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自愿医保计划(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VHIS)由医务卫生局推行,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接受保险公司注册及产品认可,2019 年 4 月 1 日全面推出。 最容易写错的一点:自愿医保从来没有立过法。 计划文件自己写明「各计划文件并非法定文件」。唯一真正为自愿医保而修订的法例,是 2018 年那条让保费可扣税的《税务条例》修订。所以政府认可得到产品条款,却明言不规管保费。 标准计划的保障表有 12 个项目,每保单年度总限额 HK$420,000,病房及膳食每日 HK$750,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每年 HK$80,000,订明诊断成像检测每年 HK$20,000 并设 30% 共同保险。 另一个几乎所有消费者摘要都漏掉的位: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第一个保单年度是「没有保障」。 政府网页和常见问题都由「第二年 25%」讲起;明文写出首年零赔偿的官方文本有三份。而「25%」的计算基础中英文写法不同——中文写「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英文只写「25% reimbursement」,没有写以什么为基础。 认可产品数目本身有两个官方数字对不上(常见问题: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100 款/573 种方案;认可名单页面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项怎么办为 103 项产品/579 个认可编号)。政府没有公布怎么办规则,本文两个都列,各自标明日期和基础。 本文讲制度:计划是什么、怎样来、怎样运作、保障表逐项、等候期、续保保证的边界、标准与灵活的分野、政府保费一览表怎样看。本文不评价、不排名、不推荐任何保险公司或产品;你自己适合投保哪一种计划、健康状况会被怎样核保,本文答不到,也不应该由一篇文章来答。
自愿医保是什么?为什么叫「自愿」
自愿医保不是一份保单、不是一间公司的产品,而是政府为「个人偿款住院保险」开出的一套认可标准——而这套标准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先讲清楚三个会不断出现的词。认可产品(Certified Plan):经医务卫生局认可为符合自愿医保规定的保险产品。产品提供者(VHIS Provider):向局方注册后才可销售认可产品的保险公司。计划文件(Scheme Documents):局方为此计划订立的四份规则文件。
保单范本引言第 1 段这样定义计划本身:这是政府医务卫生局就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推出的一项政策措施,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参与均属自愿性质〔注1〕。一句讲完:保险公司可以不参加,你也可以不买。「自愿」不只是指消费者——保险公司同样是自愿的,这一点决定了整个计划的力度。
同一份范本第 5 段列出四份计划文件,这份清单是完整的四项:保险公司的注册规则、认可产品保单范本、产品的合规规则、保险公司的实务守则。紧接的第 6 段,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一句:各计划文件并非法定文件,亦不应取代任何法规、法律、规则、规例、守则或指引,或与其构成抵触〔注2〕。
换言之:政府没有为自愿医保立过任何一条「医保产品认证标准」法例。 计划文件的效力,来自保险公司自愿注册时承诺遵守,而不是来自法律。
这里要先分清楚在讲哪一份文件。 产品合规规则的正文规定(不计文件所附的认可申请表格附件)只援引两条现行法例:第 1.2(a) 节要求认可产品属两类保险合约之一,两类都以《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界定〔注3〕;第 9.6 节指出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自愿医保保单的合资格保费具备条件作税项扣除。正文除此以外没有再援引另一条「自愿医保条例」。但「两条」只计正文:同一份合规规则所附的产品认可申请表格,四度出现援引《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及 22 条及附表 1 第 6 原则的私隐通知——连表格一并计,合规规则全份文件其实援引三条现行法例。而若把「计划文件」按上文定义理解为四份文件的集合,援引的法例更加不止这个数:实务守则第 1.5(a) 节另外非穷尽地(「包括但不限于」)列出六条香港法例——除《保险业条例》及《税务条例》外,还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竞争条例》(第 619 章)、《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
政府对计划的目标,官方网页「自愿医保计划」页(覆检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列出三项,这是完整清单:提升住院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为市民提供多一个选择,透过住院保险而使用私营医疗服务;长远可望减低公立医院压力〔注4〕。
而规管关系,同一页写得很清楚:所有自愿医保产品提供者均受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的监督及规管;此外,产品提供者必须遵守计划所订的规则,包括产品合规要求及实务守则〔注5〕。
这个结构决定了后面所有东西。 监管保险公司的是保险业监管局,用的是《保险业条例》;自愿医保额外加的一层,是产品条款的认可,而那一层非法定。政府因此可以规定一份保单必须写入哪些条文,却在保费上明言不介入。
⚠️ 见到「政府认可」四个字就当成「政府担保」的人请注意:认可的是产品条款符合一套标准,不是政府为保险公司的财务、核保决定或保费水平背书。
由 2014 咨询到 2019 落地,中间拿走了什么
自愿医保今日的样貌,是 2017 年一次减法之后的产物:原方案中最保护高风险人士的两项要求,被押后处理,至今未落实。
计划的源头更早。立法会 2015 年 1 月 13 日卫生事务委员会文件(File Ref.: FH CR 4/1/3822/13 Pt.4)记录,政府在 2008 及 2010 年就医疗改革做过两阶段公众咨询,第一阶段提出六个辅助融资方案,因公众对强制性方案有保留,才形成自愿、由政府规管的私营医保构思(原名 Health Protection Scheme,中文名为「医疗保障计划(医保计划)」),其后易名为自愿医保。同一份文件记录了一项后来被推翻的设计:原本的建议是,计划实施后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个人住院保险产品。
2014 年 12 月 15 日展开的公众咨询文件,提出了 12 项「最低要求」(英文原文 “12 Minimum Requirements”,载于行政摘要第 10 段)。这是政府唯一一次公布有编号的「最低要求」清单,而它已经被取代。
2017 年 1 月的《自愿医保计划咨询报告》第七章,用政府自己的文字交代了改动:高风险池因意见分歧而改为「另行考虑」,并明说这是为免令自愿医保计划延迟实施〔注6〕;「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及保单「自由行」这两项最低要求,因为取决于是否设立高风险池,被建议留待较后阶段与高风险池一并处理〔注7〕;而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产品获准继续在市场推出和销售,只是不会获税项宽减〔注8〕。「已有病症必须受保」这一项,最终变成一个附带选项——承保机构可向投保标准计划的人士提供一个设有个别不承保项目、但保费较低的选择〔注9〕。
一句讲完:原本的设计是——政府补贴一个高风险池,令长期病患、长者、已有病症人士都必定获得承保,附加保费封顶;落地版本是——没有高风险池、没有必定承保、没有附加保费上限,改为容许保险公司加设个别不保项目换取较低保费。
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 2018 年 7 月 3 日的《研究简报》(2017–2018 年第 3 期)就此提出过批评,指规管机制纯属自愿性质并只限于认可产品,市场上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仍然「少有规管」;并指 2017 年咨询完成后,最低产品要求并无纳入高风险池的两大建议,削弱了自愿医保的整体吸引力〔注10〕。
这里有一个要提醒读者的用字落差。 该研究简报中文版写「高风险池的『保证续保』」,英文版同一句写的是 “guaranteed acceptance”(必定承保)。而 2017 年咨询报告中文版对同一项目用的字是「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保证续保与必定承保是两回事:前者已经落实,后者从未落实。 以咨询报告本身的用字为准。
减法做完之后,政府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计划细则的新闻稿里,把自己想解决的问题讲得最清楚:希望鼓励更多人透过住院保险使用私营医疗服务,从而长远减轻公营医疗系统的压力;并指自愿医保提供了一个基本保障的参考标准,有助推动一些现时保障额较低或保障范围较有限的住院保险产品提升保障水平〔注11〕。
留意最后那句的用字:「参考标准」。 政府自己的表述,是希望用一个基准去带动整个市场的产品提升,而不是取缔不合规产品——这正是 2017 年那个决定的延伸。
⚠️ 年纪较大、有长期病、以为「政府计划当然会收我」的人请注意:高风险池从未成立,必定承保从未生效。你的申请要经核保,可以被拒。
「政府认可」实际上认可了什么
认可分两层:公司要先注册,产品要逐个认可。两层都认可完,政府仍然不会告诉你市面上有多少款产品——因为它自己两个数字都对不上。
保单范本引言第 3 段讲明程序:保险公司必须先注册为产品提供者,并就有意推出的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申请认可,方可将产品以认可产品的名义推出市场;局方已由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接受注册及产品认可申请〔注12〕。第 4 段:本计划已由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供消费者投购。
注册之后有一项持续责任,写在实务守则第 2.3 节:在注册为产品提供者后,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个经局方认可的标准计划予消费者作投保申请〔注13〕。灵活计划则没有这个责任——保险公司可选择是否提供,数目不受限制,推出后亦可自行决定停止接受新投保申请,但必须为已签发的保单续保〔注14〕。
也就是说:标准计划是一个「长开」的入口,灵活计划不是。 一款灵活计划可以随时停售,已买的人继续可以续保,但新客进不去。
注册产品提供者:30 间
自愿医保网站的产品提供者名单(撷取 2026 年 8 月 1 日)载有 30 间已注册产品提供者,每间附注册编号及注册生效日期。当中 22 间的注册生效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或 3 月 6 日,即计划全面推行之前;最迟一间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
注意:标准计划名单上出现的公司名称有 33 个,多于 30,因为三间已取消注册公司的计划仍然列在名单上。 数公司要数提供者名单,不要数计划名单。
认可产品有多少款?两个官方数字对不上
官方常见问题(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问题 22 写: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市场上认可产品的数目达 100 款(包括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合共提供 573 种方案〔注15〕。英文版同一条写的是 100 Certified Plans 提供 573 products——中英文把「款」与「方案」对应到相反的英文字(plans/products)。要引用就引整句,不要只搬名词。
