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所有面向消費者的官方摘要都由「第二年 25%」講起,合約不是這樣寫的:保單範本寫明首個保單年度是「沒有保障」。是 0/25/50/100 四級,不是 25/50/100 三級。而那個 25% 的底,中英文本講法不同——不要當成「賬單的 25%」。


第一年是「沒有保障」,不是「25%」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是唯一寫了第一年怎樣處理的地方〔註1〕:

保單年度賠償
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
第二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五十
第四個保單年度起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

兩份面向消費者的官方摘要都由第二年講起。 自願醫保網站「計劃」頁寫「保單生效日後提供部分賠償(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後提供全面賠償(100%)」;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7 同樣由第二年和第三年講起〔註2〕。

兩段都沒有講首個保單年度是「沒有保障」。 實務守則釋義第 24 項才講齊:首三個保單年度的賠償率分別為 0%、25% 及 50%;靈活計劃可設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賠償率。

⚠️ 一句講完:是 0/25/50/100 四級,不是 25/50/100 三級。 買了之後第一年,如果因為一個你投保時不知、亦理應不知的已有病症入院,標準計劃那邊是零。

兩個關於「保單年度」的細節,都會改變你實際等多久。

首個保單年度可以短過 12 個月,而等候期不會因此延長。 實務守則第 4.16(b) 節寫明,受保人在首個保單年度續保後,其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隨即可獲得 25% 的賠償,即使首個保單年度不足 12 個月。所以「三個保單年度」理論上可以在不夠 36 個月內走完。

⚠️ 轉移保單時,等候期由哪一日起計要看條款。 實務守則第 3.4 節列了兩種寫法:一種按現有保單的生效日期開始計算,一種按新保單的生效日期或保險公司指定的較早日期開始計算〔註3〕。這個分別可以差足三年,簽轉移之前要問清楚跟哪一條。

順帶講清楚「未知」怎樣界定。保單範本第八部分的定義是:於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前已存在的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而在三種情況下,一般審慎人士理應已可察覺——已被確診、已出現清楚明顯的病徵或症狀、已尋求或獲得或接受醫療建議或治療〔註4〕。

⚠️ 這個定義沒有任何回溯年期上限——條文寫的是「於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前已存在」,沒有寫幾多年之內。所以坊間流傳的「投保前 3 年」這類講法,在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裡找不到出處。


「25%」的底是甚麼?中英文本講法不同

合約的中文本寫「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明確錨定在保障限額。英文本同一行只寫 “25% reimbursement”,沒有講是甚麼的 25%

⚠️ 這不是翻譯瑕疵可以放低就算,因為兩個版本都是正式版本。 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1 節寫明:兩者均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兩者存有歧義,必須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註5〕。

範本序言第 (9) 段也承認兩種語言不是逐字對譯,而引言第 8(a) 段保留了局方詮釋計劃文件及解決兩個語言版本之間不一致的最終權利。

所以本文的立場是:兩個文本各自照引、不合併、不替政府裁決。同時要講一句很實際的:不要寫、也不要信「賬單的 25%」這個講法。英文本沒有這樣講,中文本講的是另一回事。


已披露的已有病症:0/25/50/100 與它無關

四級表只適用於「不察覺、亦理應不察覺」那一種。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在四級表之前那一段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所有在投保申請文件中向公司披露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除非受個別不保項目所規限,公司將按條款賠償該病症的合資格費用;而公司可因應已披露的病症加設個別不保項目〔註6〕。

即是說:一個你投保時已經知、亦已經申報了的病症,不會走 0/25/50/100 這條路。 它可能一開始就受一項「個別不保項目」規限——而那項不保項目沒有年期,不會第四年自動消失。

作為交換,公司在保單生效之後也不可以再加新的個別不保項目(第四部分第 4 節那四種重新核保情況除外)。

附加保費和不保項目本身是容許的: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1 寫明,前提是顧客在投保時確診已患上疾病或有其他健康風險因素,例如吸煙習慣、家族病史或職業病風險。

⚠️ 這裡有一種安排只准靈活計劃做。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2:若靈活計劃的產品設計預設為提供較高級別的既定保障,並同時就已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提供較低級別的保障,而所有保障起碼達至標準計劃的最低保障要求,有關安排是容許的〔註7〕。

標準計劃沒有這種分層——它只有「賠」和「個別不保項目」兩種狀態。 所以一個帶着已知病症去比較兩類計劃的人,看的不是同一個問題:在標準計劃是「有沒有被列為不保項目」,在靈活計劃還要多問一句「是不是被編入低一層」。


標準計劃保障表:12 項,全表

這張表是整個計劃的骨——因為靈活計劃的底線也是它。 保單範本在表頂自己寫明:本保障表適用於所有認可標準計劃及代表所有認可靈活計劃的最低要求。

保障項目(1)賠償限額(港元)
(a) 病房及膳食每日 $750;每保單年度最多 180 日
(b) 雜項開支每保單年度 $14,000
(c) 主診醫生巡房費每日 $750;每保單年度最多 180 日
(d) 專科醫生費(2)每保單年度 $4,300
(e) 深切治療每日 $3,500;每保單年度最多 25 日
(f) 外科醫生費每項手術,按手術表劃分的手術分類 — 複雜 $50,000/大型 $25,000/中型 $12,500/小型 $5,000
(g) 麻醉科醫生費外科醫生費的 35%(5)
(h) 手術室費外科醫生費的 35%(5)
(i) 訂明診斷成像檢測(2)(3)每保單年度 $20,000;設 30% 共同保險
(j) 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4)每保單年度 $80,000
(k) 入院前或出院後/日間手術前後的門診護理(2)每次 $580,每保單年度 $3,000;住院/日間手術前最多 1 次門診或急症診症;出院/日間手術後 90 日內最多 3 次跟進門診
(l) 精神科治療每保單年度 $30,000
其他限額
保障項目 (a)–(l) 的每年保障限額每保單年度 $420,000
保障項目 (a)–(l) 的終身保障限額
表內是 12 個保障項目 (a)–(l),再加兩行「其他限額」——每年保障限額和終身保障限額——合共 14 行,全部照文件自己的用語。

註解,中文本原文,五條完整〔註8〕。而項目 (l) 精神科治療有一個保障表本身沒有寫的限制:它只保障在香港進行的住院治療。 保障表只寫金額,地域限制寫在另外兩處官方文本——自願醫保網站「計劃」頁寫「在本港醫院進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療」,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2 則把它和整體地域範圍擺在一起講,並講明兩類計劃都一樣〔註9〕。

即是:相等於標準計劃那層基本保障,在地域上要求全球通用,唯獨精神科治療只限香港——標準計劃如是,靈活計劃那層基本保障亦如是。 這不是靈活計劃扣減出來的結果,是保障項目本身的範圍。

有一樣東西不完整,要講清楚:項目 (f) 外科醫生費是按手術表分類決定的,而那份手術表在英文本佔文件第 42–57 頁、涵蓋 13 個身體系統分類下 475 個已分類手術項目。

⚠️ 本文沒有轉載完整手術表,也不會把任何節錄當成完整清單。 要查某項手術屬「複雜/大型/中型/小型」哪一級,一定要開保單範本那 16 頁自己看。範本也有兜底條款:若手術沒有列於手術表內,公司可按政府憲報或相關監管機構、醫學組織認可的收費表「合理地決定該手術的分類」。

終身保障限額寫「無」,不是寫漏。 合規規則第 2.16 節:標準計劃不可就計劃層面及特定保障項目設有終身保障限額。

至於標準計劃可不可以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可以,但範圍極窄。合規規則第 2.14、2.15 節:標準計劃只可在「其他保障」設有自付費;除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 30% 共同保險外,只可在「其他保障」設有共同保險〔註10〕。

即在表上這 12 個項目裡面,標準計劃唯一容許的自掏腰包機制,就是項目 (i) 那 30% 共同保險。其餘沒有。


三個容易讀錯的位,每個都是表自己寫的

一,單位不一樣。 (a)、(c)、(e) 是「每日」再加「每保單年度最多 X 日」;(b)、(d)、(i)、(j)、(l) 是「每保單年度」;(f) 是「每項手術」;(k) 是「每次」加「每保單年度」。三種單位混在同一張表,計數時最易出錯的就是這裡。

二,(g)(h) 不是固定金額,是百分比,而且百分比的底是浮動的。 註 (5) 明寫:35% 是計「外科醫生費實際賠償的金額」和「根據手術分類下外科醫生費的保障限額」兩者較低者

三,註 (1) 禁止重複計數。 同一筆合資格費用不可以在表上兩個項目各賠一次。

順帶要分清兩個很易混淆的詞,用合規規則附件 III 釋義的原文〔註11〕:自付費是定額——保單持有人在每個保單年度必須分擔的定額合資格費用;共同保險是按比率——支付自付費後必須按比率分擔的合資格費用。

