障金额限额、个别自付费及/或共同保险; (c) 计划内每个保单年度的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总自付金额(包括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共同保险)不得超过每年保障限额的3%(例如每年保障限额为500 万港元,则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不得超过15 万港元); (d) 就同一产品,在保单生效前,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没有任何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选项(按计划层面计); (e) 在保单生效后,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至少一次机会,在不需重新核保的情况下,转换到同一产品没有任何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选项(按计划层面计)。转换的安排可以根据年龄、年份或完成若干保单年度等来订定,相关细节必须在保单生效前已订明于保单条款及细则内;及 (f) 终身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至每年保障限额的4 倍(按计划层面计)。」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9(页面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中文本只列三项:
「(a) 每年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500万港元; (b) 终身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2,000万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额的4倍,以较高者为准; 及 (c) 根据标准计划框架规定的12个标准保障项目中,至少10个不设个别项目保障金额限额。」
〔注18〕常见问题问题 9 三项之后紧接的一段:
「正如所有灵活计划一样,保单持有人可于保单续保时,在无需重新核保的情况下,选择转移至标准计划。这意味著即使达到终身保障限额,上述灵活计划的保单持有人仍可继续获得标准计划的保障。」
〔注19〕保单范本引言第 6 段:
「各计划文件并非法定文件,亦不应取代任何法规、法律、规则、规例、守则或指引,或与其构成抵触。」
合规规则第 1.2(a) 节第 (ii) 项:「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 章)附表1 第1 部第3 段,合约合并长期业务及与性质属类别2(疾病)的额外业务(例如同时包括人寿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保险保单,或附加到人寿保险并成为合约一部分的医疗保险附加契约)」。引言第 7 段:局方可以用常见问题等形式作补充解释,但「有关资讯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唯对计划文件的诠释或阐述具引导作用」。
〔注20〕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4(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
「医务卫生局不会规管认可产品的保费。但参与计划的保险公司需公布其认可产品的保费表以方便消费者查阅和比较。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所有认可产品的保费表可于自愿医保计划的官方网站查阅。」
〔注21〕《自愿医保计划咨询报告》(2017 年 1 月)第七章:
「7.7 我们提出对原建议的「最低要求」作出若干修订。具体而言,由于实行「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及保单「自由行」,取决于是否设立高风险池,我们建议这两项「最低要求」在较后阶段才与高风险池一并处理。」
「7.4 […] 我们建议准许承保机构在市场推出和销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个人住院保险产品,以满足部分消费者的需要。[…] 为免生疑问,不符合自愿医保计划规定的产品不会获税项宽减。」
〔注22〕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研究简报》(2018 年 7 月 3 日)第 4.3 节:
「首先,规管机制纯属自愿性质,并只限于自愿医保下的认可产品。至于市场上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仍然"少有规管"。医疗承保机构仍可销售这些产品,而毋须正视上文提及的产品局限。其次,在2017 年的公众咨询完成后,自愿医保的最低产品要求并无纳入高风险池的"保证续保"和"保单自由行"两大建议,削弱自愿医保的整体吸引力。第三,认可产品所订的最低要求并非全新建议,当中部分要求早已见于现行个人医保产品。加上认可产品的预计保费较高,亦令人加深自愿医保对公众吸引力的疑虑。」
〔注23〕政府新闻公报(2019 年 3 月 29 日),五项完整:
「(i)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改变均保证续保至100岁(不可重新核保);(ii)不设「终身保障限额」;(iii)保障范围扩大至涵盖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和日间手术(包括内窥镜)等;(iv)纳税人为自己及/或指明亲属购买认可产品,并在二○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后缴付保费,可就保费申请税务扣除;及(v)认可产品的保费具透明度,消费者可于自愿医保网站查阅保费表。」
税务扣减上限出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新闻公报:「每年可作税务扣减的保费上限为每名受保人8,000元」。
〔注24〕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4 节。健康那一层:
「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自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起发生任何变化,在本条款及保障生效期间,本公司无权重新核保本条款及保障。」
(b) 之下的两个子项:
「(i) 不论如何,在任何时候,保单持有人要求取消本条款及保障中新增的额外保障(如有),或转换为另一份较低或较少保障的保险计划,本公司无权重新核保本条款及保障,惟可按本公司现行处理类似要求的惯常做法接受或拒绝该要求;及 (ii) 即使本公司拒绝上述要求或保单持有人不接受重新核保的结果,本公司亦无权终止或不续保本条款及保障;」