但认可名单页面(页面自身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项怎么办的结果并不相同:标准计划 33 项产品、灵活计划 70 项产品,合共 103 项;认可编号则为 33 加 546 等于 579 个。若套用该网站「计划搜索」工具自己使用的筛选条件(剔除已取消注册、已下架、只供续保的项目),结果是标准计划 30 项、灵活计划 61 项,合共 91 项产品、521 个认可编号。
| 口径(附资料自身日期) | 标准计划 | 灵活计划 | 合计 |
|---|---|---|---|
| 常见问题问题 22 所述「款」/「方案」(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未分拆 | 100 款/573 种方案 | |
| 认可名单逐项怎么办,产品项目(2026 年 7 月 17 日) | 33 | 70 | 103 |
| 认可名单逐项怎么办,认可编号(2026 年 7 月 17 日) | 33 | 546 | 579 |
| 套用网站自身筛选条件后,产品项目(2026 年 7 月 17 日) | 30 | 61 | 91 |
两个数字之间相差 17 日,而政府没有公布怎么办规则——没有讲明「款」是否包括已停售、只供续保、或已取消注册公司的产品。所以本文不会选其中一个当作「正确答案」:两个都列,各自标明日期和基础。
为什么一款计划可以有几十个认可编号?合规规则第 3.7 节写明,同一个保障框架下不同的保障限额组合(例如病房、半私家房、私家房三个版本)会被视为不同的认可产品,各自获发不同认可编号;第 3.8 节对可选的额外保障组合亦然。所以「认可编号」数的是条款组合,「产品」数的是市场上的产品名称,两者本来就不是同一单位。
一个时间对照:政府 2022 年 9 月 2 日的新闻稿写,截至该年 8 月 31 日市场上的认可产品有 86 款,包括 32 款标准计划及 54 款灵活计划,合共 385 个产品选项。四年之间,计划款数由 86 增至 100(两个数字的口径一致,都出自政府自己的表述),方案/选项则由 385 增至 573。
⚠️ 想「格价比较全部计划」的人请注意:所谓「100 款」里面有多少仍然接受新投保,政府没有公布;名单页面本身有标示「只供续保」的项目,逐项看会准过看总数。
标准计划实际保多少钱?完整保障表
标准计划的保障表是整个计划的地基:所有认可标准计划要照跟,所有认可灵活计划不可以低过它。 保障表自己的说明就是这样写的:本保障表适用于所有认可标准计划,并代表所有认可灵活计划的最低要求。
| 保障项目(1) | 赔偿限额(港元) |
|---|---|
| (a) 病房及膳食 | 每日 $750;每保单年度最多 180 日 |
| (b) 杂项开支 | 每保单年度 $14,000 |
| (c) 主诊医生巡房费 | 每日 $750;每保单年度最多 180 日 |
| (d) 专科医生费(2) | 每保单年度 $4,300 |
| (e) 深切治疗 | 每日 $3,500;每保单年度最多 25 日 |
| (f) 外科医生费 | 每项手术,按手术表划分的手术分类 — 复杂 $50,000/大型 $25,000/中型 $12,500/小型 $5,000 |
| (g) 麻醉科医生费 | 外科医生费的 35%(5) |
| (h) 手术室费 | 外科医生费的 35%(5) |
| (i)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2)(3) | 每保单年度 $20,000;设 30% 共同保险 |
| (j) 订明非手术癌症治疗(4) | 每保单年度 $80,000 |
| (k) 入院前或出院后/日间手术前后的门诊护理(2) | 每次 $580,每保单年度 $3,000;住院/日间手术前最多 1 次门诊或急症诊症;出院/日间手术后 90 日内最多 3 次跟进门诊 |
| (l) 精神科治疗 | 每保单年度 $30,000 |
| 保障项目 (a)–(l) 的每年保障限额 | 每保单年度 $420,000 |
| 保障项目 (a)–(l) 的终身保障限额 | 无 |
保障表下方 5 项注解的完整原文,见〔注16〕。以下几点值得逐一讲清楚,因为每一点都会影响实际到手的赔偿。
手术分类决定外科医生费上限。 项目 (f) 不是按实际收费赔,而是先按保单范本的《手术表》把手术归入复杂、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再按该类上限赔。手术表在保单范本正文之后,占英文版文件第 42–57 页。本文没有列出整份手术表,任何节录都不能当成完整分类清单。 若你关心某一项手术属哪个分类,要开范本原文查。手术表没有列到的手术,范本第六部分第 3(f) 节订明由公司按政府宪报或其他相关出版物、包括手术所在地政府及医学组织认可的收费表,合理地决定其分类〔注17〕。
麻醉科医生费和手术室费是外科医生费的百分比,而不是实报实销。 注 (5) 讲明取「实际赔偿金额」与「该分类上限」的较低者计 35%。
算一次数:一个中型手术的三条数放在一起。 用保障表自身的数字:中型手术外科医生费上限 $12,500;若某宗手术的外科医生费实际获赔足额 $12,500,则麻醉科医生费上限为 $12,500 乘 35% 等于 $4,375,手术室费上限同样为 $4,375,三项合共 $21,250。再假设住院 3 日,病房及膳食 3 乘 $750 等于 $2,250,主诊医生巡房费 3 乘 $750 等于 $2,250。单看这五项,赔偿上限合共 $25,750,全部计入每保单年度 $420,000 的总限额之内。注意:以上是限额的计算,不是预测你会拿到多少——实际赔多少要看实际合资格费用、有没有共同保险、有没有个别不保项目。
订明诊断成像检测是唯一一项标准计划硬性设有共同保险的保障。 每年上限 $20,000,并设 30% 共同保险,即该项目的合资格费用你要自付三成。合规规则第 2.15 节写明,除了这 30% 之外,标准计划只可以在「其他保障」上设共同保险;第 2.14 节就自付费作同样限制。
「非手术癌症治疗」的范围是封闭的五项。 注 (4) 用「只包括」,即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免疫治疗及荷尔蒙治疗以外的癌症治疗,不属这个保障项目。同样,注 (3) 的成像检测也是「只包括」五类。
⚠️ 见到「每年 $420,000」就当成「私院用多少都可以包」的人请注意:$420,000 是 12 个项目加起来的总封顶,而每个项目自己还有细封顶;病房及膳食每日 $750 这一项,就已经是实际比较的起点。
谁可以投保?「必须考虑」不等于「必须接受」
自愿医保给你的不是承保的权利,是被公平考虑的权利。
实务守则第 2.5 节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考虑香港居民、以及年龄介乎 15 天至 80 岁人士投保认可产品的申请;两条注脚分别说明「香港居民」包括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及身为香港居民的 11 岁以下儿童,以及若认可产品是专为某年龄阶层而设计,此项要求或可获豁免〔注18〕。常见问题问题 28 用同样的字。
紧接的问题 29 补上「香港居民」这一限的另一面:非香港居民也可以投保,但受保人必须为香港居民,保单方可申请税务扣除;而保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常规,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非香港居民受保人的申请〔注19〕。
「香港居民」这一限同时决定两件事,而两件事的后果不同。 一,它决定「必须考虑」这项责任有没有:受保人不是香港居民,保险公司没有考虑的责任,接不接受由公司按其业务常规自行决定。二,它决定该保单的保费可不可以扣税。所以为一位并非香港居民的亲人投保,即使有保险公司肯接受,扣税那一环是另计的。
而问题 30 讲明另一半:参与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实务守则所订的原则,经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后,才可拒绝你的投保申请〔注20〕。也就是说:可以拒保,但要经过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才可以拒。
注意实务守则注 2 的豁免——专为某年龄阶层设计的产品可获豁免这项「必须考虑」的责任。这个豁免不适用于标准计划:产品合规规则第 2.11 节订明保险公司在提供标准计划时,必须考虑年龄介乎 15 天至 80 岁的香港居民作为受保人的投保申请,标准计划不可只以特定年龄组群的客户为销售目标〔注21〕。所以一个 75 岁、从未买过医保的人,有权要求被考虑的,是标准计划。
但这句「不适用」不是没有任何例外。 紧接的第 2.12 节订明,在获得局方批准的情况下,标准计划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龄组群为销售目标〔注22〕。也就是说,经局方个别批准,标准计划里属于「其他保障」的部分是可以做年龄筛选销售的;「必须考虑」这个核心责任没有被这一条动摇,但「完全没有任何例外」这句话并不准确。
核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做什么,实务守则第 2.8 节列得很直白:可进行核保程序,并可在接受申请时收取附加保费及/或加入个别不保项目条文、拒绝投保申请,或因资料不足而押后处理申请〔注23〕。
附加保费有没有上限?计划文件没有订。 2014 年方案中的「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原建议为标准保费的 200%)与高风险池一并被押后,至今未实施。
冷静期:不少于 21 日,而且不适用于续保
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2 节订明,保单持有人可在冷静期内取消条款及保障并取回全数已付保费,但若曾获赔偿或将获得赔偿则不获发还保费,而且这项取消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续保〔注24〕。实务守则第 4.15 节订明冷静期的期限为 21 天,保险公司亦可提供更长的期限。
留意保单范本正文写的是「输入一个不少于 21 日的日数」——21 日是下限,实际日数由各公司填,逐份保单可以不同。 计算方法也有两个位要记住:交付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当日不计入;若最后一日不是工作天,顺延至其后首个工作天。
⚠️ 帮父母投保的人请注意:「必须考虑」的年龄上限是 80 岁,过了 80 岁就连被考虑的权利都没有。实务守则第 2.6 节虽然在中英文版本用了不同连接词(英文 “or”、中文「及」),但同一节下一句在两个版本都写明保险公司「亦可根据其核保准则,不接受符合上述 (a) 及/或 (b) 情况的申请」——即无论怎样读那个连接词,保险公司仍可按核保准则拒绝。同一句同时订明:拒绝时应向消费者解释原因、采取一致准则,并至少在公司网站发布相关资料。
投保前已有病症:第一年是「没有保障」,而 25% 是「25% 什么」
这一节是全文最容易被误导的地方,而误导来自官方自己的消费者摘要。
先分清两个词。已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投保时你已经(或理应)察觉的病症,要在投保申请时申报,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加设个别不保项目或收取附加保费。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投保时已存在、但你不察觉亦理应不察觉的病症。两者的处理完全不同,只有后者适用下面的等候期。
保单范本第八部分对「投保前已有病症」的定义没有时间窗,只写「于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前已存在」,并列出三种一般审慎人士理应已可察觉的情况:病症已被确诊;病症已出现清楚明显的病征或症状;已寻求、获得或接受病症的医疗建议或治疗〔注25〕。
留意:条文只写「保单生效日前」,没有任何回溯年期。 坊间常见的「投保前 3 年」说法,在保单范本、实务守则、产品合规规则及官方常见问题中都找不到对应条文。
陷阱一:第一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的等候期表写明四级: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第三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五十;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按保障限额全数赔偿〔注26〕。