⚠️ 兩樣都不等於「超出限額那一截」。 釋義自己寫明,共同保險並非指實際費用超出賠償限額時保單持有人需支付的差額。超出限額那一截是第三樣東西,任何一份保單都要你自己找。這三樣分不清,就會計錯數。


靈活計劃只可以扣減三個位

靈活計劃不是「另一款產品」,是「標準計劃 + 額外東西」——這是整篇比較的樞紐。

合規規則第 1.5、1.6 節:標準計劃的產品設計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條款及保障必須等同認可產品的最低合規要求,簡稱「基本保障」;靈活計劃必須在「基本保障」的基礎上提供「額外保障」,並符合更佳保障原則——與標準計劃相比為客戶帶來更高的保障,且不會對保單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第 6.5 節所述情況除外)〔註12〕。

第 1.8 節用一張三行表講死了兩者的關係:

標準計劃靈活計劃
基本保障必須包括必須包括
額外保障不可包括必須包括
其他保障可選擇包括或不包括可選擇包括或不包括
⚠️ 留意「額外保障」在標準計劃那一欄是「不可包括」——所以兩者不是「一個少一點一個多一點」,是定義上互斥。

可以扣減的只有三樣〔註13〕:

條文可以扣減甚麼限制
6.2香港以外地區的合資格醫療費用保障不得影響「基本保障」的範圍
6.3入住高於訂明級別病房時的應付保障金額不得影響「基本保障」;三種非自願升級不准扣
6.4「額外保障」部分按醫療服務提供者作出的限制不得影響「基本保障」的範圍

第 6.3 節那三種不准扣的升級是:在接受急症治療時因房間短缺而無法入住訂明級別的病房;因病情需要隔離而入住特定級別病房;不涉及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人個人偏好的其他原因。

同樣道理,自付費、共同保險、終身保障限額(合規規則 3.16、3.17、3.18)只可設於「額外保障」、「其他保障」或第 6.5 節所述的情況。

⚠️ 第 6.5 節的特批情況不是第四個「不准咬」的項目,恰恰相反:合規規則 1.6 明文將它列為例外——在獲局方批准並符合 6.5 全部六項條件的前提下,才准在相等於標準計劃那層加入自付費、共同保險及/或終身保障限額。

但要留意,「相等於標準計劃那層」本身在地域上已經有一個內建例外:精神科治療只限香港——這個限制兩類計劃都有,不是靈活計劃用 6.2 扣出來的。

所以就保障內容而言,比較靈活計劃唯一有意義的做法,是比較它加了甚麼、以及它在上面三項裡面扣了甚麼——因為底層那一塊,法理上每一份都一樣。


甚麼才算「額外保障」

合規規則第 4.2 節把「額外保障」分兩類〔註14〕。第一類是在標準計劃的框架上作出提升,涵蓋四項:更高的保障限額;額外保障項目(例如住院期間的陪床費用);減少或取消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 30% 共同保險;以及對保單持有人更有利的保單條款及保障的修訂,例如減少一般不保事項的範圍,或縮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第二類由局方訂明,載於附件 I,一共 6 項:器官捐贈者保障、緊急門診治療、家居看護、善終及紓緩治療、門診腎透析治療、康復護理。

附件 I 同時加了一條精算門檻:認可產品中的所有「額外保障」及「基本保障」必須佔至少 90% 的精算公平價值(以所有年齡和性別的平均值計算)。配對的上限在附件 II:所有「其他保障」(例如身故賠償、住院現金、身體檢查、牙科等 14 項訂明項目)不得超過 10%

一句講完:一份認可產品,至少九成精算公平價值要落在「基本保障」加「額外保障」這個較闊的類別裡面,而那六項訂明額外保障本身並不算住院或手術保障;只有「其他保障」才受一成上限規管。這條規則的作用,是阻止用一大堆非住院小恩小惠去撐起賣點。


誰買得到:這個分別只掛在一邊

保障內容是靈活計劃較闊;但「有沒有得買」這一項,制度上的保障是掛在標準計劃那邊。 這個不對稱在任何一張「保障對照表」上面都見不到,因為它不是保障條款。

實務守則第 2.5 節及註 2:保險公司必須考慮香港居民、年齡介乎 15 天至 80 歲人士投保認可產品的申請;若認可產品是專為某年齡階層而設計,此項要求或可獲豁免。合規規則第 2.11 節:保險公司在提供標準計劃時,必須考慮年齡介乎 15 天至 80 歲的香港居民作為受保人的投保申請;標準計劃不可只以特定年齡組群的客戶為銷售目標〔註15〕。

緊接下來的第 2.12 節開了一個窄範圍例外,而它不關基本保障的事:在獲得局方批准的情況下,標準計劃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齡組群為銷售目標。

即這個例外只給標準計劃裡面可選擇加、可選擇不加的「其他保障」部分用;標準計劃強制性的「基本保障」層不受它影響。

配套的供應責任和豁免寫在實務守則第 2.3、2.4、2.17 節〔註16〕:

標準計劃靈活計劃
是否必須提供註冊後必須提供一個經認可的標準計劃供投保申請可選擇提供,數目不受限制
可否停收新申請只要仍是註冊產品提供者就不可可自行決定隨時停收
可否只做指定人群不可只以特定年齡組群為銷售目標經局方批准可以,並可拒絕不符合定義者的申請
已發出的保單兩類都須按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續保

⚠️ 而由頭到尾,「必須考慮」都不等於「必須受保」。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0:參與的保險公司必須根據實務守則所訂定的原則,經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後,才可拒絕您的投保申請。

所以如果你年紀較大、或者第一次投保,要記住你有權要求被考慮的那一份,是標準計劃。


第 6.5 節的特批:兩份官方文件講到不同的事

這一節最技術,但對揀有自付費的靈活計劃的人最實際——因為兩份官方文件對同一個豁免,列出了不同的條件。

合規規則第 6.5 節列出六個條件〔註17〕;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9 講同一個豁免,中文本只列三項

兩份對不上,而且兩邊各有對方沒寫的東西:

  • 常見問題 (b) 加了一個合規規則沒寫過的絕對下限 2,000 萬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額的 4 倍,以較高者為準」);合規規則 6.5(f) 只講「最少達至每年保障限額的 4 倍」。
  • 常見問題完全沒有提合規規則 6.5(c)——即每個保單年度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加起來不可以超過每年保障限額 3% 那個封頂。這是一項只在《合規規則》出現、不在常見問題出現的消費者保障。
  • 常見問題 (c) 略去了 6.5(b) 裡面「個別自付費及/或共同保險」那半截。
  • 常見問題沒有提 6.5(d):保單生效前必須給你一個「零自付費、零共同保險」的選項。
  • 反方向也有一項:常見問題問題 9 三項之後緊接一段,講了合規規則第 6.5 節沒有明文寫的東西——保單持有人可於保單續保時,在無需重新核保的情況下,選擇轉移至標準計劃;即使達到終身保障限額,仍可繼續獲得標準計劃的保障〔註18〕。這段講的範圍是所有靈活計劃,不止設終身保障限額那一批。

留意合規規則 6.5(e) 講的是另一件事——在同一份產品之內轉去「沒有自付費、沒有共同保險」那個選項;兩者不可以互相取代。

日期上,常見問題(2026 年 7 月 9 日覆檢)比合規規則(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新。但《合規規則》才是計劃文件、是產品認可所依據的工具;保單範本引言第 7 段自己講明,常見問題這類補充資料「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本文兩份都照錄、各自標明日期,不會替政府揀哪份為準。

⚠️ 實際怎樣用:如果你看的是一份有計劃層面自付費的靈活計劃,6.5(c) 那個 3% 封頂和 6.5(d)(e) 那兩個「可以轉去沒有自付費版本」的權利,是只看常見問題不會知道的——要開《合規規則》。反過來,「續保時應可毋須重新核保轉去標準計劃、用爆終身限額後仍有標準計劃那層保障」這一項,是只看《合規規則》不會知道的——要開常見問題問題 9。兩份都要看。


認可產品不是法例——這解釋了為甚麼保費沒人管

要看得懂這三類產品的分別,第一件要知的事是:自願醫保不是一條法例,而是一套政府訂立、保險公司自願參加的規則。 這個結構性事實解釋了之後幾乎每一個奇怪之處。

保單範本引言第 5 段列明產品提供者必須遵守四份「計劃文件」:註冊規則、保單範本、產品的合規規則、實務守則。跟着第 6 段一句話定了整個計劃的性質: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註19〕。