(c)(d) 两段的第五项前提:
「(v) 重新核保的结果,对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而言,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两段亦把通知责任放在保单持有人身上:公司「有责任要求保单持有人在续保时通知本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别于上一个续保日(或保单生效日,如属首次续保)。保单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后,有责任通知本公司相关改变。」职业那段写法一样。(e) 段与上述「重新核保时只考虑相关因素」实质重复,不另立新规则:「(e) 若本公司按本第四部分的条款有权或在有需要时,按某些因素在续保过程中重新核保本条款及保障,本公司必须按本第四部分的条款及当时的核保指引,并在重新核保时只考虑相关因素」。(f) 段:
「(f) 在重新核保后,本公司可终止本条款及保障、征收附加保费、调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以及修订或取消原有的个别不保项目。」
〔注25〕冷静期。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2 节在「不少于 21 日」的条件之后:「上述取消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续保。」同一节亦写明「若曾获赔偿或将获得赔偿,则不获发还保费」。实务守则第 4.15 节:「21 天(保险公司亦可提供更长的期限)」;第 4.14 节注 7:
「续保的认可产品除外,包括在第3.4(a)节转移安排下的续保情况。」
〔注26〕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1 节的开首:
「除本公司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本条款及保障,或终止与政府注册为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或保单持有人按照第二部分第3 节所述,于【输入一个不多于30 日的日数】_____日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决定不续保本条款及保障的情况外,将按以下安排续保…」
第二部分第 15 节列明保单自动终止的情况,包括:
「(c) 本公司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或继续承保本保单。」
〔注27〕《自愿医保标准计划标准保费一览表 (港元)》〈读者注意事项〉:
「与市场上常见的医疗保险产品一样,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的标准保费通常按年龄厘定,并在续保时作出调整。这表示保费表中比阁下现时年龄较高的相应标准保费,于阁下达至该等年龄时可能会有调整。阁下应考虑此项因素,因为医疗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本表不应被理解为医务卫生局向任何人推荐任何特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其任何产品特点)或保险公司…尽管医务卫生局致力编整标准计划的年度标准保费数字,但并不代表对此表的准确性、有效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消费者不应仅依赖此表选择保险产品。」
加价约束的两个说法: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6 说调整幅度「必须与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内,同一年龄/性别群组的其他客戸相同」;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2 节的合约用语是按「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而「同一类别保单」在第八部分定义为「所有具备相同条款及细则及保障表,并在自愿医保下经政府认可为认可产品的保单」。
披露:GoodDoctor.hk 与部分自愿医保产品提供者有商业转介关系。本文为编辑整理,不推介任何保险公司或任何计划,亦不构成受监管的保险建议或医疗建议。个别产品比较及投保决定,请咨询保险业监管局持牌保险中介人。
资料来源与查核日期
- 计划的非法定性质、四份计划文件、标准计划保障表全表及五条注解、投保前已有病症等候期四级表、已披露投保前已有病症与「个别不保项目」(第六部分第 4 节第一段)、投保前已有病症定义、续保条文及第四部分第 1(a) 段「除…外」的例外、第二部分第 2 节冷静期不适用于续保及已赔偿不退保费、第二部分第 15 节保单自动终止情况、中英文本效力条款:《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医务卫生局,中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标准计划与灵活计划的定义、1.8 节对照表、标准计划自付费/共同保险/终身保障限额限制(2.13–2.16)、灵活计划限制(3.16–3.18)、「额外保障」定义(4.2)、附件 I 六项订明额外保障及 90% 精算公平价值门槛、附件 II 10% 上限、第 6 节可扣减情况及 6.5 节六项豁免条件、附件 III「共同保险」与「自付费」释义、标准计划不可只针对特定年龄层及必须考虑 15 天至 80 岁香港居民的申请(2.11)、《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类别 2(疾病)的合约分类:《自愿医保计划下产品的合规规则》(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医务卫生局,中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未知投保前已有病症等候期释义(0%/25%/50%)、首个保单年度不足 12 个月的处理(4.16(b))、转移保单时等候期起计方式(3.4)、冷静期 21 天(4.15)及其不适用于续保与转移安排下续保的例外(4.14 注 7)、必须考虑 15 天至 80 岁香港居民的申请及其年龄导向产品豁免(2.5 及注 2)、标准计划必须长期供新申请(2.3)、灵活计划可不提供及可停收新申请(2.4)、灵活计划可针对指定年龄层或客户群并可不考虑其他申请(2.17):《自愿医保计划下保险公司的实务守则》,医务卫生局,中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cop.pdf ;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cop.