而自愿医保网站「认可产品的主要产品特点」,同一件事是这样写的: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保单生效日后提供部分赔偿(第二年 25%、第三年 50%),其后提供全面赔偿(100%)〔注27〕。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7 亦然〔注28〕。
两段消费者摘要都由「第二年」讲起,都没有写首年零赔偿。 把首年写出来的官方文本,除了保单范本正文,还有两份:实务守则词汇表第 24 项,以及产品合规规则词汇表第 25 项——同一段文字、同样的 0%/25%/50%,只是两份文件里编号不同〔注29〕。也就是说,明文写出首年零赔偿的官方文本一共有三份,并非两份。
一句讲完:等候期是三个保单年度,赔偿率 0%、25%、50%,第四个保单年度起全数。
这条阶梯不止用在「未知的已有病症」一项。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8(f)(ii) 把「先天性疾病治疗」写成受同一套赔偿安排规限,即年满 8 岁或以后才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同样要走完这三个保单年度。
有一个技术细节反而对投保人有利,但要留意它的触发条件。实务守则第 4.16 节开首订明,只有在投保人提出要求并获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首个保单年度才有机会不足 12 个月;在这个情况下,第 4.16(b) 节订明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不应受影响,即受保人在首个保单年度续保后随即可获 25% 的赔偿,即使首个保单年度不足 12 个月〔注30〕。也就是说,「三个保单年度」数的是保单年度,不是 36 个月;若投保人自己要求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缩短首个保单年度,等候期照样走完一格,不会因为首年短了而被拖长——但这个安排本身要投保人主动提出并获保险公司同意,不是一项自动适用的规则。
陷阱二:「25%」是 25% 的什么?中英文写法不同
这一节必须把两种语文并列,因为两个版本并非同样精确,而两个版本同样是正式版本。
英文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的表,四格分别写 no coverage、25% reimbursement、50% reimbursement、full coverage〔注31〕。英文本只写「25% reimbursement」,没有写 25% 是以什么为基础。 中文保单范本同一格写的是「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明文把百分比锚定在保障限额。
范本第二部分第 1 节的诠释条文订明,中文及英文版本两者均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两者存有歧义,必须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注32〕。范本前言第 (9) 段亦承认翻译采取务实而非字面直译的方式〔注33〕。
所以:不要写、也不要信「赔单据的 25%」。 英文本没有这样说,中文本说的是另一回事。中文本是两者之中较精确的一个。
算一次数:两种读法差多少。 用保障表的病房及膳食项目,每日限额 $750。假设一名受保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因一项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住院 5 日,病房及膳食实际收费每日 $1,500,5 日合共 $7,500;该项目的保障限额为 5 乘 $750 等于 $3,750。按中文本的写法(按保障限额赔 25%),是 $3,750 乘 25% 等于 $937.5。若按「赔实际费用的 25%」这个读法,是 $7,500 乘 25% 等于 $1,875,但仍受 $3,750 限额所限,得出 $1,875。两个读法在这条数上相差一倍。
本文不代局方裁定哪个读法正确。 保单范本引言第 8 段订明,局方对诠释各计划文件、处理中英文歧义,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容许豁免遵守部分规定,保留最终决定权〔注34〕。而上面引过的诠释条文则订明,歧义须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两句同时有效:实际争议点由局方最终裁定,而裁定之前,条文本身要求向有利保单持有人的方向读。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同一节的最后一段订明,若投保人被要求披露而没有披露一项当时已察觉或理应察觉的投保前已有病症,保险公司有权宣告条款及保障无效、追讨已付赔偿及/或拒绝提供保障——然后是关键一句:本公司必须就此情况负上举证的责任〔注35〕。而对于真正未知的病症,同一节写明保险公司无权因此重新核保或终止条款及保障。
⚠️ 刚刚买了保单、第一年就发现自己有病的人请注意:若属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首个保单年度是零赔偿;若属投保时已知而没有申报,保险公司要自己举证。两种情况的分野在于投保当时你察觉或理应察觉什么,而不在于病什么时候确诊。
一般不保事项:14 项,逐项要自己看清楚
保障表告诉你赔多少,不保事项告诉你有没可以赔——后者对实际体验的影响往往更大。
保单范本第七部分列出 14 项一般不保事项。以下表格是本站为方便阅读而写的标题式摘要,并非逐字条文;14 项的数目是完整的,但每项的确切范围、例外及但书必须看范本原文。
| 编号 | 摘要 |
|---|---|
| 1 | 非医疗所需的治疗、程序、药物、检测或服务 |
| 2 | 纯粹为接受诊断程序或专职医疗服务而住院(设例外) |
| 3 | 保单生效日前已感染或出现的 HIV 及其相关伤病(设五年推定期及例外) |
| 4 | 药物/酒精/毒品依赖或影响、自残、企图自杀、非法活动、性病及其后遗症 |
| 5 | 美容或整容服务(因意外受伤并于意外后 90 日内接受的必要医疗服务除外);可用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的视力问题(含 LASIK) |
| 6 | 预防性治疗及预防性护理(设三项例外) |
| 7 | 牙科治疗及口腔颌面手术(意外引致的住院急症治疗及手术除外) |
| 8 | 产科状况及其并发症、节育、变性、不育治疗、性机能失常 |
| 9 | 购买耐用医疗设备及仪器(住院或日间手术当日租用者除外) |
| 10 | 传统中医治疗及各类另类治疗 |
| 11 | 实验性或未经证实医疗成效的技术或程序 |
| 12 | 受保人年届 8 岁前发病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 |
| 13 | 已获法律、政府、雇主或第三方的医疗或保险计划赔偿的费用 |
| 14 | 战争、内战、侵略、叛乱、革命、军事政变等所致的治疗 |
其中三项的原文特别值得逐字读,因为它们最常引起「以为包但不包」——第 6 项(预防性治疗及预防性护理,连同三项例外)、第 10 项(传统中医治疗及另类治疗的完整清单)及第 12 项(8 岁界线),全文见〔注36〕。
第 12 项与计划的宣传点是一体两面。 官方常见问题把「先天性疾病治疗」列为保障扩展的一项,指年满 8 岁或以后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受保;不保事项第 12 项就是它的另一面——8 岁前发病或确诊的,不保。两句话划同一条年龄界线,只是一句从保障讲、一句从不保讲。
但年龄界线不是全部——同一句宣传文字后面,还有一个赔偿比率的条件。 常见问题问题 8(f)(ii) 的英文本在句末写明 “subject to the same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that applies to unknown pre-existing conditions”,指向的就是上文那套安排〔注37〕。也就是说:一项在受保人年满 8 岁或以后才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按常见问题的写法,同样要走上文那条三年阶梯——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第二、三个保单年度 25% 及 50%,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才全数。 而自愿医保网站中文的「认可产品的主要产品特点」一栏,只写「保障范围包括于年满 8 岁或以后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并没有写这个条件;只写「受保」,没有写「什么时候开始全数受保」。
两点要同时记住:这个「同一套赔偿安排」的说法只见于常见问题,保单范本正文并没有为先天性疾病另设一张等候期表;而按范本引言第 7 段,常见问题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只对计划文件的诠释具引导作用。本文照录常见问题的写法,不代为判定它在个别保单条款下如何运作——要问的是承保公司,而不是宣传单张。
⚠️ 打算用医保去做身体检查或筛查的人请注意:第 6 项明文把无症状下的一般身体检查、定期检测及筛查程序剔除。医保是住院及手术的偿款保险,不是体检计划。
「保证续保至 100 岁」保证了什么,没有保证什么
保证的是保险公司不可以赶你走;没有保证的是你供不供得起。
保单范本第四部分开首订明,条款及保障在缴交保费后于保单生效日起生效,并按第四部分条款在每个保单年度续保,保证续保受保人至年龄一百岁〔注38〕。
第四部分第 2 节写出续保时的两面:不论公司在续保时有否修订条款及保障,公司都有权按当时采用的标准保费表向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标准保费;但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及续保时,公司不得因受保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增加附加保费率或增加个别不保项目〔注39〕。
第四部分第 4 节的标题是「除指定情况外不可重新核保」,正文订明: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自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起发生任何变化,在条款及保障生效期间,公司无权重新核保〔注40〕。
重新核保的例外,范本自己列出四种情况,其中两种是可选条文。 (a) 保单持有人自己要求重新核保以减低附加保费或取消个别不保项目——即使公司拒绝或持有人不接受结果,公司亦「无权终止或不续保」;(b) 保单持有人要求增加额外保障或转换为更佳保障的计划(重新核保只限该部分)。另外两种以【如适用】方括号形式载于范本,即由各公司决定是否采用——【如适用】(c) 当受保人改变居住地、【如适用】(d) 当受保人改变职业,两者都要符合一系列前提(投保核保时已考虑该因素、投保时已通知持有人、公司备有相关核保指引、重新核保只可考虑该项改变),而范本明文写明结果「对保单持有人及受保人而言,可以是有利或不利」。所以「终身不再核保」这句话并不准确:搬屋和转工,在采用了这两段可选条文的保单下,是可以触发重新核保的。
(c) 及 (d) 两段的末句,同时把一项责任放在保单持有人身上:范本订明公司有责任要求保单持有人在续保时通知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别于上一个续保日,而保单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后有责任通知公司相关改变。职业一段的写法相同。
而重新核保之后可以发生什么,同一节的 (f) 段写得很直接:在重新核保后,公司可终止条款及保障、征收附加保费、调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以及修订或取消原有的个别不保项目〔注41〕。
换言之:一旦搬屋或转工触发了重新核保,公司可以加附加保费、加个别不保项目,甚至终止条款及保障。 健康状况变化永远不能触发重新核保——这一层保障是绝对的;可以触发的,是那两段【如适用】的居住地与职业条文,而触发之后的结果,范本自己说「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而保单本身有自动终止的情况,第二部分第 15 节列出三个,以最先者为准: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交保费;受保人身故翌日;公司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或继续承保本保单〔注42〕。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3 对同一件事的答法窄得多:问「我的认可产品保单会否不获续保」,答「不会,除非您未能准确及全面地提供投保所需的资料」〔注43〕。