真正的法定關口只有兩道——合規規則第 1.2(a) 節要求認可產品屬兩類保險合約之一:屬於《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3 部類別 2(疾病)、提供彌償性質利益的保險合約,或根據同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3 段合併長期業務與類別 2 額外業務的合約,即附加在人壽保單上面的醫療附加契約。而唯一為自願醫保真正立過的法例,是 2018 年的稅務扣減修訂。沒有「自願醫保條例」這樣東西。

規則怎樣咬到保險公司?靠合約。 保單範本第 5 段寫明所有認可產品的條款及保障必須以此範本為基礎,而產品要先經醫務衞生局認可才可以用「認可產品」名義推出。即規則不是透過刑責執行,是透過「不跟就不認可、不認可就不准叫認可產品、亦沒有稅務扣減」執行。

這個結構直接解釋了保費為甚麼沒人管。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4 答得很直接:醫務衞生局不會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但參與計劃的保險公司需公佈其保費表以方便消費者查閱和比較〔註20〕。

一句講完:政府管條款,不管價錢;它用「公開讓你自己比較」代替「訂價」。所以後面你會見到同一份保障表、保費可以差成倍——那不是漏洞,是設計。

引言第 7 段還加多一重:局方可以用常見問題等形式作補充解釋,但那些資訊「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唯對計劃文件的詮釋或闡述具引導作用」。這句在上文第 6.5 節那一段已經變得很重要。

⚠️ 以為「政府認可」等於「政府訂價」或者「政府擔保」的人要留意:政府訂的是最低條款,不是價錢,也不是承保責任。


2014 年方案被削掉的兩項

今日的自願醫保,是一個 2014 年方案被削過之後的版本;知道被削了甚麼,才解釋到為甚麼有些人買不到、又為甚麼沒有「保單自由行」。

源頭是 2008 及 2010 年兩階段醫療改革公眾諮詢。2015 年 1 月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記錄:市民對強制性方案有保留,所以政府改為提出自願、由政府規管的私人醫保方案。

2014 年 12 月的諮詢文件提出了 12 項「最低要求」——這是唯一列出過編號清單的政府文件。2017 年 1 月的《自願醫保計劃諮詢報告》第七章交代了哪兩項被押後:由於實行「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及保單「自由行」,取決於是否設立高風險池,這兩項「最低要求」在較後階段才與高風險池一併處理〔註21〕。

⚠️ 即「必定承保」和「保單自由行」兩項,在 2017 年被抽起,一直沒有實施。 所以今日買認可產品是沒有保證受保的,轉公司也要重新核保。

不過「沒有保證受保」不代表兩類計劃的門檻一樣——制度上,「必須考慮你的申請」這項責任錨在標準計劃那邊。

同一份報告也交代了為甚麼市場上仍然有非認可產品:建議准許承保機構推出和銷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個人住院保險產品,以滿足部分消費者的需要;為免生疑問,不符合自願醫保計劃規定的產品不會獲稅項寬減。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 2018 年 7 月 3 日的《研究簡報》第 4.3 節,是目前找到唯一一份對這個安排提出質疑的官方文件,它提出三點:規管機制純屬自願性質,市場上現有不符合規定的保單「仍然"少有規管"」;最低產品要求並無納入「保證續保」和「保單自由行」兩大建議,削弱整體吸引力;以及第三點——認可產品所訂的最低要求「並非全新建議,當中部分要求早已見於現行個人醫保產品」〔註22〕。(該節其後尚有第四、第五點,本文未引錄。)

⚠️ 手上有一份 2019 年前買下的舊醫保、想着「政府後來規管了,我那份舊的是不是自動升級」的人:答案是不會——非認可產品可以繼續合法銷售及續期,自願醫保的規則不會追溯上去。但同一段第三點也講了反方向的一句:所以「舊保單一定樣樣都差過認可產品」這個假設,同樣沒有官方支持。 研究簡報沒有講是哪些要求、也沒有講多少份舊保單有。要知你那份有沒有,只可以拿條款逐項對回上面那張保障表。


「保證續保」有例外:改變居住地或職業可能觸發重新核保

政府自己列過認可產品加了甚麼。2019 年 3 月 29 日全面推行的新聞公報列出五項〔註23〕,第 (i) 項是「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是否改變均保證續保至 100 歲(不可重新核保)」。

上面是政府自己的撮要。合約原文沒有這麼絕對——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4 節的標題本身就寫着有例外:「除指定情況外不可重新核保」。

健康那一層保障是絕對的: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起發生任何變化,在本條款及保障生效期間,本公司無權重新核保。

即健康變差、確診新病、住了院,全部都不可以成為重新核保的理由。這一點政府的撮要沒有講錯。 但同一節接着列出四種公司有權重新核保的情況〔註24〕:

情況內容
(a)保單持有人自己在續保時要求重新核保,藉此減低附加保費或取消個別不保項目——即使公司拒絕,或持有人不接受結果,公司都無權終止或不續保
(b)保單持有人要求增加額外保障,或轉換去一份提供更佳或額外保障的計劃(重新核保只限涉及更佳或額外保障那部分)
【如適用】(c)當受保人改變居住地
【如適用】(d)當受保人改變職業

(b) 還有反方向。 範本在 (b) 之下另設兩個子項:不論何時,保單持有人要求取消新增的額外保障,或轉換為另一份較低或較少保障的保險計劃,公司無權重新核保,惟可按慣常做法接受或拒絕該要求;即使公司拒絕或持有人不接受結果,公司亦無權終止或不續保。

⚠️ (c) 和 (d) 是範本裡面用【如適用】方括號標示的可選條文——即個別產品可以採用、也可以不採用,要開回你自己那份保單條款才知有沒有。 兩段各附五項前提:投保核保時已考慮過該因素、遞交投保申請文件時已通知續保時需就此重新核保、公司備有並可供查詢的核保指引、重新核保時只可考慮該項改變,以及第五項——範本自己寫得很白:重新核保的結果,對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而言,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兩段同時把一項責任放在保單持有人身上:公司有責任要求持有人在續保時通知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別於上一個續保日,而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後有責任通知公司。職業那段寫法一樣。

而一次獲准的重新核保之後可以怎樣,同一節的 (f) 段:公司可終止條款及保障、徵收附加保費、調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以及修訂或取消原有的個別不保項目。

⚠️ 所以「終身不會再核保」這個講法不準確。準確的講法是三句:健康變化永遠不可以觸發重新核保;改變居住地或職業有可能觸發,視乎那張保單有沒有採用那兩段【如適用】條文;觸發之後的結果,範本自己講「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三類產品的制度性分別

項目標準計劃靈活計劃傳統醫保(非認可產品)
條款來源必須以《保單範本》為基礎;產品設計「基本上是固定的」(合規規則 1.5)必須包含全套「基本保障」,再加「額外保障」(合規規則 1.6)沒有統一範本。立法會研究簡報(2018)稱市場上不符合規定的保單「仍然"少有規管"」
誰人可以投保、何時可以投保公司只要仍是註冊產品提供者,任何時候都必須有一份經認可的標準計劃供新申請(實務守則 2.3);標準計劃不可只針對特定年齡層,並必須考慮 15 天至 80 歲香港居民的申請(合規規則 2.11、實務守則 2.5 及註 2)。「必須考慮」不等於「必須受保」(常見問題問題 30)公司可提供亦可不提供;推出後可自行決定停止接受新申請(實務守則 2.4)。經局方批准,可只針對指定年齡層或客戶群,並可不考慮不符合該定義的申請(實務守則 2.17)。已發出的保單仍須按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續保沒有統一規定
保證續保至 100 歲是,但條文由「除…外」開首:公司不再獲《保險業條例》授權承保本條款及保障、或保單持有人自行通知不續保,均不在自動續保安排之內(第四部分第 1(a) 節;第二部分第 15 節列明公司失去該授權時保單自動終止)。公司只是終止自願醫保註冊而仍持有該授權,則仍須自動續保(第 1(b)、1(c) 段)。另外,「不可重新核保」設有例外:第 4 節標題為「除指定情況外不可重新核保」——健康狀況變化不能觸發,改變居住地或職業則可能觸發,視乎保單有否採用該兩段【如適用】條文;第 4 節 (f) 容許重新核保後徵收或調高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以至終止條款及保障(見上一節)同左(同一範本)自願醫保推出時被政府列為認可產品的新增特點;官方文件沒有統計傳統產品的續保條款
終身保障限額不可設(合規規則 2.16)一般不可;符合第 6.5 節六項條件並獲局方批准者可設(合規規則 3.18、6.5)沒有統一規定
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0%/25%/50%/100% 四級等候期(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至少同等;「更短的等候期」屬「額外保障」(合規規則 4.2(a)(iv))沒有統一規定
投保時已披露的已有病症不設四級等候期;可受「個別不保項目」規限,亦可收取附加保費(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第一段;常見問題問題 31)同左,另可採用「已知已有病症編入較低保障層」的產品設計——此設計只准靈活計劃採用,且該層仍不得低於標準計劃的最低保障(常見問題問題 32)沒有統一規定
自付費/共同保險只可設於「其他保障」;另設訂明診斷成像檢測 30% 共同保險(合規規則 2.14、2.15)只可設於「額外保障」、「其他保障」或第 6.5 節情況(合規規則 3.16、3.17)沒有統一規定
每年保障限額保障項目 (a)–(l) 每保單年度 $420,000不得低於標準計劃;第 6.5 節豁免要求每年保障限額最少 500 萬港元沒有統一規定
冷靜期「不少於 21 日」(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2 節;實務守則 4.15:「21 天(保險公司亦可提供更長的期限)」)。只適用於新造保單,不適用於續保同上(同一範本),同樣不適用於續保不在自願醫保實務守則的適用範圍內
稅務扣減可(2018 年 3 月 1 日新聞公報:「每年可作稅務扣減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8,000元」)不可。《諮詢報告》7.4:「不符合自願醫保計劃規定的產品不會獲稅項寬減」
保費資料公開各公司保費表 + 政府跨公司《標準保費一覽表》各公司保費表(實務守則 4.10)沒有此項要求
病房級別「不可只局限於指定病房級別」(合規規則 2.13)可訂明病房級別並就升級調整保障,但不得影響「基本保障」(合規規則 6.3)沒有統一規定