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保费不受规管(问题 24)、续保时保费调整的约束(问题 26)、未知已有疾病赔偿比率(问题 17)、标准计划与灵活计划分别(问题 21)、设终身保障限额的灵活计划条件及其后「续保时可毋须重新核保转往标准计划」一段(问题 9)、认可产品数目(问题 22)、订明诊断成像检测共同保险示例(Q8(f)(iv))、基本保障全球通用而精神科治疗只限香港(问题 12)、无保证承保(问题 30)、附加保费及不保项目(问题 31)、已知已有病症编入较低保障层只准灵活计划(问题 32):自愿医保计划「常见问题」,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中文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英文 https://www.vhis.gov.hk/en/consumer_corner/faqs.html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认可产品的主要产品特点」摘要(第二年 25%、第三年 50%;「在本港医院进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疗」每保单年度最高 30,000 港元):自愿医保计划「计划」页,覆检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https://www.vhis.gov.hk/tc/about_us/scheme.html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标准计划跨公司年度标准保费,及「读者注意事项」中关于按年龄厘定、续保时调整、不构成推荐的声明:《自愿医保标准计划标准保费一览表 (港元)》(截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档案中英对照),女性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Female.xlsx ;男性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Male.xlsx ;由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lans.html 连结(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认可产品登记册页面日期(2026 年 7 月 17 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standard-plan.html 及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lexi-plan.html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认可产品五项标准化特点(全面推行):政府新闻公报〈自愿医保计划下周一全面推行〉,2019 年 3 月 29 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3/29/P2019032900568.htm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税务扣减上限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保障额较低或保障范围较有限的住院保险产品」的政策问题陈述:政府新闻公报〈政府公布自愿医保计划细则〉,2018 年 3 月 1 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3/01/P2018030100434.htm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及保单「自由行」被押后(7.7);准许销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产品及其不获税项宽减(7.4):《自愿医保计划咨询报告》,食物及卫生局,2017 年 1 月,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VHIS_full_report.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计划源自 2008 及 2010 年两阶段医疗改革公众咨询,及市民对强制性方案的保留: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自愿医保计划》(档号 FH CR 4/1/3822/13 Pt.4),2015 年 1 月 13 日提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https://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panels/hs/papers/hs20150113-fhcr41382213pt4-c.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市场上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仍然"少有规管"」、高风险池两项要求未获纳入,及认可产品最低要求「并非全新建议,当中部分要求早已见于现行个人医保产品」(4.3 节第三点):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香港的个人医疗保险》研究简报 2017–2018 年第 3 期,2018 年 7 月 3 日,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718rb03-health-insurance-for-individuals-in-hong-kong-20180703-c.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标准计划保障限额厘定理据所在的文件(本文只确认其存在,未引用内容):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2018 年 9 月 28 日,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vhis_study2018_es3.pdf (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本文根据上述官方文件编写;资料日期:2026 年 8 月 1 日。本文属一般资讯,并非医疗建议,亦非受监管的保险建议。
延伸阅读
- 本平台:VHIS 完全指南 2026
- 本平台:VHIS 是否值得买?60 岁以上长者仍可投保吗?
- 本平台:医疗费用减免点申请?
- 自愿医保标准计划合约范本:vhis.gov.hk
- 保险业监管局消费者教育:ia.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