常见问题只讲了不获续保的一种情况,但保单范本涵盖两层不同的东西,不可以混为一谈。 一是保单本身自动终止的三个情况(第二部分第 15 节);二是续保被中断的另一个途径——保单持有人自己在续保前以书面通知公司决定不续保(第四部分第 1(a) 节)。两份都是官方文本,但条款写在保单范本,常见问题只是局方的说明:引言第 7 段明文写明这类补充资讯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只对计划文件的诠释或阐述具引导作用。
保证与不保证,一个对比:
| 计划保证的 | 计划不保证的 |
|---|---|
| 续保至受保人 100 岁,不论健康状况变化(第四部分开首)——但「不可重新核保」设有例外,见下一行 | 你的投保申请会获接受(常见问题问题 30) |
| 不得因健康状况变化加附加保费率或加个别不保项目(第四部分第 2 节) | 附加保费的幅度上限——计划文件没有订 |
| 不得因健康状况变化重新核保(第四部分第 4 节,其标题为「除指定情况外不可重新核保」);改变居住地或职业则可能触发重新核保,视乎保单有否采用该两段【如适用】条文 | 投保时已加设的个别不保项目会否解除;以及一次获准的重新核保会得出什么结果——第四部分第 4 节 (f) 容许公司终止条款及保障、征收或调高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 |
| 续保时不可减少赔偿限额、不可增加共同保险或自付费(第四部分第 1 节) | 保费水平——「医务卫生局不会规管认可产品的保费」(常见问题问题 24) |
| 不披露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第六部分第 4 节) | 年满 100 岁之后的安排——范本的终止条文(第二部分第 15 节)没有提及 |
⚠️ 靠「保证续保至 100 岁」做长远打算的人请注意:这句保证针对的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不是你的成本。保费会随年龄上移,也可以按整个同类保单组合上调,两者都不受这句保证约束。
标准计划与灵活计划:官方定义和界线
分别不止在于「贵一点便宜一点」,核心是一条规则:灵活计划必须在「基本保障」之上加东西(即「额外保障」),这一层基本保障原则上不可以被削弱——但「不可以减」不是没有任何例外。 合规规则第 6.2 至 6.4 节容许在三种指定情况下调低(海外地域保障、病房级别调整、额外保障按医疗服务提供者选择的限制),第 6.5 节还有一条经局方个别批准才可以走的路,让合资格的灵活计划连基本保障层面都可以加设自付费、共同保险和终身保障限额。
产品合规规则第 1.5 节订明标准计划的产品设计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条款及保障必须等同认可产品的最低合规要求,简称「基本保障」;第 1.6 节订明灵活计划必须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提供「额外保障」,设计必须符合「更佳保障原则」,即与标准计划相比会为客户带来更高的保障,并且不会对保单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第 6.5 节所述情况除外)〔注44〕。
第 1.8 节的三行表把界线画得最清楚:基本保障——标准计划必须包括,灵活计划必须包括;额外保障——标准计划不可包括,灵活计划必须包括;其他保障——两者皆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也就是说,一款计划不是「多了东西就叫灵活」——没有额外保障就不可以叫灵活计划,有额外保障就不可以叫标准计划。
什么算「额外保障」?第 4.2 节分两类:第一类是在标准计划框架上作出的提升,包括更高的保障限额、额外保障项目、减少或取消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 30% 共同保险,以及对保单持有人更有利的条款修订(例如减少一般不保事项的范围,或缩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第二类由局方订明,载于附件 I〔注45〕。
留意第一类的第 (iv) 项:等候期可以缩短。 上文那个三年阶梯是标准计划的底线,灵活计划可以做得更好——实务守则词汇表第 24 项亦明文写「灵活计划可设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赔偿率」。买灵活计划之前值得直接问:等候期和赔偿率是不是跟标准计划一样。
灵活计划可以减什么?合规规则第 6.2 至 6.4 节列出三种——香港以外地区合资格医疗费用的保障可以调低;有订明病房级别的计划可在受保人入住更高级别病房时调整保障金额(但因急症房间短缺、因病情需要隔离,或其他不涉及个人偏好的原因而升级,不得作出调整);额外保障部分可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作出限制。三种都附同一句限制:不得影响相等于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注46〕。
而「必须在保单条款及细则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这一句,不止在病房那一段出现——6.2、6.3、6.4 三段末尾都有几乎一样的一句,是可以直接用的一项权利,不止一项。 病房级别的调整规则,连同「所有病房级别的定义」(规则写明至少要包括香港的医院)是 6.3(b) 段;海外地域限制的定义和保障调整规则是 6.2 段;最新获批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是 6.4 段。三者都必须在保单条款及细则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也就是说,不止「住进高过订明级别的病房会扣多少」,还有「海外看病实报上限多少钱」、「谁才算网络内医疗服务提供者」,全部都不应该是靠销售员口头解释的数字,应该白纸黑字写在你收到的文件里;三项里面找不到任何一项,就要求对方指出写在哪一页。
自付费与共同保险亦然:第 3.16、3.17 节只准灵活计划在「额外保障」、「其他保障」或第 6.5 节所述情况设自付费及共同保险;第 3.18 节则除第 6.5 节外不准设终身保障限额。
消费者版本的说法,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1:标准计划提供相当于最低合规要求的条款及保障,由于采用划一的条款,除了极少量允许的轻微改动外,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计划大致相同;灵活计划则提供相等于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具弹性的附加保障〔注47〕。
两项底线值得记住:常见问题问题 10 指出所有认可产品的基本保障(包括整份标准计划,以及灵活计划中相等于标准计划的部分)提供自由选择医院及医生;问题 12 指出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的基本保障须提供全球保障,精神科治疗除外(限于香港)。灵活计划的附加保障可以绑定医疗网络或限制地域,基本保障那一层不可以。
标准与灵活的逐项比较,见〈VHIS 标准计划 vs 灵活计划〉一文。
⚠️ 听到推销员讲这个计划是自愿医保、政府认可就放心的人请注意:「基本保障不可以被削弱」这句不是没有任何例外。一般来说认可产品的基本保障确实不可以打折,但第 6.5 节开了一道经局方个别批准的门——合乎六项条件(包括自付费加共同保险每年封顶在保障限额的 3%)的灵活计划,可以在计划层面为基本保障加入自付费、共同保险及/或终身保障限额。附加保障那一层的网络限制、地域限制、自付费、病房级别调整,全部是各公司自己设计的,计划之间可以差天共地——不过网络限制、地域限制的定义和保障调整规则,以及病房级别的定义和调整规则,三者都规定必须写入保单条款及细则及/或保障表,你可以逐条问、逐条看。
保费:政府自己有一览表,但政府不规管保费
这两句话同时成立,而且它们正是计划的核心设计:政府用透明度取代价格管制。
常见问题问题 24 写明:医务卫生局不会规管认可产品的保费,但参与计划的保险公司需公布其认可产品的保费表以方便消费者查阅和比较,而所有认可产品的保费表可于自愿医保计划的官方网站查阅〔注48〕。
透明度的具体要求写在实务守则第 4.10 节,五项完整见〔注49〕:按年龄、性别及其他因素分级的标准保费表(最少必须透过公司网站提供);「年龄」的定义(上次生日年龄、下次生日年龄或最近生日年龄);保费折扣的运作(如适用);保监局收取的征费;其他费用的收费(如适用)。
换言之:保费表要按年龄和性别分级、要上公司网站、要讲明「年龄」怎样计、要交代折扣和征费——条文管的是披露,不是价钱本身。
除了各公司自己的保费表,医务卫生局亦自行编制一份跨公司的一览表:《自愿医保标准计划标准保费一览表 (港元)》,提供男、女两份档案,档案内自身标示「截至 2026年7月17日」。表内按 0 至 100 岁逐岁列出年度标准保费,共 43 个资料栏,覆盖 30 间产品提供者——一间公司可以占超过一栏,因为有些公司分「独立保单」与「附加契约」两种形式定价,有些则把不同投保年龄范围分栏。
该表自己的「读者注意事项」有一段是消费者最需要记住的:标准保费通常按年龄厘定,并在续保时作出调整,这表示保费表中比你现时年龄较高的相应标准保费,于你达至该等年龄时可能会有调整〔注50〕。同一段亦写明该表不应被理解为医务卫生局向任何人推荐任何特定产品或保险公司,以及该表不包括保险业监管局征收的保费征费、不同支付方式的差额、保费折扣、吸烟与非吸烟的差额,和因较高健康风险而收取的附加保费。
换言之:表上的数字是「标准保费」,不是你最终会付的金额。
下表是两间产品提供者的逐岁标准保费。这是一个单一度量的数据矩阵——每一格都是同一种东西(年度标准保费),横向的年龄是这张表存在的理由,所以它保留全部年龄栏并在可横向卷动的容器内呈现;拆走任何一栏都会拆走一个已公布的数字,把一行拆成两张表则会毁掉同一个投保人由 0 岁到 80 岁的比较。
| 公司及形式 | 性别 | 0 岁 | 30 岁 | 40 岁 | 50 岁 | 60 岁 | 70 岁 | 80 岁 |
|---|---|---|---|---|---|---|---|---|
| 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 独立保单 | 女 | 2,508 | 3,586.4 | 4,625.6 | 6,337.6 | 8,354.4 | 14,048 | 23,091.2 |
| 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 附加契约 | 女 | 2,336.8 | 3,464.8 | 4,639.2 | 6,178.4 | 7,747.2 | 12,470.4 | 20,452.8 |
| 保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独立保单 | 女 | 1,860 | 2,100 | 2,820 | 4,212 | 5,352 | 8,772 | 11,964 |
| 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 独立保单 | 男 | 3,132 | 2,324.8 | 2,959.2 | 4,804.8 | 8,466.4 | 14,228 | 23,315.2 |
| 保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独立保单 | 男 | 1,752 | 1,656 | 2,304 | 3,612 | 5,568 | 9,384 | 12,792 |
这是 30 间产品提供者之中的两间,不是市场范围。 列出它们,是因为这两间的数字可以与各自刊登的认可计划保费表逐格对核(其中一间以月缴刊登,年化后完全吻合)。
跨公司的差距有多大?以政府这份一览表为准,在同一年龄上所有已填列栏位之间:30 岁女性有 34 个已填列栏位,由 $2,070(利宝国际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至 $4,230(大新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30 岁男性 34 个栏位,由 $1,620(安我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至 $4,10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香港)有限公司,独立保单);50 岁女性 34 个栏位,由 $4,212(保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至 $8,488(蓝十字(亚太)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50 岁男性 34 个栏位,由 $3,524(安我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至 $7,718(蓝十字(亚太)保险有限公司,独立保单)。