「傳統醫保」一欄只反映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所支持的內容;該等文件沒有統計市場上傳統產品的實際條款。

⚠️ 冷靜期只適用於新造保單。 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2 節在列出「不少於 21 日」的條件之後,緊接一句:上述取消的權利並不適用於續保。同一節亦寫明若曾獲賠償或將獲得賠償,則不獲發還保費。實務守則第 4.14 節註 7 講明這個例外包括轉移安排下的續保〔註25〕。

即由一份舊保單轉移或續保入認可產品那種情況,不會再有一次 21 日反悔期——這一點對「轉不轉」的人最實際。

三點要講清楚,不可以由上表推論出去。

一,「保證續保」是保證那間公司不可以趕你走,不是保證你供得起。 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2 節同時寫明公司有權按當時保費表向所有同一類別保單調整標準保費;第二部分第 15(a) 節則規定保費過了寬限期未繳,保單自動終止。

而「不可以趕你走」本身也有前提:第四部分第 1 節的句子由「除…外」開始〔註26〕。公司只是終止自願醫保註冊而仍然持有《保險業條例》授權那種情況,仍然要求自動續保;但公司失去該項授權那種,不在自動續保的保護範圍之內——第二部分第 15 節亦把它列為保單自動終止的情況之一。

二,「必定承保」不存在。 這項 2014 年提過的要求在 2017 年被押後,至今未實施。

三,傳統產品千差萬別。 手上一份 1990 年代的舊保單,有可能在某些項目上比標準計劃鬆手,也有可能差很遠。本文引用的官方資料沒有對傳統產品做過任何普查,所以本文不會講「傳統醫保一般怎樣怎樣」。要比較,只可以拿你自己那份保單條款,逐項對回上面那張保障表。


保費:政府公布了甚麼、又沒有規管甚麼

政府不訂保費,但它真的出了一份跨公司的標準計劃保費一覽表——而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樣東西,因為它只在一個頁面底部以 Excel 連結形式出現。

那份文件叫《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分女性、男性兩個檔案,文件內自身標明「截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覆蓋 0 至 100 歲每一個年齡、30 間自願醫保產品提供者共 43 個資料欄(同一間公司如果分開獨立保單/附加契約定價,或分開投保年齡組別,就會佔多過一欄)。

下表是該一覽表在選定年齡上,全部有數字的欄之中最低和最高的已公布年度標準保費。這裡只報範圍,不會排名、不會點名哪間高哪間低。

年齡性別最低(港元/年)最高(港元/年)
30 歲2,0704,230
30 歲1,6204,104
40 歲2,7675,994
40 歲2,2674,914
50 歲4,2128,488
50 歲3,5247,718

上列六行,每一行有數字的欄數都是 34。欄數少於 43,是因為部分欄只適用於特定投保年齡組別(例如某些欄的新單投保年齡範圍是 60–69 或 65–70),在其他年齡沒有數字。數字為年度標準保費,不包括保險業監管局徵費。

⚠️ 上表只列到 50 歲,這是刻意的。 在 30、40、50 歲三個年齡,每一個已填列欄位的數字都落在該欄自己的「新單投保年齡」範圍之內。到 60 歲,已填列欄位增至 35 個,而當中已有一欄的「新單投保年齡」寫 0-59、「保單續保年齡」寫 60-99,即該欄在 60 歲的數字是續保價而不是新投保價。直接取 60 歲的最高最低值,會把只供續保的價錢與新投保的價錢混為一談,所以本文不列。

這些數字要怎樣讀。

同一份保障表、同一個年齡,最高值大約是最低值的兩倍至兩倍半,其中 30 歲男性那格($1,620 至 $4,104,約 2.53 倍)稍高過兩倍半。這個差距不是保障差距——所有認可標準計劃用的是同一張保障表。差的是定價。

⚠️ 「同一個年齡」這句話本身有伏。 實務守則第 4.10(b) 節要求每間公司披露「年齡」的定義(上次生日年齡、下次生日年齡或最近生日年齡)。一覽表本身就見到有欄寫「最接近一個生日之已屆年齡 0-81」、有欄寫「下次生日年齡 1-81」、也有欄寫「0-80」。用「60 歲」橫向比較,比較的可能不是同一日出世的人。揀之前要看回每一份保費表自己的年齡基準。

⚠️ 今日表上「70 歲」那格,不是你 70 歲時會付的錢。 一覽表自己的〈讀者注意事項〉寫得很白:保費通常按年齡釐定並在續保時作出調整,保費表中比閣下現時年齡較高的相應標準保費,於閣下達至該等年齡時可能會有調整〔註27〕。

同一份注意事項也聲明了那份表本身的性質:在任何情況下,本表不應被理解為醫務衞生局向任何人推薦任何特定的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消費者不應僅依賴此表選擇保險產品。

至於加價的約束,官方有兩個講法,都照錄: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6 說調整幅度必須與您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內、同一年齡/性別群組的其他客戶相同;而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2 節的合約用語是按「所有同一類別保單」調整,而「同一類別保單」在第八部分定義為所有具備相同條款及細則及保障表、並經政府認可為認可產品的保單。兩個不是同一個單位,「同一類別保單」是闊的那個。 兩者都是現行官方文本,本文兩個都記下,不調和。

靈活計劃的保費本文沒有列表——因為靈活計劃的保障各家各不同,政府也沒有出過靈活計劃的跨公司一覽表;實務守則第 4.10 節只要求各公司自己披露。沒有一個共同基準,任何跨公司靈活計劃保費表都沒有意思。


計一條數:單位先搞清楚

這一段全部用上文已經引過的數字,同時示範最容易計錯的東西——單位。

例一:標準計劃住院 10 日(其中 3 日深切治療)+一項「大型」手術。 用保障表的限額逐項砌(這裡計的是逐項上限,實際賠多少視乎實際合資格費用)。

⚠️ 先講一句要緊的:以下各項不可以直接加起來成一個總數。 保障表註 (1) 寫明同一項目的合資格費用不可獲多於一個保障項目的賠償——住院 10 日當中那 3 日深切治療,同一日的同一筆費用不可以在 (a) 病房及膳食和 (e) 深切治療兩邊各賠一次。怎樣分配要看保單條款,官方文件沒有出過示例,本文也不會自己補一個。

保障項目限額的單位計法上限
(a) 病房及膳食每日 $750,每保單年度最多 180 日$750 × 住院日數;註 (1) 下,與 (e) 重疊的日數不可以兩邊各計一次10 日全數計為 $7,500(未扣除與 (e) 重疊部分)
(e) 深切治療每日 $3,500,每保單年度最多 25 日$3,500 × 3 日$10,500
(c) 主診醫生巡房費每日 $750,每保單年度最多 180 日$750 × 10 日$7,500
(b) 雜項開支每保單年度 $14,000不按日計$14,000
(f) 外科醫生費(大型)每項手術手術表分類「大型」$25,000
(g) 麻醉科醫生費外科醫生費的 35%$25,000 × 35%$8,750
(h) 手術室費外科醫生費的 35%$25,000 × 35%$8,750
合計本文不設合計。註 (1) 禁止同一筆合資格費用在兩個保障項目各賠一次,而 (a) 病房及膳食與 (e) 深切治療在那 3 日是重疊的;怎樣分配屬保單條款的事,本文不作推算。各項最終賠多少,全部計入保障項目 (a)–(l) 每保單年度 $420,000 的總限額之內。
以上七項的實際賠償,全部計入保障項目 (a)–(l) 每保單年度 $420,000 的總限額;每一項自己還有細封頂,兩層限額同時生效