为什么本文只讲 30 岁和 50 岁? 因为 60 岁之后,表上填列的栏位数目开始上升(60 岁 35 个、70 岁 39 个、80 岁 43 个)——多出来的是「只供续保」的栏位。以 60 岁为例,35 个已填列栏位当中,已经有一栏的「新单投保年龄」写 0-59、「保单续保年龄」写 60-99,即该栏在 60 岁的数字是续保价而不是新投保价。一览表同时载有每栏的「新单投保年龄」与「保单续保年龄」,在较高年龄直接取表上的最高与最低值,会把只供续保的价钱同新投保的价钱混为一谈。要比较 60 岁以上的新投保保费,必须逐栏先看该栏的新单投保年龄范围。
另一个比较陷阱:年龄的定义本身不统一。 一览表的表头显示,大部分栏位的新单投保年龄写「0-80」,但亦有写「最接近一个生日之已届年龄 0-81」及「下次生日年龄 1-81」,另有公司分成「0-59/60-69/70-80」或「0-64/65-70/71-75/76-99」等多个年龄段。实务守则第 4.10(b) 节要求各公司披露年龄定义,正正因为不同定义下的「60 岁」不是同一批人。
两点必须写在这里。 一,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按规则划一,保费差异不等于保障差异。二,本站不评价、不排名、不推荐任何保险公司或任何产品,以上数字只为说明政府公布的资料怎样看。
一项名称记录:本文所引一览表及自愿医保网站中文页面的公司名称为「大新保险有限公司(前为「大新保险(1976) 有限公司」)」;该网站的英文版名单页面同时显示 “Dah Sing Insurance Co (1967) Ltd” 的括号年份。两个写法在 2026 年 8 月 1 日同时存在于政府网站,本文只作记录,不代为判定。
⚠️ 打算用价钱做比较的人请注意:标准计划的条款既然划一,价钱确实可以直接比;但要比就要比同一种形式(独立保单或附加契约)、同一个年龄定义、同一个新投保或续保身分,而且记住表上的数字不含征费、不含附加保费。
两份官方文件对同一项豁免说法不同
这是本文找到最清楚的一处官方内部矛盾,而且矛盾的方向对消费者不利。
背景:标准计划与灵活计划原则上都不准设终身保障限额(合规规则第 2.16、3.18 节)。但第 6.5 节开了一道门——经局方批准,某些灵活计划可以在计划层面加入自付费、共同保险及/或终身保障限额,条件有六项,全文见〔注51〕:每年保障限额最少 500 万港元;12 个保障项目中至少 10 个没有个别保障金额限额、个别自付费及/或共同保险;每个保单年度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总自付金额不得超过每年保障限额的 3%;保单生效前必须提供没有任何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选项;生效后必须提供至少一次不需重新核保的转换机会;终身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每年保障限额的 4 倍。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9(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就同一项豁免,列出的却只有三项〔注52〕。
| 项目 | 产品合规规则第 6.5 节 | 常见问题问题 9 |
|---|---|---|
| 每年保障限额下限 | 500 万港元 | 500 万港元(相同) |
| 终身保障限额下限 | 每年保障限额的 4 倍 | 2,000 万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额的 4 倍,以较高者为准 |
| 12 个保障项目中至少 10 个 | 没有个别保障金额限额、个别自付费及/或共同保险 | 不设个别项目保障金额限额(未提自付费及共同保险) |
| 自付费+共同保险总额上限 | 不得超过每年保障限额的 3% | 没有提及 |
| 保单生效前须提供无自付费、无共同保险的选项 | 必须(第 6.5(d) 节) | 没有提及 |
| 生效后至少一次不需重新核保的转换机会 | 必须(第 6.5(e) 节) | 常见问题另述可于续保时转为标准计划 |
最要紧的一格是自付费上限。 合规规则第 6.5(c) 节那个「不得超过每年保障限额的 3%」是一项直接的消费者保障:以规则自身的例子,每年保障限额 500 万港元,全年自付费加共同保险封顶 15 万港元。常见问题完全没有提到这一项。
哪一份为准?保单范本引言第 7 段自己答了:局方会不时审视及修改计划文件,亦有机会不时以常见问题等方式厘清或阐述部分内容,但有关资讯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只对计划文件的诠释或阐述具引导作用〔注53〕。
产品合规规则是计划文件,常见问题不是。 但常见问题那一页的覆检日期(2026 年 7 月 9 日)比合规规则的版本日期(2022 年 7 月 1 日)新四年,而常见问题加了一项规则没有的 2,000 万港元下限。本文两份都列,并指出计划文件才是规则本身;本文不宣称知道哪一份反映局方现时的实际做法。
⚠️ 正在考虑一款设有自付费、声称「高保障额」的灵活计划的人请注意:问清楚该计划是否属第 6.5 节的豁免产品。如果是,全年自付费加共同保险的封顶是多少、生效前有没有提供过无自付费的选项、生效后那一次免核保转换是什么时候。这四点都是规则写明的权利。
税务扣除:自愿医保唯一真正立过的法
整个计划唯一经立法会通过的部分,就是扣税。
政府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计划细则的新闻稿写明:政府会修订法例以在自愿医保下提供税务扣减,市民个人及为其受养人缴交的保费均可获扣减,每年可作扣减的保费上限为每名受保人 8,000 元,而可申请扣减的受养人数目并无上限〔注54〕。
法例本身:《2018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获立法会通过,此前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刊宪。保单范本第 4 段订明,在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购买认可产品支付的保费,可合资格作税项扣除。而 2017 年咨询报告第 7.4 段亦写明反面:不符合自愿医保计划规定的产品不会获税项宽减。
扣除是扣除,不是回赠。 上限为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的合资格保费,实际少交的税取决于你的边际税率,本文不代任何人计算个人税款。
还有一个新闻稿没有写、常见问题才写明的条件:受保人本身要是香港居民。 问题 29 写「但受保人必须为香港居民,有关保单方可申请税务扣除」。新闻稿只写「市民个人及为其受养人缴交的保费均可获税务扣减」,没有把受保人的居民身分列出来。两句一起读才完整:受养人数目没有上限,但每一名要计扣税的受保人,都要是香港居民。
实际有多少人用到?医务卫生局在 2024 年 12 月 4 日立法会第五题的答复,列出了三个课税年度的纳税人数目、合资格保费总额,以及全数获扣除的受保人比例(约 74%)——三个年度的数字全文见〔注55〕。
同一份答复亦交代了计划的规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认可产品的保单数目约为一百三十四万张,其中 97% 受保人购买「灵活计划」;在所有受保人当中,超过一半(约 53%)为 40 岁以下人士,约 35% 为 40 至 59 岁人士,约 12% 为 60 岁或以上人士〔注56〕。同一份答复对成效的立场是:计划推出至今约五年,其中三年横跨新冠疫情,目前断言计划成效言之尚早〔注57〕。
两个数字放在一起看,就见到计划的实际重心。 保单 134.1 万张,其中 97% 受保人买的是灵活计划——也就是说,本文用相当篇幅逐项拆解的标准计划,实际上是绝大多数人不会买、但却是他们那份保单下限的那一份。 标准计划的真正功能,是做所有灵活计划不可低于的地板,以及做每间公司必须长期开放的入口。
至于索偿表现,最近一次官方公布是 2022 年 9 月 2 日的新闻稿,数据年份为 2021 年:绝大部分(93%)的索偿个案均可成功索偿,其中获全额偿付的约占 39%,偿付比率达九成或以上的约占 65%,偿付比率达八成或以上的约占 78%,全年整体偿付比率平均约为 89%〔注58〕。
这组数字是 2021 年的,发布于 2022 年 9 月。自愿医保网站的新闻稿名单显示,之后再没有公布过同类统计。 读的时候要记住它的分母:全年所有索偿个案,不分计划类别、不分年龄。
⚠️ 为父母投保而想计扣税的人请注意:上限是按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合资格保费计,受养人数目没有上限;但受保人本身必须是香港居民,该保单方可申请扣除。实际扣减额仍以实付合资格保费为准,而 74% 那个比例说的是 2022/23 课税年度全数获扣除的受保人比例,不是你的个案。
下一步应该怎样做
- 先确认你买的是不是认可产品。 只有认可产品才适用本文所述的全部规则,也只有认可产品的保费可以扣税。市场上仍然合法地销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个人住院保险——那是 2017 年的政策决定,不是漏洞。
- 如果你被拒保或被加附加保费,记住两件事。 一,公司必须经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才可拒绝,并应向你解释原因;二,附加保费没有上限,因为那项上限与高风险池一并被押后,从未实施。
- 问清楚等候期。 标准计划是首年 0%、第二年 25%、第三年 50%、第四年起全数。灵活计划可以更短或更高,这是规则明文容许的额外保障,值得直接问。
- 如果你在考虑设有自付费的灵活计划,问四条问题。 这款是不是第 6.5 节的豁免产品;全年自付费加共同保险封顶多少(规则是每年保障限额的 3%);生效前有没有提供过无自付费的选项;生效后那一次免核保转换是什么时候。
- 搬屋或转工之前,翻一次保单。 看你的保单有没有采用那两段【如适用】的居住地与职业条文。如果有,这两件事可以触发重新核保,而结果范本自己说「可以是有利或不利」。
- 比较保费时对齐三件事。 同一种形式(独立保单或附加契约)、同一个年龄定义、同一个新投保或续保身分。60 岁以上要先看每一栏的「新单投保年龄」范围,否则会把续保价当成新投保价。
- 扣税要记住两个限。 每名受保人每年 8,000 元合资格保费,受养人数目无上限;但每一名要计扣税的受保人本身必须是香港居民。
- 要查认可名单和保费表,用自愿医保官方网站;逐项比较标准与灵活两类计划的文章,连结在下方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
自愿医保是不是法例规定的?
不是。保单范本引言第 6 段明文写「各计划文件并非法定文件」。保险公司自愿注册、消费者自愿投购;保险公司本身受保险业监管局按《保险业条例》规管。唯一为自愿医保而立的法,是 2018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的《2018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内容是保费扣税。
未知的已有病症第一年赔多少?
零。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的表写明「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第二、三个保单年度分别为 25% 及 50%,第四个保单年度起全数。政府网页及常见问题的摘要由「第二年」讲起,没有写首年。
第二年那个 25%,是赔单据的 25% 还是赔限额的 25%?
中文保单范本写「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即以保障限额为基础;英文本只写「25% reimbursement」,没有写基础。两个版本同为正式版本、效力相同;范本订明歧义须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而两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由医务卫生局最终裁定。本文不代为裁定。
先天性疾病是不是一到 8 岁就立刻全数受保?