三個單位陷阱,每個都會令你計錯。

(b) 雜項開支是「每保單年度 $14,000」,不是「每次入院 $14,000」。 同一個保單年度入兩次院,兩次一起夾用這 $14,000。上表如果當它是按次計,就會高估。

(g)(h) 的 35% 不一定是計 $25,000,而且底數不是「醫生單據收費」。 註 (5) 明寫是計「外科醫生費實際賠償的金額」和分類限額兩者較低者——這裡講的是實際獲賠的金額,不是醫生單據上寫的收費,兩者未必相等。 舉個例:假如外科醫生單據收費 $18,000(低過「大型」手術 $25,000 那個分類限額),而這筆費用全數屬合資格費用、亦全數獲項目 (f) 賠足,那 35% 才會計 $18,000 而不是 $25,000,即 $6,300 而不是 $8,750。如果那筆 $18,000 收費因為其他原因沒有全數獲賠,實際賠償金額會更低,35% 的底也要跟着降低。

註 (1) 禁止同一筆費用在兩個項目各賠一次。 這就是上表不設合計的原因。在自己那張 Excel 上把 (a) 和 (e) 兩行加足,是最常見的那個高估。

例二: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 30% 共同保險。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8(f)(iv) 自己出了個示例:以合資格費用 $5,000 為例,保單持有人分擔 30%,即 $1,500;保險公司賠 70%,即 $3,500。

⚠️ 要補一句官方示例沒有講的:項目 (i) 還有一個「每保單年度 $20,000」的限額。 所以要分兩步看——先看那筆費用有沒有超出年度限額,再看共同保險。如果同一個保單年度已經用了 $20,000,之後那筆就不是「賠七成」,是「不賠」;超出限額那一截不屬於共同保險。

例三:第 6.5 節的 3% 封頂,實際是多少錢。 合規規則 6.5(c) 自己出了個數:每年保障限額 500 萬港元 × 3% = 15 萬港元,就是那個保單年度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加起來的上限(包括訂明診斷成像檢測那 30% 共同保險)。年度限額愈高,這個封頂按比例愈高——1,000 萬的話就是 30 萬。

⚠️ 注意單位:這個 3% 是「每個保單年度」的總自掏腰包上限,不是「每次入院」。 而且它只適用於獲局方特批、符合 6.5 全部條件的靈活計劃。

例四:第二個保單年度的「25%」,不要當成「賬單的 25%」。 用中文本的寫法配合保障表:假設第二個保單年度因為一個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而用到項目 (l) 精神科治療(這項只保障在香港進行的住院治療),該項目每保單年度限額 $30,000,按中文本的寫法,賠償上限就是 $30,000 × 25% = $7,500

英文本同一行只寫 “25% reimbursement”,沒有講基數;如果按「賬單的 25%」去理解,一張 $50,000 的賬單會得出 $12,500 ——和上面 $7,500 不同。 本文不會替政府揀哪一個。

⚠️ 這個計算還有一層官方沒有答過的東西:如果一宗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病症索償,同時涉及要收 30% 共同保險的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究竟 25% 是在共同保險之前還是之後計,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沒有任何一份講過。本文也不會自己推算。


下一步應該怎樣做

  1. 先問自己:這一年會不會用到。 未知的已有病症,首個保單年度標準計劃是零,不是 25%。
  2. 不要用「賬單的 25%」去估第二年。 中文本錨定在保障限額;英文本沒有寫基數。兩個都是正式版本。
  3. 投保時已經知道的病,走的是另一條路。 四級表不適用;問的是有沒有被列為個別不保項目,而不保項目沒有年期。
  4. 比較靈活計劃時,只比兩件事:它加了甚麼「額外保障」,以及它在境外保障、病房升級、醫療網絡這三個位扣了甚麼。底層那塊法理上每份都一樣。
  5. 年紀較大或第一次投保,記住你有權要求被考慮的那一份是標準計劃。 但「必須考慮」不等於「必須受保」。
  6. 看到「高自付費、平保費」的靈活計劃,開《合規規則》第 6.5 節,核對 3% 封頂和那兩個「可以轉去沒有自付費版本」的權利——常見問題沒有寫。
  7. 拿報價對照官方一覽表。 標準計劃有跨公司一覽表;靈活計劃沒有,也不會有。
  8. 由舊保單轉移過來,先問兩件事:等候期由哪一日起計,以及沒有 21 日冷靜期這回事。

常見問題

未知的已有病症,第一年賠多少?

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寫明: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實務守則釋義第 24 項亦寫明首三個保單年度賠償率為 0%、25%、50%。所有面向消費者的官方摘要都由第二年講起,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來源。

「賠償百分之二十五」是計賬單還是計限額?

中文本寫「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英文本同一行只寫 “25% reimbursement”,沒有寫基數。兩個版本均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範本訂明有歧義時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而局方保留最終詮釋權。本文不作裁斷,但不要當成「賬單的 25%」。

我投保時已經知道並申報了的病,是不是捱三年就全數賠?

不是。0/25/50/100 四級表只寫「不察覺、亦理應不察覺」那一種。已披露的已有病症由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第一段處理:可受「個別不保項目」規限,亦可收取附加保費(常見問題問題 31),而不保項目沒有年期,不會第四年自動消失。

標準計劃的訂明診斷成像檢測,限額和共同保險怎樣計?

保障表項目 (i) 寫「每保單年度 $20,000;設 30% 共同保險」。要分兩步看:先看那個保單年度有沒有用盡 $20,000 年度限額,再計 30% 共同保險;超出限額那一截不屬於共同保險。

深切治療每日賠多少、最多幾日?

項目 (e):每日 $3,500,每保單年度最多 25 日。

標準計劃保障表有沒有「訂金」這一項?

沒有。保障表一共 12 個保障項目 (a)–(l),加兩行「其他限額」,本文已全部列出;當中並無任何以「訂金」為名的項目。

精神科治療那 $30,000,在外國住院用得到嗎?

用不到。自願醫保網站「計劃」頁寫「在本港醫院進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療 — 包括在保障範圍內,每保單年度可獲最高30,000港元賠償」;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2 亦講明相等於標準計劃那層基本保障要求全球通用,唯獨精神科治療只限香港,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的基本保障層都一樣。

由舊保單轉移入認可產品,有沒有 21 日冷靜期?

沒有。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2 節在 21 日條件之後寫明「上述取消的權利並不適用於續保」;實務守則 4.14 註 7 講明這個例外包括轉移安排下的續保。同一節亦寫明若曾獲賠償或將獲賠償,不獲發還保費。

哪一類計劃,公司有責任考慮我的投保申請?

實務守則 2.5 和合規規則 2.11 訂明必須考慮 15 天至 80 歲香港居民的申請,而這項責任錨在標準計劃——標準計劃不可只針對特定年齡層,公司註冊期間亦必須長期供新申請(實務守則 2.3)。靈活計劃可經局方批准只做指定年齡層或客戶群並拒絕考慮其他人(2.17),亦可隨時停收新申請(2.4)。「必須考慮」不等於「必須受保」(常見問題問題 30)。

靈活計劃可不可以賠得少過標準計劃?

只可以在三個位扣減:香港以外地區的保障(6.2)、高於訂明級別的病房升級(6.3,三種非自願升級除外)、「額外保障」部分的醫療服務提供者限制(6.4)——這三樣都不得影響相等於標準計劃那層「基本保障」。獲局方特批並符合第 6.5 節全部六項條件的靈活計劃是唯一例外:合規規則 1.6 明文將 6.5 列為該原則的例外,在這個情況下才准在這層加入自付費、共同保險及/或終身保障限額。

「保證續保至 100 歲、不可重新核保」是不是絕對的?