不是。8 岁是不保与受保的分界(不保事项第 12 项不保 8 岁前发病或确诊者),但常见问题问题 8(f)(ii) 同时写明,年满 8 岁或以后出现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受与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相同的那套赔偿安排规限,即同样走首年 0%、第二年 25%、第三年 50%、第四年起全数这条阶梯。这个条件只见于常见问题,保单范本没有为先天性疾病另设等候期表;而常见问题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
我不是香港居民,买不买得到?
常见问题问题 29 写「可以」,但两点要分开:保险公司对非香港居民受保人没有「必须考虑」的责任,接受与否由公司按其业务常规自行决定;而受保人必须为香港居民,该保单方可申请税务扣除。
市面上究竟有多少款认可产品?
官方常见问题(覆检日期 2026 年 7 月 9 日)说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有 100 款、573 种方案;认可名单页面(页面自身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逐项怎么办则为 103 项产品、579 个认可编号,套用该网站自己的筛选条件后为 91 项。政府没有公布怎么办规则,两个数字对不上,本文两个都列。
「保证续保至 100 岁」是不是代表保费不会加?
不是。保单范本第四部分第 2 节订明,保险公司有权按当时采用的标准保费表向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标准保费;不得做的是因个别受保人健康状况变化而加附加保费率或加不保项目。常见问题问题 24 亦明言「医务卫生局不会规管认可产品的保费」。
标准计划和灵活计划,等候期一不一样?
不一定。三个保单年度、0%/25%/50% 是标准计划的规定;产品合规规则第 4.2(a)(iv) 节容许灵活计划「缩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作为额外保障,实务守则词汇表第 24 项亦写明「灵活计划可设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赔偿率」。逐份计划要自己看。
注释:官方原文
〔注1〕 《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引言第 1 段:「自愿医保计划(简称「自愿医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政府」)医务卫生局(简称「局方」,前称「食物及卫生局」)就个人偿款住院保险产品推出的一项政策措施。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参与均属自愿性质。」
〔注2〕 同上,第 6 段:「各计划文件并非法定文件,亦不应取代任何法规、法律、规则、规例、守则或指引,或与其构成抵触。」
〔注3〕 产品合规规则第 1.2(a) 节:认可产品须属 (i)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附表 1 第 3 部类别 2(疾病)、提供弥偿性质利益的保险合约,或 (ii)「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 章)附表1 第1 部第3 段,合约合并长期业务及与性质属类别2(疾病)的额外业务(例如同时包括人寿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保险保单,或附加到人寿保单并成为合约一部分的医疗保险附加契约)」。第 9.6 节:「根据《税务条例》(第112 章),有关自愿医保计划保单的合资格保费具备条件作税项扣除。」
〔注4〕 自愿医保计划官方网页「自愿医保计划」页(覆检日期 2022 年 7 月 27 日):「提升住院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为市民提供多一个选择,透过住院保险而使用私营医疗服务/长远可望减低公立医院压力」。
〔注5〕 同上:「正如所有其他保险业务一样,所有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均受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的监督及规管。此外,自愿医保计划的产品提供者必须遵守计划所订的规则,包括产品合规要求及实务守则。」
〔注6〕 《自愿医保计划咨询报告》(2017 年 1 月)第 7.6 段:「鉴于市民对设立高风险池的建议和「最低要求」的修订意见分歧( 请参阅下文第7.7 至7.10 段),我们认为较审慎的做法,是再研究和重新评估高风险池的影响和财政模式。为免令自愿医保计划延迟实施,我们建议采取分阶段的做法,另行考虑高风险池的建议及立法的需要。」
〔注7〕 同上,第 7.7 段:「我们提出对原建议的「最低要求」作出若干修订。具体而言,由于实行「必定承保而附加保费率设有上限」及保单「自由行」,取决于是否设立高风险池,我们建议这两项「最低要求」在较后阶段才与高风险池一并处理。」
〔注8〕 同上,第 7.4 段:「就此,有回应者建议准许承保机构销售可能不完全符合「最低要求」的产品。有意见认为消费者的选择相当重要,也不应完全禁止现有保险计划在市场出售。为了在保障消费者的同时,也让消费者得到充分的选择,我们建议准许承保机构在市场推出和销售不符合「最低要求」的个人住院保险产品,以满足部分消费者的需要。[…] 为免生疑问,不符合自愿医保计划规定的产品不会获税项宽减。」
〔注9〕 同上,第 7.8 段:「我们仔细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并权衡消费者保障、产品选择和保费负担后,建议承保机构在接纳投购「标准计划」的人士投保时,可向投保人士提供另一个设有个别不承保项目、但保费较低的选择(即避免缴付承保机构因要为投保前已有病症提供保障而可能收取的附加保费)。这项放宽安排让健康欠佳的保单持有人,即使没有原建议(设有高风险池)中必定承保的规定,也能够投保和获得保障,因此有需要予以实施。」
〔注10〕 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研究简报》2017–2018 年第 3 期(2018 年 7 月 3 日)第 4.3 段前两点:「然而,社会上存在自愿医保能否达成上述目标的关注。首先,规管机制纯属自愿性质,并只限于自愿医保下的认可产品。至于市场上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保单,仍然"少有规管"。医疗承保机构仍可销售这些产品,而毋须正视上文提及的产品局限。其次,在2017 年的公众咨询完成后,自愿医保的最低产品要求并无纳入高风险池的"保证续保"和"保单自由行"两大建议,削弱自愿医保的整体吸引力。」
〔注11〕 政府新闻稿「政府公布自愿医保计划细则」,2018 年 3 月 1 日:「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自愿医保希望鼓励更多人透过住院保险而使用私营医疗服务,从而长远减轻公营医疗系统的压力。」」及「发言人说:「自愿医保将提供多项标准化的产品特点,以增强消费者购买住院保险的信心,以便他们在需要时使用私营医疗服务。此外,终身续保保证可鼓励市民于年轻时购买住院保险。自愿医保提供了一个基本保障的参考标准,有助推动一些现时保障额较低或保障范围较有限的住院保险产品提升保障水平。」」
〔注12〕 保单范本引言第 3 段:「本计划由局方执行和管理,保险公司如有意推出符合自愿医保规定的产品,必须先注册为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并就有意推出的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如适用)申请认可为符合自愿医保规定的认可产品,方可将有关产品以认可产品的名义推出市场。局方已由2018 年12 月1 日起接受保险公司的注册及产品认可申请。」
〔注13〕 实务守则第 2.3 节:「在注册为自愿医保的产品提供者后,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个经局方认可的标准计划予消费者作投保申请。」
〔注14〕 同上,第 2.4 节:「保险公司可选择是否提供灵活计划,而提供的计划数目亦不受限制。在推出认可的灵活计划后,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停止接受该产品的新投保申请,但必须根据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第四部分所列的要求,为相关认可产品已签发的保单续保。」
〔注15〕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2:「有多少认可产品可供投保? 截至2026年6月30日,市场上认可产品的数目达100款(包括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合共提供573种方案。」英文版:「there were 100 Certified Plans available in the market (including Standard Plan and Flexi Plans) which altogether offered 573 products.」
〔注16〕 标准计划保障表下方 5 项注解全文:「(1) 同一项目的合资格费用不可获上述表中多于一个保障项目的赔偿。(2) 本公司有权要求有关书面建议的证明,例如转介信或由主诊医生或注册医生在索偿申请表内提供的陈述。(3) 检测只包括电脑断层扫描(“CT”扫描)、磁力共振扫描(“MRI”扫描)、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PET”扫描)、PET–CT 组合及PET–MRI 组合。(4) 治疗只包括放射性治疗、化疗、标靶治疗、免疫治疗及荷尔蒙治疗。(5) 此百分比适用于外科医生费实际赔偿的金额或根据手术分类下外科医生费的保障限额,以较低者为准。」
〔注17〕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3(f) 节:「若需进行的手术并无列于手术表内,本公司可按照政府刊登的宪报或其他相关出版物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进行该手术的所在地,其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及医学组织认可的收费表,合理地决定该手术的分类。」
〔注18〕 实务守则第 2.5 节:「保险公司必须考虑下列人士投保认可产品的申请 – (a) 香港居民1;及 (b) 年龄介乎15 天至80 岁2。 1包括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及身为香港居民的11 岁以下儿童。 2若认可产品是专为某年齢阶层而设计(例如较年轻的人士),此项要求或可获豁免。」
〔注19〕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9:「假如我并非香港居民,我可不可以投保认可产品? 可以。但受保人必须为香港居民,有关保单方可申请税务扣除。根据自愿医保计划的规则,若受保人为香港居民及年龄介乎15天至80岁,参与计划的保险公司必须考虑有关受保人投保认可产品的申请。尽管如此,保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常规,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非香港居民的受保人之投保申请。」
〔注20〕 同上,问题 30:「认可产品是否保证承保? 参与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下的实务守则所订定的原则,经公平而合理的核保程序后,才可拒绝您的投保申请。」
〔注21〕 产品合规规则第 2.11 节:「保险公司在提供标准计划时,必须考虑年龄介乎15 天至80 岁的香港居民作为受保人的投保申请。标准计划不可只以特定年龄组群的客户为销售目标。」
〔注22〕 同上,第 2.12 节:「在获得局方批准的情况下,标准计划中的某些「其他保障」可以特定的年龄组群(例如较年轻的年龄组群)为销售目标。」
〔注23〕 实务守则第 2.8 节:「保险公司可就所有认可产品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程序,并可在接受申请时收取附加保费及/或加入个别不保项目条文、拒绝投保申请,或因资料不足而押后处理申请。」
〔注24〕 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2 节:「(b) 若曾获赔偿或将获得赔偿,则不获发还保费。上述取消的权利并不适用于续保。」实务守则第 4.15 节:「冷静期的期限为21 天(保险公司亦可提供更长的期限)」。
〔注25〕 保单范本第八部分:「「投保前已有病症」 是指受保人于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前已存在的任何不适、疾病、受伤、生理、心理或医疗状况或机能退化,包括先天性疾病。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一般审慎人士理应已可察觉到投保前已有病症 – (a) 病症已被确诊;或 (b) 病症已出现清楚明显的病征或症状;或 (c) 已寻求、获得或接受病症的医疗建议或治疗。」
〔注26〕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原文为两栏表格,此处以「|」分隔两栏):「首个保单年度|没有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二十五/第三个保单年度|按保障限额赔偿百分之五十/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按保障限额全数赔偿」
〔注27〕 自愿医保网站「自愿医保计划」页「认可产品的主要产品特点」:「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 — 保单生效日后提供部分赔偿(第二年25%、第三年50%),其后提供全面赔偿(100%)」
〔注28〕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17:「根据产品的条款和细则,所有认可产品会由保单生效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就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提供部分保障,分别为25%和50%的赔偿,而在第四年开始提供全面赔偿,即100%的赔偿。」
〔注29〕 实务守则词汇表第 24 项(产品合规规则词汇表第 25 项载有同一段文字):「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 自愿医保保单签发后,投保人在此等候期内若因不察觉亦理应不察觉在投保前已有的病症而索偿,保险公司会不作部分或全部赔偿。以标准计划而言,等候期为三个保单年度,首三个保单年度的赔偿率分别为0%、25%及50%。灵活计划可设更短的等候期或更高的赔偿率。」