健康那一層是絕對的:健康狀況變化不可以觸發重新核保。但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4 節的標題是「除指定情況外不可重新核保」,並列出四種情況,其中改變居住地和改變職業兩段是【如適用】的可選條文,要看你那份保單有沒有採用。一旦觸發,該節 (f) 段容許公司徵收或調高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以至終止條款及保障;範本自己寫明重新核保的結果「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本文不作陳述的事項

  • 手術表本文只作節錄處理,沒有轉載完整內容。 保障表項目 (f) 外科醫生費要靠這份手術表分類,而該表在英文本佔 16 頁、涵蓋 13 個身體系統分類下 475 個已分類項目。本文只列出分類名稱和計算方法,任何節錄都不應該當成完整清單。要查具體手術屬哪一級,須查閱保單範本原文。
  • 市場上認可產品/方案的數目,本文不作定論。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2(頁面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寫「截至2026年6月30日,市場上認可產品的數目達100款(包括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合共提供573種方案」;而認可產品登記冊(頁面自身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項點算則為標準計劃 33 項加靈活計劃 70 項、合共 103 項產品,認可編號為 33 + 546 = 579 個。兩者對不上,政府亦沒有公布怎樣計。本站《VHIS 完全指南》一文完整交代了這個差異和各自的基數;本文只點出有此差異,不採用任何單一數字。
  • 為甚麼限額訂在 $750/$14,000/$420,000 這些數,本文沒有解釋到。 政府 2018 年委託的顧問研究《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文件自身日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就是處理這條問題的文件,本文只確認了它的存在和位置,未有閱讀其內容,因此不就限額的釐定理據作任何陳述。
  • 傳統醫保(非認可產品)的一般條款,本文不作概括。 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沒有對市場上的傳統產品做過任何普查或統計。對照表「傳統醫保」一欄只反映官方文件明文講過的事,其餘一律寫「沒有統一規定」。唯一一句官方對現行產品內容的一般性描述,是立法會研究簡報第 4.3 節第三點,本文已於上文照錄;該句沒有講是哪些要求,亦沒有任何比例或數量。
  • 未知已有病症的 25%/50% 與 30% 共同保險的先後次序,沒有官方說法。 本文引用的保單範本、實務守則、合規規則和官方常見問題,都沒有處理過這個組合。
  • 60 歲及以上的保費範圍,本文不列。 理由見保費一節:該年齡起,一覽表中已有欄位的數字是續保價而非新投保價,直接取最高最低值會把兩者混為一談。
  • 本文不推介任何保險公司或任何一個計劃,亦不會就個別人士的健康或財政狀況作建議——那些要找持牌保險中介人和醫生。

註釋:官方原文

〔註1〕《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版本日期 2022 年 7 月 1 日)第六部分第 4 節,中文本原文:

「至於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在遞交投保申請文件(若本公司在第一部分第8 節提出要求,則包括相關所需資料的任何更新及改動)時不察覺,及理應不察覺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本公司將按本條款及保障,並以下述的等候期與賠償比率賠償合資格費用 – 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 第二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百分之五十 第四個保單年度起|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

〔註2〕兩份消費者摘要。自願醫保網站「計劃」頁(覆檢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

「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 — 保單生效日後提供部分賠償(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後提供全面賠償(100%)」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7:

「根據產品的條款和細則,所有認可產品會由保單生效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就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提供部分保障,分別為25%和50%的賠償,而在第四年開始提供全面賠償,即100%的賠償。」

實務守則釋義第 24 項:

「以標準計劃而言,等候期為三個保單年度,首三個保單年度的賠償率分別為0%、25%及50%。靈活計劃可設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賠償率。」

〔註3〕實務守則第 4.16(b) 節:「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不應受影響(即受保人在首個保單年度續保後,其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隨即可獲得25%的賠償,即使首個保單年度不足12 個月。)」第 3.4 節的兩種寫法:

「(iv) 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應按現有保單的生效日期開始計算,在等候期之後即可按轉移後的產品條款獲得保障;及/或」

「(v) 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應按新保單的生效日期或保險公司指定的較早日期開始計算,在等候期之後即可按轉移後的產品條款獲得保障;及」

〔註4〕保單範本第八部分的定義:

「「投保前已有病症」 是指受保人於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前已存在的任何不適、疾病、受傷、生理、心理或醫療狀況或機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在以下情況發生時,一般審慎人士理應已可察覺到投保前已有病症 – (a) 病症已被確診;或 (b) 病症已出現清楚明顯的病徵或症狀;或 (c) 已尋求、獲得或接受病症的醫療建議或治療。」

〔註5〕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1 節:

「本條款及保障備有中文及英文版本。兩者均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兩者存有歧義,必須以較有利保單持有人的詮釋為準。」

範本序言第 (9) 段:「由於中文與英文語言結構不同,本保單範本在一種語言版本所用的詞彙、用語及句子結構未必跟另一種語言版本完全相同。因此在翻譯時,亦需採取務實而非字面直譯的方式來選擇詞彙、用語及句子結構,務求有效及準確地表達本範本內容的含義、目的及原意。」英文本第二個保單年度一行只寫 “25% reimbursement”(譯文只作說明用:25% 的賠償;英文本沒有寫明是甚麼的 25%)。引言第 8(a) 段保留了局方詮釋計劃文件及解決兩個語言版本之間不一致的最終權利。

〔註6〕已披露已有病症,保單範本第六部分第 4 節第一段:

「所有在投保申請文件或任何其後就相關申請提交予本公司的資料或文件(若本公司在第一部分第8 節提出要求,則包括相關必需資料的任何更新及改動)中,向本公司披露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除非受個 別 不 保 項目(如有)所規限,本公司將按本條款及保障賠償該病症的合資格費用。本公司可因應在投 保 申請文件或任何其後就相關申請提交予本公司的資料或文件(…)中披露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或影響可保性的因素,對本條款及保障加設個別不保項目。在保單簽發日 或 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後,除在第四部分第4 節列明的情況外,本公司將無權再加設任何個別不保項目。」

〔註7〕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1:

「可以,前提是顧客在投保時確診已患上疾病或有其他健康風險因素,例如吸煙習慣、家族病史或職業病風險。」

問題 32:

「若靈活計劃的產品設計預設為提供較高級別的既定保障,並同時就已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提供較低級別的保障,而所有保障起碼達至標準計劃的最低保障要求,有關安排是容許的。」

〔註8〕《標準計劃保障表》註解,中文本原文,五條完整:

(1) 同一項目的合資格費用不可獲上述表中多於一個保障項目的賠償。 (2) 本公司有權要求有關書面建議的證明,例如轉介信或由主診醫生或註冊醫生在索償申請表內提供的陳述。 (3) 檢測只包括電腦斷層掃描(“CT”掃描)、磁力共振掃描(“MRI”掃描)、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掃描)、PET–CT 組合及 PET–MRI 組合。 (4) 治療只包括放射性治療、化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及荷爾蒙治療。 (5) 此百分比適用於外科醫生費實際賠償的金額或根據手術分類下外科醫生費的保障限額,以較低者為準。

〔註9〕精神科治療的地域限制。自願醫保網站「計劃」頁:

「在本港醫院進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療 — 包括在保障範圍內,每保單年度可獲最高30,000港元賠償」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12:

「可以。靈活計劃的附加保障可適用於若干地區。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內相等於標準計劃的基本保障均必須提供全球保障(除精神科治療外,相關保障只限於香港境内)。」

〔註10〕合規規則第 2.14、2.15 節:

「2.14 標準計劃只可在「其他保障」設有自付費。 2.15 除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30%共同保險外,標準計劃只可在「其他保障」設有共同保險。」

第 2.16 節:「標準計劃不可就計劃層面及特定保障項目設有終身保障限額。」

〔註11〕合規規則附件 III 釋義:

「3. 共同保險 是指保單持有人在支付毎個保單年度的自付費後(如有),必須按比率分擔的合資格費用。為免存疑,共同保險並非指在實際費用超出本認可產品的賠償限額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額。」 「4. 自付費 是指在保險公司賠償餘下的合資格費用前,保單持有人在毎個保單年度必須分擔的定額合資格費用。」

〔註12〕合規規則第 1.5、1.6 節:

「1.5 除了允許的輕微改動外,標準計劃的產品設計基本上是固定的。標準計劃提供的條款及保障,必須等同自願醫保下認可產品的最低合規要求,簡稱為「基本保障」。 1.6 靈活計劃必須在「基本保障」的基礎上,提供根據第 4 節定義的「額外保障」。靈活計劃的概念是鼓勵產品的創新和競爭,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靈活計劃的設計必須符合「更佳保障原則」,即與標準計劃相比,其條款及保障會為客戶帶來更高的保障,並且不會對保單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第 6.5 節所述情況除外)。」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1 的消費者語言版本:

「標準計劃提供相當於自願醫保計劃的最低合規要求的條款及保障。由於標準計劃採用劃一的條款及保障,除了極少量允許的輕微改動外,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標準計劃大致相同。 靈活計劃提供相等於標準計劃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具彈性的附加保障,例如更高的保障額及更闊的保障範圍(內容會因應不同產品及不同保險公司而有別)。」

〔註13〕合規規則第 6 節:

「6.2 靈活計劃可調低在香港以外地區的合資格醫療費用的保障,惟有關限制不得影響靈活計劃內「基本保障」的範圍,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 「6.3 有訂明病房級別的靈活計劃,可於受保人入住高於訂明級別的病房的情況下調整應付的保障金額。惟有關調整不得影響靈活計劃內的「基本保障」,即相等於標準計劃的保障」——以下三種升級不准扣:「(i) 在接受急症治療時,因房間短缺而無法入住訂明級別的病房;(ii) 因病情需要隔離而入住特定級別病房;或 (iii) 不涉及保單持有人及/或受保人個人偏好的其他原因。」 「6.4 靈活計劃的「額外保障」部分,可按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選擇作出限制,惟有關限制不得影響靈活計劃內「基本保障」的範圍」

第 3.16、3.17、3.18 節:

「3.16 靈活計劃只可在以下保障或情況,就計劃層面及特定保障項目設有自付費 –(a)「額外保障」;(b)「其他保障」;或 (c) 第6.5 節所述的情況。」 「3.17 除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30%共同保險外,靈活計劃只可在以下保障或情況,就計劃層面及特定保障項目設有共同保險 – (a) 「額外保障」 ; (b) 「其他保障」;或 (c) 第6.5 節所述的情況。」 「3.18 除第6.5 節所述的情況外,靈活計劃不可就計劃層面及特定保障項目設有終身保障限額。」

〔註14〕合規規則第 4.2 節,完整:

「4.2 「額外保障」在原則上可分為兩類。個人償款住院保險包含任何一類「額外保障」,均可成為靈活計劃 – (a) 第一類「額外保障」按照「標準條款及細則」和「標準保障表」的內容,在標準計劃的框架(即住院和手術保障)上作出提升,涵蓋以下內容 – (i) 更高的保障限額(例如附加額外醫療保障); (ii) 額外保障項目(例如住院期間的陪床費用); (iii) 減少或取消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30%共同保險;及 (iv) 對保單持有人更有利的保單條款及保障的修訂,例如減少一般不保事項的範圍,或縮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及 (b) 第二類「額外保障」由局方訂明,主要考慮到這些保障能與標準計劃的保障產生相當的協同效應。訂明的保障項目載於附件I。」

附件 I 的精算門檻:

「認可産品中的所有「額外保障」(包括第4.2(a)節所定義或本附件所訂明的保障)及「基本保障」必須佔至少90%的精算公平價值(以所有年齡和性別的平均値計算)。」

附件 II 對應的上限:所有「其他保障」「不得超過10%的精算公平價值(以所有年齡和性別的平均値計算)」。

〔註15〕實務守則第 2.5 節及註 2:

「2.5 保險公司必須考慮下列人士投保認可產品的申請 – (a) 香港居民1;及 (b) 年齡介乎15 天至80 歲2。」 「2若認可産品是專為某年齢階層而設計(例如較年輕的人士),此項要求或可獲豁免。」

合規規則第 2.11 節:

「保險公司在提供標準計劃時,必須考慮年齡介乎15 天至80 歲的香港居民1作為受保人的投保申請。標準計劃不可只以特定年齡組群的客戶為銷售目標。」

第 2.12 節:

「2.12 在獲得局方批准的情況下,標準計劃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齡組群(例如較年輕的年齡組群)為銷售目標。在提交產品認可申請時,必須列明目標年齡組群和相關產品設計。」

〔註16〕實務守則第 2.3、2.4、2.17 節:

2.3 「在註冊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後,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一個經局方認可的標準計劃予消費者作投保申請。」 2.4 「保險公司可選擇是否提供靈活計劃,而提供的計劃數目亦不受限制。在推出認可的靈活計劃後,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停止接受該産品的新投保申請,但必須根據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第四部分所列的要求,為相關認可產品已簽發的保單續保。」 2.17 「在獲得局方批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推出以特定年齡的組群(例如較年輕的人士)或客戶組群(例如同一協會的成員)為銷售目標的靈活計劃。在此情況下,有關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未符合相關組群定義的人士的投保申請,惟在續保時,不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是否仍然符合相關年齡組群或客戶組群的定義,保險公司亦必須根據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第四部分所列的要求,為相關認可產品已簽發的保單續保。」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30:

「參與的保險公司必須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下的實務守則所訂定的原則,經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後,才可拒絶您的投保申請。」

〔註17〕合規規則第 6.5 節,六個條件,完整:

「6.5 在獲得局方批准的情況下,第3.16 至3.18 節所述對靈活計劃的限制可獲局部放寬,以允許在計劃層面加入自付費、共同保險及/或終身保障限額(這些限制在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一般不獲允許),惟有關靈活計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每年保障限額最少達至500 萬港元(按計劃層面計); (b) 根據標準計劃框架(即「標準保障表」的(a)至(l)項)規定的12 個保障項目中,至少10 個沒有個別保障金額限額、個別自付費及/或共同保險; (c) 計劃內每個保單年度的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總自付金額(包括訂明診斷成像檢測的共同保險)不得超過每年保障限額的3%(例如每年保障限額為500 萬港元,則所有自付費和共同保險不得超過15 萬港元); (d) 就同一產品,在保單生效前,必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沒有任何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選項(按計劃層面計); (e) 在保單生效後,必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至少一次機會,在不需重新核保的情況下,轉換到同一產品沒有任何自付費和共同保險的選項(按計劃層面計)。轉換的安排可以根據年齡、年份或完成若干保單年度等來訂定,相關細節必須在保單生效前已訂明於保單條款及細則内;及 (f) 終身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至每年保障限額的4 倍(按計劃層面計)。」

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9(頁面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中文本只列三項:

「(a) 每年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500萬港元; (b) 終身保障限額必須最少達2,000萬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額的4倍,以較高者為準; 及 (c) 根據標準計劃框架規定的12個標準保障項目中,至少10個不設個別項目保障金額限額。」

〔註18〕常見問題問題 9 三項之後緊接的一段:

「正如所有靈活計劃一樣,保單持有人可於保單續保時,在無需重新核保的情況下,選擇轉移至標準計劃。這意味著即使達到終身保障限額,上述靈活計劃的保單持有人仍可繼續獲得標準計劃的保障。」

〔註19〕保單範本引言第 6 段:

「各計劃文件並非法定文件,亦不應取代任何法規、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或指引,或與其構成抵觸。」

合規規則第 1.2(a) 節第 (ii) 項:「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 章)附表1 第1 部第3 段,合約合併長期業務及與性質屬類別2(疾病)的額外業務(例如同時包括人壽保險及醫療保險的保險保單,或附加到人壽保險並成為合約一部分的醫療保險附加契約)」。引言第 7 段:局方可以用常見問題等形式作補充解釋,但「有關資訊並不構成計劃文件的一部分,唯對計劃文件的詮釋或闡述具引導作用」。

〔註20〕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4(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

「醫務衞生局不會規管認可產品的保費。但參與計劃的保險公司需公佈其認可產品的保費表以方便消費者查閱和比較。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所有認可產品的保費表可於自願醫保計劃的官方網站查閱。」

〔註21〕《自願醫保計劃諮詢報告》(2017 年 1 月)第七章:

「7.7 我們提出對原建議的「最低要求」作出若干修訂。具體而言,由於實行「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及保單「自由行」,取決於是否設立高風險池,我們建議這兩項「最低要求」在較後階段才與高風險池一併處理。」

「7.4 […] 我們建議准許承保機構在市場推出和銷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個人住院保險產品,以滿足部分消費者的需要。[…] 為免生疑問,不符合自願醫保計劃規定的產品不會獲稅項寬減。」

〔註22〕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研究簡報》(2018 年 7 月 3 日)第 4.3 節:

「首先,規管機制純屬自願性質,並只限於自願醫保下的認可產品。至於市場上現有不符合規定的保單,仍然"少有規管"。醫療承保機構仍可銷售這些產品,而毋須正視上文提及的產品局限。其次,在2017 年的公眾諮詢完成後,自願醫保的最低產品要求並無納入高風險池的"保證續保"和"保單自由行"兩大建議,削弱自願醫保的整體吸引力。第三,認可產品所訂的最低要求並非全新建議,當中部分要求早已見於現行個人醫保產品。加上認可產品的預計保費較高,亦令人加深自願醫保對公眾吸引力的疑慮。」

〔註23〕政府新聞公報(2019 年 3 月 29 日),五項完整:

「(i)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是否改變均保證續保至100歲(不可重新核保);(ii)不設「終身保障限額」;(iii)保障範圍擴大至涵蓋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和日間手術(包括內窺鏡)等;(iv)納稅人為自己及/或指明親屬購買認可產品,並在二○一九年四月一日或之後繳付保費,可就保費申請稅務扣除;及(v)認可產品的保費具透明度,消費者可於自願醫保網站查閱保費表。」

稅務扣減上限出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新聞公報:「每年可作稅務扣減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8,000元」。