〔注30〕 实务守则第 4.16(b) 节:「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的等候期不应受影响(即受保人在首个保单年度续保后,其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随即可获得25%的赔偿,即使首个保单年度不足12 个月。)」第 4.16 节开首订明,只有在投保人提出要求并获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首个保单年度才有机会不足 12 个月。
〔注31〕 英文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原文为两栏表格,此处以「|」分隔两栏):「First Policy Year|no coverage/Second Policy Year|25% reimbursement/Third Policy Year|50% reimbursement/Fourth Policy Year onwards|full coverage」
〔注32〕 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1 节:「本条款及保障备有中文及英文版本。两者均为正式版本,具相同效力。若两者存有歧义,必须以较有利保单持有人的诠释为准。」
〔注33〕 同上,前言第 (9) 段:「由于中文与英文语言结构不同,本保单范本在一种语言版本所用的词汇、用语及句子结构未必跟另一种语言版本完全相同。因此在翻译时,亦需采取务实而非字面直译的方式来选择词汇、用语及句子结构…」
〔注34〕 保单范本引言第 8 段:「局方对以下保留最终决定权 – (a) 诠释各计划文件,包括当同一份计划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出现歧义时,对计划规则作出诠释决定并处理有关歧义;及 (b) 在特殊的情况下,容许豁免遵守计划文件内部分的规定。任何由局方作出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
〔注35〕 保单范本第六部分第 4 节末段:「本公司必须就此情况负上举证的责任。」同节另订:「若保单持有人或受保人在递交投保申请文件…时不察觉,及理应不察觉该投保前已有病症,本公司将无权因此重新核保或终止本条款及保障。」
〔注36〕 保单范本第七部分,第 6、10、12 项全文:「6. 预防性治疗及预防性护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并无症状下的一般身体检查、定期检测或筛查程序、或仅因受保人及/或其家人过往病历而进行的筛查或监测程序、头发重金属元素分析、接种疫苗或健康补充品。为免存疑,本第6 节并不适用于– (a) 为了避免因接受其他医疗服务引起的并发症而进行的治疗、监测、检查或治疗程序;(b) 移除癌前病变;及 (c) 为预防过往伤病复发或其并发症的治疗。」「10. 传统中医治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草药治疗、跌打、针灸、穴位按摩及推拿,以及另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催眠治疗、气功、按摩治疗、香薰治疗、自然疗法、水疗法、顺势疗法及其他类似的治疗。」「12. 受保人年届八 (8) 岁前发病或确诊的先天性疾病所招致的医疗服务费用。」
〔注37〕 官方常见问题英文页问题 8(f)(ii):「Treatment of congenital conditions - Cover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congenital conditions which have manifested or been diagnosed from the age of 8, subject to the same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that applies to unknown pre-existing conditions.」中文版同一条写「偿款安排与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疾病相同」。
〔注38〕 保单范本第四部分开首:「本条款及保障会在缴交保费后于 保单生效日 起生效,并按本第四部分条款在每个保单年度续保,保证续保受保人至年龄一百(100)岁。」
〔注39〕 同上,第 2 节:「不论本公司在续保时有否修订本条款及保障,本公司将有权按当时采用的标准保费表向所有同一类别保单调整标准保费。为免存疑,若附加保费 设定为标准保费的某个百分比(即附加保费率),应付的附加保费金额将会按标准保费的变动自动调整。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及续保时,本公司不得因受保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增加附加保费率(或在附加保费是以定额而非设定为标准保费某个百分比的情况下,增加其附加保费的定额),或增加受保人的个别不保项目。」
〔注40〕 同上,第 4 节(标题「除指定情况外不可重新核保」):「不论受保人的健康状况自保单签发日或保单生效日(以较早日期为准)起发生任何变化,在本条款及保障生效期间,本公司无权重新核保本条款及保障。」
〔注41〕 同上,第 4 节 (f) 段:「在重新核保后,本公司可终止本条款及保障、征收附加保费、调高或降低原有的附加保费、增加个别不保项目,以及修订或取消原有的个别不保项目。」同节 (c)、(d) 两段末句订明公司「有责任要求保单持有人在续保时通知本公司,受保人的居住地是否有别于上一个续保日(或保单生效日,如属首次续保)。保单持有人在收到要求后,有责任通知本公司相关改变。」
〔注42〕 保单范本第二部分第 15 节:「本保单将在以下情况时自动终止,以最先者为准 – (a) 按本第二部分第13 节或第三部分第3 节规定,保单持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交保费;或 (b) 受保人身故翌日;或 (c) 本公司不再获《保险业条例》授权承保或继续承保本保单。」
〔注43〕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33:「我的认可产品保单会否不获续保? 不会,除非您未能准确及全面地提供投保所需的资料(例如投保时的已有疾病)。」
〔注44〕 产品合规规则第 1.5、1.6 节:「1.5 除了允许的轻微改动外,标准计划的产品设计基本上是固定的。标准计划提供的条款及保障,必须等同自愿医保下认可产品的最低合规要求,简称为「基本保障」。 1.6 灵活计划必须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提供根据第4 节定义的「额外保障」。灵活计划的概念是鼓励产品的创新和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灵活计划的设计必须符合「更佳保障原则」,即与标准计划相比,其条款及保障会为客户带来更高的保障,并且不会对保单持有人在「基本保障」下享有的保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第6.5 节所述情况除外)。」
〔注45〕 同上,第 4.2 节:「(a) 第一类「额外保障」按照「标准条款及细则」和「标准保障表」的内容,在标准计划的框架(即住院和手术保障)上作出提升,涵盖以下内容 – (i) 更高的保障限额(例如附加额外医疗保障);(ii) 额外保障项目(例如住院期间的陪床费用);(iii) 减少或取消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30%共同保险;及 (iv) 对保单持有人更有利的保单条款及保障的修订,例如减少一般不保事项的范围,或缩短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等候期; 及 (b) 第二类「额外保障」由局方订明,主要考虑到这些保障能与标准计划的保障产生相当的协同效应。订明的保障项目载于附件I。」
〔注46〕 同上,第 6.2 至 6.4 节:「6.2 灵活计划可调低在香港以外地区的合资格医疗费用的保障,惟有关限制不得影响灵活计划内「基本保障」的范围,即相等于标准计划的保障。此外,相关资料包括有限制地域的定义和保障调整规则等,必须在保单条款及细则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6.3 有订明病房级别的灵活计划,可于受保人入住高于订明级别的病房的情况下调整应付的保障金额。惟有关调整不得影响灵活计划内的「基本保障」,即相等于标准计划的保障,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 (a) 以下情况的病房升级不得作出保障调整 – (i) 在接受急症治疗时,因房间短缺而无法入住订明级别的病房;(ii) 因病情需要隔离而入住特定级别病房;或 (iii) 不涉及保单持有人及/或受保人个人偏好的其他原因。(b) 相关资料包括所有病房级别的定义(至少包括香港的医院)和保障调整的规则,必须在保单条款及细则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6.4 灵活计划的「额外保障」部分,可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作出限制,惟有关限制不得影响灵活计划内「基本保障」的范围,即相等于标准计划的保障。此外,相关资料包括最新获批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等,必须在保单条款及细则及/或保障表中清楚列明。」
〔注47〕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21:「标准计划提供相当于自愿医保计划的最低合规要求的条款及保障。由于标准计划采用划一的条款及保障,除了极少量允许的轻微改动外,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计划大致相同。 灵活计划提供相等于标准计划的基本保障,再加上具弹性的附加保障,例如更高的保障额及更阔的保障范围(内容会因应不同产品及不同保险公司而有别)。」
〔注48〕 同上,问题 24:「认可产品的保费是由医务卫生局订定吗? 医务卫生局不会规管认可产品的保费。但参与计划的保险公司需公布其认可产品的保费表以方便消费者查阅和比较。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所有认可产品的保费表可于自愿医保计划的官方网站查阅。」
〔注49〕 实务守则第 4.10 节:「就每一认可产品,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保费资料 – (a) 按年龄、性别及其他因素(例如吸烟习惯)分级的标准保费表(显示的保费不包括保监局收取的征费)。此标准保费表最少必须透过公司网站提供;(b) 「年龄」的定义(上次生日年龄、下次生日年龄或最近生日年龄);(c) 保费折扣(例如无索偿折扣)的运作,如适用;(d) 保监局收取的徴费(或相关网页的连结);及 (e) 其他费用的收费(或相关网页的连结),如适用。」
〔注50〕 医务卫生局《自愿医保标准计划标准保费一览表 (港元)》「读者注意事项」:「与市场上常见的医疗保险产品一样,标准计划(及灵活计划)的标准保费通常按年龄厘定,并在续保时作出调整。这表示保费表中比阁下现时年龄较高的相应标准保费,于阁下达至该等年龄时可能会有调整。阁下应考虑此项因素,因为医疗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保障。」同段另载:「在任何情况下,本表不应被理解为医务卫生局向任何人推荐任何特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其任何产品特点)或保险公司…」
〔注51〕 产品合规规则第 6.5 节六项条件全文:「(a) 每年保障限额最少达至500 万港元(按计划层面计);(b) 根据标准计划框架(即「标准保障表」的(a)至(l)项)规定的12 个保障项目中,至少10 个没有个别保障金额限额、个别自付费及/或共同保险;(c) 计划内每个保单年度的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总自付金额(包括订明诊断成像检测的共同保险)不得超过每年保障限额的3%(例如每年保障限额为500 万港元,则所有自付费和共同保险不得超过15 万港元);(d) 就同一产品,在保单生效前,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没有任何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选项(按计划层面计);(e) 在保单生效后,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至少一次机会,在不需重新核保的情况下,转换到同一产品没有任何自付费和共同保险的选项(按计划层面计)。转换的安排可以根据年龄、年份或完成若干保单年度等来订定,相关细节必须在保单生效前已订明于保单条款及细则内;及 (f) 终身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至每年保障限额的4 倍(按计划层面计)。」
〔注52〕 官方常见问题问题 9:「(a) 每年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500万港元; (b) 终身保障限额必须最少达2,000万港元或每年保障限额的4倍,以较高者为准; 及 (c) 根据标准计划框架规定的12个标准保障项目中,至少10个不设个别项目保障金额限额。」
〔注53〕 保单范本引言第 7 段:「在有需要时,局方会不时审视及修改/更新各计划文件。局方亦有机会不时厘清或阐述计划文件的部分内容(例如以常见问题的方式发布)。有关资讯并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唯对计划文件的诠释或阐述具引导作用。」
〔注54〕 政府新闻稿「政府公布自愿医保计划细则」,2018 年 3 月 1 日:「正如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公布,政府会修订法例以在自愿医保下提供税务扣减,借此提供诱因鼓励市民购买自愿医保的认可产品。市民个人及为其受养人缴交的保费均可获税务扣减。每年可作税务扣减的保费上限为每名受保人8,000元,而可申请税务扣减的受养人数目并无上限。」
〔注55〕 立法会五题:自愿医保计划(医务卫生局局长代理答复),2024 年 12 月 4 日:「根据税务局现存的最新资料,在二○二○/二一至二○二二/二三的三个课税年度申请税务扣除的纳税人数目分别为247 000、329 000及404 000名,涉及合资格保费总额为16.93亿、23.55亿及29.87亿元。以最新二○二二/二三课税年度的数字为例,约74%受保人均可获全数税务扣除,我们认为目前扣税上限仍属合适水平,并会视乎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时作出检视。」