〔註24〕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4 節。健康那一層:

「不論受保人的健康狀況自保單簽發日或保單生效日(以較早日期為準)起發生任何變化,在本條款及保障生效期間,本公司無權重新核保本條款及保障。」

(b) 之下的兩個子項:

「(i) 不論如何,在任何時候,保單持有人要求取消本條款及保障中新增的額外保障(如有),或轉換為另一份較低或較少保障的保險計劃,本公司無權重新核保本條款及保障,惟可按本公司現行處理類似要求的慣常做法接受或拒絕該要求;及 (ii) 即使本公司拒絕上述要求或保單持有人不接受重新核保的結果,本公司亦無權終止或不續保本條款及保障;」

(c)(d) 兩段的第五項前提:

「(v) 重新核保的結果,對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而言,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兩段亦把通知責任放在保單持有人身上:公司「有責任要求保單持有人在續保時通知本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別於上一個續保日(或保單生效日,如屬首次續保)。保單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後,有責任通知本公司相關改變。」職業那段寫法一樣。(e) 段與上述「重新核保時只考慮相關因素」實質重複,不另立新規則:「(e) 若本公司按本第四部分的條款有權或在有需要時,按某些因素在續保過程中重新核保本條款及保障,本公司必須按本第四部分的條款及當時的核保指引,並在重新核保時只考慮相關因素」。(f) 段:

「(f) 在重新核保後,本公司可終止本條款及保障、徵收附加保費、調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費、增加個別不保項目,以及修訂或取消原有的個別不保項目。」

〔註25〕冷靜期。保單範本第二部分第 2 節在「不少於 21 日」的條件之後:「上述取消的權利並不適用於續保。」同一節亦寫明「若曾獲賠償或將獲得賠償,則不獲發還保費」。實務守則第 4.15 節:「21 天(保險公司亦可提供更長的期限)」;第 4.14 節註 7:

「續保的認可產品除外,包括在第3.4(a)節轉移安排下的續保情況。」

〔註26〕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1 節的開首:

「除本公司不再獲《保險業條例》授權承保本條款及保障,或終止與政府註冊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或保單持有人按照第二部分第3 節所述,於【輸入一個不多於30 日的日數】_____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決定不續保本條款及保障的情況外,將按以下安排續保…」

第二部分第 15 節列明保單自動終止的情況,包括:

「(c) 本公司不再獲《保險業條例》授權承保或繼續承保本保單。」

〔註27〕《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讀者注意事項〉:

「與市場上常見的醫療保險產品一樣,標準計劃(及靈活計劃)的標準保費通常按年齡釐定,並在續保時作出調整。這表示保費表中比閣下現時年齡較高的相應標準保費,於閣下達至該等年齡時可能會有調整。閣下應考慮此項因素,因為醫療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長期保障。」

「在任何情況下,本表不應被理解為醫務衞生局向任何人推薦任何特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其任何產品特點)或保險公司…儘管醫務衞生局致力編整標準計劃的年度標準保費數字,但並不代表對此表的準確性、有效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陳述或保證。消費者不應僅依賴此表選擇保險產品。」

加價約束的兩個講法:官方常見問題問題 26 說調整幅度「必須與您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内,同一年齡/性別群組的其他客戸相同」;保單範本第四部分第 2 節的合約用語是按「所有同一類別保單」調整,而「同一類別保單」在第八部分定義為「所有具備相同條款及細則及保障表,並在自願醫保下經政府認可為認可産品的保單」。


披露:GoodDoctor.hk 與部分自願醫保產品提供者有商業轉介關係。本文為編輯整理,不推介任何保險公司或任何計劃,亦不構成受監管的保險建議或醫療建議。個別產品比較及投保決定,請諮詢保險業監管局持牌保險中介人。

資料來源與查核日期

  • 計劃的非法定性質、四份計劃文件、標準計劃保障表全表及五條註解、投保前已有病症等候期四級表、已披露投保前已有病症與「個別不保項目」(第六部分第 4 節第一段)、投保前已有病症定義、續保條文及第四部分第 1(a) 段「除…外」的例外、第二部分第 2 節冷靜期不適用於續保及已賠償不退保費、第二部分第 15 節保單自動終止情況、中英文本效力條款:《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保單範本》(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醫務衞生局,中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標準計劃與靈活計劃的定義、1.8 節對照表、標準計劃自付費/共同保險/終身保障限額限制(2.13–2.16)、靈活計劃限制(3.16–3.18)、「額外保障」定義(4.2)、附件 I 六項訂明額外保障及 90% 精算公平價值門檻、附件 II 10% 上限、第 6 節可扣減情況及 6.5 節六項豁免條件、附件 III「共同保險」與「自付費」釋義、標準計劃不可只針對特定年齡層及必須考慮 15 天至 80 歲香港居民的申請(2.11)、《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類別 2(疾病)的合約分類:《自願醫保計劃下產品的合規規則》(2022 年 7 月 1 日版本),醫務衞生局,中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未知投保前已有病症等候期釋義(0%/25%/50%)、首個保單年度不足 12 個月的處理(4.16(b))、轉移保單時等候期起計方式(3.4)、冷靜期 21 天(4.15)及其不適用於續保與轉移安排下續保的例外(4.14 註 7)、必須考慮 15 天至 80 歲香港居民的申請及其年齡導向產品豁免(2.5 及註 2)、標準計劃必須長期供新申請(2.3)、靈活計劃可不提供及可停收新申請(2.4)、靈活計劃可針對指定年齡層或客戶群並可不考慮其他申請(2.17):《自願醫保計劃下保險公司的實務守則》,醫務衞生局,中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cop.pdf ;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cop.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保費不受規管(問題 24)、續保時保費調整的約束(問題 26)、未知已有疾病賠償比率(問題 17)、標準計劃與靈活計劃分別(問題 21)、設終身保障限額的靈活計劃條件及其後「續保時可毋須重新核保轉往標準計劃」一段(問題 9)、認可產品數目(問題 22)、訂明診斷成像檢測共同保險示例(Q8(f)(iv))、基本保障全球通用而精神科治療只限香港(問題 12)、無保證承保(問題 30)、附加保費及不保項目(問題 31)、已知已有病症編入較低保障層只准靈活計劃(問題 32):自願醫保計劃「常見問題」,覆檢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中文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英文 https://www.vhis.gov.hk/en/consumer_corner/faqs.html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認可產品的主要產品特點」摘要(第二年 25%、第三年 50%;「在本港醫院進行的精神科住院治療」每保單年度最高 30,000 港元):自願醫保計劃「計劃」頁,覆檢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https://www.vhis.gov.hk/tc/about_us/scheme.html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標準計劃跨公司年度標準保費,及「讀者注意事項」中關於按年齡釐定、續保時調整、不構成推薦的聲明:《自願醫保標準計劃標準保費一覽表 (港元)》(截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檔案中英對照),女性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Female.xlsx ;男性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Male.xlsx ;由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lans.html 連結(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認可產品登記冊頁面日期(2026 年 7 月 17 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standard-plan.html 及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lexi-plan.html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認可產品五項標準化特點(全面推行):政府新聞公報〈自願醫保計劃下周一全面推行〉,2019 年 3 月 29 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3/29/P2019032900568.htm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稅務扣減上限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保障額較低或保障範圍較有限的住院保險產品」的政策問題陳述:政府新聞公報〈政府公布自願醫保計劃細則〉,2018 年 3 月 1 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3/01/P2018030100434.htm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及保單「自由行」被押後(7.7);准許銷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產品及其不獲稅項寬減(7.4):《自願醫保計劃諮詢報告》,食物及衞生局,2017 年 1 月,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VHIS_full_report.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計劃源自 2008 及 2010 年兩階段醫療改革公眾諮詢,及市民對強制性方案的保留: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自願醫保計劃》(檔號 FH CR 4/1/3822/13 Pt.4),2015 年 1 月 13 日提交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https://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panels/hs/papers/hs20150113-fhcr41382213pt4-c.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市場上不符合規定的保單「仍然"少有規管"」、高風險池兩項要求未獲納入,及認可產品最低要求「並非全新建議,當中部分要求早已見於現行個人醫保產品」(4.3 節第三點):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香港的個人醫療保險》研究簡報 2017–2018 年第 3 期,2018 年 7 月 3 日,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718rb03-health-insurance-for-individuals-in-hong-kong-20180703-c.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 標準計劃保障限額釐定理據所在的文件(本文只確認其存在,未引用內容):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 — Executive Summary,2018 年 9 月 28 日,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vhis_study2018_es3.pdf (擷取:2026 年 8 月 1 日)

本文根據上述官方文件編寫;資料日期:2026 年 8 月 1 日。本文屬一般資訊,並非醫療建議,亦非受監管的保險建議。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