〔注56〕 同上:「截至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自愿医保认可产品的保单数目约为1 341 000张,其中97%受保人购买「灵活计划」,反映市场上不少消费者均期望得到较高医疗保障。在所有受保人当中,超过一半(约53%)为40岁以下人士,约35%为40至59岁人士,约12%为60岁或以上人士。」
〔注57〕 同上:「自愿医保计划推出至今约五年,其中三年横跨新冠疫情,期间香港市民使用私营医疗服务大受影响,其使用量及就医的地方亦有别于新冠疫情前的状况,故此目前断言计划成效言之尚早。」
〔注58〕 政府新闻稿「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数目突破百万」,2022 年 9 月 2 日:「最新数据亦显示,二○二一年绝大部分(93%)的索偿个案均可成功索偿,其中获全额偿付的约占39%,偿付比率达九成或以上的约占65%,偿付比率达八成或以上的约占78%。综合全年的索偿个案,整体偿付比率平均约为89%。」同一份新闻稿另载:「截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市场上的认可产品有86款,包括32款标准计划及54款灵活计划(即有关产品提供超出标准计划的保障),合共385个产品选项供市民选择。」
本文不作陈述的事项
- 认可产品的「正确」数目。 常见问题(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认可名单(页面日期 2026 年 7 月 17 日)两个官方数字对不上;政府没有公布怎么办规则(例如是否计入已停售、只供续保或已取消注册公司的产品)。本文并列两者,不作调和。
- 四份计划文件之一无从查阅。 保单范本、产品合规规则及实务守则的引言均把「自愿医保计划下保险公司的注册规则」列为计划文件之一,但该文件在自愿医保网站的计划文件页、业界专区规则页及表格页均没有刊登。本文因此无法陈述该文件的任何内容。
- 《手术表》。 本文没有列出手术表全文,只引用了范本对未列出手术的处理条文。任何节录都不能当作完整分类清单。
- 自愿医保网站的统计公布在 2022 年 9 月之后中断。 该网站新闻稿名单中,2022 年 9 月 2 日之后至 2025 年 6 月之间没有任何公布,其后两则均为防诈骗提示而非计划统计。本文引用的 2024 年数字来自立法会答复,不是自愿医保网站。
- 标准计划各项保障限额的厘定理据。 政府 2018 年委聘的顾问研究(《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文件自身日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只有行政摘要公开,并无逐项解释病房每日 $750、杂项 $14,000、每年 $420,000 等数字如何得出;本文不就此作任何陈述。
- 先天性疾病的赔偿安排在保单条款层面如何运作。 「与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相同的赔偿安排」这个条件,在官方常见问题的中英文版本(问题 8(f)(ii))都有出现,两者意思一致;但保单范本正文并没有为先天性疾病另设等候期表,中文的「认可产品的主要产品特点」一栏亦没有写出这个条件。本文照录常见问题的写法并指出它不构成计划文件的一部分,不推断个别保单条款会如何写。
- 25%/50% 赔偿与 30% 共同保险的先后次序。 若一宗索偿同时涉及投保时未知的已有病症与订明诊断成像检测,两个百分比先后如何套用,在保单范本、实务守则及常见问题中均无说明,本文不推断。
- 按年龄分层的核保结果。 没有官方来源公布按投保人年龄划分的接受率、附加保费幅度或拒保率。本文不提供任何「多少岁会被加多少保费」的数字。
- 索偿流程的时限。 预先批核、免找数安排、索偿审批所需时间等,在本文所依据的官方文件中没有统一规定,本文不列出任何天数。
- 保险业监管局的投诉统计。 该局网站的投诉统计档案在本次资料整理中未能取得,本文不引用任何相关数字,亦不宣称该局公布按保险公司或按自愿医保产品划分的投诉数据。
- 公司名称的括号年份差异。 自愿医保网站英文名单页与中文页面/保费一览表对同一间公司的旧称年份记载不同(1967 与 1976),两者在 2026 年 8 月 1 日同时存在。本文只作记录,不代为判定何者正确。
资料来源
- 《自愿医保计划认可产品保单范本》(2022年7月1日版本;引言、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六部分第4节、第七部分、第八部分、标准计划保障表、手术表处理条文):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standard_plan_template.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自愿医保计划下产品的合规规则》(2022年7月1日版本;第1.2、1.4–1.8、2.11–2.19、3.7、3.8、3.16–3.18、4.2、6.2–6.5、9.6节及附件I):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及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product_compliance_rules.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自愿医保计划下保险公司的实务守则》(第1.5(a)、2.3、2.4、2.5、2.8、4.10、4.15、4.16节及词汇表第24项):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_cop.pdf 及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e_cop.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自愿医保计划官方网站「自愿医保计划」页(计划目标、认可产品主要产品特点、规管关系),页面覆检日期 2022年7月27日:https://www.vhis.gov.hk/tc/about_us/scheme.html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自愿医保计划官方网站「常见问题」(问题8、9、10、12、17、21、22、24、28、29、30、33),页面覆检日期 2026年7月9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aqs.html 及 https://www.vhis.gov.hk/en/consumer_corner/faqs.html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认可标准计划及认可灵活计划名单(产品项目及认可编号怎么办、页面自身日期 2026年7月17日):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standard-plan.html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flexi-plan.html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lans.html (撷取:2026年8月1日)
- 已注册自愿医保产品提供者名单(30间,附注册编号及注册生效日期):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roviders.html (撷取:2026年8月1日)
- 医务卫生局《自愿医保标准计划标准保费一览表 (港元)》,档案自身日期「截至 2026年7月17日」(女性)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Female.xlsx 、(男性)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Standard_Plan_Premium_Summary_Male.xlsx (撷取:2026年8月1日)
- 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认可标准计划标准保费表(S00013-01-000-02):https://www.vhis.gov.hk/doc/certifiedplan/sp/S00013/S00013-01-000-02-StandardPremium-Bilingual.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保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认可标准计划标准保费表(S00023-01-000-03):https://www.vhis.gov.hk/doc/certifiedplan/sp/S00023/S00023-01-000-03-StandardPremium-Bilingual.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闻稿「政府公布自愿医保计划细则」,2018年3月1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3/01/P2018030100434.htm (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闻稿「自愿医保计划下周一全面推行」,2019年3月29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3/29/P2019032900568.htm (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闻稿(《2018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获通过),2018年10月31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10/31/P2018103100706.htm ;刊宪公布,2018年5月18日: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5/18/P2018051800295.htm (撷取:2026年8月1日)
- 政府新闻稿「自愿医保计划保单数目突破百万」,2022年9月2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9/02/P2022090200450.htm (撷取:2026年8月1日)
- 立法会五题:自愿医保计划(医务卫生局局长代理答复),2024年12月4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12/04/P2024120400319.htm (撷取:2026年8月1日)
-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自愿医保计划(File Ref.: FH CR 4/1/3822/13 Pt.4),2015年1月13日卫生事务委员会:https://www.legco.gov.hk/yr14-15/chinese/panels/hs/papers/hs20150113-fhcr41382213pt4-c.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legco.gov.hk/yr14-15/english/panels/hs/papers/hs20150113-fhcr41382213pt4-e.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自愿医保计划公众咨询文件》(2014年12月15日展开咨询;行政摘要第10段载12项「最低要求」):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consultation_full_chn.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consultation_full_eng.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自愿医保计划咨询报告》(2017年1月;第七章7.4、7.6、7.7、7.8节):https://www.vhis.gov.hk/doc/tc/information_centre/VHIS_full_report.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VHIS_full_report.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研究简报》2017–2018年第3期「香港的个人医疗保险」,2018年7月3日(第4.3段及注40):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718rb03-health-insurance-for-individuals-in-hong-kong-20180703-c.pdf 及英文本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english/1718rb03-health-insurance-for-individuals-in-hong-kong-20180703-e.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 食物及卫生局委聘顾问研究行政摘要《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Benefit Limits of Standard Plan under the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with Premium and Impact Assessment》,文件日期 2018年9月28日:https://www.vhis.gov.hk/doc/en/information_centre/vhis_study2018_es3.pdf (撷取:2026年8月1日)
本文根据上述官方文件及政府公布编写,资料日期:2026年8月1日。本文属制度资讯,并非保险建议,亦不构成对任何保险公司或产品的推介;个人投保决定应自行考虑,或咨询保险业监管局持牌的保险中介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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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平台:VHIS 标准计划 vs 灵活计划 vs 传统医保
- 本平台:医疗费用减免点申请?
- 自愿医保官方网站:vhis.gov.hk
- 自愿医保认可计划名单: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lans.html
- 保险业监管局消费者教育:i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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